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关于220千伏屯亮变电站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南审环建〔2023〕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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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关于220千伏屯亮变电站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南审环建〔2023〕110号

(略) 南宁供电局:

报来由新疆 (略) 编制的《220千伏屯亮变电站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在我局网站的环评审批前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第三方评 (略) (略) 对项目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概况:

(一)项目名称:220千伏屯亮变电站扩建工程。

(二)项目代码:2019-*-44-02-*。

(三)项目建设地点: (略) 邕宁区蒲庙镇新生村那块坡(详见报告表附图2)。

(四)本扩建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详见报告表):

(1)新建主变压器:1×180MVA;(2)10kV出线:9回;(3)无功补偿:(6+3×8)Mvar;(4)10kV中性点接地: 采用消弧线圈并联小电阻接地装置1套;(5)站用变: 将原接于10kV外引电源的#2站用变改接至10KVII段母线;(6)电气主接线:10kV配电装置终期采用单母线双分段三段母线接线,本期建成单母线单分段接线。

(五)本扩建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投资246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2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0.89%。

二、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合理,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较小,从生态环境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同意按报告表确定的建设地点、性质、内容、规模、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对策及措施进行建设。

三、本项目执行以下环境标准:

(一)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及其修改清单要求。

(二)区域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道路执行4a类标准。

(三)区域电磁环境执行《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

(四)施工期扬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五)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四、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应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

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你单位仍要按相关法规要求办理审批报建手续。

六、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主体工程和环保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 (略) 生态环境局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八、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略) 行政审批局

2023年9月6日


(略) 南宁供电局:

报来由新疆 (略) 编制的《220千伏屯亮变电站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在我局网站的环评审批前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第三方评 (略) (略) 对项目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概况:

(一)项目名称:220千伏屯亮变电站扩建工程。

(二)项目代码:2019-*-44-02-*。

(三)项目建设地点: (略) 邕宁区蒲庙镇新生村那块坡(详见报告表附图2)。

(四)本扩建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详见报告表):

(1)新建主变压器:1×180MVA;(2)10kV出线:9回;(3)无功补偿:(6+3×8)Mvar;(4)10kV中性点接地: 采用消弧线圈并联小电阻接地装置1套;(5)站用变: 将原接于10kV外引电源的#2站用变改接至10KVII段母线;(6)电气主接线:10kV配电装置终期采用单母线双分段三段母线接线,本期建成单母线单分段接线。

(五)本扩建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投资246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2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0.89%。

二、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合理,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较小,从生态环境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同意按报告表确定的建设地点、性质、内容、规模、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对策及措施进行建设。

三、本项目执行以下环境标准:

(一)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及其修改清单要求。

(二)区域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道路执行4a类标准。

(三)区域电磁环境执行《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

(四)施工期扬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五)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四、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应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

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你单位仍要按相关法规要求办理审批报建手续。

六、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主体工程和环保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 (略) 生态环境局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八、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略) 行政审批局

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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