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检弘润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医疗产品研发及工艺用水检测实验室项目拟审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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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检弘润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医疗产品研发及工艺用水检测实验室项目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顺义区金 (略) 2号楼4层401-406、416-419室(天竺综合保税区)
公示时间:2023-09-19
受理时间:2023-09-06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本项目在检测过程中所用的试剂会产生少量挥发性无机废气(主要包括氯化氢、硫酸雾),项目检测过程产生废气工序均在通风橱内进行;项目在研发过程中使用热熔胶过程、拖油稳定性测试过程、热缩管热缩过程、酒精擦拭过程、PETG盒包装热合过程均会产生少量有机废气(以非*烷总烃计),通过集气罩收集;项目研发过程焊接工序会产生锡及其化合物、有机废气(以非*烷总烃计),通过集气罩收集;废气收集后,经1套UV光氧设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由1根32m高排气筒(DA001,内径0.3m)有组织排放。2、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制备纯化水产生的浓水、器具容器其余清洗废水、物料及产品清洗废水,一同排入园区化粪池预处理,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首都机场东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3、本项目噪声源为实验设备、空调机组及风机,选用低噪声设备、墙体隔声、设置隔声罩、减震垫措施后,噪声达标排放。4、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废包装物(外包装物)、废弃标签收集后外售至废品回收站;废器材(废口罩、废手套、废试剂瓶、滴管等)、废液(检测废液、器具容器前两次清洗废液)、废培养皿、废滤膜使用高压灭菌锅灭菌后与灭菌废水、废气治理设备产生的废活性炭、废UV灯管以及制水设备产生的废树脂、废活性炭、废反渗透膜均暂存于危废间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清运、安全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外网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
联系人:王辉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中农康大 (略)
审批部门:顺义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顺义区复 (略)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中检弘润(北京) (略)

建设地点: (略) 顺义区金 (略) 2号楼4层401-406、416-419室(天竺综合保税区)
公示时间:2023-09-19
受理时间:2023-09-06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本项目在检测过程中所用的试剂会产生少量挥发性无机废气(主要包括氯化氢、硫酸雾),项目检测过程产生废气工序均在通风橱内进行;项目在研发过程中使用热熔胶过程、拖油稳定性测试过程、热缩管热缩过程、酒精擦拭过程、PETG盒包装热合过程均会产生少量有机废气(以非*烷总烃计),通过集气罩收集;项目研发过程焊接工序会产生锡及其化合物、有机废气(以非*烷总烃计),通过集气罩收集;废气收集后,经1套UV光氧设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由1根32m高排气筒(DA001,内径0.3m)有组织排放。2、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制备纯化水产生的浓水、器具容器其余清洗废水、物料及产品清洗废水,一同排入园区化粪池预处理,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首都机场东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3、本项目噪声源为实验设备、空调机组及风机,选用低噪声设备、墙体隔声、设置隔声罩、减震垫措施后,噪声达标排放。4、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废包装物(外包装物)、废弃标签收集后外售至废品回收站;废器材(废口罩、废手套、废试剂瓶、滴管等)、废液(检测废液、器具容器前两次清洗废液)、废培养皿、废滤膜使用高压灭菌锅灭菌后与灭菌废水、废气治理设备产生的废活性炭、废UV灯管以及制水设备产生的废树脂、废活性炭、废反渗透膜均暂存于危废间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清运、安全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外网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
联系人:王辉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中农康大 (略)
审批部门:顺义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顺义区复 (略)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中检弘润(北京)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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