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综合行政执法执法事项处罚裁量基准的公示
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综合行政执法执法事项处罚裁量基准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 (略) 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相关规范要求,现将本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公示。
(略) 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
序号 | 事项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罚款金额M(元) | 备注 |
一、市容环卫(66项) | ||||||
1 | * | 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 未设置硬质围挡100米以下的 | 1万≦M〈3万 | 同时存在未设置硬质围挡和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的,按较大计算结果处罚。 |
未设置硬质围挡100米以上200米以下的 | 3万≦M〈5万 | |||||
未设置硬质围挡200米以上500米以下的 | 5万≦M〈8万 | |||||
未设置硬质围挡500米以上的 | 8万≦M≦10万 | |||||
自然年度内首次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的 | 1万≦M〈5万 | |||||
自然年度内第2次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的 | 5万≦M〈8万 | |||||
自然年度内3次以上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的 | 8万≦M≦10万 | |||||
2 | * | 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裸露地面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 | 1万≦M〈3万 | |
裸露地面面积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 | 3万≦M〈5万 | |||||
裸露地面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 | 5万≦M〈8万 | |||||
裸露地面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 | 8万≦M≦10万 | |||||
3 | * | 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在30立方米以下 | 1万≦M〈3万 | |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在3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 | 3万≦M〈5万 | |||||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在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 | 5万≦M〈8万 | |||||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在100立方米以上的 | 8万≦M≦10万 | |||||
4 | * | (略) 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行政处罚 | 《 (略) 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罚款 | |
处置2立方米以下,逾期不改正的 | 3000≦M〈1万 | |||||
处置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逾期不改正的 | 1万≦M〈2万 | |||||
处置5立方米以上,逾期不改正的 | 2万≦M≦3万 | |||||
5 | * | 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不执行餐厨垃圾交付收运确认制度或者未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的行政处罚 | 《 (略) 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不执行餐厨垃圾交付收运确认制度或者未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收运企业、处置企业不执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交付确认制度或者未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罚款 |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逾期不改正的 | 1000≦M〈3000 | |||||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逾期不改正的 | 3000≦M≦5000 | |||||
6 | * | 对收运企业、处置企业不执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交付确认制度或者未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的行政处罚 | 《 (略) 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不执行餐厨垃圾交付收运确认制度或者未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收运企业、处置企业不执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交付确认制度或者未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罚款 |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逾期不改正的 | 5000≦M〈1.5万 | |||||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逾期不改正的 | 1.5万≦M≦3万 | |||||
7 | * | 对收运企业、处置企业不按照要求如实报送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资料的行政处罚 | 《 (略) 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收运企业、处置企业不按照要求如实报送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资料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罚款 |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逾期不改正的 | 5000≦M〈1.5万 | |||||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逾期不改正的 | 1.5万≦M≦3万 | |||||
8 | * | 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规定以外单位、个人处理的行政处罚 | 《 (略) 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罚款 | |
处置2立方米以下,逾期不改正的 | 2000≦M〈5000 | |||||
处置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逾期不改正的 | 5000≦M〈1万 | |||||
处置5立方米以上,逾期不改正的 | 1万≦M≦2万 | |||||
9 | * | 对公共环境艺术品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依照规定维护公共环境艺术品的行政处罚 | 《 (略) 景观风貌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环境艺术品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维护公共环境艺术品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罚款 | “主要街道、重点区域”的范围,按照《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尚未按《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要求划定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的,整体范围视为非主要街道、非重点区域。(余同) |
逾期不改正,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的 | 500≦M〈1000 | |||||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的 | 1000≦M≦3000 | |||||
10 | * | 对单位和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 (略) 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且限期改正的 | 不予罚款 | 考虑以下情形综合判断情节严重程度:1.逾期不改正;2.屡次违法;3.妨碍、逃避、抗拒执法检查;4.社会影响大、社会危害程度高、造成环境污染或较大经济损失;5.其他严重情形。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但逾期不改正,或非首次违法但限期内改正的 | 个人:200≦M〈800; 单位:5万≦M〈15万 | |||||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且逾期不改正的 | 个人:800≦M≦2000; 单位:15万≦M≦50万 | |||||
11 | * |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政处罚 | 《 (略) 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 500≦M≦1000 | 考虑以下情形综合判断情节严重程度:1.逾期不改正;2.屡次违法;3.妨碍、逃避、抗拒执法检查;4.社会影响大、社会危害程度高、造成环境污染或较大经济损失;5.其他严重情形。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但逾期不改正,或非首次违法但限期内改正的 | 未履行一项管理责任罚款1000元;每增加一项,增加罚款1000元 | |||||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且逾期不改正的 | 未履行一项管理责任罚款5000元,每增加一项,增加罚款6500元 | |||||
12 | * | 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对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行政处罚 | 《 (略) 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地点,或者将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 5000≦M〈1万 | 考虑以下情形综合判断情节严重程度:1.逾期不改正;2.屡次违法;3.妨碍、逃避、抗拒执法检查;4.社会影响大、社会危害程度高、造成环境污染或较大经济损失;5.其他严重情形。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但逾期不改正,或非首次违法但限期内改正的 | 1万≦M〈5万 | |||||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且逾期不改正的 | 5万≦M≦50万 | |||||
13 | *A61000 | 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使用的车辆、船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政处罚 | 《 (略) 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使用的车辆、船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 3000≦M〈5000 |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但逾期不改正,或非首次违法但限期内改正的 | 5000≦M〈1.5万 | |||||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且逾期不改正的 | 1.5万≦M≦3万 | |||||
14 | *E17000 | 对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处理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 (略) 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处理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罚款 | 考虑以下情形综合判断情节严重程度:1.逾期不改正;2.屡次违法;3.妨碍、逃避、抗拒执法检查;4.社会影响大、社会危害程度高、造成环境污染或较大经济损失;5.其他严重情形。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但逾期不改正,或非首次违法但限期内改正的 | 1万≦M〈5万 | |||||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且逾期不改正的 | 5万≦M≦10万 | |||||
15 | * | 对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的行政处罚 |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罚款 | |
逾期不改正,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的 | 刻画、涂写、张贴一处罚款50元;每增加一处增加罚款50元 | |||||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的 | 刻画、涂写、张贴一处罚款100元;每增加一处增加罚款100元 | |||||
16 | * | (略) (略)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 (略) 容的行政处罚 |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 (略) 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略) 容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罚款 | 同时涉及主要、非主要街道的,违法面积(长度)按照主要街道比非主要街道1:2折算累计。(余同) |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设置20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设置40平方米以下的 | 1万≦M〈4万 | |||||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设置20平方米以上40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设置40平方米以上80平方米以下的 | 4万≦M〈7万 | |||||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设置40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设置80平方米以上的 | 7万≦M≦10万 | |||||
17 | * |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 |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罚款 | |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堆放、搭建5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堆放10平方米以下的 | 单位:500≦M〈2000;个人:200≦M〈800 | |||||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堆放5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堆放、搭建10平方米以上的 | 单位:2000≦M≦3000;个人:800≦M≦1000 | |||||
18 | * | 对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遮盖路标、街牌的行政处罚 |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罚款 | |
逾期不改正,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的 | 单位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罚款500元,每增加一次增加罚款500元;个人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处罚款200元,每增加一次增加罚款200元 | |||||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的 | 单位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罚款1000元,每增加一次增加罚款1000元;个人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处罚款500元,每增加一次增加罚款500元 | |||||
19 | * | 对管理单位未及时处理污损、 (略)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罚款 | |
逾期不改正,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的 | 单位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罚款500元,每增加一次增加罚款500元;个人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处罚款200元,每增加一次增加罚款200元 | |||||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的 | 单位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罚款1000元,每增加一次增加罚款1000元;个人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处罚款500元,每增加一次增加罚款500元 | |||||
20 | * | 对设置或管理单位未能及时整修或者拆除污损、 (略) 雕塑、街景艺术品的行政处罚 |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其中,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改正的,对设置或者管理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罚款 | |
拒不改正,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的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罚款500元,每增加一次增加罚款500元 | |||||
拒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的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罚款1000元,每增加一次增加罚款1000元 | |||||
21 | * | 对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行政处罚 |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罚款 | |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超店外面积1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超店外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 | 100≦M〈500 | |||||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超店外面积1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超店外面积2平方米以上的 | 500≦M≦1000 | |||||
22 | * | 对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将废弃物向外洒落的行政处罚 |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罚款 | |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污染路面3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污染路面5平方米以下的 | 500≦M〈1500 | |||||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污染路面3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污染路面5平方米以上的 | 1500≦M≦3000 | |||||
23 | * | 对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的户外设 (略) 容貌标准的行政处罚 |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户外设施, (略) 容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户外设施的设置者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罚款 | |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设置5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设置10平方米以下的 | 户外广告设施:1000≦M〈5000; 其他户外设施:200≦M〈1000 | |||||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设置5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设置10平方米以上的 | 户外广告设施:5000≦M≦1万; 其他户外设施:1000≦M≦2000 | |||||
24 | * | 对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未做好日常维护保养等管理工作的行政处罚 |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六款: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罚款 | |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设置5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设置10平方米以下的 | 50≦M〈300 | |||||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设置5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设置10平方米以上的 | 300≦M≦500 | |||||
25 | *E92000 | 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或未按规定遵守管理要求和履行相关义务的行政处罚 |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 (略) 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罚款 | |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违规停放20辆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违规停放50辆以下 | 2000≦M〈1万 | |||||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违规停放20辆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违规停放50辆以上 | 1万≦M≦2万 | |||||
26 | * | 对不按照规定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的行政处罚 |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违反本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不按照规定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200立方米以下,或者遗撒建筑垃圾在100立方米以下的 | 10万≦M〈40万 | 已经称重的建筑垃圾,按1.6吨折合1立方米计算;建筑泥浆按3:1换算成干方。(余同) |
不按照规定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20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或者遗撒建筑垃圾在100立方米以上200立方米以下的 | 40万≦M〈70万 | |||||
不按照规定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500立方米以上,或者遗撒建筑垃圾在200立方米以上的 | 70万≦M≦100万 | |||||
27 | * | 对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设置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整洁、完好,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流溢的行政处罚 |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违反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罚款 | |
逾期不改正,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的 | 限改期满后逾期一天罚1000元,每增加一天增加罚款500元 | |||||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的 | 限改期满后逾期一天罚1000元,每增加一天增加罚款1000元 | |||||
28 | * |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未及时清除剩余建筑材料,拆除围挡、施工临时设施,平整场地的行政处罚 |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违反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罚款 | |
逾期不改正,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的 | 限改期满后逾期一天罚1000元,每增加一天增加罚款500元 | |||||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的 | 限改期满后逾期一天罚1000元,每增加一天增加罚款1000元 | |||||
29 | * | 对作业单位未及时清理因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草等产生的树枝、树叶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即时清除,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堆放3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堆放6平方米以下的 | 500≦M〈1000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堆放3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堆放6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以下的 | 1000≦M〈1500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堆放6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堆放12平方米以上的 | 1500≦M≦2000 | |||||
30 | * | 对作业单位未及时清运、处理清理窨井淤泥产生的废弃物并随意堆放,未清洗作业场地的行政处罚 |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即时清除,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堆放、未清洗3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堆放、未清洗6平方米以下的 | 500≦M〈1000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堆放、未清洗3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堆放、未清洗6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以下的 | 1000≦M〈1500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堆放、未清洗6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堆放、未清洗12平方米以上的 | 1500≦M≦2000 | |||||
31 | * | 对公民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违反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个人乱倒、焚烧生活垃圾0.5立方米以下的 | 100≦M〈300 | |
个人乱倒、焚烧生活垃圾0.5立方米以上1立方米以下的 | 300≦M〈400 | |||||
个人乱倒、焚烧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上的 | 400≦M≦500 | |||||
32 | * | 对饲养家畜家禽和 (略) 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违反本条第一 (略) 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饲养的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罚款 | |
饲养5只以下,逾期不改正的 | 50≦M〈200 | |||||
饲养5只以上,逾期不改正的 | 200≦M≦500 | |||||
33 | * | 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 (略) 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 (略)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 (略)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且限期改正的 | 5000≦M〈1万 |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但逾期不改正,或非首次违法但限期内改正的 | 1万≦M〈2万 | |||||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且逾期不改正的 | 2万≦M≦3万 | |||||
34 | * | 对未 (略) 生活垃圾运至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的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 (略)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 (略)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且限期改正的 | 5000≦M〈1万 |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但逾期不改正,或非首次违法但限期内改正的 | 1万≦M〈2万 | |||||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且逾期不改正的 | 2万≦M≦3万 | |||||
35 | * | 对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的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 (略)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 (略)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且限期改正的 | 5000≦M〈1万 |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但逾期不改正,或非首次违法但限期内改正的 | 1万≦M〈2万 | |||||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且逾期不改正的 | 2万≦M≦3万 | |||||
36 | * | 对未做到收集、 (略) 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密闭、完好和整洁的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 (略)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 (略)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且限期改正的 | 5000≦M〈1万 |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但逾期不改正,或非首次违法但限期内改正的 | 1万≦M〈2万 | |||||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且逾期不改正的 | 2万≦M≦3万 | |||||
37 | *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 (略) 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 (略)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 (略)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且限期改正的 | 3万≦M〈5万 |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但逾期不改正,或非首次违法但限期内改正的 | 5万≦M〈7万 | |||||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且逾期不改正的 | 7万≦M≦10万 | |||||
38 | * | 对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的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 (略)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 (略)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且限期改正的 | 3万≦M〈5万 |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但逾期不改正,或非首次违法但限期内改正的 | 5万≦M〈7万 | |||||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且逾期不改正的 | 7万≦M≦10万 | |||||
