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明溪汇鑫丰工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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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略) (法定代表人:张昌桂;身份证号:35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53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4514G2R;地址:明溪县沙溪乡梓口坊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设置排放口。
2023年5月29日, (略) 明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明 (略) 进行现场检查, (略) 未在生产,你公司的主要生产工艺流程是废旧编织袋-人工分选-清洗-破碎-造粒-成品塑料颗粒,目前仅进行前段回收废旧编织袋清洗作业,清洗产生的废水经四级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 (略) 在第三级沉淀池内设置了一台抽水泵,抽水泵连接有一条消防水管,该水管连到厂区南面的草丛里,执法人员现场打开抽水泵,第三级沉淀池的废水可通过该消防水管流到厂区南面的草丛里的排放口,排出的废水最终可流入渔塘溪。执法人员对打开抽水泵后排放的废水进行了采样并拍照取证,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林洪汉陪同检查并见证执法人员采样、拍照取证过程。 (略) 明溪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明测〔2023〕23号)显示,开启第三级沉淀池的抽水泵通过消防水管排出的废水样品总磷值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排污许可证上未审批上述相关废水排放口。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2023年8月30日, (略) 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3〕5号), (略)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3年5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2年5月29日现场照片4张;
3.2023年6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份(林洪汉);
4.你公司整改报告1份;
5. (略) 明溪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明测〔2023〕23号)1份;
6.你公司其它相关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节选)、法定代表人张昌桂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林洪汉身份证复印件1份);
7.《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3〕5号)及送达回证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依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中共性裁量和修正裁量规定,以及第(四)类“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第16点裁量规定, (略) 有关违法行为和情节证据进行全面裁量,经综合裁量后, (略) 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明溪)
2023年9月11日
明 (略) (法定代表人:张昌桂;身份证号:35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53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4514G2R;地址:明溪县沙溪乡梓口坊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设置排放口。
2023年5月29日, (略) 明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明 (略) 进行现场检查, (略) 未在生产,你公司的主要生产工艺流程是废旧编织袋-人工分选-清洗-破碎-造粒-成品塑料颗粒,目前仅进行前段回收废旧编织袋清洗作业,清洗产生的废水经四级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 (略) 在第三级沉淀池内设置了一台抽水泵,抽水泵连接有一条消防水管,该水管连到厂区南面的草丛里,执法人员现场打开抽水泵,第三级沉淀池的废水可通过该消防水管流到厂区南面的草丛里的排放口,排出的废水最终可流入渔塘溪。执法人员对打开抽水泵后排放的废水进行了采样并拍照取证,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林洪汉陪同检查并见证执法人员采样、拍照取证过程。 (略) 明溪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明测〔2023〕23号)显示,开启第三级沉淀池的抽水泵通过消防水管排出的废水样品总磷值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排污许可证上未审批上述相关废水排放口。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2023年8月30日, (略) 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3〕5号), (略)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3年5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2年5月29日现场照片4张;
3.2023年6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份(林洪汉);
4.你公司整改报告1份;
5. (略) 明溪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明测〔2023〕23号)1份;
6.你公司其它相关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节选)、法定代表人张昌桂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林洪汉身份证复印件1份);
7.《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3〕5号)及送达回证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依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中共性裁量和修正裁量规定,以及第(四)类“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第16点裁量规定, (略) 有关违法行为和情节证据进行全面裁量,经综合裁量后, (略) 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明溪)
2023年9月11日
明 (略) (法定代表人:张昌桂;身份证号:35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53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4514G2R;地址:明溪县沙溪乡梓口坊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设置排放口。
2023年5月29日, (略) 明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明 (略) 进行现场检查, (略) 未在生产,你公司的主要生产工艺流程是废旧编织袋-人工分选-清洗-破碎-造粒-成品塑料颗粒,目前仅进行前段回收废旧编织袋清洗作业,清洗产生的废水经四级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 (略) 在第三级沉淀池内设置了一台抽水泵,抽水泵连接有一条消防水管,该水管连到厂区南面的草丛里,执法人员现场打开抽水泵,第三级沉淀池的废水可通过该消防水管流到厂区南面的草丛里的排放口,排出的废水最终可流入渔塘溪。执法人员对打开抽水泵后排放的废水进行了采样并拍照取证,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林洪汉陪同检查并见证执法人员采样、拍照取证过程。 (略) 明溪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明测〔2023〕23号)显示,开启第三级沉淀池的抽水泵通过消防水管排出的废水样品总磷值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排污许可证上未审批上述相关废水排放口。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2023年8月30日, (略) 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3〕5号), (略)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3年5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2年5月29日现场照片4张;
3.2023年6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份(林洪汉);
4.你公司整改报告1份;
5. (略) 明溪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明测〔2023〕23号)1份;
6.你公司其它相关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节选)、法定代表人张昌桂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林洪汉身份证复印件1份);
7.《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3〕5号)及送达回证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依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中共性裁量和修正裁量规定,以及第(四)类“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第16点裁量规定, (略) 有关违法行为和情节证据进行全面裁量,经综合裁量后, (略) 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明溪)
2023年9月11日
明 (略) (法定代表人:张昌桂;身份证号:35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53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4514G2R;地址:明溪县沙溪乡梓口坊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设置排放口。
2023年5月29日, (略) 明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明 (略) 进行现场检查, (略) 未在生产,你公司的主要生产工艺流程是废旧编织袋-人工分选-清洗-破碎-造粒-成品塑料颗粒,目前仅进行前段回收废旧编织袋清洗作业,清洗产生的废水经四级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 (略) 在第三级沉淀池内设置了一台抽水泵,抽水泵连接有一条消防水管,该水管连到厂区南面的草丛里,执法人员现场打开抽水泵,第三级沉淀池的废水可通过该消防水管流到厂区南面的草丛里的排放口,排出的废水最终可流入渔塘溪。执法人员对打开抽水泵后排放的废水进行了采样并拍照取证,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林洪汉陪同检查并见证执法人员采样、拍照取证过程。 (略) 明溪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明测〔2023〕23号)显示,开启第三级沉淀池的抽水泵通过消防水管排出的废水样品总磷值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排污许可证上未审批上述相关废水排放口。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2023年8月30日, (略) 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3〕5号), (略)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3年5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2年5月29日现场照片4张;
3.2023年6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份(林洪汉);
4.你公司整改报告1份;
5. (略) 明溪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明测〔2023〕23号)1份;
6.你公司其它相关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节选)、法定代表人张昌桂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林洪汉身份证复印件1份);
7.《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3〕5号)及送达回证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依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中共性裁量和修正裁量规定,以及第(四)类“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第16点裁量规定, (略) 有关违法行为和情节证据进行全面裁量,经综合裁量后, (略) 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明溪)
202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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