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省级排污权回购收储的通知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省级排污权回购收储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 (略)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2〕23号)和《 (略)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湘财税〔2022〕20号)文件要求,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调控 (略) 场,保障重大项目指标需要, (略) 排污权交易现状,现就申报 (略) 级排污权指标回购收储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申报条件
1、通过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并已完成生 (略) 、市州生态环境部门的减排认定, (略) 厅备案的富余排污权指标。
2、申报的排污单位须足额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3、申报回购的排污权指标,不得来源于已获得污染防治资金所支持的减排项目。
(二)收储范围
重点收储指标为氮氧化物、氨氮、化学需氧量指标。
(三)收储条件
1、优先收储“十四五”期间工程减排的排污单位指标。
2、优先收储因政策关停的排污单位指标。
3、优先收储首次申请回购的排污单位指标。
4、优先收储完成年 (略) 州的排污单位指标。
5、其他符合申报条件的排污单位指标。
6、排 (略) 州紧缺指标不作为回购重点。
二、申报方式
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本地区(含所属县、市、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进行初审后, (略) 生态环境事务中心(附件3)。
三、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申请报告。包括排污单位简要情况、减排工程实施情况、减排认定情况、现有排污权量、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纳情况(需提供近三年缴费凭证)、富余排污权指标转让情况和历年回购收储情况、拟申请回购量等资料。
2、 (略) 排污权指标回购收储项目基本信息表(见附件1)
3、 (略)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转让申请表(见附件2)
4、排污单位登记基本情况表,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登记基本情况表应载明企业名称、存续情况、法人、股东备案或资产清算组备案等情况。
5、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证复印件。
6、减排项目 (略) 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确认的减排量核定证明材料。
7、申报单位名称、法人、排污许可证等关键信息有变更的,须同时提交证明材料。
8、市州生态环境局提供企 (略) 厅备案证明。
所有申报材料均需盖单位公章,有需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等部门签署意见的应有相应部门的签章。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双面印刷并按顺序装订成册,封面标注申报单位和项目名称,纸质版材料提交两份,同时提交含签章的完整电子版材料。
四、其他要求
1、 (略) 州将回购通知在官网公开。
2、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应按照申报的相关要求,对申报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和筛选。
3、本次回购将依据2023年度的资金总量和申报总量统筹确定回购收储方案,不保证全部能够实施回购收储。
4、回购收储指标优先来源地项目使用。
5、2023年9月27日前, (略) 州生态环境部门将本行政区内申报材料统一汇总(见附件3) (略) 生态环境事务中心。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事务中心 毛洋 李智慧
电话:0731-*
邮 箱:*@*q.com
附件:1. (略) 排污权指标回购收储项目基本信息表
2. (略)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转让申请表
3.2023年度排污权指标回购收储项目汇总表
(略) 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3年9月8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 (略)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2〕23号)和《 (略)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湘财税〔2022〕20号)文件要求,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调控 (略) 场,保障重大项目指标需要, (略) 排污权交易现状,现就申报 (略) 级排污权指标回购收储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申报条件
1、通过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并已完成生 (略) 、市州生态环境部门的减排认定, (略) 厅备案的富余排污权指标。
2、申报的排污单位须足额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3、申报回购的排污权指标,不得来源于已获得污染防治资金所支持的减排项目。
(二)收储范围
重点收储指标为氮氧化物、氨氮、化学需氧量指标。
(三)收储条件
1、优先收储“十四五”期间工程减排的排污单位指标。
2、优先收储因政策关停的排污单位指标。
3、优先收储首次申请回购的排污单位指标。
4、优先收储完成年 (略) 州的排污单位指标。
5、其他符合申报条件的排污单位指标。
6、排 (略) 州紧缺指标不作为回购重点。
二、申报方式
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本地区(含所属县、市、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进行初审后, (略) 生态环境事务中心(附件3)。
三、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申请报告。包括排污单位简要情况、减排工程实施情况、减排认定情况、现有排污权量、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纳情况(需提供近三年缴费凭证)、富余排污权指标转让情况和历年回购收储情况、拟申请回购量等资料。
2、 (略) 排污权指标回购收储项目基本信息表(见附件1)
3、 (略)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转让申请表(见附件2)
4、排污单位登记基本情况表,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登记基本情况表应载明企业名称、存续情况、法人、股东备案或资产清算组备案等情况。
5、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证复印件。
6、减排项目 (略) 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确认的减排量核定证明材料。
7、申报单位名称、法人、排污许可证等关键信息有变更的,须同时提交证明材料。
8、市州生态环境局提供企 (略) 厅备案证明。
所有申报材料均需盖单位公章,有需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等部门签署意见的应有相应部门的签章。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双面印刷并按顺序装订成册,封面标注申报单位和项目名称,纸质版材料提交两份,同时提交含签章的完整电子版材料。
四、其他要求
1、 (略) 州将回购通知在官网公开。
2、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应按照申报的相关要求,对申报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和筛选。
3、本次回购将依据2023年度的资金总量和申报总量统筹确定回购收储方案,不保证全部能够实施回购收储。
4、回购收储指标优先来源地项目使用。
5、2023年9月27日前, (略) 州生态环境部门将本行政区内申报材料统一汇总(见附件3) (略) 生态环境事务中心。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事务中心 毛洋 李智慧
电话:0731-*
邮 箱:*@*q.com
附件:1. (略) 排污权指标回购收储项目基本信息表
2. (略)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转让申请表
3.2023年度排污权指标回购收储项目汇总表
(略) 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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