39 | * | 对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 (略)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 (略)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且限期改正的 | 3万≦M〈5万 |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但逾期不改正,或非首次违法但限期内改正的 | 5万≦M〈7万 | |||||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且逾期不改正的 | 7万≦M≦10万 | |||||
40 | * | 对未按照 (略) 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未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的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 (略)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 (略)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且限期改正的 | 3万≦M〈5万 |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但逾期不改正,或非首次违法但限期内改正的 | 5万≦M〈7万 | |||||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且逾期不改正的 | 7万≦M≦10万 | |||||
41 | * | (略) 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的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 (略)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 (略)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且限期改正的 | 3万≦M〈5万 |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但逾期不改正,或非首次违法但限期内改正的 | 5万≦M〈7万 | |||||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且逾期不改正的 | 7万≦M≦10万 | |||||
42 | *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略) 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受纳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下的 | 单位:5000≦M〈7000;个人:M〈1000 | |
受纳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的 | 单位:7000≦M〈8000;个人:1000≦M〈2000 | |||||
受纳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上的 | 单位:8000≦M≦1万;个人:2000≦M≦3000 | |||||
43 | *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略) 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混入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下的 | 单位:M〈1000;个人:M≦200 | |
混入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 | 单位:1000≦M〈2000;个人:M≦200 | |||||
混入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上的 | 单位:2000≦M≦3000;个人:M≦200 | |||||
44 | * | 对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行政处罚 | 《 (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单位处置建筑垃圾100立方米以下的 | 2万≦M〈8万 | |
单位处置建筑垃圾100立方米以上200立方米以下的 | 8万≦M〈14万 | |||||
单位处置建筑垃圾200立方米以上的 | 14万≦M≦20万 | |||||
个人处置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下的 | 200≦M〈800 | |||||
个人处置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的 | 800≦M〈1400 | |||||
个人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上的 | 1400≦M≦2000 | |||||
45 | *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 (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处置建筑垃圾100立方米以下的 | 10万≦M〈40万 | |
处置建筑垃圾100立方米以上200立方米以下的 | 40万≦M〈70万 | |||||
处置建筑垃圾200立方米以上的 | 70万≦M≦100万 | |||||
46 | *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 (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100立方米以下的 | 10万≦M〈40万 | |
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100立方米以上200立方米以下的 | 40万≦M〈70万 | |||||
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200立方米以上的 | 70万≦M≦100万 | |||||
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下的 | 500≦M〈2000 | |||||
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 | 2000≦M〈3500 | |||||
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上的 | 3500≦M≦5000 | |||||
47 | *G82000 | 对工程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相关内容的行政处罚 | 《 (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相关内容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罚款 |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且逾期不改正的 | 2000≦M〈1万 | |||||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且逾期不改正的 | 1万≦M≦2万 | |||||
48 | *G81000 | 对转移建筑垃圾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行政处罚 | 《 (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转移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建筑垃圾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转移建筑垃圾200立方米以下的 | 2万≦M〈8万 | |
转移建筑垃圾20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的 | 8万≦M〈14万 | |||||
转移建筑垃圾500立方米以上的 | 14万≦M≦20万 | |||||
49 | * | 对向水体或者在岸坡排放、倾倒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的行政处罚 | 《 (略) 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向水体或者在岸坡排放、倾倒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排放、倾倒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2立方米以下或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 | 单位:5000≦M〈2万;个人:M≦200 | 按体积计算与面积计算罚款金额不一致时,按较大计算结果处罚。 |
排放、倾倒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的或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 | 单位:2万≦M〈4万;个人:M≦200 | |||||
排放、倾倒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5立方米以上的或占地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 | 单位:4万≦M≦5万;个人:M≦200 | |||||
50 | *B23000 | 对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 自然年度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首次违法的 | 2000≦M〈5000 | |
自然年度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非首次违法的 | 5000≦M≦2万 | |||||
自然年度内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首次违法的 | 5000≦M〈1万 | |||||
自然年度内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非首次违法的 | 1万≦M≦2万 | |||||
51 | * | (温州)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不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保持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且限期改正的 | 单位:500≦M〈2000;个人:50≦M≦200 |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但逾期不改正,或非首次违法但限期内改正的 | 单位:2000≦M〈3000;个人:50≦M≦200 | |||||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且逾期不改正的 | 单位:3000≦M≦5000;个人:50≦M≦200 | |||||
52 | * | (温州)对街道两侧建(构)筑物外立面装修装 (略) 容貌标准的行政处罚 |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街道两侧建(构)筑物外立面装修装 (略) 容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装修装饰20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装修装饰40平方米以下的 | 单位:2000≦M〈8000;个人:500≦M〈1500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装修装饰2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装修装饰40平方米以上60平方米以下的 | 单位:8000≦M〈1.4万;个人:1500≦M〈3000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装修装饰30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装修装饰60平方米以上的 | 单位:1.4万≦M≦2万;个人:3000≦M≦5000 | |||||
53 | * | (温州)对临街隔离设施未设置或者设置不规范的行政处罚 |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隔离设施未设置或者设置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5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10米以下的 | 500≦M〈2000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5米以上10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10米以上20米以下的 | 2000≦M〈3500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10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20米以上的 | 3500≦M≦5000 | |||||
54 | *H98000 | (温州)对未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在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清除的行政处罚 |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在街道两侧、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经批准 (略) 道路、公共场地举办文化、公益及商业等活动未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在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清除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 | 500≦M〈2000 | |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清除的占用面积5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清除的占用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 | 2000≦M〈3500 | |||||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清除的占用面积5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清除的占用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 | 3500≦M≦5000 | |||||
55 | * | (温州)对占用人行道、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揽工、派发广告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揽工、派发广告等活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 立即改正的 | 不予罚款 |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且拒不改正的 | M〈20 | |||||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且拒不改正的 | 20≦M≦50 | |||||
56 | * | (温州)对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的行政处罚 |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接坡长度1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接坡长度2米以下的 | 100≦M〈400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接坡长度1米以上2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接坡长度2米以上4米以下的 | 400≦M〈700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接坡长度2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接坡长度4米以上的 | 700≦M≦1000 | |||||
57 | * | (温州)对车辆运输出现泄漏、散落或车轮带泥运行的行政处罚 |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车辆运输出现泄漏、散落的,责令立即清除,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车轮带泥运行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污染路面长度5米以下或面积1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污染路面长度10米以下或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 | 泄漏、散落:1000≦M〈1500;车轮带泥:200≦M〈500 | 按长度计算与面积计算罚款金额不一致时,按较大计算结果处罚。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污染路面长度5米以上10米以下或面积1平方米以上2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污染路面长度10米以上20米以下或面积2平方米以上4平方米以下的 | 泄漏、散落:1500≦M〈2500;车轮带泥:500≦M〈800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污染路面长度10米以上或面积2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污染路面长度20米以上或面积4平方米以上的 | 泄漏、散落:2500≦M≦3000;车轮带泥:800≦M≦1000 | |||||
58 | * | (温州)对设置户 (略) 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设置户外设施, (略) 容的,或者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期限届满后未拆除并恢复原状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对设置户外广告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设置其他户外设施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罚款 | |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设置5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设置10平方米以下的 | 户外广告设施:1000≦M〈5000; 其他户外设施:200≦M〈1000 | |||||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设置5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设置10平方米以上的 | 户外广告设施:5000≦M≦1万; 其他户外设施:1000≦M≦2000 | |||||
59 | * | (温州)对在树木、地面、电杆、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张挂的行政处罚 |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任意张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罚款 | |
逾期不改正,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的 | 张挂一处罚款50元;每增加一处增加罚款50元 | |||||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的 | 张挂一处罚款100元;每增加一处增加罚款100元 | |||||
60 | * | (温州)对化粪池未定期清掏造成外溢的行政处罚 |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造成化粪池外溢的,责令立即清理,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立即改正的 | 1000≦M〈2000 |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且逾期不改正的 | 2000≦M〈3000 | |||||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且逾期不改正的 | 3000≦M≦5000 | |||||
61 | *E73000 | (温州)对未经同意或者请求,向住宅发送广告的行政处罚 | 《 (略)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下列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且限期改正的 | 5000≦M〈1万 |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但逾期不改正,或非首次违法但限期内改正的 | 1万≦M〈2万 | |||||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且逾期不改正的 | 2万≦M≦3万 | |||||
62 | *E14000 |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20立方米以下的 | 5万≦M〈20万 | |
单位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2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的 | 20万≦M〈35万 | |||||
单位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50立方米以上的 | 35万≦M≦50万 | |||||
个人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0.5立方米以下的 | 100≦M〈300 | |||||
个人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0.5立方米以上1立方米以下的 | 300≦M〈400 | |||||
个人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上的 | 400≦M≦500 | |||||
63 | *D59000 | 对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产生建筑垃圾方量总量在5万立方以下,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的 | 10万≦M〈40万 | |
产生建筑垃圾方量总量在5万立方以上10万立方米以下,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的 | 40万≦M〈70万 | |||||
产生建筑垃圾方量总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的 | 70万≦M≦100万 | |||||
未及时清运固体废物在100立方米以下的 | 10万≦M〈40万 | |||||
未及时清运固体废物在100立方米以上200立方米以下的 | 40万≦M〈70万 | |||||
未及时清运者固体废物在200立方米以上的 | 70万≦M≦100万 | |||||
64 | *D61000 | 对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垃圾或者固体废物在100立方米以下的 | 10万≦M〈40万 | |
建筑垃圾或者固体废物在100立方米以上200立方米以下的 | 40万≦M〈70万 | |||||
建筑垃圾或者固体废物在200立方米以上的 | 70万≦M≦100万 | |||||
65 | *E16000 |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20立方米以下的 | 5万≦M〈20万 | |
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2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的 | 20万≦M〈35万 | |||||
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50立方米以上的 | 35万≦M≦50万 | |||||
个人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0.5立方米以下的 | 100≦M〈300 | |||||
个人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0.5立方米以上1立方米以下的 | 300≦M〈400 | |||||
个人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上的 | 400≦M〈500 | |||||
66 | *G72000 | 对室外灯光广告、照明设备不符合环境照明技术规范要求的行政处罚 | 《 (略) 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室外灯光广告、照明设备不符合环境照明技术规范要求的, (略) 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平均亮度超过限值20%以下的 | 2万≦M〈3万 | |
平均亮度超过限值20%以上50%以下的 | 3万≦M〈4万 | |||||
平均亮度超过限值50%以上的 | 4万≦M≦5万 | |||||
二、市政公用(51项) | ||||||
1 | * | 对擅自占用 (略) 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的行政处罚 | 《 (略) 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 (略) 道路5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 (略) 道路10平方米以下的 | 500≦M〈5000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 (略) 道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 (略) 道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 | 5000≦M〈1.2万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 (略) 道路10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 (略) 道路20平方米以上的 | 1.2万≦M≦2万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 (略) 道路3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 (略) 道路6平方米以下的 | 500≦M〈5000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 (略) 道路3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 (略) 道路6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以下的 | 5000≦M〈1.2万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 (略) 道路6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 (略) 道路12平方米以上的 | 1.2万≦M≦2万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修筑出入口占用道路宽度5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修筑出入口占用道路宽度10米以下的 | 500≦M〈5000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修筑出入口占用道路宽度5米以上10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修筑出入口占用道路宽度10米以上20米以下的 | 5000≦M〈1.2万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修筑出入口占用道路宽度10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修筑出入口占用道路宽度20米以上的 | 1.2万≦M≦2万 | |||||
擅自设置路障2处以下,限期内改正的 | 500≦M〈3000 | |||||
擅自设置路障2处以下,逾期不改正,或者擅自设置路障2处以上,限期内改正的 | 3000≦M〈1.2万 | |||||
擅自设置路障2处以上,逾期不改正的 | 1.2万≦M≦2万 | |||||
2 | * | 对在道路上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以及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的行政处罚 | 《 (略) 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污染路面5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污染路面10平方米以下的 | 500≦M〈5000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污染路面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污染路面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 | 5000≦M〈1.2万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污染路面10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污染路面20平方米以上的 | 1.2万≦M≦2万 | |||||
3 | * | 对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可能损坏道路的各种作业的行政处罚 | 《 (略) 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各种作业占用路面5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各种作业占用路面10平方米以下的 | 500≦M〈5000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各种作业占用路面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各种作业占用路面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 | 5000≦M〈1.2万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各种作业占用路面10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各种作业占用路面20平方米以上的 | 1.2万≦M≦2万 | |||||
4 | * | 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 (略) 道路,或者未按规定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 (略) 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 (略) 道路5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 (略) 道路10平方米以下的 | M〈5000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 (略) 道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 (略) 道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 | 5000≦M〈1.2万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 (略) 道路10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 (略) 道路20平方米以上的 | 1.2万≦M≦2万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 (略) 道路3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 (略) 道路6平方米以下的 | M〈5000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 (略) 道路3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 (略) 道路6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以下的 | 5000≦M〈1.2万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 (略) 道路6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 (略) 道路12平方米以上的 | 1.2万≦M≦2万 | |||||
5 | * | 对擅自在桥梁范围内设置广告牌、悬挂物,以及占用桥孔、明火作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略) 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设置广告牌、悬挂物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 | 500≦M〈5000 | |
设置广告牌、悬挂物面积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上的 | 5000≦M〈1.2万 | |||||
设置广告牌、悬挂物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 | 1.2万≦M≦2万 | |||||
6 | * | (略) 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略) 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 | 单位:1000≦M〈1万;个人:200≦M〈500 | |
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面积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 | 单位:1万≦M〈2万;个人:500≦M〈800 | |||||
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 | 单位:2万≦M≦3万;个人:800≦M≦1000 | |||||
7 | * | 对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 (略) 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次性查获燃气瓶50只以下的 | 5万≦M〈8万 | 按规格为15公斤的气瓶计;3只5公斤气瓶计为1只15公斤气瓶,1只50公斤气瓶计为3只15公斤气瓶。 |
一次性查获燃气瓶50只以上至100只以下的 | 8万≦M〈12万 | |||||
一次性查获燃气瓶100只以上的 | 12万≦M≦20万 | |||||
8 | * | 对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瓶装燃气经营者一次性查获燃气瓶50只以下的 | 3万≦M〈8万 | 按规格为15公斤的气瓶计;3只5公斤气瓶计为1只15公斤气瓶,1只50公斤气瓶计为3只15公斤气瓶。 |
瓶装燃气经营者一次性查获燃气瓶50只以上至100只以下的 | 8万≦M〈12万 | |||||
瓶装燃气经营者一次性查获燃气瓶100只以上的 | 12万≦M≦20万 | |||||
9 | * | 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充装10只以下的 | 1000≦M〈4000 | 按规格为15公斤的气瓶计;3只5公斤气瓶计为1只15公斤气瓶,1只50公斤气瓶计为3只15公斤气瓶。 |
