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3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拟审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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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3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拟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山东君昊 (略) 新建600吨/年聚酰亚胺(PI)、600吨/年工业级聚醚醚酮(PEEK)树脂、300吨/年医用植入级聚醚醚酮(PEEK)树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9月13日-2023年9月19日(五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37-* 0537-*

通讯地址:*@*ttp://**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新建600吨/年聚酰亚胺(PI)、600吨/年工业级聚醚醚酮(PEEK)树脂、

300吨/年医用植入级聚醚醚酮(PEEK)树脂项目

山东君昊 (略)

济宁新材料产业园区

山东 (略)

一、项目为改建技改改扩建项目,位于济宁新材料产业园区(范围包括济宁化工产业园)山东君昊 (略) 济宁化工产业园区济宁亚 (略) 内,主要建设一座精制车间,内设6条工业级聚醚醚酮的精制生产线;建设一座PI车间,内设2条PI-1模塑粉/PI-1挤塑粉生产线、2条PI 2~5模塑粉生产线及2条二胺单体生产线;新建一座医用植入级聚醚醚酮车间,内设1条医用植入级聚醚醚酮生产线;依托现有聚合车间新增2条工业级聚醚醚酮生产线;依托现有精制车间新增2条*酮和二苯砜回收生产线。配套建设制氮站、软水制备系统、循环水系统、部分罐区及环保工程等;其余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储运工程、环保工程等均依托现有及在建项目。

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营中须重点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和如下要求:

1、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对工艺废气的处理措施,以减轻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①有组织废气

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为工艺废气、危废暂存库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储罐区废气等工艺废气(有机废气、含三*胺的废气、含氯废气、加氢废气、投料包装废气)、危废暂存库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储罐区废气等。

现有聚合车间新增废气:碳酸钠预处理粉尘、磁选粉尘、包装粉尘经现有的一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现有23m高的DA001排气筒排放。工业级聚醚醚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聚合废气经新增的2#换热装置处理后,与投料、置换、干燥废气一并经新增的4#布袋除尘器+5#活性炭吸附-解吸(冷凝)处理;压片、粉碎废气经现有3#布袋除尘器+5#活性炭吸附-解吸(冷凝)处理;上述处理后的废气一并通过现有23m高的DA002排气筒排放。现有精制车间新增的*酮、二苯砜回收废气与新建精制车间的工业级聚醚醚酮产品“精制废气”及二胺单体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置换废气、脱水废气、离心废气、脱溶不凝气、纯化废气、中和废气、挥发废气、蒸馏不凝气、干燥废气、粉碎废气,新增医用植入级聚醚醚酮车间的闪蒸不凝气、淋洗废气、水洗废气、干燥废气,新增聚酰亚胺车间的聚合废气、粉碎挥发废气、离心废气、干燥废气、热压胺化废气,储罐区废气一并经1#三级水喷淋塔(现有)+1#除湿除雾器(新增)+2#活性炭吸附-解吸(现有改造)”处理后,通过23m高DA003排气筒排放。医用植入级聚醚醚酮及二胺单体、聚酰亚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新增的5#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现有23m高的DA006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三效蒸发废气及危废暂存间废气经现有的2#水喷淋塔+2#除湿除雾器+3#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23m高的DA004排气筒排放。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一级酸洗+一级碱洗+一级水洗预处理,含三*胺的废气经二级酸洗+一级水洗+除雾预处理,污水处理站废气经现有的一级酸洗+一级水喷淋预处理,上述预处理后的废气与储罐区废气(含氯废气除外)一并经现有的一级碱洗+一级水洗+干式过滤+RTO+一级水洗降温+一级碱洗工序处理后通过30m高的排气筒P3排放;生产过程中及储罐区的含氯废气经二级碱洗+一级水洗+二级树脂吸附脱附工序处理后通过25m高的排气筒P9排放;加氢废气经一级酸洗+一级水洗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P10排放;投料包装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P11排放;危废暂存间废气经现有的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脱附废气进入RTO)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P4排放。

项目有组织废气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要求,三*胺、*酸排放满足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药建设项目》(HJ611- 2011)附录C中多介质环境目标值估算方法计算得到的浓度限值和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3840-1991)确定的排放速率。

项目有组织废气应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及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一般控制区、《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为工艺废气(有机废气及加氢废气)、危废暂存库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储罐区废气等。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一级酸洗+一级碱洗+一级水洗预处理,污水处理站废气经现有的一级酸洗+一级水喷淋预处理,上述预处理后的废气与储罐区废气一并经现有的一级碱洗+一级水洗+干式过滤+RTO+一级水洗降温+一级碱洗工序处理后通过30m高的排气筒P3排放;危废暂存间废气经现有的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脱附废气进入RTO)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P4排放;加氢废气经一级酸洗+一级水洗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P8排放。

