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远景劳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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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远景劳务有限公司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州环执罚〔2023〕46号

被处罚单位: (略)

法定代表人:李唯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5

地址: (略) 九龙坡区杨家坪兴胜路32号3幢18-6#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日,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开州区南门镇G5012万州至开州段WK1项目拌合站的 (略) 进行现场检查。经查, (略) 主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业务,于**日承包G5012万州至开州段WK1项目桥梁工程。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经七级沉淀池处理后,外排至小河沟,最终汇入普里河。经监测人员现场对外排口采样并检测,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开环(监)字【2023】第104号),该公司外排污水PH为12.6,依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规定,超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8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8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

3、2023年8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贺胜荐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3年8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5、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开环(监)字【2023】第104号);

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7、 (略) 人民政府《 (略) 地表水环境功能类别调整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2〕4号);

8、整改报告;

9、中铁 (略)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编号:CR2502-GL-WK1BJH-2023-00003;

10、《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5;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和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其他相关证据为凭。

证据1、2、3、4证明 (略) 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5证明监测结果;证据6证明排放标准;证据7证明地表水环境功能类别;证据8证明整改情况及从轻处罚情形;证据9、10违法主体是 (略)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现场负责人于**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日对 (略) 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州环执改〔2023〕46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州环执罚告〔2023〕46号),告知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告知期内 (略) 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略) 在拌和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当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规定达标排放。而 (略) 在拌和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七级沉淀池处理后的废水PH值超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本次环境违法行为,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 (略) ,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提供相关资料,并积极整改。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第四条第一款“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公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特点,突出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和对其他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及时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二款“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的规定,根据裁量计算结果决定在法定处罚的额度范围内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二)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略)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领取《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缴至指定银行。开户行:重庆农村 (略) 开州支行,账号: *0024,收款人全称: (略) 开州区财政局。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地址: (略) 开州区文峰街道南山东路1号,联系电话:023-*。

逾期如不缴纳,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略) 强制执行。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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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州环执罚〔2023〕46号

被处罚单位: (略)

法定代表人:李唯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5

地址: (略) 九龙坡区杨家坪兴胜路32号3幢18-6#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日,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开州区南门镇G5012万州至开州段WK1项目拌合站的 (略) 进行现场检查。经查, (略) 主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业务,于**日承包G5012万州至开州段WK1项目桥梁工程。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经七级沉淀池处理后,外排至小河沟,最终汇入普里河。经监测人员现场对外排口采样并检测,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开环(监)字【2023】第104号),该公司外排污水PH为12.6,依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规定,超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8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8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

3、2023年8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贺胜荐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3年8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5、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开环(监)字【2023】第104号);

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7、 (略) 人民政府《 (略) 地表水环境功能类别调整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2〕4号);

8、整改报告;

9、中铁 (略)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编号:CR2502-GL-WK1BJH-2023-00003;

10、《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5;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和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其他相关证据为凭。

证据1、2、3、4证明 (略) 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5证明监测结果;证据6证明排放标准;证据7证明地表水环境功能类别;证据8证明整改情况及从轻处罚情形;证据9、10违法主体是 (略)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现场负责人于**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日对 (略) 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州环执改〔2023〕46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州环执罚告〔2023〕46号),告知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告知期内 (略) 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略) 在拌和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当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规定达标排放。而 (略) 在拌和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七级沉淀池处理后的废水PH值超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本次环境违法行为,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 (略) ,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提供相关资料,并积极整改。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第四条第一款“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公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特点,突出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和对其他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及时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二款“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的规定,根据裁量计算结果决定在法定处罚的额度范围内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二)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略)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领取《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缴至指定银行。开户行:重庆农村 (略) 开州支行,账号: *0024,收款人全称: (略) 开州区财政局。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地址: (略) 开州区文峰街道南山东路1号,联系电话:023-*。

逾期如不缴纳,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略) 强制执行。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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