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明市富昌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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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明市富昌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略)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M;法定代表人:倪文彬;地址: (略) 清流县林畲镇舒曹村背芜28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保证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2023年6月26日, (略) 清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 (略)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异常数据线索对重点排 (略) (略) 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养殖,执 (略) 外排废水的总磷在线监测数据为每升0.508毫克, (略) 清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排污口采样1瓶,经监测所采水样的总磷浓度为每升0.39毫克,你公司在线监测数据与实际结果的误差达30.26%,不符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中表1的要求。

据调查,你公司在线监控设施6月22日起出现故障至检查当日未修复正常,且这期间未进行每6小时一次的手工监测。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维修、更换,必须在48小时内恢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的规定。

2023年8月17日, (略) 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清〉罚告字〔2023〕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6月26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检查时的在线监控情况及监测人员对外排废水采样;

2.2023年6月26日现场执法人员拍摄照片3张,证明你公司检查时的在线监控情况及监测人员对外排废水采样;

3.2023年6月 (略) 清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1份,证明检查当日所采水样的总磷浓度;

4. (略) (略) 总磷水质在线报备3份,证明你公司2023年6月22日至27日总磷在线监控设施故障;

5.2023年7月26日《 (略) 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的违法事实;

6.《 (略) 生态环境局关 (略) 2023 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明环科〔2023〕5号)节选,证明你公司属于水重点监管企业,需要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7. (略)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等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证明材料;

8.《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清〉罚告字〔2023〕7号)及送达回证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和《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四类“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第2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2.3857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联系人:宋群 电话:0598-*

我局地址:清流县碧林北路8幢 邮政编码:*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清流)

2023年9月1日

(略)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M;法定代表人:倪文彬;地址: (略) 清流县林畲镇舒曹村背芜28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保证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2023年6月26日, (略) 清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 (略)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异常数据线索对重点排 (略) (略) 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养殖,执 (略) 外排废水的总磷在线监测数据为每升0.508毫克, (略) 清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排污口采样1瓶,经监测所采水样的总磷浓度为每升0.39毫克,你公司在线监测数据与实际结果的误差达30.26%,不符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中表1的要求。

据调查,你公司在线监控设施6月22日起出现故障至检查当日未修复正常,且这期间未进行每6小时一次的手工监测。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维修、更换,必须在48小时内恢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的规定。

2023年8月17日, (略) 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清〉罚告字〔2023〕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6月26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检查时的在线监控情况及监测人员对外排废水采样;

2.2023年6月26日现场执法人员拍摄照片3张,证明你公司检查时的在线监控情况及监测人员对外排废水采样;

3.2023年6月 (略) 清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1份,证明检查当日所采水样的总磷浓度;

4. (略) (略) 总磷水质在线报备3份,证明你公司2023年6月22日至27日总磷在线监控设施故障;

5.2023年7月26日《 (略) 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的违法事实;

6.《 (略) 生态环境局关 (略) 2023 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明环科〔2023〕5号)节选,证明你公司属于水重点监管企业,需要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7. (略)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等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证明材料;

8.《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清〉罚告字〔2023〕7号)及送达回证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和《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四类“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第2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2.3857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联系人:宋群 电话:0598-*

我局地址:清流县碧林北路8幢 邮政编码:*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清流)

2023年9月1日

(略)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M;法定代表人:倪文彬;地址: (略) 清流县林畲镇舒曹村背芜28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保证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2023年6月26日, (略) 清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 (略)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异常数据线索对重点排 (略) (略) 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养殖,执 (略) 外排废水的总磷在线监测数据为每升0.508毫克, (略) 清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排污口采样1瓶,经监测所采水样的总磷浓度为每升0.39毫克,你公司在线监测数据与实际结果的误差达30.26%,不符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中表1的要求。

据调查,你公司在线监控设施6月22日起出现故障至检查当日未修复正常,且这期间未进行每6小时一次的手工监测。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维修、更换,必须在48小时内恢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的规定。

2023年8月17日, (略) 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清〉罚告字〔2023〕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6月26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检查时的在线监控情况及监测人员对外排废水采样;

2.2023年6月26日现场执法人员拍摄照片3张,证明你公司检查时的在线监控情况及监测人员对外排废水采样;

3.2023年6月 (略) 清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1份,证明检查当日所采水样的总磷浓度;

4. (略) (略) 总磷水质在线报备3份,证明你公司2023年6月22日至27日总磷在线监控设施故障;

5.2023年7月26日《 (略) 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的违法事实;

6.《 (略) 生态环境局关 (略) 2023 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明环科〔2023〕5号)节选,证明你公司属于水重点监管企业,需要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7. (略)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等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证明材料;

8.《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清〉罚告字〔2023〕7号)及送达回证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和《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四类“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第2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2.3857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联系人:宋群 电话:0598-*

我局地址:清流县碧林北路8幢 邮政编码:*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清流)

2023年9月1日

(略)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M;法定代表人:倪文彬;地址: (略) 清流县林畲镇舒曹村背芜28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保证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2023年6月26日, (略) 清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 (略)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异常数据线索对重点排 (略) (略) 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养殖,执 (略) 外排废水的总磷在线监测数据为每升0.508毫克, (略) 清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排污口采样1瓶,经监测所采水样的总磷浓度为每升0.39毫克,你公司在线监测数据与实际结果的误差达30.26%,不符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中表1的要求。

据调查,你公司在线监控设施6月22日起出现故障至检查当日未修复正常,且这期间未进行每6小时一次的手工监测。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维修、更换,必须在48小时内恢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的规定。

2023年8月17日, (略) 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清〉罚告字〔2023〕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6月26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检查时的在线监控情况及监测人员对外排废水采样;

2.2023年6月26日现场执法人员拍摄照片3张,证明你公司检查时的在线监控情况及监测人员对外排废水采样;

3.2023年6月 (略) 清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1份,证明检查当日所采水样的总磷浓度;

4. (略) (略) 总磷水质在线报备3份,证明你公司2023年6月22日至27日总磷在线监控设施故障;

5.2023年7月26日《 (略) 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的违法事实;

6.《 (略) 生态环境局关 (略) 2023 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明环科〔2023〕5号)节选,证明你公司属于水重点监管企业,需要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7. (略)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等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证明材料;

8.《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清〉罚告字〔2023〕7号)及送达回证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和《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四类“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第2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2.3857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联系人:宋群 电话:0598-*

我局地址:清流县碧林北路8幢 邮政编码:*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清流)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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