项目有组织废气应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及表2、《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②无组织废气

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治理设施未收集到的废气。项目运行时应加强生产和设备管理,对生产设备及管线进行定期检修,减少设备的“跑、冒、滴、漏”现象;在固态物料投料口处、粉碎机、压片机、筛分机、包装机设置集气罩,对废气尽可能的进行收集;物料尽可能通过密闭的管道进行转送,桶装化学品存放于密闭仓库内,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采用密闭容器转移和输送,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

项目无组织废气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要求。

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治理设施未收集到的废气及装卸过程产生的废气。项目运行时应加强生产和设备管理,对生产设备及管线进行定期检修,减少设备的“跑、冒、滴、漏”现象;反应釜应采用管道供料、底部给料或浸入管给料,顶部添加液体应采用导管贴壁给料,反应釜呼吸管道设置冷凝回流装置;生产过程中尽量减少中间储罐,减少物料的转运次数和周转量等,降低无组织排放废气影响。

项目无组织废气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要求。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治理设施未收集到的废气及装卸过程产生的废气。项目运行时应加强生产和设备管理,对生产设备及管线进行定期检修,减少设备的“跑、冒、滴、漏”现象;反应釜应采用管道供料、底部给料或浸入管给料,顶部添加液体应采用导管贴壁给料,反应釜呼吸管道设置冷凝回流装置;装卸车时采用鹤管装卸系统和双管式输送方式,形成闭路循环;生产过程中尽量减少中间储罐,减少物料的转运次数和周转量等,降低无组织排放废气影响。

项目无组织废气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要求。

2、项目要实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排放量。

项目废水主要包括离心废水、纯化工序压滤废水、纯化后的离心废水、循环高氟高盐废水、闪蒸残液、淋洗废水、水洗废水、脱水废水、水喷淋装置废水、洗涤废水、地面冲洗水、冷凝废水、解析废水、循环冷却排污水、去离子水制备废水。

离心废水(DMF含量较高的)、纯化工序压滤废水、纯化后的离心废水从芬顿氧化工艺进入污水处理站;高氟高盐废水从除氟预处理工艺进入污水处理站;闪蒸残液、淋洗废水、水洗废水、脱水废水、离心废水(高浓废水)、水喷淋装置废水从絮凝沉淀工艺进入污水处理站;离心废水(低浓废水)、洗涤废水、地面冲洗水、冷凝废水、解析废水从A/O接触氧化工艺进入污水处理站;上述处理后的废水与循环冷却排污水、去离子水制备废水一并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和山东公用 (略) 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生产工艺废水(洗涤废水、蒸馏冷凝废水)、喷淋装置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冷却废水、真空泵废水。项目废水主要为精馏废水、喷淋塔尾气吸收废水、循环冷却水系统废水及真空系统废水。

洗涤废水、喷淋装置废水经三效蒸发装置处理后与其余废水一并经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项目废水经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为200m3/d,处理工艺为“物化处理系统+生化处理系统”)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和山东公用 (略) 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进入山东公用 (略) 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3、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减振、隔声等措施及距离衰减后,确保厂界噪声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的要求。

4、做好固体废物的收集和处置。项目固废主要为筛分杂质、过筛杂质、除尘器收尘、废外包装物、废反渗透膜、脱色滤渣、废脱水剂、废溶剂、废活性炭、废内包装袋、三效蒸发除盐废渣、废气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气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解吸废液、氟滤饼、污水处理站污泥、废导热油、生活垃圾。

部分除尘器收尘收集后回用,剩余除尘器收尘与筛分杂质、废外包装物收集后外售,过筛杂质、废反渗透膜、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脱色滤渣、废脱水剂、废溶剂、废活性炭、废内包装袋、三效蒸发除盐废渣、废气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气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解吸废液、氟滤饼、污水处理站污泥、废导热油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蒸馏釜残、离心过滤杂质、废溶剂、废催化剂、废活性炭、废树脂、废碱液、废盐、废过滤滤芯、废滤袋、破损废包装物、布袋除尘器收尘、废布袋。废催化剂、废活性炭、蒸馏釜残、破损废包装物、废过滤滤芯、废滤袋。

蒸馏釜残、离心过滤杂质、废溶剂、废催化剂、废活性炭、废树脂、废碱液、废盐、废过滤滤芯、废滤袋、破损废包装物、布袋除尘器收尘、废布袋为危险废物,废催化剂、废活性炭、蒸馏釜残、破损废包装物、废过滤滤芯、废滤袋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对环评未识别出的危险废物,一经确认须按危废管理规定管理。