充装10只以上20只以下的 | 4000≦M〈7000 | |||||
充装20只以上的 | 7000≦M≦1万 | |||||
10 | * | 对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涉及燃气用户5户以下的 | 1万≦M〈4万 | |
涉及燃气用户5户以上10户以下的 | 4万≦M〈7万 | |||||
涉及燃气用户10户以上的 | 7万〈M≦10万 | |||||
11 | * | 对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政处罚(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处罚除外)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 储存燃气瓶10只以下的 | 1万≦M〈4万 | 按规格为15公斤的气瓶计;3只5公斤气瓶计为1只15公斤气瓶,1只50公斤气瓶计为3只15公斤气瓶。 |
储存燃气瓶10只以上30只以下的 | 4万≦M〈7万 | |||||
储存燃气瓶30只以上的 | 7万≦M≦10万 | |||||
12 | * | 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 使用、储存燃气瓶5只以下的 | 个人:M〈300,单位:M〈3万 | 按规格为15公斤的气瓶计;3只5公斤气瓶计为1只15公斤气瓶,1只50公斤气瓶计为3只15公斤气瓶。 |
使用、储存燃气瓶5只以上10只以下的 | 个人:300≦M〈700,单位:3万≦M〈7万 | |||||
使用、储存燃气瓶10只以上的,或使用管道燃气的 | 个人:700≦M≦1000,单位:7万≦M≦10万 | |||||
13 | * |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涉及低压或中压管燃气管道的 | 1万≦M〈4万 | 燃气管道等级以《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为准 |
涉及次高压管燃气管道的 | 4万≦M〈7万 | |||||
涉及高压或超高压燃气管道的 | 7万≦M≦10万 | |||||
14 | * |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 (略) 政燃气设施的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 (略) 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涉及低压或中压管燃气管道的 | 对单位处罚:5万≦M〈7万,对个人处罚:5000≦M〈2万 | 燃气管道等级以《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为准 |
涉及次高压管燃气管道的 | 对单位处罚:7万≦M〈9万,对个人处罚:2≦M〈3.5万 | |||||
涉及高压或超高压燃气管道的 | 对单位处罚:9万≦M≦10万,对个人处罚:3.5万≦M〈5万 | |||||
15 | *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 涉及低压或中压管燃气管道的 | 对单位处罚:5万≦M〈7万,对个人处罚:5000≦M〈2万 | 燃气管道等级以《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为准 |
涉及次高压管燃气管道的 | 对单位处罚:7万≦M〈9万,对个人处罚:2≦M〈3.5万 | |||||
涉及高压或超高压燃气管道的 | 对单位处罚:9万≦M≦10万,对个人处罚:3.5万≦M〈5万 | |||||
16 | *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 涉及低压或中压管燃气管道的 | 对单位处罚:5万≦M〈7万,对个人处罚:5000≦M〈2万 | 燃气管道等级以《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为准 |
涉及次高压管燃气管道的 | 对单位处罚:7万≦M〈9万,对个人处罚:2≦M〈3.5万 | |||||
涉及高压或超高压燃气管道的 | 对单位处罚:9万≦M≦10万,对个人处罚:3.5万≦M〈5万 | |||||
17 | *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 涉及低压或中压管燃气管道的 | 对单位处罚:5万≦M〈7万,对个人处罚:5000≦M〈2万 | 燃气管道等级以《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为准 |
涉及次高压管燃气管道的 | 对单位处罚:7万≦M〈9万,对个人处罚:2≦M〈3.5万 | |||||
涉及高压或超高压燃气管道的 | 对单位处罚:9万≦M≦10万,对个人处罚:3.5万≦M〈5万 | |||||
18 | *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单位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 涉及低压或中压管燃气管道的 | 对单位处罚:5万≦M〈7万,对个人处罚:5000≦M〈2万 | 燃气管道等级以《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为准 |
涉及次高压管燃气管道的 | 对单位处罚:7万≦M〈9万,对个人处罚:2≦M〈3.5万 | |||||
涉及高压或超高压燃气管道的 | 对单位处罚:9万≦M≦10万,对个人处罚:3.5万≦M〈5万 | |||||
19 | * | 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 | 1万≦M〈4万 | |
逾期改正,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 | 4万≦M〈7万 | |||||
未改正,未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 | 7万≦M≦10万 | |||||
20 | * |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略) 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燃气用户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查获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2个以下的 | 居民:50≦M〈300,非居民:500≦M〈3000 | |
查获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2个以上5个以下的 | 居民:300≦M〈400,非居民:3000≦M〈4000 | |||||
查获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5个以上的 | 居民:400≦M≦500,非居民:4000≦M≦5000 | |||||
21 | * | 对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略) 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燃气用户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室内燃气瓶5只以下的 | 居民:50≦M〈300,非居民:500≦M≦3000 | 按规格为15公斤的气瓶计;3只5公斤气瓶计为1只15公斤气瓶,1只50公斤气瓶计为3只15公斤气瓶。 |
室内燃气瓶5只以上10只以下 | 居民:300≦M〈400,非居民:3000≦M〈4000 | |||||
室内燃气瓶10只以上的,或使用管道燃气的 | 居民:400≦M≦500,非居民:4000≦M≦5000 | |||||
22 | * | 对向燃气用户提供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的行政处罚 | 《 (略) 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至第八项、第三十四条规定,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提供5只以下的 | 1000≦M〈4000 | 按规格为15公斤的气瓶计;3只5公斤气瓶计为1只15公斤气瓶,1只50公斤气瓶计为3只15公斤气瓶。 |
提供5只以上10只以下的 | 4000≦M〈7000 | |||||
提供10只以上的 | 7000≦M≦1万 | |||||
23 | * | 对为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的行政处罚 | 《 (略) 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至第八项、第三十四条规定,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充装5只以下的 | 1000≦M〈4000 | 按规格为15公斤的气瓶计;3只5公斤气瓶计为1只15公斤气瓶,1只50公斤气瓶计为3只15公斤气瓶。 |
充装5只以上10只以下的 | 4000≦M〈7000 | |||||
充装10只以上的 | 7000≦M≦1万 | |||||
24 | * | 对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的行政处罚 | 《 (略) 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至第八项、第三十四条规定,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存放5只以下的 | 1000≦M〈4000 | 按规格为15公斤的气瓶计;3只5公斤气瓶计为1只15公斤气瓶,1只50公斤气瓶计为3只15公斤气瓶。 |
存放5只以上10只以下的 | 4000≦M〈7000 | |||||
存放10只以上的 | 7000≦M≦1万 | |||||
25 | * | 对燃气充装量未在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内的行政处罚 | 《 (略) 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至第八项、第三十四条规定,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查获5只以下的 | 1000≦M〈4000 | |
查获5只以上10只以下的 | 4000≦M〈7000 | |||||
查获10只以上的 | 7000≦M≦1万 | |||||
26 | * | 对瓶装燃气残液量超过规定的,未先抽出残液后再充装燃气的行政处罚 | 《 (略) 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至第八项、第三十四条规定,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查获5只以下的 | 1000≦M〈4000 | |
查获5只以上10只以下的 | 4000≦M〈7000 | |||||
查获10只以上的 | 7000≦M≦1万 | |||||
27 | * | 对气瓶充装后,未标明充装单位的行政处罚 | 《 (略) 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至第八项、第三十四条规定,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查获5只以下的 | 1000≦M〈4000 | |
查获5只以上10只以下的 | 4000≦M〈7000 | |||||
查获10只以上的 | 7000≦M≦1万 | |||||
28 | * | 对使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略) 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燃气用户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使用2只以下的 | 居民用户:50≦M〈300;非居民用户:500≦M〈3000 | |
使用2只以上的5只以下的 | 居民用户:300≦M〈400;非居民用户:3000≦M〈4000 | |||||
使用5只以上的 | 居民用户:400≦M≦500;非居民用户:4000≦M≦5000 | |||||
29 | *G42000 | 对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 限期内改正,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或店内炉灶3眼以下的 | 生产经营单位:M〈1万 | 煲仔炉按比例每4眼折算为1眼炉灶,烧烤炉等非常规燃气燃烧器具,可发热面积每1.1平方米折算一个灶头;关于安全事故等级认定的依据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限期内改正,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或店内炉灶3眼以上6眼以下的 | 生产经营单位:1万≦M〈3万 | |||||
限期内改正,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或店内炉灶6眼以上的 | 生产经营单位:3万≦M〈5万 | |||||
逾期不改正,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或店内炉灶3眼以下,没有造成安全事故的 | 生产经营单位:5万≦M〈8万;主管人员或责任人员:1万≦M〈1.2万 | |||||
逾期不改正,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或店内炉灶3眼以上6眼以下,没有造成安全事故的 | 生产经营单位:8万≦M〈12万;主管人员或责任人员:1.2万≦M〈1.5万 | |||||
逾期不改正,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或店内炉灶6眼以上,没有造成安全事故的 | 生产经营单位:12万≦M〈15万;主管人员或责任人员:1.5万≦M〈1.8万 | |||||
逾期不改正,造成安全事故的 | 生产经营单位:15万≦M≦20万;主管人员或责任人员:1.8万≦M≦2万 | |||||
30 | * | 对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略) 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燃气用户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查获2只以下的 | 居民用户:50≦M〈300;非居民用户:500≦M〈3000 | |
查获2只以上5只以下的 | 居民用户:300≦M〈400;非居民用户:3000≦M〈4000 | |||||
查获5只以上的 | 居民用户:400≦M≦500;非居民用户:4000≦M≦5000 | |||||
31 | * | 对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不予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情形有: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2. (略) 排水排污正常秩序;3.其他严重情形。 |
逾期不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限期内改正,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 单位:10万≦M〈20万;个人:2万≦M〈6万 | |||||
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限期内改正,造成非常严重后果的 | 单位:20万≦M≦30万;个人:6万≦M≦10万 | |||||
32 | * | 对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的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不予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情形有: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2.造成处理设施堵塞;3. (略) 排水排污正常秩序;4.其他严重情形。 |
逾期不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限期内改正,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 单位:10万≦M〈20万;个人:2万≦M〈6万 | |||||
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限期内改正,造成非常严重后果的 | 单位:20万≦M≦30万;个人:6万≦M≦10万 | |||||
33 | * | 对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不予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情形有: 1.方量3立方米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3.造成处理设施堵塞; 4. (略) 排水排污正常秩序; 5.其他严重情形。 |
逾期不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限期内改正,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 单位:10万≦M〈20万;个人:2万≦M〈6万 | |||||
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限期内改正,造成非常严重后果的 | 单位:20万≦M≦30万;个人:6万≦M≦10万 | |||||
34 | * |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限期内缴纳 | 不予罚款 |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且逾期不改正的 | 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含)2倍以下的罚款 | |||||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且逾期不改正的 | 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35 | * |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 5万≦M〈10万 | 造成严重后果情形有: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2. (略) 排水排污正常秩序; 3.其他严重情形。 |
限期内改正,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 10万≦M〈20万 | |||||
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限期内改正,造成非常严重后果的 | 20万≦M≦30万 | |||||
36 | * |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餐饮行业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下,或其他非重点排污单位情节较轻的 | M〈5万 | 违法情节考虑以下几种情形,仅存在3种以下情形的视为情节较轻,3至4种情形的视为情节一般,5种情形的视为情节严重:1.逾期不改正;2.需要安装预处理设施未安装;3.有危害排水设施安全行为;4.查实月用水量超过1000吨;5.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6.其他危害情节。 |
非重点排污单位情节一般的 | 5万≦M〈25万 | |||||
非重点排污单位情节较重的 | 25万≦M≦50万 | |||||
重点排污单位情节较轻的 | 30万≦M〈35万 | |||||
重点排污单位情节一般的 | 35万≦M〈40万 | |||||
重点排污单位情节严重的 | 40万≦M≦50万 | |||||
37 | * | 对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行为的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非重点排污单位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 M〈2万 | 造成严重后果情形有:1.违反5项及以上排放要求(排放标准)(其中餐饮排污单位需同时具备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2.单项排放数值为排放要求(排放标准)的3倍及以上(其中餐饮排污单位需同时具备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4. (略) 排水排污正常秩序;5.查实月用水量超过1000吨;6.其他严重情形。 |
非重点排污单位逾期不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 2万≦M≦5万 | |||||
非重点排污单位限期内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 5万≦M〈25万 | |||||
非重点排污单位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 25万≦M≦30万 | |||||
重点排污单位限期内改正的 | 30万≦M〈40万 | |||||
重点排污单位逾期不改正的 | 40万≦M≦50万 | |||||
38 | * | 对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的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不予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情形有: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2.造成处理设施堵塞;3. (略) 排水排污正常秩序; 4.其他严重情形。 |
逾期不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限期内改正,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 单位:10万≦M〈20万;个人:2万≦M〈6万 | |||||
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限期内改正,造成非常严重后果的 | 单位:20万≦M≦30万;个人:6万≦M≦10万 | |||||
39 | * | 对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的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不予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情形有: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2.排放倾倒行为造成处理设施堵塞;3. (略) 排水排污正常秩序; 4.其他严重情形。 |
逾期不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限期内改正,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 单位:10万≦M〈20万;个人:2万≦M〈6万 | |||||
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限期内改正,造成非常严重后果的 | 单位:20万≦M≦30万;个人:6万≦M≦10万 | |||||
40 | * | 对擅自拆卸、移动和穿凿城镇排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 5万≦M〈10万 | 造成严重后果情形有: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2. (略) 排水排污正常秩序; 3.其他严重情形。 |
限期内改正,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 10万≦M〈20万 | |||||
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限期内改正,造成非常严重后果的 | 20万≦M≦30万 | |||||
41 | *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行为的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 5万≦M〈6万 | 造成严重后果情形有: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2. (略) 排水排污正常秩序; 3.其他严重情形。 |
逾期不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 6万≦M〈7万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7万≦M≦10万 | |||||
42 | *B07000 | 对未按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不予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情形有: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2. (略) 排水排污正常秩序; 3.其他严重情形。 |
逾期不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限期内改正,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 单位:10万≦M〈15万;个人:2万≦M〈6万 | |||||
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限期内改正,造成非常严重后果的 | 单位:15万≦M≦20万;个人:6万≦M≦10万 | |||||
43 | *A59000 | 对瓶装燃气的销售者未查验并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的行政处罚 | 《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装汽油、瓶装燃气的销售者未查验并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的,由商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罚款 | |
未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的气瓶数5只以下的 | 单位:2万≦M〈5万;责任人:5000≦M〈1万 | |||||
未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的气瓶数5只以上10只以下的 | 单位:5万≦M〈10万;责任人:1万≦M〈2万 | |||||
未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的气瓶数10只以上的 | 单位:10万≦M≦20万;责任人:2万≦M≦5万 | |||||
44 | *G74000 | (温州)对未及时移除废弃设施的行政处罚 | 《 (略) 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 (略)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移除废弃设施的; | 限期内改正的 | M〈5000 | |
逾期不改正,查获5个以下的 | 5000≦M〈1.2万 | |||||
逾期不改正,查获5个以上的 | 1.2万≦M≦2万 | |||||
45 | *G80000 | (温州)对城镇道路检查井盖有明显沉陷、突起或者异响的行政处罚 | 《 (略) 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 (略)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井盖有明显沉陷、突起或者异响的; | 限期内改正的 | M〈5000 | |
逾期不改正,查获5个以下的 | 5000≦M〈1.2万 | |||||
逾期不改正,查获5个以上的 | 1.2万≦M≦2万 | |||||
46 | *G79000 | (温州)对未按照预定的方向安装井盖,保持盲道、标线畅通的行政处罚 | 《 (略) 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 (略)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预定的方向安装井盖,保持盲道、标线畅通的。 | 限期内改正的 | M〈5000 | |
逾期不改正,查获5个以下的 | 5000≦M〈1.2万 | |||||
逾期不改正,查获5个以上的 | 1.2万≦M≦2万 | |||||
47 | *G78000 | (温州)对未对有缺损的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行政处罚 | 《 (略) 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对有缺损的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略)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罚款 | |
逾期不改正,查获5个以下的 | 2000≦M〈8000 | |||||
逾期不改正,查获5个以上10个以下的 | 8000≦M〈1.4万 | |||||
逾期不改正,查获10个以上的 | 1.4万≦M≦2万 | |||||
48 | *G77000 | (温州)对新安装、更换的城镇排水管网窨井盖不具备防坠落或者防盗窃功能,或者不满足结构强度要求的行政处罚 | 《 (略) 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新安装、更换的城镇排水管网窨井盖不具备防坠落或者防盗窃功能,或者不满足结构强度要求的, (略)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查获5个以下,限期内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2万≦M〈4万 | |
查获5个以上,限期内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4万≦M〈6万 | |||||
查获5个以下,逾期不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6万≦M〈8万 | |||||
查获5个以上,逾期不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8万≦M〈10万 | |||||
限期内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 10万≦M〈30万 | |||||
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 30万≦M〈50万 | |||||
49 | *G76000 | (温州)对未按照规定配建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或者污水预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 《 (略) 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配建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或者污水预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略)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罚款 | |
逾期不改正,上一个月度用水量在100吨以下的 | M〈5000 | |||||
逾期不改正,上一个月度用水量在100吨以上200吨以下的 | 5000≦M〈1.2万 | |||||
逾期不改正,上一个月度用水量在200吨以上的 | 1.2万≦M≦2万 | |||||
50 | *G75000 | (温州)对个人在城镇桥梁安全保护区域范围内堆放、储存列入国家规定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 (略) 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人在城镇桥梁安全保护区域范围内堆放、储存列入国家规定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 (略)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堆放、储存0.5立方米以下的 | M〈2000 | |
堆放、储存0.5立方米以上1立方米以下的 | 2000≦M〈4000 | |||||
堆放、储存1立方米以上的 | 4000≦M≦5000 | |||||
51 | *G73000 | (温州)对擅自启闭城镇排水设施闸门或者从城镇排水设施内截流取水的行政处罚 | 《 (略) 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擅自启闭城镇排水设施闸门或者从城镇排水设施内截流取水的, (略) 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不予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情形有: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2. (略) 排水排污正常秩序; 3.其他严重情形。 |
逾期不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限期内改正,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 单位:10万≦M〈20万;个人:2万≦M〈6万 | |||||
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限期内改正,造成非常严重后果的 | 单位:20万≦M≦30万;个人:6万≦M≦10万 | |||||
三、城市绿化(5项) | ||||||
1 | * | (温州) (略) 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履行养护管理责任情况的行政处罚 | 《 (略) 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养护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养护管理责任的,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罚款 |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的 | 物业管理企业:1000≦M〈2000;其他责任单位:500≦M〈1000 | |||||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的 | 物业管理企业:2000≦M≦5000;其他责任单位:1000≦M≦5000 | |||||
2 | * | (温州) (略) 绿地的行政处罚 | 《 (略) 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 (略) 绿地的,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所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占用绿地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 | 每平方米500以上1000以下罚款 | |
占用绿地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 每平方米1000以上1500以下罚款 | |||||
占用绿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 | 每平方米1500以上2000以下(含)罚款 | |||||
3 | * | (温州)对不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 (略) 绿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略) 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不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 (略) 绿地的,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所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每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临时占用期满后未及时清理现场的,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不按批准占用绿地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 | 每日每平方米50以上100以下罚款 | |
不按批准占用绿地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 每日每平方米100以上150以下罚款 | |||||
不按批准占用绿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 | 每日每平方米150以上200以下(含)罚款 | |||||
