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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患于未“燃”, (略) 场监督管理局紧盯燃气具及相关产品质量、非法充装、检验检测等重点领域,结合“铁拳”行动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略) 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以及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3年8月16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 (略) 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当事人瓶装气体充装管理系统中随机抽取7只自有产权气瓶,发现其中3只气瓶在气瓶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有充装行为,6只气瓶当事人无法提供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证明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气瓶的证明。 (略) 发现554只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当事人对台账内所登记气瓶有充装行为,但无法提供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证明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气瓶的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元。

案例二 平罗县 (略) 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制度及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案

2023年8月10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罗县的 (略) 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空瓶区摆放23只50kg“气液双相”液化气瓶液相阀加装转换接头改变瓶阀出口口径。经查询当事人气瓶追溯管理系统,发现其长期充装23只液相阀加装转换接头气瓶(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气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0000元。

案例三 (略) 未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3年8月4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惠农区红果子镇 (略) 进行监督检查,通过查询气瓶追溯管理系统,发现当事人气瓶充装信息平台中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24日压缩气体充装记录共有4条,当事人不能提供所有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充装电子记录和纸质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40000元。

案例四 宁夏某 (略) 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3年6月7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某 (略) 进行检查,查阅2022年检测报告档案,发现该公司全年建筑外门窗保温性能检测报告共计37份,但在检测仪器建筑外窗智能保温性能试验机XHJK-SB-138工作站软件记录中只有9份检测记录,该公司未能提供其余28份2022年建筑外门窗保温性能检测原始记录,其行为系未经检验检测即出具报告。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000元。

案例五 宁夏某建设工程 (略) 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3年6月6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某工程 (略) 进行检查,发现编号XX-2022-GC-00009管材检验报告数据存疑;查阅编号为XX-2022-MCBW-00002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试验检测报告未见原始记录。经查,上述2份报告中的数据系伪造、变造原始数据。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000元。

案例六 平罗县某厨具经销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燃气灶具案

2023年7月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平罗县某厨具经销店销售的燃气灶具进行抽检,经宁夏计量质量检 (略) 检验,所抽检的嵌入式家用燃气灶(以下简称家用燃气灶)检验结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家用燃气灶2台、没收违法所得120元、并处以罚款3450元,合计3570元。

案例七 惠农区某电子产品经销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子烟案

2023年3月14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惠农区分局执法人员与惠农区烟草部门对惠农区某电子产品经销部进行联合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店内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果味电子烟(奶茶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电子烟43盒,没收违法所得675元、并处以罚款6997.5元,合计7672.5元。

案例八 平罗县某五金电器经销部销售伪造厂名的电线电缆案

2023年7月13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平罗县某五金电器经销部进行监督检查,在该经销部货架底部发现10种规格型号共27卷电线电缆,外包装标注的厂名均为北京冀明达线缆,未标注厂址信息,执法人员现场无法查询到此厂名信息,且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生产厂家北京冀明达线缆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略) 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无“北京冀明达线缆”的企业信息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上述违法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64元,并处以罚款4055.8元罚没款,合计4119.8元。

案例九 大武口区某电动车行经销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案

2023年6月12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联合宁夏计量质量检 (略) 对大武口区某电动车行经销的电动车(品牌:赛鸽;型号:TDT955Z;制造日期:2022年11月)进行检验,经检验,该品牌电动车为不合格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400元。

案例十 (略) 大武口区某店销售伪造厂名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阀案

2023年7月3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依法对大武口区某店销售的燃气相关产品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4个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阀(型号:JYT-0.6-1.2,品牌:厨诚,生产日期:2023年4月)外包装标注的生产厂家为 (略) ,执法人员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后,未发现 (略) 的注册登记信息。联系上述调压阀生产厂家当地监管部门协助调查,也未查询到 (略) 注册登记信息,当事人销售的调压器外包装上标注的厂名为伪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83元。

