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河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关于公布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等信息的通告
饶河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关于公布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等信息的通告
饶河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发布关于公布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等信息的通告,内容如下:
为持续优化我县营商环境,建立营商环境问题投诉举报长效机制, (略) 场主体和群众有关营商环境方面的投诉和举报,根据《 (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我单位工作职能、受理范围及投诉举报渠道等信息向社会予以公布。
一、投诉举报范围
我县辖区内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公共服务单位、商会协会、国有企业及使用财 (略) 等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可以通来访、来信、来电、网络等方式投诉举报:
1、 (略) 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按 (略) 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
2、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 (略) 场主体的;
3、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略) 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信息的;
4、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5、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 (略) 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的;
6、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的;
7、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开办、注销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办税、不动产登记、进出口审批等方面简化政务服务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的;
8、违法 (略) 场主体自主决策事项的;
9、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 (略) 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 (略) 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10、没有法律、法规依据, (略) 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
11、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的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12、 (略) 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 (略) 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的;
13、不依法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行政复议决定、仲裁裁决和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14、未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履行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金融等领域监督管理责任的;
15、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二、不予受理情形
1、 (略) 场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的。
2、 (略) 、 (略) 、行政复议机关、信访工作机构、仲裁机构等单位已经立案、尚未结案或者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3、匿名投诉举报的。
4、没有新的证据重复投诉举报的。
5、没有具体的投诉对象、请求、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的。
6、不属于营商环境监督职责范围的。
三、投诉举报渠道
1、来信。地址:饶河县新阳北路26号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综合业务股,邮编:*。
2、来访。地址:饶河县新阳北路26号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综合业务股。
3、来电。0469-*或0469-*(工作时间)
4、网络。饶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优化营商环境专栏。微信公众号“饶河营商”平台。电子邮箱:*@*63.com
饶河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发布关于公布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等信息的通告,内容如下:
为持续优化我县营商环境,建立营商环境问题投诉举报长效机制, (略) 场主体和群众有关营商环境方面的投诉和举报,根据《 (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我单位工作职能、受理范围及投诉举报渠道等信息向社会予以公布。
一、投诉举报范围
我县辖区内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公共服务单位、商会协会、国有企业及使用财 (略) 等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可以通来访、来信、来电、网络等方式投诉举报:
1、 (略) 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按 (略) 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
2、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 (略) 场主体的;
3、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略) 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信息的;
4、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5、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 (略) 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的;
6、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的;
7、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开办、注销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办税、不动产登记、进出口审批等方面简化政务服务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的;
8、违法 (略) 场主体自主决策事项的;
9、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 (略) 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 (略) 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10、没有法律、法规依据, (略) 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
11、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的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12、 (略) 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 (略) 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的;
13、不依法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行政复议决定、仲裁裁决和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14、未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履行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金融等领域监督管理责任的;
15、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二、不予受理情形
1、 (略) 场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的。
2、 (略) 、 (略) 、行政复议机关、信访工作机构、仲裁机构等单位已经立案、尚未结案或者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3、匿名投诉举报的。
4、没有新的证据重复投诉举报的。
5、没有具体的投诉对象、请求、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的。
6、不属于营商环境监督职责范围的。
三、投诉举报渠道
1、来信。地址:饶河县新阳北路26号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综合业务股,邮编:*。
2、来访。地址:饶河县新阳北路26号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综合业务股。
3、来电。0469-*或0469-*(工作时间)
4、网络。饶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优化营商环境专栏。微信公众号“饶河营商”平台。电子邮箱:*@*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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