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庐江县沿湖治理建设管理中心合肥市兆河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工程-黄陂湖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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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庐江县沿湖治理建设管理中心合肥市兆河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工程-黄陂湖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庐江县沿湖治理建设管理中心:
你单位《 (略) 兆河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工程-黄陂湖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
经现场勘察、资料审查,结合技术评审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建设项目涉及庐江县白湖镇、泥河镇、龙桥镇,项目总投资 29078.72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 29078.72 万元。治理区域面 积 24.23km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湖区基底改造工程、植被生境恢复工程、动物培育工程、湿地科普宣教工程、管护工程。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及第二十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承担相应责任”。该 (略) 发改委合发改投资〔2023〕342 号文批复,项目编码 2019-*-77-0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建设导致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改变建设内容。若工程建设存在重大变更,必须严格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作为你单位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的依据,必须认真落实。
三、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须做好如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施工期优化占地和布局,减少临时占地面积,严格控制施工边界,加强施工管理,做好水土保持及动、植物保护等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复垦复绿、生态恢复、底栖生物投放等措施。工程建设要严格落实《 (略) 湿地保护条例》、《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中相关规定。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和营运期废水分类收集处理、处置。涉水施工应当设置围堰,尽可能选择枯水期、避开丰水期,及时清理施工废渣,防止淤塞河道,减少对水体影响。施工期生产废水经沉淀、隔油处理后回用;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利用化粪池收集后用作农肥或灌溉;运营期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运至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标排放。
(三)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施工中落实工地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抑尘措施;加强施工机械和车辆的管理,禁止使用尾气排放不达标的施工机械和车辆。施工临时场地等工程不得设置在保护目标的上风向,应远离居民点、水体等环境敏感目标,底泥堆放区进行除臭处理。对施工场地、堆土场、施工道路、运输车辆行驶等产生扬尘环节(点),要采取封闭围挡、遮盖、洒水、冲洗等抑尘措施,减缓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四)合理布局产噪设备的位置,加强现场管理,有效抑制施工期噪声污染。对施工场地的产噪设备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降噪、减振等有效措施,对施工场地附近的敏感目标设置移动式声屏障等隔声设施,减缓施工的噪声影响。施工期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五)加强固体废物管理。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固废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施工弃土全部用于湿地筑岛回填,建筑垃圾优先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危险废物规范收集、暂存并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六)有关本项目的其他污染控制措施,按照环评文本的相关要求认真落实。
四、将有关环保措施和要求纳入项目招投标文件和项目施工、监理合同内容,一并进行管理,确保相关措施落实到位。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及时实施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2023 年 9 月 12 日
抄送: (略) 生态环境局,白湖镇政府,泥河镇政府,龙桥镇政府,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庐江县沿湖治理建设管理中心:
你单位《 (略) 兆河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工程-黄陂湖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
经现场勘察、资料审查,结合技术评审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建设项目涉及庐江县白湖镇、泥河镇、龙桥镇,项目总投资 29078.72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 29078.72 万元。治理区域面 积 24.23km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湖区基底改造工程、植被生境恢复工程、动物培育工程、湿地科普宣教工程、管护工程。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及第二十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承担相应责任”。该 (略) 发改委合发改投资〔2023〕342 号文批复,项目编码 2019-*-77-0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建设导致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改变建设内容。若工程建设存在重大变更,必须严格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作为你单位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的依据,必须认真落实。
三、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须做好如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施工期优化占地和布局,减少临时占地面积,严格控制施工边界,加强施工管理,做好水土保持及动、植物保护等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复垦复绿、生态恢复、底栖生物投放等措施。工程建设要严格落实《 (略) 湿地保护条例》、《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中相关规定。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和营运期废水分类收集处理、处置。涉水施工应当设置围堰,尽可能选择枯水期、避开丰水期,及时清理施工废渣,防止淤塞河道,减少对水体影响。施工期生产废水经沉淀、隔油处理后回用;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利用化粪池收集后用作农肥或灌溉;运营期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运至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标排放。
(三)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施工中落实工地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抑尘措施;加强施工机械和车辆的管理,禁止使用尾气排放不达标的施工机械和车辆。施工临时场地等工程不得设置在保护目标的上风向,应远离居民点、水体等环境敏感目标,底泥堆放区进行除臭处理。对施工场地、堆土场、施工道路、运输车辆行驶等产生扬尘环节(点),要采取封闭围挡、遮盖、洒水、冲洗等抑尘措施,减缓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四)合理布局产噪设备的位置,加强现场管理,有效抑制施工期噪声污染。对施工场地的产噪设备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降噪、减振等有效措施,对施工场地附近的敏感目标设置移动式声屏障等隔声设施,减缓施工的噪声影响。施工期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五)加强固体废物管理。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固废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施工弃土全部用于湿地筑岛回填,建筑垃圾优先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危险废物规范收集、暂存并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六)有关本项目的其他污染控制措施,按照环评文本的相关要求认真落实。
四、将有关环保措施和要求纳入项目招投标文件和项目施工、监理合同内容,一并进行管理,确保相关措施落实到位。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及时实施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2023 年 9 月 12 日
抄送: (略) 生态环境局,白湖镇政府,泥河镇政府,龙桥镇政府,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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