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威福锅炉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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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威福锅炉有限责任公司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州环执罚〔2023〕47号

被处罚单位: (略) (略)

法定代表人:廖先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H

地址: (略) 开州区赵家街道浦里工业新区月耳路8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8月16日,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 (略) 开州区赵家街道浦里新区赵家 (略) (略) 进行现场检查。经查, (略) (略) 主要从事特种设备检测业务,于2023年4月28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60H001U)。《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大气排放口为:焊接废气排放口(编号DA001)、抛丸废气排放口(编号DA002)、喷涂废气排放口(编号DA003),但该公司擅自在规定的污染排放口旁边新增了一个烘干废气排放口,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设置大气排污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8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8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

3、2023年8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 郑钧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3年8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5、《排污许可证》副本编号:*60H001U;

6、环境整改报告;

7、《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H;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现场负责人和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其他相关证据为凭。

证据1、2、3、 (略) (略) 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5证明排污许可规定;证据6证明从轻处罚情形;证据7证明违法 (略) (略)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现场负责人于202 (略) 办公室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已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8月2 (略) (略) 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州环执改〔2023〕47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9月1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州环执罚告〔2023〕47号),告知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告 (略) (略) 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略) (略) 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上规定的排放口数量排放污染物。 (略) (略) 擅自在规定的污染排放口旁边新增了一个烘干废气排放口,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数量设置大气排污口,属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故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本次环境违法行为,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略) (略) ,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提供相关资料并在复查中予以整改。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第四条第二款“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十一条【多种裁量情节的处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第(一)项“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决定在法定处罚的额度范围内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一)项“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略) (略)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领取《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缴至指定银行。开户行:重庆农村 (略) 开州支行,账号: *0024,收款人全称: (略) 开州区财政局。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地址: (略) 开州区文峰街道南山东路1号,联系电话:023-*。

逾期如不缴纳,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略) 强制执行。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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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州环执罚〔2023〕47号

被处罚单位: (略) (略)

法定代表人:廖先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H

地址: (略) 开州区赵家街道浦里工业新区月耳路8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8月16日,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 (略) 开州区赵家街道浦里新区赵家 (略) (略) 进行现场检查。经查, (略) (略) 主要从事特种设备检测业务,于2023年4月28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60H001U)。《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大气排放口为:焊接废气排放口(编号DA001)、抛丸废气排放口(编号DA002)、喷涂废气排放口(编号DA003),但该公司擅自在规定的污染排放口旁边新增了一个烘干废气排放口,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设置大气排污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8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8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

3、2023年8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 郑钧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3年8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5、《排污许可证》副本编号:*60H001U;

6、环境整改报告;

7、《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H;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现场负责人和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其他相关证据为凭。

证据1、2、3、 (略) (略) 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5证明排污许可规定;证据6证明从轻处罚情形;证据7证明违法 (略) (略)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现场负责人于202 (略) 办公室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已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8月2 (略) (略) 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州环执改〔2023〕47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9月1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州环执罚告〔2023〕47号),告知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告 (略) (略) 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略) (略) 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上规定的排放口数量排放污染物。 (略) (略) 擅自在规定的污染排放口旁边新增了一个烘干废气排放口,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数量设置大气排污口,属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故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本次环境违法行为,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略) (略) ,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提供相关资料并在复查中予以整改。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第四条第二款“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十一条【多种裁量情节的处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第(一)项“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决定在法定处罚的额度范围内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一)项“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略) (略)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领取《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缴至指定银行。开户行:重庆农村 (略) 开州支行,账号: *0024,收款人全称: (略) 开州区财政局。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地址: (略) 开州区文峰街道南山东路1号,联系电话:023-*。

逾期如不缴纳,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略) 强制执行。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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