占用绿地面积5平方米以下,期满后未及时清理现场的 | 1000≦M〈4000 | |||||
占用绿地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期满后未及时清理现场的 | 4000≦M〈7000 | |||||
占用绿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期满后未及时清理现场的 | 7000≦M≦1万 | |||||
4 | * | (温州)对擅自砍伐树木的行政处罚 | 《 (略) 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擅自砍伐树木3株以下的 | 树木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擅自砍伐树木3株以上7株以下的 | 树木价值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擅自砍伐树木7株以上的 | 树木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含)罚款 | |||||
5 | * | (温州) (略) 绿化及其设施的行政处罚 | 《 (略) 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略) 绿化及其设施的,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依树搭棚、架设天线,钉、拴树木,剥刮树皮,损害根系,涉及树木2株以下的 | 100≦M〈500 | |
依树搭棚、架设天线,钉、拴树木,剥刮树皮,损害根系,涉及树木2株以上4株以下的 | 500≦M〈1000 | |||||
依树搭棚、架设天线,钉、拴树木,剥刮树皮,损害根系,涉及树木4株以上的 | 1000≦M≦5000 | |||||
在绿地内挖坑取土、堆物、停车、放牧、动用明火、开垦种植、倾倒废弃物,占用面积2平方以下的 | 100≦M〈500 | |||||
在绿地内挖坑取土、堆物、停车、放牧、动用明火、开垦种植、倾倒废弃物,占用面积2平方以上10平方以下的 | 500≦M〈1000 | |||||
在绿地内挖坑取土、堆物、停车、放牧、动用明火、开垦种植、倾倒废弃物,占用面积10平方以上的 | 1000≦M≦5000 | |||||
以水泥、沥青等硬化树穴,向树穴倾倒热水、有害物质,损害树穴2个以下的 | 100≦M〈500 | |||||
以水泥、沥青等硬化树穴,向树穴倾倒热水、有害物质,损害树穴2个以上4个以下的 | 500≦M〈1000 | |||||
以水泥、沥青等硬化树穴,向树穴倾倒热水、有害物质,损害树穴4个以上的 | 1000≦M≦5000 | |||||
在公园绿地内洗涤占用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 | 100≦M〈500 | |||||
在公园绿地内洗涤占用面积2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 500≦M〈1000 | |||||
在公园绿地内洗涤占用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 | 1000≦M≦5000 | |||||
四、房地产业(9项) | ||||||
1 | * |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 | 1万≦M〈4万 | |
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 | 4万≦M〈7万 | |||||
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 | 7万≦M≦10万 | |||||
2 | * |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5平方米以下的 | 个人:1000≦M〈4000;单位:5万≦M〈10万 | |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 个人:4000≦M〈6000;单位:10万≦M〈13万 | |||||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10平方米以上的 | 个人:6000≦M≦1万;单位:13万≦M≦20万 | |||||
3 | * |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利用的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 | 个人:1000≦M〈4000;单位:5万≦M〈10万 | |
擅自利用的面积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 | 个人:4000≦M〈6000;单位:10万≦M〈13万 | |||||
擅自利用的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 | 个人:6000≦M≦1万;单位:13万≦M≦20万 | |||||
4 | *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改变的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 | 个人:1000≦M〈4000;单位:5万≦M〈10万 | |
擅自改变的面积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 | 个人:4000≦M〈6000;单位:10万≦M〈13万 | |||||
擅自改变的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 | 个人:6000≦M≦1万;单位:13万≦M≦20万 | |||||
5 | * | (温州)对业主组织及其成员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 | 《 (略)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业主组织及其成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反其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 | 5000≦M≦2万 | |
逾期不改正,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的 | 2万≦M≦3.5万 | |||||
逾期不改正,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的 | 3.5万≦M≦5万 | |||||
6 | * | (温州)对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违反规定调整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行政处罚 | 《 (略)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调整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未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经过表决程序,但投票人或同意人数不符合要求就调整收费标准的 | 5万≦M≦15万 | |
未履行表决程序自行调整收费标准的,但未开始按照新标准收费的 | 15万≦M≦20万 | |||||
未履行表决程序自行调整收费标准的,并开始按照新标准收费的 | 20万≦M≦25万 | |||||
7 | * | (温州)对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不提供物业服务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 (略)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不提供相关资料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逾期全部提交的 | 1万≦M≦4万 | |
逾期提交的材料不齐的 | 4万≦M≦7万 | |||||
拒不提供材料的 | 7万≦M≦10万 | |||||
8 | * | (温州)对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要求公布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 《 (略)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公布相关信息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逾期全部改正的 | 1万≦M≦1.5万 | |
逾期部分改正的 | 1.5万≦M≦2.5万 | |||||
拒不改正的 | 2.5万≦M≦3万 | |||||
9 | * | (温州)对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破坏住宅承重结构的行政处罚 | 《 (略) 危险住宅处置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破坏住宅承重结构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经鉴定房屋安全等级为A、B级,不影响或不显著影响房屋承载能力的 | 5万≦M≦6万 | |
经鉴定房屋安全等级为A、B级,不影响或不显著影响房屋承载能力的 | 6万≦M≦8万 | |||||
经鉴定房屋安全等级为D级,影响整体房屋承载能力的 | 8万≦M≦10万 | |||||
五、城镇规划(10项) | ||||||
1 | *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个人擅自建设200平方米以下的;或单位擅自建设2000平方米以下的 | 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至7%以下的罚款 | |
个人擅自建设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或单位擅自建设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 | 建设工程造价7%以上9%以下的罚款 | |||||
个人擅自建设500平方米以上的;或单位擅自建设5000平方米以上的 | 建设工程造价9%以上10%以下(含)的罚款 | |||||
2 | * | 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超出许可面积(高度)与许可面积(高度)比值在10%以下的 | 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至7%以下的罚款 | 违法建设同时存在超面积、超高度的,按较大计算结果处罚。 |
超出许可面积(高度)与许可面积(高度)比值在10%以上15%以下的 | 建设工程造价7%以上9%以下的罚款 | |||||
超出许可面积(高度)与许可面积(高度)比值在15%以上的 | 建设工程造价9%以上10%以下(含)的罚款 | |||||
3 | *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 临时建设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 | 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下的罚款 | |
临时建设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 | 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上0.6倍以下的罚款 | |||||
临时建设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 | 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6倍以上1倍以下(含)的罚款 | |||||
4 | *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二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 临时建设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 | 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下的罚款 | |
临时建设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小于200平方米的 | 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上0.6倍以下的罚款 | |||||
临时建设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 | 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6倍以上1倍以下(含)的罚款 | |||||
5 | * |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三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临时建设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 | 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下的罚款 | |
临时建设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小于200平方米的 | 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上0.6倍以下的罚款 | |||||
临时建设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 | 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6倍以上1倍以下(含)的罚款 | |||||
6 | * | 对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行政处罚 | 《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改变用途的房屋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 | 个人:2000≦M〈5000;单位:1万≦M〈3万 | |
改变用途的房屋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 | 个人:5000≦M〈1.3万;单位:3万≦M〈7万 | |||||
改变用途的房屋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 | 个人:1.3万≦M≦2万;单位:7万≦M≦10万 | |||||
7 | *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行政处罚 | 《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改变用途的临时建设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 | 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下的罚款 | |
改变用途的临时建设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 | 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上0.6倍以下的罚款 | |||||
改变用途的临时建设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 | 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6倍以上1倍以下(含)的罚款 | |||||
8 | *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行政处罚 | 《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罚款 | |
个人建设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或单位建设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 | 2万≦M〈5万 | |||||
个人建设面积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或单位建设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 | 5万≦M〈12万 | |||||
个人建设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或单位建设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 | 12万≦M≦20万 | |||||
9 | * | 对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违规为单位或者个人就违法建筑办理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的行政处罚 | 《 (略) 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二十七条: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为单位或者个人就违法建筑办理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 | 1万≦M〈2.5万 | |
违法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 | 2.5万≦M〈4万 | |||||
违法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 | 4万≦M≦5万 | |||||
10 | * | 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违规承揽明知是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 《 (略) 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承揽明知是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作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 | 1万≦M〈2.5万 | |
违法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 | 2.5万≦M〈4万 | |||||
违法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 | 4万≦M≦5万 | |||||
六、无照经营(1项) | ||||||
1 | * | 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经营占地面积5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经营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 | M〈2000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经营占地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经营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 | 2000≦M〈5000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经营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经营占地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 | 5000≦M≦1万 | |||||
七、生态环境(10项) | ||||||
1 | * |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排放、倾倒2立方米以下的 | 2万≦M〈5万 | |
排放、倾倒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的 | 5万≦M〈10万 | |||||
排放、倾倒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 | 10万≦M〈15万 | |||||
排放、倾倒10立方米以上的 | 15万≦M≦20万 | |||||
2 | * |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5立方米以下的 | 所需处置费用1倍以上1.8倍以下的罚款 | 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 | 所需处置费用1.8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 |||||
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10立方米以上的 | 所需处置费用2.5倍以上3倍以下(含)的罚款 | |||||
3 | * | 对将秸秆、食用菌菌糠和菌渣、废农膜随意倾倒或弃留的行政处罚 | 《 (略) 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将秸秆、食用菌菌糠和菌渣、废农膜随意倾倒或者弃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清除,可以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代为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罚款 | |
随意倾倒或弃留1立方米以下,逾期不改正的 | 个人:50≦M〈200;单位:1000≦M〈4000 | |||||
随意倾倒或弃留1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逾期不改正的 | 个人:200≦M〈400;单位:4000≦M〈7000 | |||||
随意倾倒或弃留3立方米以上,逾期不改正的 | 个人:400≦M≦500;单位:7000≦M≦1万 | |||||
4 | * | 对违法在人口集中和其他需特殊保护区域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焚烧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 | 个人:500≦M〈1000;单位:1万≦M〈4万 | |
焚烧面积2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的 | 个人:1000≦M〈1500;单位:4万≦M〈7万 | |||||
焚烧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 | 个人:1500≦M≦2000;单位:7万≦M≦10万 | |||||
5 | * | 对违法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焚烧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 | 500≦M〈1000 | |
焚烧面积2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的 | 1000≦M〈1500 | |||||
焚烧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 | 1500≦M≦2000 | |||||
6 | * | 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或店内炉灶3眼以下的 | 5000≦M〈1万 | 煲仔炉按比例每4眼折算为1眼炉灶,烧烤炉等非常规燃气燃烧器具,可发热面积每1.1平方米折算一个灶头 |
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或店内炉灶3眼以上6眼以下的 | 1万≦M〈3万 | |||||
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或店内炉灶6眼以上的 | 3万≦M≦5万 | |||||
7 | *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改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罚款 | 煲仔炉按比例每4眼折算为1眼炉灶,烧烤炉等非常规燃气燃烧器具,可发热面积每1.1平方米折算一个灶头 |
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或店内炉灶3眼以下,逾期不改正的 | 1万≦M〈2万 | |||||
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或店内炉灶3眼以上6眼以下的,逾期不改正的 | 2万≦M〈5万 | |||||
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或店内炉灶6眼以上,逾期不改正的 | 5万≦M≦10万 | |||||
8 | * |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经营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 | 500≦M〈5000 | |
经营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 5000≦M〈1万 | |||||
经营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 | 1万≦M≦2万 | |||||
9 | * | 对文化娱乐场所等商业经营活动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 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 限期内改正,6时至22时超过规定标准10分贝以下,或者22时至次日6时超过规定标准5分贝以下的 | 5000≦M〈2万 | |
限期内改正,6时至22时超过规定标准10分贝以上,或者22时至次日6时超过规定标准5分贝以上的 | 2万≦M〈5万 | |||||
拒不改正,6时至22时超过规定标准10分贝以下,或者22时至次日6时超过规定标准5分贝以下的 | 5万≦M〈10万 | |||||
拒不改正,6时至22时超过规定标准10分贝以上15分贝以下,或者22时至次日6时超过规定标准5分贝以上10分贝以下的 | 10万≦M〈15万 | |||||
拒不改正,6时至22时超过规定标准15分贝以上,或者22时至次日6时超过规定标准10分贝以上的 | 15万≦M≦20万 | |||||
10 | * | (略) 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 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 零时前超过规定标准20分贝以下,或者零时后超过规定标准15分贝以下的 | 1万≦M〈4万 | |
零时前超过规定标准20分贝以上25分贝以下,或者零时后超过规定标准15分贝以上20分贝以下的 | 4万≦M〈7万 | |||||
零时前超过规定标准25分贝以上,或者零时后超过规定标准20分贝以上的 | 7万≦M≦10万 | |||||
八、农村环境卫生(1项) | ||||||
1 | * | (略)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或者废旧物品的行政处罚 | 《 (略) 综合治水工作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或者废旧物品的,由负责农村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加工作坊、餐饮服务、废旧物品收集等经营者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随意倾倒或者堆放0.5立方米以下的 | 个人:M〈100;单位:200≦M〈500 | |
随意倾倒或者堆放0.5立方米以上1立方米以下的 | 个人:100≦M〈200;单位:500≦M〈1000 | |||||
随意倾倒或者堆放1立方米以上的 | 个人:M=200;单位:1000≦M≦2000 | |||||
九、公安交通(1项) | ||||||
1 | *E80000 | (温州)对人行道免费停车泊位持续停放车辆超过三十日的行政处罚 | 《 (略)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下列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项规定,在人行道免费停车泊位持续停放车辆超过三十日的,责令驶离,拒不驶离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将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 | 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罚款 | |
拒不改正的 | 20≦M≦200 | |||||
十、养犬管理(7项) | ||||||
1 | *E74000 | (温州)对限养区内养犬单位未配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安排专人饲养管理犬只的行政处罚 | 《 (略) 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限养区内养犬单位未配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安排专人饲养管理犬只的, (略) 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 5000≦M〈1万 |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逾期不改正,或者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 1万≦M〈1.5万 | |||||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逾期不改正的 | 1.5万≦M≦2万 | |||||
2 | *E75000 | (温州)对在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行政处罚 | 《 (略) 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 (略) 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 饲养1只犬只,限期内改正的 | 200≦M〈500 | |
饲养1只犬只,逾期不改正,或者饲养2只以上犬只,限期内改正的 | 500≦M〈1500 | |||||
饲养2只以上犬只,逾期不改正的 | 1500≦M≦2000 | |||||
3 | *E76000 | (温州)对遗弃、虐待或者虐杀犬只的行政处罚 | 《 (略) 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遗弃、虐待或者虐杀犬只的, (略) 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 遗弃、虐待或者虐杀1只犬只的 | 500≦M〈2000 | |
遗弃、虐待或者虐杀2只犬只,或者遗弃、虐待或者虐杀1只犬只情节特别恶劣的 | 2000≦M〈4000 | |||||
遗弃、虐待或者虐杀3只以上犬只,或者遗弃、虐待或者虐杀2只犬只情节特别恶劣的 | 4000≦M≦5000 | |||||
4 | *E77000 | (温州)对由无民事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携犬、未在犬只颈部佩戴犬牌、与行人争道抢行的行政处罚 | 《 (略) 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一)由无民事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携犬的;(二)未在犬只颈部佩戴犬牌的;(三)与行人争道抢行的。 | 立即改正的 | 不予罚款 | |
拒不改正的 | 20≦M≦50 | |||||
4 | *E78000 | (温州)对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行政处罚 | 《 (略) 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 (略) 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携带1只犬只进入禁入区域,限期内改正的 | 500≦M〈1000 | |
携带1只犬只进入禁入区域,拒不改正的,或者携带2只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限期内改正的 | 1000≦M〈1500 | |||||
携带2只犬只进入禁入区域,拒不改正的,或者携带3只以上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 | 1500≦M≦2000 | |||||
5 | *E81000 | (温州)对上学期间在中小学及幼儿园周边道路携犬逗留的行政处罚 | 《 (略) 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上学放学期间在中小学及幼儿园周边道路携犬逗留的, (略) 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携带1只犬只,立即改正,未造成惊吓中小学生及幼童的情形的 | 不予罚款 | |
携带1只犬只,拒不改正,未造成惊吓中小学生及幼童的情形,或者携带多只犬只,立即改正的 | 500≦M〈1000 | |||||
携带多只犬只,拒不改正,或者造成惊吓中小学生及幼童的情形的 | 1000≦M≦2000 | |||||
6 | *E79000 | (温州)对携带限养区外饲养的烈性犬或者大型犬进入限养区内的行政处罚 | 《 (略) 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规定,携带限养区外饲养的烈性犬或者大型犬进入限养区内的, (略) 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携带1只烈性犬或者大型犬进入限养区内的 | 2000≦M〈3000 | |
携带2只烈性犬或者大型犬进入限养区内的 | 3000≦M〈4000 | |||||
携带3只以上烈性犬或者大型犬进入限养区内的 | 4000≦M≦5000 | |||||
7 | *B11000 | (温州)对未清理犬只粪便的行政处罚 | 《 (略)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下列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清理犬只粪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立即改正的 | 不予罚款 | |
拒不改正的 | 20≦M≦50 | |||||
十一、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3项) | ||||||
1 | *A57000 | (温州)对人行道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影 (略) 容市貌的行政处罚 | 《 (略)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下列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人行道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影 (略) 容市貌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立即改正的 | 不予罚款 | |
拒不改正的 | 5≦M≦50 | |||||
2 | *A58000 | (温州)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未及时整理随意停放的车辆的行政处罚 | 《 (略)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下列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未及时整理随意停放的车辆,影 (略) 容市貌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立即改正的 | 不予罚款 | |
拒不改正,停放10辆以下的 | 5000≦M〈7000 | |||||
拒不改正,停放10辆以上20辆以下的 | 7000≦M〈8500 | |||||
拒不改正,停放20辆以上的 | 8500≦M≦1万 | |||||
3 | *E72000 | (温州)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未依法进行备案登记的或者未及时提供变更信息的行政处罚 | 《 (略)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下列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略) 行政区域经营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未依法进行备案登记的或者未及时提供变更信息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罚款 | |
拒不改正,涉及车辆500辆以下的 | 5000≦M〈2万 | |||||
拒不改正,涉及车辆500辆以上3000辆以下的 | 2万≦M〈4万 | |||||
