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罗县灵沙乡灵沙村高质量美丽宜居村庄建设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平罗县灵沙乡灵沙村高质量美丽宜居村庄建设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平罗县灵沙乡灵沙村高质量美丽宜居村庄建设项目”地块(以下称“项目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06°44′27.73″,北纬38°59′29.35″,位于宁夏回族自 (略) 平罗县灵沙乡。新居路以东、平黄公路以西、惠灵公路以南、 (略) 场以北,占地面积*.43m2(合317.0亩)。

根据《关于指导做好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用地审批权承接办理工作的通知》(宁自然资发〔2023〕 23号)规定:“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作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批事项,由县(区)级人民政 (略) 人民政府批准,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审查工作”。本次项目地块分两部分审批,用地规划为农村村民住宅用 (略) 人民政府进行审批,其他公共配套设施用地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进行审批。

2023年7月1 (略) 人民政府通过《关于平罗县2023年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及配套建设用地的批复》(石政土批字〔2023〕44号),同意将灵沙乡灵沙村集体所有农用地9.4147公顷(耕地8.8581公顷(水田3.5812公顷)、其他农用地0.5566公顷)转用为集体建设用地,其中: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面积8.4017公顷,配套建设用地面积1.0130公顷;作为平罗县2023年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及配套建设用地。其他公共配套设施用地(*.43m2)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进行审批,目前正在办理审批流程。

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规定,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宁夏 (略) 受平罗县灵沙乡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了平罗县灵沙乡灵沙村高质量美丽宜居村庄建设项目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我公司接到委托后,立即组建技术团队,对项目地块进行了现场勘查,并走访当地居民、周边单位等,进行地块周边居民访谈,分析收集地块相关资料,对地块历史发展状况及对本地块使用和储存情况、产污环节、污染物排放及处理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识别和判断地块土壤污染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等国家标准规范中的相关规定,于 2023 年7月编制了《平罗县灵沙乡灵沙村高质量美丽宜居村庄建设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主要工作结论包括:

⑴调查中项目地块历史一直为农用地(耕地和其他农用地)和农村道路,项目地块内未存在过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经营活动,及未用于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项目地块内未发现工业污染痕迹。

⑵相邻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农用地、农村宅基地、商服用地、农村道路。东侧相邻地块有中国石油 (略) 灵沙站,该加油站成立于2004年12月,加油站内地面进行了硬化,油罐采用SF双层防渗漏油罐,罐区采取了相应的防渗措施,经营期间未发生过油品泄漏等环境事故。通过加油站历史监测数据可知,该加油站地下水检测结果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类标准限值,且加油站位于项目地块地下水下游方向,不会对项目地块产生污染。北侧相邻地块商服用地中有平罗县灵沙乡老农小磨面粉厂、平罗县军瑞农副产品流通专业合作社等农产品商户,均为农产品加工,不涉及工业企业,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不会对项目地块产生污染。

⑶项目地块1km范围内有宁夏平罗县 (略) 、原 (略) 、及度添香(宁夏) (略) 、和润工贸、平罗县灵沙村污水处理站及灵沙垃圾中转站。其中宁夏平罗县 (略) 、原 (略) 、及度添香(宁夏) (略) 均为农产品及食品加工企业,和润工贸为编织袋加工企业,均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项目地块产生污染。灵沙垃圾中转站位于项目地块西北侧约210米处平罗县灵沙乡污水处理站内,用于中转周边生活垃圾,不涉及生活垃圾利用、处置活动,且中转站地面进行了硬化,设置专人及时将生活垃圾转运,不会对项目地块产生污染。平罗县灵沙乡污水处理站紧邻灵沙垃圾中转站,处理能力为360m3/d,采用AO工艺,接收处理生活污水。通过污水处理站历史监测数据可知,污水处理站排放废水均能满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700-2020)。废水处理达标后排入西侧五三支沟,五三支沟流向为自南向北,污水处理站排放口位于项目地块水流下游,污水处理站不会通过地表径流对项目地块造成污染。污水处理站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运营维护,履行了相关环保手续及环保措施,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故平罗县灵沙乡污水处理站对项目地块产生污染的可能性较小。

⑷项目地块未发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中的危险 废物、未发现排污管线、沟渠、未发现各类槽罐、不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情况,未发现土壤和地下水异常情况,未发现填埋固体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现场未发现管道、沟渠或渗坑,没有污染痕迹,未闻到刺鼻气味。基于项目地块第一阶段场地环境初步调查结果,项目地块不存在污染的可能性。项目地块周边相邻区域未对项目地块环境质量造成影响,项目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第一阶段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环境调查工作,可以按照规划的住宅用地利用。

附件1: 6365b041b08b68dfe639c99836f58c3.jpg 325.0 KB , 下载次数0
附件2: abe95f3b5c785aed1e29c475d83be47.jpg 332.7 KB , 下载次数0
附件3: fd525c003eb0bc44e6aaf*a.jpg 117.9 KB , 下载次数0
,平罗县

