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清流海宏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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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清流海宏建材有限公司

福建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4GTRX4B;法定代表人:江绪生;地址: (略) 清流县李家乡河背村江山口1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规设置排污口。

  2023年6月28日, (略) 清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 (略) 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洗车沉淀池至雨水沟上方路面缺口的路面上及雨水沟内均残留有废水排放的痕迹,执法人员用PH试纸检测路面及雨水沟内的残留废水为深绿色,pH值约为8。

  你公司将洗车沉淀池废水通过路面的缺口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2023年8月17日, (略) 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清〉罚告字〔2023〕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6月28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将洗车沉淀池废水通过路面的雨水排放口排放的违法事实;

  2.2023年6月28日现场执法人员拍摄照片6张,证明你公司将洗车沉淀池废水通过路面的雨水排放口排放的违法事实;

  3.2023年7月27日 《 (略) 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将洗车沉淀池废水通过路面的雨水排放口排放的违法事实;

  4.福建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5.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等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证明材料;

  8.《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清〉罚告字〔2023〕8号)及送达回证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和《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四类“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第16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2.33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联系人:宋群 电话:0598-*

  我局地址:清流县碧林北路8幢 邮政编码:*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清流)

   2023年9月1日

福建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4GTRX4B;法定代表人:江绪生;地址: (略) 清流县李家乡河背村江山口1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规设置排污口。

  2023年6月28日, (略) 清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 (略) 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洗车沉淀池至雨水沟上方路面缺口的路面上及雨水沟内均残留有废水排放的痕迹,执法人员用PH试纸检测路面及雨水沟内的残留废水为深绿色,pH值约为8。

  你公司将洗车沉淀池废水通过路面的缺口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2023年8月17日, (略) 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清〉罚告字〔2023〕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6月28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将洗车沉淀池废水通过路面的雨水排放口排放的违法事实;

  2.2023年6月28日现场执法人员拍摄照片6张,证明你公司将洗车沉淀池废水通过路面的雨水排放口排放的违法事实;

  3.2023年7月27日 《 (略) 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将洗车沉淀池废水通过路面的雨水排放口排放的违法事实;

  4.福建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5.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等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证明材料;

  8.《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清〉罚告字〔2023〕8号)及送达回证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和《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四类“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第16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2.33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联系人:宋群 电话:0598-*

  我局地址:清流县碧林北路8幢 邮政编码:*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清流)

   2023年9月1日

福建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4GTRX4B;法定代表人:江绪生;地址: (略) 清流县李家乡河背村江山口1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规设置排污口。

  2023年6月28日, (略) 清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 (略) 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洗车沉淀池至雨水沟上方路面缺口的路面上及雨水沟内均残留有废水排放的痕迹,执法人员用PH试纸检测路面及雨水沟内的残留废水为深绿色,pH值约为8。

  你公司将洗车沉淀池废水通过路面的缺口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2023年8月17日, (略) 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清〉罚告字〔2023〕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6月28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将洗车沉淀池废水通过路面的雨水排放口排放的违法事实;

  2.2023年6月28日现场执法人员拍摄照片6张,证明你公司将洗车沉淀池废水通过路面的雨水排放口排放的违法事实;

  3.2023年7月27日 《 (略) 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将洗车沉淀池废水通过路面的雨水排放口排放的违法事实;

  4.福建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5.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等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证明材料;

  8.《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清〉罚告字〔2023〕8号)及送达回证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和《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四类“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第16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2.33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联系人:宋群 电话:0598-*

  我局地址:清流县碧林北路8幢 邮政编码:*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清流)

   2023年9月1日

福建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4GTRX4B;法定代表人:江绪生;地址: (略) 清流县李家乡河背村江山口1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规设置排污口。

  2023年6月28日, (略) 清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 (略) 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洗车沉淀池至雨水沟上方路面缺口的路面上及雨水沟内均残留有废水排放的痕迹,执法人员用PH试纸检测路面及雨水沟内的残留废水为深绿色,pH值约为8。

  你公司将洗车沉淀池废水通过路面的缺口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2023年8月17日, (略) 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清〉罚告字〔2023〕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6月28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将洗车沉淀池废水通过路面的雨水排放口排放的违法事实;

  2.2023年6月28日现场执法人员拍摄照片6张,证明你公司将洗车沉淀池废水通过路面的雨水排放口排放的违法事实;

  3.2023年7月27日 《 (略) 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将洗车沉淀池废水通过路面的雨水排放口排放的违法事实;

  4.福建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5.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等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证明材料;

  8.《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清〉罚告字〔2023〕8号)及送达回证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和《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四类“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第16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2.33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联系人:宋群 电话:0598-*

  我局地址:清流县碧林北路8幢 邮政编码:*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清流)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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