拒不改正,涉及车辆3000辆以上的 | 4万≦M≦5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 (略) 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相关规范要求,现将本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公示。
(略) 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
序号 | 事项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罚款金额M(元) | 备注 |
一、市容环卫(66项) | ||||||
1 | * | 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 未设置硬质围挡100米以下的 | 1万≦M〈3万 | 同时存在未设置硬质围挡和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的,按较大计算结果处罚。 |
未设置硬质围挡100米以上200米以下的 | 3万≦M〈5万 | |||||
未设置硬质围挡200米以上500米以下的 | 5万≦M〈8万 | |||||
未设置硬质围挡500米以上的 | 8万≦M≦10万 | |||||
自然年度内首次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的 | 1万≦M〈5万 | |||||
自然年度内第2次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的 | 5万≦M〈8万 | |||||
自然年度内3次以上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的 | 8万≦M≦10万 | |||||
2 | * | 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裸露地面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 | 1万≦M〈3万 | |
裸露地面面积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 | 3万≦M〈5万 | |||||
裸露地面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 | 5万≦M〈8万 | |||||
裸露地面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 | 8万≦M≦10万 | |||||
3 | * | 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在30立方米以下 | 1万≦M〈3万 | |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在3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 | 3万≦M〈5万 | |||||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在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 | 5万≦M〈8万 | |||||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在100立方米以上的 | 8万≦M≦10万 | |||||
4 | * | (略) 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行政处罚 | 《 (略) 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罚款 | |
处置2立方米以下,逾期不改正的 | 3000≦M〈1万 | |||||
处置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逾期不改正的 | 1万≦M〈2万 | |||||
处置5立方米以上,逾期不改正的 | 2万≦M≦3万 | |||||
5 | * | 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不执行餐厨垃圾交付收运确认制度或者未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的行政处罚 | 《 (略) 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不执行餐厨垃圾交付收运确认制度或者未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收运企业、处置企业不执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交付确认制度或者未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罚款 |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逾期不改正的 | 1000≦M〈3000 | |||||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逾期不改正的 | 3000≦M≦5000 | |||||
6 | * | 对收运企业、处置企业不执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交付确认制度或者未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的行政处罚 | 《 (略) 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不执行餐厨垃圾交付收运确认制度或者未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收运企业、处置企业不执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交付确认制度或者未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罚款 |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逾期不改正的 | 5000≦M〈1.5万 | |||||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逾期不改正的 | 1.5万≦M≦3万 | |||||
7 | * | 对收运企业、处置企业不按照要求如实报送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资料的行政处罚 | 《 (略) 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收运企业、处置企业不按照要求如实报送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资料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罚款 |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逾期不改正的 | 5000≦M〈1.5万 | |||||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逾期不改正的 | 1.5万≦M≦3万 | |||||
8 | * | 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规定以外单位、个人处理的行政处罚 | 《 (略) 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罚款 | |
处置2立方米以下,逾期不改正的 | 2000≦M〈5000 | |||||
处置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逾期不改正的 | 5000≦M〈1万 | |||||
处置5立方米以上,逾期不改正的 | 1万≦M≦2万 | |||||
9 | * | 对公共环境艺术品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依照规定维护公共环境艺术品的行政处罚 | 《 (略) 景观风貌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环境艺术品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维护公共环境艺术品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罚款 | “主要街道、重点区域”的范围,按照《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尚未按《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要求划定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的,整体范围视为非主要街道、非重点区域。(余同) |
逾期不改正,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的 | 500≦M〈1000 | |||||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的 | 1000≦M≦3000 | |||||
10 | * | 对单位和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 (略) 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且限期改正的 | 不予罚款 | 考虑以下情形综合判断情节严重程度:1.逾期不改正;2.屡次违法;3.妨碍、逃避、抗拒执法检查;4.社会影响大、社会危害程度高、造成环境污染或较大经济损失;5.其他严重情形。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但逾期不改正,或非首次违法但限期内改正的 | 个人:200≦M〈800; 单位:5万≦M〈15万 | |||||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且逾期不改正的 | 个人:800≦M≦2000; 单位:15万≦M≦50万 | |||||
11 | * |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政处罚 | 《 (略) 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 500≦M≦1000 | 考虑以下情形综合判断情节严重程度:1.逾期不改正;2.屡次违法;3.妨碍、逃避、抗拒执法检查;4.社会影响大、社会危害程度高、造成环境污染或较大经济损失;5.其他严重情形。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但逾期不改正,或非首次违法但限期内改正的 | 未履行一项管理责任罚款1000元;每增加一项,增加罚款1000元 | |||||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且逾期不改正的 | 未履行一项管理责任罚款5000元,每增加一项,增加罚款6500元 | |||||
12 | * | 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对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行政处罚 | 《 (略) 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地点,或者将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 5000≦M〈1万 | 考虑以下情形综合判断情节严重程度:1.逾期不改正;2.屡次违法;3.妨碍、逃避、抗拒执法检查;4.社会影响大、社会危害程度高、造成环境污染或较大经济损失;5.其他严重情形。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但逾期不改正,或非首次违法但限期内改正的 | 1万≦M〈5万 | |||||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且逾期不改正的 | 5万≦M≦50万 | |||||
13 | *A61000 | 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使用的车辆、船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政处罚 | 《 (略) 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使用的车辆、船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 3000≦M〈5000 |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但逾期不改正,或非首次违法但限期内改正的 | 5000≦M〈1.5万 | |||||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且逾期不改正的 | 1.5万≦M≦3万 | |||||
14 | *E17000 | 对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处理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 (略) 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处理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罚款 | 考虑以下情形综合判断情节严重程度:1.逾期不改正;2.屡次违法;3.妨碍、逃避、抗拒执法检查;4.社会影响大、社会危害程度高、造成环境污染或较大经济损失;5.其他严重情形。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但逾期不改正,或非首次违法但限期内改正的 | 1万≦M〈5万 | |||||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且逾期不改正的 | 5万≦M≦10万 | |||||
15 | * | 对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的行政处罚 |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罚款 | |
逾期不改正,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的 | 刻画、涂写、张贴一处罚款50元;每增加一处增加罚款50元 | |||||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的 | 刻画、涂写、张贴一处罚款100元;每增加一处增加罚款100元 | |||||
16 | * | (略) (略)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 (略) 容的行政处罚 |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 (略) 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略) 容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罚款 | 同时涉及主要、非主要街道的,违法面积(长度)按照主要街道比非主要街道1:2折算累计。(余同) |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设置20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设置40平方米以下的 | 1万≦M〈4万 | |||||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设置20平方米以上40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设置40平方米以上80平方米以下的 | 4万≦M〈7万 | |||||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设置40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设置80平方米以上的 | 7万≦M≦10万 | |||||
17 | * |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 |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罚款 | |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堆放、搭建5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堆放10平方米以下的 | 单位:500≦M〈2000;个人:200≦M〈800 | |||||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堆放5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堆放、搭建10平方米以上的 | 单位:2000≦M≦3000;个人:800≦M≦1000 | |||||
18 | * | 对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遮盖路标、街牌的行政处罚 |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罚款 | |
逾期不改正,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的 | 单位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罚款500元,每增加一次增加罚款500元;个人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处罚款200元,每增加一次增加罚款200元 | |||||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的 | 单位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罚款1000元,每增加一次增加罚款1000元;个人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处罚款500元,每增加一次增加罚款500元 | |||||
19 | * | 对管理单位未及时处理污损、 (略)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罚款 | |
逾期不改正,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的 | 单位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罚款500元,每增加一次增加罚款500元;个人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处罚款200元,每增加一次增加罚款200元 | |||||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的 | 单位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罚款1000元,每增加一次增加罚款1000元;个人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处罚款500元,每增加一次增加罚款500元 | |||||
20 | * | 对设置或管理单位未能及时整修或者拆除污损、 (略) 雕塑、街景艺术品的行政处罚 |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其中,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改正的,对设置或者管理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罚款 | |
拒不改正,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的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罚款500元,每增加一次增加罚款500元 | |||||
拒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的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罚款1000元,每增加一次增加罚款1000元 | |||||
21 | * | 对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行政处罚 |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罚款 | |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超店外面积1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超店外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 | 100≦M〈500 | |||||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超店外面积1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超店外面积2平方米以上的 | 500≦M≦1000 | |||||
22 | * | 对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将废弃物向外洒落的行政处罚 |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罚款 | |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污染路面3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污染路面5平方米以下的 | 500≦M〈1500 | |||||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污染路面3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污染路面5平方米以上的 | 1500≦M≦3000 | |||||
23 | * | 对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的户外设 (略) 容貌标准的行政处罚 |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户外设施, (略) 容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户外设施的设置者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罚款 | |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设置5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设置10平方米以下的 | 户外广告设施:1000≦M〈5000; 其他户外设施:200≦M〈1000 | |||||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设置5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设置10平方米以上的 | 户外广告设施:5000≦M≦1万; 其他户外设施:1000≦M≦2000 | |||||
24 | * | 对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未做好日常维护保养等管理工作的行政处罚 |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六款: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罚款 | |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设置5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设置10平方米以下的 | 50≦M〈300 | |||||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设置5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设置10平方米以上的 | 300≦M≦500 | |||||
25 | *E92000 | 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或未按规定遵守管理要求和履行相关义务的行政处罚 |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 (略) 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罚款 | |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违规停放20辆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违规停放50辆以下 | 2000≦M〈1万 | |||||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违规停放20辆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违规停放50辆以上 | 1万≦M≦2万 | |||||
26 | * | 对不按照规定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的行政处罚 |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违反本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不按照规定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200立方米以下,或者遗撒建筑垃圾在100立方米以下的 | 10万≦M〈40万 | 已经称重的建筑垃圾,按1.6吨折合1立方米计算;建筑泥浆按3:1换算成干方。(余同) |
不按照规定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20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或者遗撒建筑垃圾在100立方米以上200立方米以下的 | 40万≦M〈70万 | |||||
不按照规定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500立方米以上,或者遗撒建筑垃圾在200立方米以上的 | 70万≦M≦100万 | |||||
27 | * | 对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设置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整洁、完好,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流溢的行政处罚 |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违反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罚款 | |
逾期不改正,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的 | 限改期满后逾期一天罚1000元,每增加一天增加罚款500元 | |||||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的 | 限改期满后逾期一天罚1000元,每增加一天增加罚款1000元 | |||||
28 | * |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未及时清除剩余建筑材料,拆除围挡、施工临时设施,平整场地的行政处罚 |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违反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罚款 | |
逾期不改正,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的 | 限改期满后逾期一天罚1000元,每增加一天增加罚款500元 | |||||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的 | 限改期满后逾期一天罚1000元,每增加一天增加罚款1000元 | |||||
29 | * | 对作业单位未及时清理因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草等产生的树枝、树叶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即时清除,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堆放3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堆放6平方米以下的 | 500≦M〈1000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堆放3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堆放6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以下的 | 1000≦M〈1500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堆放6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堆放12平方米以上的 | 1500≦M≦2000 | |||||
30 | * | 对作业单位未及时清运、处理清理窨井淤泥产生的废弃物并随意堆放,未清洗作业场地的行政处罚 |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即时清除,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堆放、未清洗3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堆放、未清洗6平方米以下的 | 500≦M〈1000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堆放、未清洗3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堆放、未清洗6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以下的 | 1000≦M〈1500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堆放、未清洗6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堆放、未清洗12平方米以上的 | 1500≦M≦2000 | |||||
31 | * | 对公民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违反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个人乱倒、焚烧生活垃圾0.5立方米以下的 | 100≦M〈300 | |
个人乱倒、焚烧生活垃圾0.5立方米以上1立方米以下的 | 300≦M〈400 | |||||
个人乱倒、焚烧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上的 | 400≦M≦500 | |||||
32 | * | 对饲养家畜家禽和 (略) 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违反本条第一 (略) 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饲养的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罚款 | |
饲养5只以下,逾期不改正的 | 50≦M〈200 | |||||
饲养5只以上,逾期不改正的 | 200≦M≦500 | |||||
33 | * | 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 (略) 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 (略)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 (略)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且限期改正的 | 5000≦M〈1万 |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但逾期不改正,或非首次违法但限期内改正的 | 1万≦M〈2万 | |||||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且逾期不改正的 | 2万≦M≦3万 | |||||
34 | * | 对未 (略) 生活垃圾运至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的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 (略)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 (略)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且限期改正的 | 5000≦M〈1万 |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但逾期不改正,或非首次违法但限期内改正的 | 1万≦M〈2万 | |||||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且逾期不改正的 | 2万≦M≦3万 | |||||
35 | * | 对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的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 (略)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 (略)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且限期改正的 | 5000≦M〈1万 |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但逾期不改正,或非首次违法但限期内改正的 | 1万≦M〈2万 | |||||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且逾期不改正的 | 2万≦M≦3万 | |||||
36 | * | 对未做到收集、 (略) 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密闭、完好和整洁的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 (略)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 (略)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且限期改正的 | 5000≦M〈1万 |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但逾期不改正,或非首次违法但限期内改正的 | 1万≦M〈2万 | |||||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且逾期不改正的 | 2万≦M≦3万 | |||||
37 | *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 (略) 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 (略)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 (略)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且限期改正的 | 3万≦M〈5万 |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但逾期不改正,或非首次违法但限期内改正的 | 5万≦M〈7万 | |||||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且逾期不改正的 | 7万≦M≦10万 | |||||
38 | * | 对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的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 (略)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 (略)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且限期改正的 | 3万≦M〈5万 |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但逾期不改正,或非首次违法但限期内改正的 | 5万≦M〈7万 | |||||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且逾期不改正的 | 7万≦M≦10万 | |||||