固废需严格管理,及时清运。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01)及修改单(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23))要求进行贮存、运输、处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山东君昊 (略) 新建600吨/年聚酰亚胺(PI)、600吨/年工业级聚醚醚酮(PEEK)树脂、300吨/年医用植入级聚醚醚酮(PEEK)树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9月13日-2023年9月19日(五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37-* 0537-*

通讯地址:*@*ttp://**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新建600吨/年聚酰亚胺(PI)、600吨/年工业级聚醚醚酮(PEEK)树脂、

300吨/年医用植入级聚醚醚酮(PEEK)树脂项目

山东君昊 (略)

济宁新材料产业园区

山东 (略)

一、项目为改建技改改扩建项目,位于济宁新材料产业园区(范围包括济宁化工产业园)山东君昊 (略) 济宁化工产业园区济宁亚 (略) 内,主要建设一座精制车间,内设6条工业级聚醚醚酮的精制生产线;建设一座PI车间,内设2条PI-1模塑粉/PI-1挤塑粉生产线、2条PI 2~5模塑粉生产线及2条二胺单体生产线;新建一座医用植入级聚醚醚酮车间,内设1条医用植入级聚醚醚酮生产线;依托现有聚合车间新增2条工业级聚醚醚酮生产线;依托现有精制车间新增2条*酮和二苯砜回收生产线。配套建设制氮站、软水制备系统、循环水系统、部分罐区及环保工程等;其余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储运工程、环保工程等均依托现有及在建项目。

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营中须重点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和如下要求:

1、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对工艺废气的处理措施,以减轻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①有组织废气

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为工艺废气、危废暂存库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储罐区废气等工艺废气(有机废气、含三*胺的废气、含氯废气、加氢废气、投料包装废气)、危废暂存库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储罐区废气等。

现有聚合车间新增废气:碳酸钠预处理粉尘、磁选粉尘、包装粉尘经现有的一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现有23m高的DA001排气筒排放。工业级聚醚醚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聚合废气经新增的2#换热装置处理后,与投料、置换、干燥废气一并经新增的4#布袋除尘器+5#活性炭吸附-解吸(冷凝)处理;压片、粉碎废气经现有3#布袋除尘器+5#活性炭吸附-解吸(冷凝)处理;上述处理后的废气一并通过现有23m高的DA002排气筒排放。现有精制车间新增的*酮、二苯砜回收废气与新建精制车间的工业级聚醚醚酮产品“精制废气”及二胺单体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置换废气、脱水废气、离心废气、脱溶不凝气、纯化废气、中和废气、挥发废气、蒸馏不凝气、干燥废气、粉碎废气,新增医用植入级聚醚醚酮车间的闪蒸不凝气、淋洗废气、水洗废气、干燥废气,新增聚酰亚胺车间的聚合废气、粉碎挥发废气、离心废气、干燥废气、热压胺化废气,储罐区废气一并经1#三级水喷淋塔(现有)+1#除湿除雾器(新增)+2#活性炭吸附-解吸(现有改造)”处理后,通过23m高DA003排气筒排放。医用植入级聚醚醚酮及二胺单体、聚酰亚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新增的5#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现有23m高的DA006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三效蒸发废气及危废暂存间废气经现有的2#水喷淋塔+2#除湿除雾器+3#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23m高的DA004排气筒排放。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一级酸洗+一级碱洗+一级水洗预处理,含三*胺的废气经二级酸洗+一级水洗+除雾预处理,污水处理站废气经现有的一级酸洗+一级水喷淋预处理,上述预处理后的废气与储罐区废气(含氯废气除外)一并经现有的一级碱洗+一级水洗+干式过滤+RTO+一级水洗降温+一级碱洗工序处理后通过30m高的排气筒P3排放;生产过程中及储罐区的含氯废气经二级碱洗+一级水洗+二级树脂吸附脱附工序处理后通过25m高的排气筒P9排放;加氢废气经一级酸洗+一级水洗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P10排放;投料包装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P11排放;危废暂存间废气经现有的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脱附废气进入RTO)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P4排放。

项目有组织废气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要求,三*胺、*酸排放满足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药建设项目》(HJ611- 2011)附录C中多介质环境目标值估算方法计算得到的浓度限值和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3840-1991)确定的排放速率。

项目有组织废气应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及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一般控制区、《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为工艺废气(有机废气及加氢废气)、危废暂存库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储罐区废气等。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一级酸洗+一级碱洗+一级水洗预处理,污水处理站废气经现有的一级酸洗+一级水喷淋预处理,上述预处理后的废气与储罐区废气一并经现有的一级碱洗+一级水洗+干式过滤+RTO+一级水洗降温+一级碱洗工序处理后通过30m高的排气筒P3排放;危废暂存间废气经现有的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脱附废气进入RTO)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P4排放;加氢废气经一级酸洗+一级水洗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P8排放。