“平罗县灵沙乡灵沙村高质量美丽宜居村庄建设项目”地块(以下称“项目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06°44′27.73″,北纬38°59′29.35″,位于宁夏回族自 (略) 平罗县灵沙乡。新居路以东、平黄公路以西、惠灵公路以南、 (略) 场以北,占地面积*.43m2(合317.0亩)。

根据《关于指导做好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用地审批权承接办理工作的通知》(宁自然资发〔2023〕 23号)规定:“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作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批事项,由县(区)级人民政 (略) 人民政府批准,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审查工作”。本次项目地块分两部分审批,用地规划为农村村民住宅用 (略) 人民政府进行审批,其他公共配套设施用地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进行审批。

2023年7月1 (略) 人民政府通过《关于平罗县2023年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及配套建设用地的批复》(石政土批字〔2023〕44号),同意将灵沙乡灵沙村集体所有农用地9.4147公顷(耕地8.8581公顷(水田3.5812公顷)、其他农用地0.5566公顷)转用为集体建设用地,其中: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面积8.4017公顷,配套建设用地面积1.0130公顷;作为平罗县2023年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及配套建设用地。其他公共配套设施用地(*.43m2)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进行审批,目前正在办理审批流程。

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规定,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宁夏 (略) 受平罗县灵沙乡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了平罗县灵沙乡灵沙村高质量美丽宜居村庄建设项目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我公司接到委托后,立即组建技术团队,对项目地块进行了现场勘查,并走访当地居民、周边单位等,进行地块周边居民访谈,分析收集地块相关资料,对地块历史发展状况及对本地块使用和储存情况、产污环节、污染物排放及处理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识别和判断地块土壤污染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等国家标准规范中的相关规定,于 2023 年7月编制了《平罗县灵沙乡灵沙村高质量美丽宜居村庄建设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主要工作结论包括:

⑴调查中项目地块历史一直为农用地(耕地和其他农用地)和农村道路,项目地块内未存在过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经营活动,及未用于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项目地块内未发现工业污染痕迹。

⑵相邻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农用地、农村宅基地、商服用地、农村道路。东侧相邻地块有中国石油 (略) 灵沙站,该加油站成立于2004年12月,加油站内地面进行了硬化,油罐采用SF双层防渗漏油罐,罐区采取了相应的防渗措施,经营期间未发生过油品泄漏等环境事故。通过加油站历史监测数据可知,该加油站地下水检测结果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类标准限值,且加油站位于项目地块地下水下游方向,不会对项目地块产生污染。北侧相邻地块商服用地中有平罗县灵沙乡老农小磨面粉厂、平罗县军瑞农副产品流通专业合作社等农产品商户,均为农产品加工,不涉及工业企业,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不会对项目地块产生污染。

⑶项目地块1km范围内有宁夏平罗县 (略) 、原 (略) 、及度添香(宁夏) (略) 、和润工贸、平罗县灵沙村污水处理站及灵沙垃圾中转站。其中宁夏平罗县 (略) 、原 (略) 、及度添香(宁夏) (略) 均为农产品及食品加工企业,和润工贸为编织袋加工企业,均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项目地块产生污染。灵沙垃圾中转站位于项目地块西北侧约210米处平罗县灵沙乡污水处理站内,用于中转周边生活垃圾,不涉及生活垃圾利用、处置活动,且中转站地面进行了硬化,设置专人及时将生活垃圾转运,不会对项目地块产生污染。平罗县灵沙乡污水处理站紧邻灵沙垃圾中转站,处理能力为360m3/d,采用AO工艺,接收处理生活污水。通过污水处理站历史监测数据可知,污水处理站排放废水均能满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700-2020)。废水处理达标后排入西侧五三支沟,五三支沟流向为自南向北,污水处理站排放口位于项目地块水流下游,污水处理站不会通过地表径流对项目地块造成污染。污水处理站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运营维护,履行了相关环保手续及环保措施,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故平罗县灵沙乡污水处理站对项目地块产生污染的可能性较小。

⑷项目地块未发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中的危险 废物、未发现排污管线、沟渠、未发现各类槽罐、不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情况,未发现土壤和地下水异常情况,未发现填埋固体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现场未发现管道、沟渠或渗坑,没有污染痕迹,未闻到刺鼻气味。基于项目地块第一阶段场地环境初步调查结果,项目地块不存在污染的可能性。项目地块周边相邻区域未对项目地块环境质量造成影响,项目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第一阶段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环境调查工作,可以按照规划的住宅用地利用。

附件1: 6365b041b08b68dfe639c99836f58c3.jpg 325.0 KB , 下载次数0
附件2: abe95f3b5c785aed1e29c475d83be47.jpg 332.7 KB , 下载次数0
附件3: fd525c003eb0bc44e6aaf*a.jpg 117.9 KB , 下载次数0
,平罗县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