39 | * | 对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 (略)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 (略)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且限期改正的 | 3万≦M〈5万 |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但逾期不改正,或非首次违法但限期内改正的 | 5万≦M〈7万 | |||||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且逾期不改正的 | 7万≦M≦10万 | |||||
40 | * | 对未按照 (略) 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未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的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 (略)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 (略)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且限期改正的 | 3万≦M〈5万 |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但逾期不改正,或非首次违法但限期内改正的 | 5万≦M〈7万 | |||||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且逾期不改正的 | 7万≦M≦10万 | |||||
41 | * | (略) 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的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 (略)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 (略)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且限期改正的 | 3万≦M〈5万 |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但逾期不改正,或非首次违法但限期内改正的 | 5万≦M〈7万 | |||||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且逾期不改正的 | 7万≦M≦10万 | |||||
42 | *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略) 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受纳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下的 | 单位:5000≦M〈7000;个人:M〈1000 | |
受纳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的 | 单位:7000≦M〈8000;个人:1000≦M〈2000 | |||||
受纳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上的 | 单位:8000≦M≦1万;个人:2000≦M≦3000 | |||||
43 | *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略) 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混入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下的 | 单位:M〈1000;个人:M≦200 | |
混入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 | 单位:1000≦M〈2000;个人:M≦200 | |||||
混入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上的 | 单位:2000≦M≦3000;个人:M≦200 | |||||
44 | * | 对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行政处罚 | 《 (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单位处置建筑垃圾100立方米以下的 | 2万≦M〈8万 | |
单位处置建筑垃圾100立方米以上200立方米以下的 | 8万≦M〈14万 | |||||
单位处置建筑垃圾200立方米以上的 | 14万≦M≦20万 | |||||
个人处置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下的 | 200≦M〈800 | |||||
个人处置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的 | 800≦M〈1400 | |||||
个人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上的 | 1400≦M≦2000 | |||||
45 | *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 (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处置建筑垃圾100立方米以下的 | 10万≦M〈40万 | |
处置建筑垃圾100立方米以上200立方米以下的 | 40万≦M〈70万 | |||||
处置建筑垃圾200立方米以上的 | 70万≦M≦100万 | |||||
46 | *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 (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100立方米以下的 | 10万≦M〈40万 | |
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100立方米以上200立方米以下的 | 40万≦M〈70万 | |||||
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200立方米以上的 | 70万≦M≦100万 | |||||
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下的 | 500≦M〈2000 | |||||
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 | 2000≦M〈3500 | |||||
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上的 | 3500≦M≦5000 | |||||
47 | *G82000 | 对工程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相关内容的行政处罚 | 《 (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相关内容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罚款 |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且逾期不改正的 | 2000≦M〈1万 | |||||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且逾期不改正的 | 1万≦M≦2万 | |||||
48 | *G81000 | 对转移建筑垃圾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行政处罚 | 《 (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转移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建筑垃圾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转移建筑垃圾200立方米以下的 | 2万≦M〈8万 | |
转移建筑垃圾20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的 | 8万≦M〈14万 | |||||
转移建筑垃圾500立方米以上的 | 14万≦M≦20万 | |||||
49 | * | 对向水体或者在岸坡排放、倾倒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的行政处罚 | 《 (略) 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向水体或者在岸坡排放、倾倒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排放、倾倒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2立方米以下或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 | 单位:5000≦M〈2万;个人:M≦200 | 按体积计算与面积计算罚款金额不一致时,按较大计算结果处罚。 |
排放、倾倒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的或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 | 单位:2万≦M〈4万;个人:M≦200 | |||||
排放、倾倒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5立方米以上的或占地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 | 单位:4万≦M≦5万;个人:M≦200 | |||||
50 | *B23000 | 对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 自然年度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首次违法的 | 2000≦M〈5000 | |
自然年度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非首次违法的 | 5000≦M≦2万 | |||||
自然年度内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首次违法的 | 5000≦M〈1万 | |||||
自然年度内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非首次违法的 | 1万≦M≦2万 | |||||
51 | * | (温州)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不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保持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且限期改正的 | 单位:500≦M〈2000;个人:50≦M≦200 |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但逾期不改正,或非首次违法但限期内改正的 | 单位:2000≦M〈3000;个人:50≦M≦200 | |||||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且逾期不改正的 | 单位:3000≦M≦5000;个人:50≦M≦200 | |||||
52 | * | (温州)对街道两侧建(构)筑物外立面装修装 (略) 容貌标准的行政处罚 |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街道两侧建(构)筑物外立面装修装 (略) 容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装修装饰20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装修装饰40平方米以下的 | 单位:2000≦M〈8000;个人:500≦M〈1500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装修装饰2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装修装饰40平方米以上60平方米以下的 | 单位:8000≦M〈1.4万;个人:1500≦M〈3000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装修装饰30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装修装饰60平方米以上的 | 单位:1.4万≦M≦2万;个人:3000≦M≦5000 | |||||
53 | * | (温州)对临街隔离设施未设置或者设置不规范的行政处罚 |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隔离设施未设置或者设置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5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10米以下的 | 500≦M〈2000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5米以上10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10米以上20米以下的 | 2000≦M〈3500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10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20米以上的 | 3500≦M≦5000 | |||||
54 | *H98000 | (温州)对未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在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清除的行政处罚 |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在街道两侧、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经批准 (略) 道路、公共场地举办文化、公益及商业等活动未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在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清除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 | 500≦M〈2000 | |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清除的占用面积5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清除的占用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 | 2000≦M〈3500 | |||||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清除的占用面积5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清除的占用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 | 3500≦M≦5000 | |||||
55 | * | (温州)对占用人行道、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揽工、派发广告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揽工、派发广告等活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 立即改正的 | 不予罚款 |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且拒不改正的 | M〈20 | |||||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且拒不改正的 | 20≦M≦50 | |||||
56 | * | (温州)对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的行政处罚 |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接坡长度1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接坡长度2米以下的 | 100≦M〈400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接坡长度1米以上2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接坡长度2米以上4米以下的 | 400≦M〈700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接坡长度2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接坡长度4米以上的 | 700≦M≦1000 | |||||
57 | * | (温州)对车辆运输出现泄漏、散落或车轮带泥运行的行政处罚 |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车辆运输出现泄漏、散落的,责令立即清除,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车轮带泥运行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污染路面长度5米以下或面积1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污染路面长度10米以下或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 | 泄漏、散落:1000≦M〈1500;车轮带泥:200≦M〈500 | 按长度计算与面积计算罚款金额不一致时,按较大计算结果处罚。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污染路面长度5米以上10米以下或面积1平方米以上2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污染路面长度10米以上20米以下或面积2平方米以上4平方米以下的 | 泄漏、散落:1500≦M〈2500;车轮带泥:500≦M〈800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污染路面长度10米以上或面积2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污染路面长度20米以上或面积4平方米以上的 | 泄漏、散落:2500≦M≦3000;车轮带泥:800≦M≦1000 | |||||
58 | * | (温州)对设置户 (略) 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设置户外设施, (略) 容的,或者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期限届满后未拆除并恢复原状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对设置户外广告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设置其他户外设施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罚款 | |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设置5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设置10平方米以下的 | 户外广告设施:1000≦M〈5000; 其他户外设施:200≦M〈1000 | |||||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设置5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设置10平方米以上的 | 户外广告设施:5000≦M≦1万; 其他户外设施:1000≦M≦2000 | |||||
59 | * | (温州)对在树木、地面、电杆、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张挂的行政处罚 |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任意张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罚款 | |
逾期不改正,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的 | 张挂一处罚款50元;每增加一处增加罚款50元 | |||||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的 | 张挂一处罚款100元;每增加一处增加罚款100元 | |||||
60 | * | (温州)对化粪池未定期清掏造成外溢的行政处罚 |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造成化粪池外溢的,责令立即清理,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立即改正的 | 1000≦M〈2000 |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且逾期不改正的 | 2000≦M〈3000 | |||||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且逾期不改正的 | 3000≦M≦5000 | |||||
61 | *E73000 | (温州)对未经同意或者请求,向住宅发送广告的行政处罚 | 《 (略)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下列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且限期改正的 | 5000≦M〈1万 |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但逾期不改正,或非首次违法但限期内改正的 | 1万≦M〈2万 | |||||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且逾期不改正的 | 2万≦M≦3万 | |||||
62 | *E14000 |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20立方米以下的 | 5万≦M〈20万 | |
单位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2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的 | 20万≦M〈35万 | |||||
单位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50立方米以上的 | 35万≦M≦50万 | |||||
个人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0.5立方米以下的 | 100≦M〈300 | |||||
个人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0.5立方米以上1立方米以下的 | 300≦M〈400 | |||||
个人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上的 | 400≦M≦500 | |||||
63 | *D59000 | 对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产生建筑垃圾方量总量在5万立方以下,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的 | 10万≦M〈40万 | |
产生建筑垃圾方量总量在5万立方以上10万立方米以下,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的 | 40万≦M〈70万 | |||||
产生建筑垃圾方量总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的 | 70万≦M≦100万 | |||||
未及时清运固体废物在100立方米以下的 | 10万≦M〈40万 | |||||
未及时清运固体废物在100立方米以上200立方米以下的 | 40万≦M〈70万 | |||||
未及时清运者固体废物在200立方米以上的 | 70万≦M≦100万 | |||||
64 | *D61000 | 对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垃圾或者固体废物在100立方米以下的 | 10万≦M〈40万 | |
建筑垃圾或者固体废物在100立方米以上200立方米以下的 | 40万≦M〈70万 | |||||
建筑垃圾或者固体废物在200立方米以上的 | 70万≦M≦100万 | |||||
65 | *E16000 |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20立方米以下的 | 5万≦M〈20万 | |
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2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的 | 20万≦M〈35万 | |||||
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50立方米以上的 | 35万≦M≦50万 | |||||
个人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0.5立方米以下的 | 100≦M〈300 | |||||
个人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0.5立方米以上1立方米以下的 | 300≦M〈400 | |||||
个人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上的 | 400≦M〈500 | |||||
66 | *G72000 | 对室外灯光广告、照明设备不符合环境照明技术规范要求的行政处罚 | 《 (略) 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室外灯光广告、照明设备不符合环境照明技术规范要求的, (略) 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平均亮度超过限值20%以下的 | 2万≦M〈3万 | |
平均亮度超过限值20%以上50%以下的 | 3万≦M〈4万 | |||||
平均亮度超过限值50%以上的 | 4万≦M≦5万 | |||||
二、市政公用(51项) | ||||||
1 | * | 对擅自占用 (略) 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的行政处罚 | 《 (略) 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 (略) 道路5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 (略) 道路10平方米以下的 | 500≦M〈5000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 (略) 道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 (略) 道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 | 5000≦M〈1.2万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 (略) 道路10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 (略) 道路20平方米以上的 | 1.2万≦M≦2万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 (略) 道路3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 (略) 道路6平方米以下的 | 500≦M〈5000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 (略) 道路3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 (略) 道路6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以下的 | 5000≦M〈1.2万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 (略) 道路6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 (略) 道路12平方米以上的 | 1.2万≦M≦2万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修筑出入口占用道路宽度5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修筑出入口占用道路宽度10米以下的 | 500≦M〈5000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修筑出入口占用道路宽度5米以上10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修筑出入口占用道路宽度10米以上20米以下的 | 5000≦M〈1.2万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修筑出入口占用道路宽度10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修筑出入口占用道路宽度20米以上的 | 1.2万≦M≦2万 | |||||
擅自设置路障2处以下,限期内改正的 | 500≦M〈3000 | |||||
擅自设置路障2处以下,逾期不改正,或者擅自设置路障2处以上,限期内改正的 | 3000≦M〈1.2万 | |||||
擅自设置路障2处以上,逾期不改正的 | 1.2万≦M≦2万 | |||||
2 | * | 对在道路上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以及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的行政处罚 | 《 (略) 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污染路面5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污染路面10平方米以下的 | 500≦M〈5000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污染路面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污染路面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 | 5000≦M〈1.2万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污染路面10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污染路面20平方米以上的 | 1.2万≦M≦2万 | |||||
3 | * | 对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可能损坏道路的各种作业的行政处罚 | 《 (略) 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各种作业占用路面5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各种作业占用路面10平方米以下的 | 500≦M〈5000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各种作业占用路面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各种作业占用路面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 | 5000≦M〈1.2万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各种作业占用路面10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各种作业占用路面20平方米以上的 | 1.2万≦M≦2万 | |||||
4 | * | 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 (略) 道路,或者未按规定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 (略) 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 (略) 道路5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 (略) 道路10平方米以下的 | M〈5000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 (略) 道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 (略) 道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 | 5000≦M〈1.2万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 (略) 道路10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 (略) 道路20平方米以上的 | 1.2万≦M≦2万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 (略) 道路3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 (略) 道路6平方米以下的 | M〈5000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 (略) 道路3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 (略) 道路6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以下的 | 5000≦M〈1.2万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 (略) 道路6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 (略) 道路12平方米以上的 | 1.2万≦M≦2万 | |||||
5 | * | 对擅自在桥梁范围内设置广告牌、悬挂物,以及占用桥孔、明火作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略) 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设置广告牌、悬挂物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 | 500≦M〈5000 | |
设置广告牌、悬挂物面积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上的 | 5000≦M〈1.2万 | |||||
设置广告牌、悬挂物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 | 1.2万≦M≦2万 | |||||
6 | * | (略) 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略) 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 | 单位:1000≦M〈1万;个人:200≦M〈500 | |
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面积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 | 单位:1万≦M〈2万;个人:500≦M〈800 | |||||
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 | 单位:2万≦M≦3万;个人:800≦M≦1000 | |||||
7 | * | 对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 (略) 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次性查获燃气瓶50只以下的 | 5万≦M〈8万 | 按规格为15公斤的气瓶计;3只5公斤气瓶计为1只15公斤气瓶,1只50公斤气瓶计为3只15公斤气瓶。 |
一次性查获燃气瓶50只以上至100只以下的 | 8万≦M〈12万 | |||||
一次性查获燃气瓶100只以上的 | 12万≦M≦20万 | |||||
8 | * | 对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瓶装燃气经营者一次性查获燃气瓶50只以下的 | 3万≦M〈8万 | 按规格为15公斤的气瓶计;3只5公斤气瓶计为1只15公斤气瓶,1只50公斤气瓶计为3只15公斤气瓶。 |
瓶装燃气经营者一次性查获燃气瓶50只以上至100只以下的 | 8万≦M〈12万 | |||||
瓶装燃气经营者一次性查获燃气瓶100只以上的 | 12万≦M≦20万 | |||||
9 | * | 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充装10只以下的 | 1000≦M〈4000 | 按规格为15公斤的气瓶计;3只5公斤气瓶计为1只15公斤气瓶,1只50公斤气瓶计为3只15公斤气瓶。 |
充装10只以上20只以下的 | 4000≦M〈7000 | |||||
充装20只以上的 | 7000≦M≦1万 | |||||