项目有组织废气应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及表2、《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②无组织废气

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治理设施未收集到的废气。项目运行时应加强生产和设备管理,对生产设备及管线进行定期检修,减少设备的“跑、冒、滴、漏”现象;在固态物料投料口处、粉碎机、压片机、筛分机、包装机设置集气罩,对废气尽可能的进行收集;物料尽可能通过密闭的管道进行转送,桶装化学品存放于密闭仓库内,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采用密闭容器转移和输送,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

项目无组织废气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要求。

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治理设施未收集到的废气及装卸过程产生的废气。项目运行时应加强生产和设备管理,对生产设备及管线进行定期检修,减少设备的“跑、冒、滴、漏”现象;反应釜应采用管道供料、底部给料或浸入管给料,顶部添加液体应采用导管贴壁给料,反应釜呼吸管道设置冷凝回流装置;生产过程中尽量减少中间储罐,减少物料的转运次数和周转量等,降低无组织排放废气影响。

项目无组织废气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要求。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治理设施未收集到的废气及装卸过程产生的废气。项目运行时应加强生产和设备管理,对生产设备及管线进行定期检修,减少设备的“跑、冒、滴、漏”现象;反应釜应采用管道供料、底部给料或浸入管给料,顶部添加液体应采用导管贴壁给料,反应釜呼吸管道设置冷凝回流装置;装卸车时采用鹤管装卸系统和双管式输送方式,形成闭路循环;生产过程中尽量减少中间储罐,减少物料的转运次数和周转量等,降低无组织排放废气影响。

项目无组织废气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要求。

2、项目要实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排放量。

项目废水主要包括离心废水、纯化工序压滤废水、纯化后的离心废水、循环高氟高盐废水、闪蒸残液、淋洗废水、水洗废水、脱水废水、水喷淋装置废水、洗涤废水、地面冲洗水、冷凝废水、解析废水、循环冷却排污水、去离子水制备废水。

离心废水(DMF含量较高的)、纯化工序压滤废水、纯化后的离心废水从芬顿氧化工艺进入污水处理站;高氟高盐废水从除氟预处理工艺进入污水处理站;闪蒸残液、淋洗废水、水洗废水、脱水废水、离心废水(高浓废水)、水喷淋装置废水从絮凝沉淀工艺进入污水处理站;离心废水(低浓废水)、洗涤废水、地面冲洗水、冷凝废水、解析废水从A/O接触氧化工艺进入污水处理站;上述处理后的废水与循环冷却排污水、去离子水制备废水一并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和山东公用 (略) 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生产工艺废水(洗涤废水、蒸馏冷凝废水)、喷淋装置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冷却废水、真空泵废水。项目废水主要为精馏废水、喷淋塔尾气吸收废水、循环冷却水系统废水及真空系统废水。

洗涤废水、喷淋装置废水经三效蒸发装置处理后与其余废水一并经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项目废水经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为200m3/d,处理工艺为“物化处理系统+生化处理系统”)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和山东公用 (略) 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进入山东公用 (略) 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3、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减振、隔声等措施及距离衰减后,确保厂界噪声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的要求。

4、做好固体废物的收集和处置。项目固废主要为筛分杂质、过筛杂质、除尘器收尘、废外包装物、废反渗透膜、脱色滤渣、废脱水剂、废溶剂、废活性炭、废内包装袋、三效蒸发除盐废渣、废气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气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解吸废液、氟滤饼、污水处理站污泥、废导热油、生活垃圾。

部分除尘器收尘收集后回用,剩余除尘器收尘与筛分杂质、废外包装物收集后外售,过筛杂质、废反渗透膜、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脱色滤渣、废脱水剂、废溶剂、废活性炭、废内包装袋、三效蒸发除盐废渣、废气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气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解吸废液、氟滤饼、污水处理站污泥、废导热油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蒸馏釜残、离心过滤杂质、废溶剂、废催化剂、废活性炭、废树脂、废碱液、废盐、废过滤滤芯、废滤袋、破损废包装物、布袋除尘器收尘、废布袋。废催化剂、废活性炭、蒸馏釜残、破损废包装物、废过滤滤芯、废滤袋。

蒸馏釜残、离心过滤杂质、废溶剂、废催化剂、废活性炭、废树脂、废碱液、废盐、废过滤滤芯、废滤袋、破损废包装物、布袋除尘器收尘、废布袋为危险废物,废催化剂、废活性炭、蒸馏釜残、破损废包装物、废过滤滤芯、废滤袋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对环评未识别出的危险废物,一经确认须按危废管理规定管理。

固废需严格管理,及时清运。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01)及修改单(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23))要求进行贮存、运输、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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