编辑:冯晨曦

编审:郭荣 许安平

为防患于未“燃”, (略) 场监督管理局紧盯燃气具及相关产品质量、非法充装、检验检测等重点领域,结合“铁拳”行动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略) 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以及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3年8月16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 (略) 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当事人瓶装气体充装管理系统中随机抽取7只自有产权气瓶,发现其中3只气瓶在气瓶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有充装行为,6只气瓶当事人无法提供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证明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气瓶的证明。 (略) 发现554只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当事人对台账内所登记气瓶有充装行为,但无法提供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证明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气瓶的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元。

案例二 平罗县 (略) 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制度及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案

2023年8月10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罗县的 (略) 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空瓶区摆放23只50kg“气液双相”液化气瓶液相阀加装转换接头改变瓶阀出口口径。经查询当事人气瓶追溯管理系统,发现其长期充装23只液相阀加装转换接头气瓶(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气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0000元。

案例三 (略) 未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3年8月4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惠农区红果子镇 (略) 进行监督检查,通过查询气瓶追溯管理系统,发现当事人气瓶充装信息平台中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24日压缩气体充装记录共有4条,当事人不能提供所有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充装电子记录和纸质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40000元。

案例四 宁夏某 (略) 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3年6月7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某 (略) 进行检查,查阅2022年检测报告档案,发现该公司全年建筑外门窗保温性能检测报告共计37份,但在检测仪器建筑外窗智能保温性能试验机XHJK-SB-138工作站软件记录中只有9份检测记录,该公司未能提供其余28份2022年建筑外门窗保温性能检测原始记录,其行为系未经检验检测即出具报告。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000元。

案例五 宁夏某建设工程 (略) 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3年6月6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某工程 (略) 进行检查,发现编号XX-2022-GC-00009管材检验报告数据存疑;查阅编号为XX-2022-MCBW-00002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试验检测报告未见原始记录。经查,上述2份报告中的数据系伪造、变造原始数据。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000元。

案例六 平罗县某厨具经销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燃气灶具案

2023年7月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平罗县某厨具经销店销售的燃气灶具进行抽检,经宁夏计量质量检 (略) 检验,所抽检的嵌入式家用燃气灶(以下简称家用燃气灶)检验结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家用燃气灶2台、没收违法所得120元、并处以罚款3450元,合计3570元。

案例七 惠农区某电子产品经销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子烟案

2023年3月14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惠农区分局执法人员与惠农区烟草部门对惠农区某电子产品经销部进行联合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店内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果味电子烟(奶茶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电子烟43盒,没收违法所得675元、并处以罚款6997.5元,合计7672.5元。

案例八 平罗县某五金电器经销部销售伪造厂名的电线电缆案

2023年7月13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平罗县某五金电器经销部进行监督检查,在该经销部货架底部发现10种规格型号共27卷电线电缆,外包装标注的厂名均为北京冀明达线缆,未标注厂址信息,执法人员现场无法查询到此厂名信息,且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生产厂家北京冀明达线缆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略) 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无“北京冀明达线缆”的企业信息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上述违法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64元,并处以罚款4055.8元罚没款,合计4119.8元。

案例九 大武口区某电动车行经销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案

2023年6月12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联合宁夏计量质量检 (略) 对大武口区某电动车行经销的电动车(品牌:赛鸽;型号:TDT955Z;制造日期:2022年11月)进行检验,经检验,该品牌电动车为不合格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400元。

案例十 (略) 大武口区某店销售伪造厂名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阀案

2023年7月3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依法对大武口区某店销售的燃气相关产品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4个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阀(型号:JYT-0.6-1.2,品牌:厨诚,生产日期:2023年4月)外包装标注的生产厂家为 (略) ,执法人员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后,未发现 (略) 的注册登记信息。联系上述调压阀生产厂家当地监管部门协助调查,也未查询到 (略) 注册登记信息,当事人销售的调压器外包装上标注的厂名为伪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83元。

编辑:冯晨曦

编审:郭荣 许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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