10 | * | 对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涉及燃气用户5户以下的 | 1万≦M〈4万 | |
涉及燃气用户5户以上10户以下的 | 4万≦M〈7万 | |||||
涉及燃气用户10户以上的 | 7万〈M≦10万 | |||||
11 | * | 对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政处罚(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处罚除外)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 储存燃气瓶10只以下的 | 1万≦M〈4万 | 按规格为15公斤的气瓶计;3只5公斤气瓶计为1只15公斤气瓶,1只50公斤气瓶计为3只15公斤气瓶。 |
储存燃气瓶10只以上30只以下的 | 4万≦M〈7万 | |||||
储存燃气瓶30只以上的 | 7万≦M≦10万 | |||||
12 | * | 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 使用、储存燃气瓶5只以下的 | 个人:M〈300,单位:M〈3万 | 按规格为15公斤的气瓶计;3只5公斤气瓶计为1只15公斤气瓶,1只50公斤气瓶计为3只15公斤气瓶。 |
使用、储存燃气瓶5只以上10只以下的 | 个人:300≦M〈700,单位:3万≦M〈7万 | |||||
使用、储存燃气瓶10只以上的,或使用管道燃气的 | 个人:700≦M≦1000,单位:7万≦M≦10万 | |||||
13 | * |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涉及低压或中压管燃气管道的 | 1万≦M〈4万 | 燃气管道等级以《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为准 |
涉及次高压管燃气管道的 | 4万≦M〈7万 | |||||
涉及高压或超高压燃气管道的 | 7万≦M≦10万 | |||||
14 | * |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 (略) 政燃气设施的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 (略) 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涉及低压或中压管燃气管道的 | 对单位处罚:5万≦M〈7万,对个人处罚:5000≦M〈2万 | 燃气管道等级以《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为准 |
涉及次高压管燃气管道的 | 对单位处罚:7万≦M〈9万,对个人处罚:2≦M〈3.5万 | |||||
涉及高压或超高压燃气管道的 | 对单位处罚:9万≦M≦10万,对个人处罚:3.5万≦M〈5万 | |||||
15 | *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 涉及低压或中压管燃气管道的 | 对单位处罚:5万≦M〈7万,对个人处罚:5000≦M〈2万 | 燃气管道等级以《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为准 |
涉及次高压管燃气管道的 | 对单位处罚:7万≦M〈9万,对个人处罚:2≦M〈3.5万 | |||||
涉及高压或超高压燃气管道的 | 对单位处罚:9万≦M≦10万,对个人处罚:3.5万≦M〈5万 | |||||
16 | *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 涉及低压或中压管燃气管道的 | 对单位处罚:5万≦M〈7万,对个人处罚:5000≦M〈2万 | 燃气管道等级以《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为准 |
涉及次高压管燃气管道的 | 对单位处罚:7万≦M〈9万,对个人处罚:2≦M〈3.5万 | |||||
涉及高压或超高压燃气管道的 | 对单位处罚:9万≦M≦10万,对个人处罚:3.5万≦M〈5万 | |||||
17 | *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 涉及低压或中压管燃气管道的 | 对单位处罚:5万≦M〈7万,对个人处罚:5000≦M〈2万 | 燃气管道等级以《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为准 |
涉及次高压管燃气管道的 | 对单位处罚:7万≦M〈9万,对个人处罚:2≦M〈3.5万 | |||||
涉及高压或超高压燃气管道的 | 对单位处罚:9万≦M≦10万,对个人处罚:3.5万≦M〈5万 | |||||
18 | *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单位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 涉及低压或中压管燃气管道的 | 对单位处罚:5万≦M〈7万,对个人处罚:5000≦M〈2万 | 燃气管道等级以《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为准 |
涉及次高压管燃气管道的 | 对单位处罚:7万≦M〈9万,对个人处罚:2≦M〈3.5万 | |||||
涉及高压或超高压燃气管道的 | 对单位处罚:9万≦M≦10万,对个人处罚:3.5万≦M〈5万 | |||||
19 | * | 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 | 1万≦M〈4万 | |
逾期改正,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 | 4万≦M〈7万 | |||||
未改正,未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 | 7万≦M≦10万 | |||||
20 | * |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略) 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燃气用户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查获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2个以下的 | 居民:50≦M〈300,非居民:500≦M〈3000 | |
查获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2个以上5个以下的 | 居民:300≦M〈400,非居民:3000≦M〈4000 | |||||
查获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5个以上的 | 居民:400≦M≦500,非居民:4000≦M≦5000 | |||||
21 | * | 对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略) 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燃气用户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室内燃气瓶5只以下的 | 居民:50≦M〈300,非居民:500≦M≦3000 | 按规格为15公斤的气瓶计;3只5公斤气瓶计为1只15公斤气瓶,1只50公斤气瓶计为3只15公斤气瓶。 |
室内燃气瓶5只以上10只以下 | 居民:300≦M〈400,非居民:3000≦M〈4000 | |||||
室内燃气瓶10只以上的,或使用管道燃气的 | 居民:400≦M≦500,非居民:4000≦M≦5000 | |||||
22 | * | 对向燃气用户提供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的行政处罚 | 《 (略) 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至第八项、第三十四条规定,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提供5只以下的 | 1000≦M〈4000 | 按规格为15公斤的气瓶计;3只5公斤气瓶计为1只15公斤气瓶,1只50公斤气瓶计为3只15公斤气瓶。 |
提供5只以上10只以下的 | 4000≦M〈7000 | |||||
提供10只以上的 | 7000≦M≦1万 | |||||
23 | * | 对为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的行政处罚 | 《 (略) 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至第八项、第三十四条规定,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充装5只以下的 | 1000≦M〈4000 | 按规格为15公斤的气瓶计;3只5公斤气瓶计为1只15公斤气瓶,1只50公斤气瓶计为3只15公斤气瓶。 |
充装5只以上10只以下的 | 4000≦M〈7000 | |||||
充装10只以上的 | 7000≦M≦1万 | |||||
24 | * | 对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的行政处罚 | 《 (略) 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至第八项、第三十四条规定,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存放5只以下的 | 1000≦M〈4000 | 按规格为15公斤的气瓶计;3只5公斤气瓶计为1只15公斤气瓶,1只50公斤气瓶计为3只15公斤气瓶。 |
存放5只以上10只以下的 | 4000≦M〈7000 | |||||
存放10只以上的 | 7000≦M≦1万 | |||||
25 | * | 对燃气充装量未在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内的行政处罚 | 《 (略) 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至第八项、第三十四条规定,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查获5只以下的 | 1000≦M〈4000 | |
查获5只以上10只以下的 | 4000≦M〈7000 | |||||
查获10只以上的 | 7000≦M≦1万 | |||||
26 | * | 对瓶装燃气残液量超过规定的,未先抽出残液后再充装燃气的行政处罚 | 《 (略) 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至第八项、第三十四条规定,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查获5只以下的 | 1000≦M〈4000 | |
查获5只以上10只以下的 | 4000≦M〈7000 | |||||
查获10只以上的 | 7000≦M≦1万 | |||||
27 | * | 对气瓶充装后,未标明充装单位的行政处罚 | 《 (略) 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至第八项、第三十四条规定,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查获5只以下的 | 1000≦M〈4000 | |
查获5只以上10只以下的 | 4000≦M〈7000 | |||||
查获10只以上的 | 7000≦M≦1万 | |||||
28 | * | 对使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略) 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燃气用户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使用2只以下的 | 居民用户:50≦M〈300;非居民用户:500≦M〈3000 | |
使用2只以上的5只以下的 | 居民用户:300≦M〈400;非居民用户:3000≦M〈4000 | |||||
使用5只以上的 | 居民用户:400≦M≦500;非居民用户:4000≦M≦5000 | |||||
29 | *G42000 | 对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 限期内改正,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或店内炉灶3眼以下的 | 生产经营单位:M〈1万 | 煲仔炉按比例每4眼折算为1眼炉灶,烧烤炉等非常规燃气燃烧器具,可发热面积每1.1平方米折算一个灶头;关于安全事故等级认定的依据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限期内改正,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或店内炉灶3眼以上6眼以下的 | 生产经营单位:1万≦M〈3万 | |||||
限期内改正,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或店内炉灶6眼以上的 | 生产经营单位:3万≦M〈5万 | |||||
逾期不改正,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或店内炉灶3眼以下,没有造成安全事故的 | 生产经营单位:5万≦M〈8万;主管人员或责任人员:1万≦M〈1.2万 | |||||
逾期不改正,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或店内炉灶3眼以上6眼以下,没有造成安全事故的 | 生产经营单位:8万≦M〈12万;主管人员或责任人员:1.2万≦M〈1.5万 | |||||
逾期不改正,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或店内炉灶6眼以上,没有造成安全事故的 | 生产经营单位:12万≦M〈15万;主管人员或责任人员:1.5万≦M〈1.8万 | |||||
逾期不改正,造成安全事故的 | 生产经营单位:15万≦M≦20万;主管人员或责任人员:1.8万≦M≦2万 | |||||
30 | * | 对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略) 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燃气用户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查获2只以下的 | 居民用户:50≦M〈300;非居民用户:500≦M〈3000 | |
查获2只以上5只以下的 | 居民用户:300≦M〈400;非居民用户:3000≦M〈4000 | |||||
查获5只以上的 | 居民用户:400≦M≦500;非居民用户:4000≦M≦5000 | |||||
31 | * | 对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不予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情形有: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2. (略) 排水排污正常秩序;3.其他严重情形。 |
逾期不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限期内改正,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 单位:10万≦M〈20万;个人:2万≦M〈6万 | |||||
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限期内改正,造成非常严重后果的 | 单位:20万≦M≦30万;个人:6万≦M≦10万 | |||||
32 | * | 对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的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不予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情形有: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2.造成处理设施堵塞;3. (略) 排水排污正常秩序;4.其他严重情形。 |
逾期不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限期内改正,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 单位:10万≦M〈20万;个人:2万≦M〈6万 | |||||
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限期内改正,造成非常严重后果的 | 单位:20万≦M≦30万;个人:6万≦M≦10万 | |||||
33 | * | 对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不予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情形有: 1.方量3立方米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3.造成处理设施堵塞; 4. (略) 排水排污正常秩序; 5.其他严重情形。 |
逾期不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限期内改正,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 单位:10万≦M〈20万;个人:2万≦M〈6万 | |||||
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限期内改正,造成非常严重后果的 | 单位:20万≦M≦30万;个人:6万≦M≦10万 | |||||
34 | * |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限期内缴纳 | 不予罚款 |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且逾期不改正的 | 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含)2倍以下的罚款 | |||||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且逾期不改正的 | 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35 | * |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 5万≦M〈10万 | 造成严重后果情形有: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2. (略) 排水排污正常秩序; 3.其他严重情形。 |
限期内改正,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 10万≦M〈20万 | |||||
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限期内改正,造成非常严重后果的 | 20万≦M≦30万 | |||||
36 | * |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餐饮行业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下,或其他非重点排污单位情节较轻的 | M〈5万 | 违法情节考虑以下几种情形,仅存在3种以下情形的视为情节较轻,3至4种情形的视为情节一般,5种情形的视为情节严重:1.逾期不改正;2.需要安装预处理设施未安装;3.有危害排水设施安全行为;4.查实月用水量超过1000吨;5.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6.其他危害情节。 |
非重点排污单位情节一般的 | 5万≦M〈25万 | |||||
非重点排污单位情节较重的 | 25万≦M≦50万 | |||||
重点排污单位情节较轻的 | 30万≦M〈35万 | |||||
重点排污单位情节一般的 | 35万≦M〈40万 | |||||
重点排污单位情节严重的 | 40万≦M≦50万 | |||||
37 | * | 对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行为的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非重点排污单位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 M〈2万 | 造成严重后果情形有:1.违反5项及以上排放要求(排放标准)(其中餐饮排污单位需同时具备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2.单项排放数值为排放要求(排放标准)的3倍及以上(其中餐饮排污单位需同时具备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4. (略) 排水排污正常秩序;5.查实月用水量超过1000吨;6.其他严重情形。 |
非重点排污单位逾期不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 2万≦M≦5万 | |||||
非重点排污单位限期内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 5万≦M〈25万 | |||||
非重点排污单位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 25万≦M≦30万 | |||||
重点排污单位限期内改正的 | 30万≦M〈40万 | |||||
重点排污单位逾期不改正的 | 40万≦M≦50万 | |||||
38 | * | 对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的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不予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情形有: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2.造成处理设施堵塞;3. (略) 排水排污正常秩序; 4.其他严重情形。 |
逾期不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限期内改正,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 单位:10万≦M〈20万;个人:2万≦M〈6万 | |||||
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限期内改正,造成非常严重后果的 | 单位:20万≦M≦30万;个人:6万≦M≦10万 | |||||
39 | * | 对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的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不予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情形有: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2.排放倾倒行为造成处理设施堵塞;3. (略) 排水排污正常秩序; 4.其他严重情形。 |
逾期不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限期内改正,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 单位:10万≦M〈20万;个人:2万≦M〈6万 | |||||
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限期内改正,造成非常严重后果的 | 单位:20万≦M≦30万;个人:6万≦M≦10万 | |||||
40 | * | 对擅自拆卸、移动和穿凿城镇排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 5万≦M〈10万 | 造成严重后果情形有: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2. (略) 排水排污正常秩序; 3.其他严重情形。 |
限期内改正,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 10万≦M〈20万 | |||||
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限期内改正,造成非常严重后果的 | 20万≦M≦30万 | |||||
41 | *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行为的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 5万≦M〈6万 | 造成严重后果情形有: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2. (略) 排水排污正常秩序; 3.其他严重情形。 |
逾期不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 6万≦M〈7万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7万≦M≦10万 | |||||
42 | *B07000 | 对未按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不予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情形有: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2. (略) 排水排污正常秩序; 3.其他严重情形。 |
逾期不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限期内改正,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 单位:10万≦M〈15万;个人:2万≦M〈6万 | |||||
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限期内改正,造成非常严重后果的 | 单位:15万≦M≦20万;个人:6万≦M≦10万 | |||||
43 | *A59000 | 对瓶装燃气的销售者未查验并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的行政处罚 | 《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装汽油、瓶装燃气的销售者未查验并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的,由商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罚款 | |
未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的气瓶数5只以下的 | 单位:2万≦M〈5万;责任人:5000≦M〈1万 | |||||
未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的气瓶数5只以上10只以下的 | 单位:5万≦M〈10万;责任人:1万≦M〈2万 | |||||
未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的气瓶数10只以上的 | 单位:10万≦M≦20万;责任人:2万≦M≦5万 | |||||
44 | *G74000 | (温州)对未及时移除废弃设施的行政处罚 | 《 (略) 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 (略)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移除废弃设施的; | 限期内改正的 | M〈5000 | |
逾期不改正,查获5个以下的 | 5000≦M〈1.2万 | |||||
逾期不改正,查获5个以上的 | 1.2万≦M≦2万 | |||||
45 | *G80000 | (温州)对城镇道路检查井盖有明显沉陷、突起或者异响的行政处罚 | 《 (略) 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 (略)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井盖有明显沉陷、突起或者异响的; | 限期内改正的 | M〈5000 | |
逾期不改正,查获5个以下的 | 5000≦M〈1.2万 | |||||
逾期不改正,查获5个以上的 | 1.2万≦M≦2万 | |||||
46 | *G79000 | (温州)对未按照预定的方向安装井盖,保持盲道、标线畅通的行政处罚 | 《 (略) 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 (略)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预定的方向安装井盖,保持盲道、标线畅通的。 | 限期内改正的 | M〈5000 | |
逾期不改正,查获5个以下的 | 5000≦M〈1.2万 | |||||
逾期不改正,查获5个以上的 | 1.2万≦M≦2万 | |||||
47 | *G78000 | (温州)对未对有缺损的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行政处罚 | 《 (略) 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对有缺损的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略)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罚款 | |
逾期不改正,查获5个以下的 | 2000≦M〈8000 | |||||
逾期不改正,查获5个以上10个以下的 | 8000≦M〈1.4万 | |||||
逾期不改正,查获10个以上的 | 1.4万≦M≦2万 | |||||
48 | *G77000 | (温州)对新安装、更换的城镇排水管网窨井盖不具备防坠落或者防盗窃功能,或者不满足结构强度要求的行政处罚 | 《 (略) 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新安装、更换的城镇排水管网窨井盖不具备防坠落或者防盗窃功能,或者不满足结构强度要求的, (略)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查获5个以下,限期内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2万≦M〈4万 | |
查获5个以上,限期内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4万≦M〈6万 | |||||
查获5个以下,逾期不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6万≦M〈8万 | |||||
查获5个以上,逾期不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8万≦M〈10万 | |||||
限期内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 10万≦M〈30万 | |||||
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 30万≦M〈50万 | |||||
49 | *G76000 | (温州)对未按照规定配建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或者污水预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 《 (略) 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配建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或者污水预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略)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罚款 | |
逾期不改正,上一个月度用水量在100吨以下的 | M〈5000 | |||||
逾期不改正,上一个月度用水量在100吨以上200吨以下的 | 5000≦M〈1.2万 | |||||
逾期不改正,上一个月度用水量在200吨以上的 | 1.2万≦M≦2万 | |||||
50 | *G75000 | (温州)对个人在城镇桥梁安全保护区域范围内堆放、储存列入国家规定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 (略) 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人在城镇桥梁安全保护区域范围内堆放、储存列入国家规定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 (略)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堆放、储存0.5立方米以下的 | M〈2000 | |
堆放、储存0.5立方米以上1立方米以下的 | 2000≦M〈4000 | |||||
堆放、储存1立方米以上的 | 4000≦M≦5000 | |||||
51 | *G73000 | (温州)对擅自启闭城镇排水设施闸门或者从城镇排水设施内截流取水的行政处罚 | 《 (略) 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擅自启闭城镇排水设施闸门或者从城镇排水设施内截流取水的, (略) 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不予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情形有: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2. (略) 排水排污正常秩序; 3.其他严重情形。 |
逾期不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限期内改正,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 单位:10万≦M〈20万;个人:2万≦M〈6万 | |||||
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限期内改正,造成非常严重后果的 | 单位:20万≦M≦30万;个人:6万≦M≦10万 | |||||
三、城市绿化(5项) | ||||||
1 | * | (温州) (略) 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履行养护管理责任情况的行政处罚 | 《 (略) 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养护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养护管理责任的,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罚款 |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的 | 物业管理企业:1000≦M〈2000;其他责任单位:500≦M〈1000 | |||||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的 | 物业管理企业:2000≦M≦5000;其他责任单位:1000≦M≦5000 | |||||
2 | * | (温州) (略) 绿地的行政处罚 | 《 (略) 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 (略) 绿地的,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所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占用绿地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 | 每平方米500以上1000以下罚款 | |
占用绿地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 每平方米1000以上1500以下罚款 | |||||
占用绿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 | 每平方米1500以上2000以下(含)罚款 | |||||
3 | * | (温州)对不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 (略) 绿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略) 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不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 (略) 绿地的,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所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每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临时占用期满后未及时清理现场的,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不按批准占用绿地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 | 每日每平方米50以上100以下罚款 | |
不按批准占用绿地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 每日每平方米100以上150以下罚款 | |||||
不按批准占用绿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 | 每日每平方米150以上200以下(含)罚款 | |||||
占用绿地面积5平方米以下,期满后未及时清理现场的 | 1000≦M〈4000 | |||||
占用绿地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期满后未及时清理现场的 | 4000≦M〈7000 | |||||
