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4日拟对桐乡市濮院镇养老服务中心项目桐乡市濮院镇地块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2023年9月14日拟对桐乡市濮院镇养老服务中心项目桐乡市濮院镇地块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污染防治措施 |
1 | (略) 镇养老服务中心项目( (略) 镇 2022-30-1 地块) | (略) (略) ( (略) 镇养老服务中心) | (略) 镇新民线东侧,创业路北侧, (略) 桐星学校西侧 | 浙江 (略) | (略) 镇养老服务中心,按 160 张床位设计(其中护理床位 42 张,养老床位 118 张),总用地面积约 9984.50 平方米,新建综合大楼、护理大 8 楼、医废楼等,总建筑面积约 21936.48 平方米。 | \ |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 (一)废水防治方面 项目必须实施雨污分流。本项目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后与医疗废水一并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 2 的预处理标准后纳入污水管网,最终由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钱塘江,在当地不得另设排污口。 (二)废气防治方面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按环评做好污染防治措施。营运期污水处理站周边恶臭废气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 3 中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限值要求。医疗和化验废气中少量有机废气(以非*烷总烃表征)和汽车尾气中污染因子 NOx、HC(参照 NMHC)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 准》(GB16297-1996)表 2 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污水处理站有组织恶臭废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 2 标准,场界无组织恶臭废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中表 1 二级标准。停车场 CO 执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 素》(GBZ2-1-2019)中的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限值要求。食堂油烟废气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GB18483-2001)中的中型规模标准。 (三)噪声防治方面 厂区应合理布局,尽量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声、防振措施。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本项目属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营运期东、西、北场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 2 类标准,南场界噪声执行《工业企 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 4 类标准。 (四)固废防治方面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按危险废物和一般废物进行分类、分质处置,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医疗废物、污泥、废灯管属于危险废物,收集后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卖综合利用;中药药渣、生活垃圾则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置,定期清运。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3-*传真:0573-*
通讯地址: (略) 康民东路 (略) 公共服务中心1号楼三楼环保窗口。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污染防治措施 |
1 | (略) 镇养老服务中心项目( (略) 镇 2022-30-1 地块) | (略) (略) ( (略) 镇养老服务中心) | (略) 镇新民线东侧,创业路北侧, (略) 桐星学校西侧 | 浙江 (略) | (略) 镇养老服务中心,按 160 张床位设计(其中护理床位 42 张,养老床位 118 张),总用地面积约 9984.50 平方米,新建综合大楼、护理大 8 楼、医废楼等,总建筑面积约 21936.48 平方米。 | \ |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 (一)废水防治方面 项目必须实施雨污分流。本项目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后与医疗废水一并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 2 的预处理标准后纳入污水管网,最终由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钱塘江,在当地不得另设排污口。 (二)废气防治方面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按环评做好污染防治措施。营运期污水处理站周边恶臭废气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 3 中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限值要求。医疗和化验废气中少量有机废气(以非*烷总烃表征)和汽车尾气中污染因子 NOx、HC(参照 NMHC)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 准》(GB16297-1996)表 2 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污水处理站有组织恶臭废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 2 标准,场界无组织恶臭废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中表 1 二级标准。停车场 CO 执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 素》(GBZ2-1-2019)中的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限值要求。食堂油烟废气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GB18483-2001)中的中型规模标准。 (三)噪声防治方面 厂区应合理布局,尽量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声、防振措施。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本项目属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营运期东、西、北场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 2 类标准,南场界噪声执行《工业企 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 4 类标准。 (四)固废防治方面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按危险废物和一般废物进行分类、分质处置,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医疗废物、污泥、废灯管属于危险废物,收集后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卖综合利用;中药药渣、生活垃圾则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置,定期清运。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3-*传真:0573-*
通讯地址: (略) 康民东路 (略) 公共服务中心1号楼三楼环保窗口。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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