占用绿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期满后未及时清理现场的 | 7000≦M≦1万 | |||||
4 | * | (温州)对擅自砍伐树木的行政处罚 | 《 (略) 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擅自砍伐树木3株以下的 | 树木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擅自砍伐树木3株以上7株以下的 | 树木价值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擅自砍伐树木7株以上的 | 树木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含)罚款 | |||||
5 | * | (温州) (略) 绿化及其设施的行政处罚 | 《 (略) 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略) 绿化及其设施的,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依树搭棚、架设天线,钉、拴树木,剥刮树皮,损害根系,涉及树木2株以下的 | 100≦M〈500 | |
依树搭棚、架设天线,钉、拴树木,剥刮树皮,损害根系,涉及树木2株以上4株以下的 | 500≦M〈1000 | |||||
依树搭棚、架设天线,钉、拴树木,剥刮树皮,损害根系,涉及树木4株以上的 | 1000≦M≦5000 | |||||
在绿地内挖坑取土、堆物、停车、放牧、动用明火、开垦种植、倾倒废弃物,占用面积2平方以下的 | 100≦M〈500 | |||||
在绿地内挖坑取土、堆物、停车、放牧、动用明火、开垦种植、倾倒废弃物,占用面积2平方以上10平方以下的 | 500≦M〈1000 | |||||
在绿地内挖坑取土、堆物、停车、放牧、动用明火、开垦种植、倾倒废弃物,占用面积10平方以上的 | 1000≦M≦5000 | |||||
以水泥、沥青等硬化树穴,向树穴倾倒热水、有害物质,损害树穴2个以下的 | 100≦M〈500 | |||||
以水泥、沥青等硬化树穴,向树穴倾倒热水、有害物质,损害树穴2个以上4个以下的 | 500≦M〈1000 | |||||
以水泥、沥青等硬化树穴,向树穴倾倒热水、有害物质,损害树穴4个以上的 | 1000≦M≦5000 | |||||
在公园绿地内洗涤占用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 | 100≦M〈500 | |||||
在公园绿地内洗涤占用面积2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 500≦M〈1000 | |||||
在公园绿地内洗涤占用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 | 1000≦M≦5000 | |||||
四、房地产业(9项) | ||||||
1 | * |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 | 1万≦M〈4万 | |
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 | 4万≦M〈7万 | |||||
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 | 7万≦M≦10万 | |||||
2 | * |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5平方米以下的 | 个人:1000≦M〈4000;单位:5万≦M〈10万 | |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 个人:4000≦M〈6000;单位:10万≦M〈13万 | |||||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10平方米以上的 | 个人:6000≦M≦1万;单位:13万≦M≦20万 | |||||
3 | * |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利用的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 | 个人:1000≦M〈4000;单位:5万≦M〈10万 | |
擅自利用的面积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 | 个人:4000≦M〈6000;单位:10万≦M〈13万 | |||||
擅自利用的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 | 个人:6000≦M≦1万;单位:13万≦M≦20万 | |||||
4 | *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改变的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 | 个人:1000≦M〈4000;单位:5万≦M〈10万 | |
擅自改变的面积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 | 个人:4000≦M〈6000;单位:10万≦M〈13万 | |||||
擅自改变的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 | 个人:6000≦M≦1万;单位:13万≦M≦20万 | |||||
5 | * | (温州)对业主组织及其成员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 | 《 (略)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业主组织及其成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反其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 | 5000≦M≦2万 | |
逾期不改正,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的 | 2万≦M≦3.5万 | |||||
逾期不改正,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的 | 3.5万≦M≦5万 | |||||
6 | * | (温州)对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违反规定调整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行政处罚 | 《 (略)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调整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未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经过表决程序,但投票人或同意人数不符合要求就调整收费标准的 | 5万≦M≦15万 | |
未履行表决程序自行调整收费标准的,但未开始按照新标准收费的 | 15万≦M≦20万 | |||||
未履行表决程序自行调整收费标准的,并开始按照新标准收费的 | 20万≦M≦25万 | |||||
7 | * | (温州)对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不提供物业服务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 (略)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不提供相关资料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逾期全部提交的 | 1万≦M≦4万 | |
逾期提交的材料不齐的 | 4万≦M≦7万 | |||||
拒不提供材料的 | 7万≦M≦10万 | |||||
8 | * | (温州)对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要求公布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 《 (略)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公布相关信息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逾期全部改正的 | 1万≦M≦1.5万 | |
逾期部分改正的 | 1.5万≦M≦2.5万 | |||||
拒不改正的 | 2.5万≦M≦3万 | |||||
9 | * | (温州)对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破坏住宅承重结构的行政处罚 | 《 (略) 危险住宅处置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破坏住宅承重结构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经鉴定房屋安全等级为A、B级,不影响或不显著影响房屋承载能力的 | 5万≦M≦6万 | |
经鉴定房屋安全等级为A、B级,不影响或不显著影响房屋承载能力的 | 6万≦M≦8万 | |||||
经鉴定房屋安全等级为D级,影响整体房屋承载能力的 | 8万≦M≦10万 | |||||
五、城镇规划(10项) | ||||||
1 | *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个人擅自建设200平方米以下的;或单位擅自建设2000平方米以下的 | 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至7%以下的罚款 | |
个人擅自建设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或单位擅自建设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 | 建设工程造价7%以上9%以下的罚款 | |||||
个人擅自建设500平方米以上的;或单位擅自建设5000平方米以上的 | 建设工程造价9%以上10%以下(含)的罚款 | |||||
2 | * | 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超出许可面积(高度)与许可面积(高度)比值在10%以下的 | 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至7%以下的罚款 | 违法建设同时存在超面积、超高度的,按较大计算结果处罚。 |
超出许可面积(高度)与许可面积(高度)比值在10%以上15%以下的 | 建设工程造价7%以上9%以下的罚款 | |||||
超出许可面积(高度)与许可面积(高度)比值在15%以上的 | 建设工程造价9%以上10%以下(含)的罚款 | |||||
3 | *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 临时建设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 | 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下的罚款 | |
临时建设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 | 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上0.6倍以下的罚款 | |||||
临时建设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 | 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6倍以上1倍以下(含)的罚款 | |||||
4 | *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二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 临时建设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 | 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下的罚款 | |
临时建设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小于200平方米的 | 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上0.6倍以下的罚款 | |||||
临时建设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 | 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6倍以上1倍以下(含)的罚款 | |||||
5 | * |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三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临时建设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 | 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下的罚款 | |
临时建设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小于200平方米的 | 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上0.6倍以下的罚款 | |||||
临时建设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 | 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6倍以上1倍以下(含)的罚款 | |||||
6 | * | 对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行政处罚 | 《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改变用途的房屋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 | 个人:2000≦M〈5000;单位:1万≦M〈3万 | |
改变用途的房屋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 | 个人:5000≦M〈1.3万;单位:3万≦M〈7万 | |||||
改变用途的房屋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 | 个人:1.3万≦M≦2万;单位:7万≦M≦10万 | |||||
7 | *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行政处罚 | 《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改变用途的临时建设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 | 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下的罚款 | |
改变用途的临时建设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 | 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上0.6倍以下的罚款 | |||||
改变用途的临时建设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 | 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6倍以上1倍以下(含)的罚款 | |||||
8 | *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行政处罚 | 《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罚款 | |
个人建设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或单位建设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 | 2万≦M〈5万 | |||||
个人建设面积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或单位建设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 | 5万≦M〈12万 | |||||
个人建设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或单位建设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 | 12万≦M≦20万 | |||||
9 | * | 对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违规为单位或者个人就违法建筑办理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的行政处罚 | 《 (略) 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二十七条: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为单位或者个人就违法建筑办理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 | 1万≦M〈2.5万 | |
违法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 | 2.5万≦M〈4万 | |||||
违法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 | 4万≦M≦5万 | |||||
10 | * | 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违规承揽明知是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 《 (略) 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承揽明知是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作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 | 1万≦M〈2.5万 | |
违法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 | 2.5万≦M〈4万 | |||||
违法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 | 4万≦M≦5万 | |||||
六、无照经营(1项) | ||||||
1 | * | 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经营占地面积5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经营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 | M〈2000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经营占地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经营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 | 2000≦M〈5000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经营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经营占地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 | 5000≦M≦1万 | |||||
七、生态环境(10项) | ||||||
1 | * |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排放、倾倒2立方米以下的 | 2万≦M〈5万 | |
排放、倾倒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的 | 5万≦M〈10万 | |||||
排放、倾倒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 | 10万≦M〈15万 | |||||
排放、倾倒10立方米以上的 | 15万≦M≦20万 | |||||
2 | * |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5立方米以下的 | 所需处置费用1倍以上1.8倍以下的罚款 | 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 | 所需处置费用1.8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 |||||
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10立方米以上的 | 所需处置费用2.5倍以上3倍以下(含)的罚款 | |||||
3 | * | 对将秸秆、食用菌菌糠和菌渣、废农膜随意倾倒或弃留的行政处罚 | 《 (略) 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将秸秆、食用菌菌糠和菌渣、废农膜随意倾倒或者弃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清除,可以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代为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罚款 | |
随意倾倒或弃留1立方米以下,逾期不改正的 | 个人:50≦M〈200;单位:1000≦M〈4000 | |||||
随意倾倒或弃留1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逾期不改正的 | 个人:200≦M〈400;单位:4000≦M〈7000 | |||||
随意倾倒或弃留3立方米以上,逾期不改正的 | 个人:400≦M≦500;单位:7000≦M≦1万 | |||||
4 | * | 对违法在人口集中和其他需特殊保护区域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焚烧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 | 个人:500≦M〈1000;单位:1万≦M〈4万 | |
焚烧面积2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的 | 个人:1000≦M〈1500;单位:4万≦M〈7万 | |||||
焚烧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 | 个人:1500≦M≦2000;单位:7万≦M≦10万 | |||||
5 | * | 对违法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焚烧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 | 500≦M〈1000 | |
焚烧面积2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的 | 1000≦M〈1500 | |||||
焚烧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 | 1500≦M≦2000 | |||||
6 | * | 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或店内炉灶3眼以下的 | 5000≦M〈1万 | 煲仔炉按比例每4眼折算为1眼炉灶,烧烤炉等非常规燃气燃烧器具,可发热面积每1.1平方米折算一个灶头 |
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或店内炉灶3眼以上6眼以下的 | 1万≦M〈3万 | |||||
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或店内炉灶6眼以上的 | 3万≦M≦5万 | |||||
7 | *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改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罚款 | 煲仔炉按比例每4眼折算为1眼炉灶,烧烤炉等非常规燃气燃烧器具,可发热面积每1.1平方米折算一个灶头 |
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或店内炉灶3眼以下,逾期不改正的 | 1万≦M〈2万 | |||||
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或店内炉灶3眼以上6眼以下的,逾期不改正的 | 2万≦M〈5万 | |||||
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或店内炉灶6眼以上,逾期不改正的 | 5万≦M≦10万 | |||||
8 | * |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经营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 | 500≦M〈5000 | |
经营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 5000≦M〈1万 | |||||
经营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 | 1万≦M≦2万 | |||||
9 | * | 对文化娱乐场所等商业经营活动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 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 限期内改正,6时至22时超过规定标准10分贝以下,或者22时至次日6时超过规定标准5分贝以下的 | 5000≦M〈2万 | |
限期内改正,6时至22时超过规定标准10分贝以上,或者22时至次日6时超过规定标准5分贝以上的 | 2万≦M〈5万 | |||||
拒不改正,6时至22时超过规定标准10分贝以下,或者22时至次日6时超过规定标准5分贝以下的 | 5万≦M〈10万 | |||||
拒不改正,6时至22时超过规定标准10分贝以上15分贝以下,或者22时至次日6时超过规定标准5分贝以上10分贝以下的 | 10万≦M〈15万 | |||||
拒不改正,6时至22时超过规定标准15分贝以上,或者22时至次日6时超过规定标准10分贝以上的 | 15万≦M≦20万 | |||||
10 | * | (略) 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 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 零时前超过规定标准20分贝以下,或者零时后超过规定标准15分贝以下的 | 1万≦M〈4万 | |
零时前超过规定标准20分贝以上25分贝以下,或者零时后超过规定标准15分贝以上20分贝以下的 | 4万≦M〈7万 | |||||
零时前超过规定标准25分贝以上,或者零时后超过规定标准20分贝以上的 | 7万≦M≦10万 | |||||
八、农村环境卫生(1项) | ||||||
1 | * | (略)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或者废旧物品的行政处罚 | 《 (略) 综合治水工作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或者废旧物品的,由负责农村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加工作坊、餐饮服务、废旧物品收集等经营者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随意倾倒或者堆放0.5立方米以下的 | 个人:M〈100;单位:200≦M〈500 | |
随意倾倒或者堆放0.5立方米以上1立方米以下的 | 个人:100≦M〈200;单位:500≦M〈1000 | |||||
随意倾倒或者堆放1立方米以上的 | 个人:M=200;单位:1000≦M≦2000 | |||||
九、公安交通(1项) | ||||||
1 | *E80000 | (温州)对人行道免费停车泊位持续停放车辆超过三十日的行政处罚 | 《 (略)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下列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项规定,在人行道免费停车泊位持续停放车辆超过三十日的,责令驶离,拒不驶离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将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 | 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罚款 | |
拒不改正的 | 20≦M≦200 | |||||
十、养犬管理(7项) | ||||||
1 | *E74000 | (温州)对限养区内养犬单位未配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安排专人饲养管理犬只的行政处罚 | 《 (略) 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限养区内养犬单位未配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安排专人饲养管理犬只的, (略) 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 5000≦M〈1万 |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逾期不改正,或者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 1万≦M〈1.5万 | |||||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逾期不改正的 | 1.5万≦M≦2万 | |||||
2 | *E75000 | (温州)对在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行政处罚 | 《 (略) 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 (略) 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 饲养1只犬只,限期内改正的 | 200≦M〈500 | |
饲养1只犬只,逾期不改正,或者饲养2只以上犬只,限期内改正的 | 500≦M〈1500 | |||||
饲养2只以上犬只,逾期不改正的 | 1500≦M≦2000 | |||||
3 | *E76000 | (温州)对遗弃、虐待或者虐杀犬只的行政处罚 | 《 (略) 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遗弃、虐待或者虐杀犬只的, (略) 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 遗弃、虐待或者虐杀1只犬只的 | 500≦M〈2000 | |
遗弃、虐待或者虐杀2只犬只,或者遗弃、虐待或者虐杀1只犬只情节特别恶劣的 | 2000≦M〈4000 | |||||
遗弃、虐待或者虐杀3只以上犬只,或者遗弃、虐待或者虐杀2只犬只情节特别恶劣的 | 4000≦M≦5000 | |||||
4 | *E77000 | (温州)对由无民事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携犬、未在犬只颈部佩戴犬牌、与行人争道抢行的行政处罚 | 《 (略) 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一)由无民事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携犬的;(二)未在犬只颈部佩戴犬牌的;(三)与行人争道抢行的。 | 立即改正的 | 不予罚款 | |
拒不改正的 | 20≦M≦50 | |||||
4 | *E78000 | (温州)对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行政处罚 | 《 (略) 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 (略) 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携带1只犬只进入禁入区域,限期内改正的 | 500≦M〈1000 | |
携带1只犬只进入禁入区域,拒不改正的,或者携带2只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限期内改正的 | 1000≦M〈1500 | |||||
携带2只犬只进入禁入区域,拒不改正的,或者携带3只以上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 | 1500≦M≦2000 | |||||
5 | *E81000 | (温州)对上学期间在中小学及幼儿园周边道路携犬逗留的行政处罚 | 《 (略) 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上学放学期间在中小学及幼儿园周边道路携犬逗留的, (略) 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携带1只犬只,立即改正,未造成惊吓中小学生及幼童的情形的 | 不予罚款 | |
携带1只犬只,拒不改正,未造成惊吓中小学生及幼童的情形,或者携带多只犬只,立即改正的 | 500≦M〈1000 | |||||
携带多只犬只,拒不改正,或者造成惊吓中小学生及幼童的情形的 | 1000≦M≦2000 | |||||
6 | *E79000 | (温州)对携带限养区外饲养的烈性犬或者大型犬进入限养区内的行政处罚 | 《 (略) 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规定,携带限养区外饲养的烈性犬或者大型犬进入限养区内的, (略) 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携带1只烈性犬或者大型犬进入限养区内的 | 2000≦M〈3000 | |
携带2只烈性犬或者大型犬进入限养区内的 | 3000≦M〈4000 | |||||
携带3只以上烈性犬或者大型犬进入限养区内的 | 4000≦M≦5000 | |||||
7 | *B11000 | (温州)对未清理犬只粪便的行政处罚 | 《 (略)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下列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清理犬只粪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立即改正的 | 不予罚款 | |
拒不改正的 | 20≦M≦50 | |||||
十一、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3项) | ||||||
1 | *A57000 | (温州)对人行道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影 (略) 容市貌的行政处罚 | 《 (略)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下列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人行道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影 (略) 容市貌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立即改正的 | 不予罚款 | |
拒不改正的 | 5≦M≦50 | |||||
2 | *A58000 | (温州)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未及时整理随意停放的车辆的行政处罚 | 《 (略)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下列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未及时整理随意停放的车辆,影 (略) 容市貌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立即改正的 | 不予罚款 | |
拒不改正,停放10辆以下的 | 5000≦M〈7000 | |||||
拒不改正,停放10辆以上20辆以下的 | 7000≦M〈8500 | |||||
拒不改正,停放20辆以上的 | 8500≦M≦1万 | |||||
3 | *E72000 | (温州)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未依法进行备案登记的或者未及时提供变更信息的行政处罚 | 《 (略)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下列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略) 行政区域经营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未依法进行备案登记的或者未及时提供变更信息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罚款 | |
拒不改正,涉及车辆500辆以下的 | 5000≦M〈2万 | |||||
拒不改正,涉及车辆500辆以上3000辆以下的 | 2万≦M〈4万 | |||||
拒不改正,涉及车辆3000辆以上的 | 4万≦M≦5万 |
浙江
浙江
浙江
浙江
浙江
浙江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