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发改环资〔2023〕40号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年产50万吨碳酸钙粉、5万吨母粒、100万平方米PVC板材、200万平方米人造岗石、3万吨建筑材料助剂生产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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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发改环资〔2023〕40号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年产50万吨碳酸钙粉、5万吨母粒、100万平方米PVC板材、200万平方米人造岗石、3万吨建筑材料助剂生产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平桂区发展和改革局:

报来《关于审批年产50万吨碳酸钙粉、5万吨母粒、100万平方米PVC板材、200万平方米人造岗石、3万吨建筑材料(助剂)生产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贺平发改报〔2023〕5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受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委托实施节能审查,经评审,提出如下节能审查意见:

一、项目利用大理石原矿为主要原料,生产改性重质碳酸钙、塑料母粒、PVC板材、人造岗石等,是推动高端碳酸钙精深加工及下游应用的项目,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对碳酸钙产业及经济高质量发展有积极作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桂发改环资〔2017〕635号)和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原则同意项目节能报告。项目代码为2020-*-30-03-*,项目建设单位 (略) (略) ,建设地点位于广西贺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项目建设规模:年产50万吨碳酸钙粉、5万吨母粒、100万平方米PVC板材、200万平方米人造岗石、3万吨建筑材料(助剂)。建设内容:重质碳酸钙生产线、塑料母粒生产线、PVC板材生产线、人造岗石生产线、建筑材料(助剂)生产线及厂房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项目计划于“十四五”期间投产。

二、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超过10931.82吨标准煤(当量值)/25742.69吨标准煤(等价值);项目改性重质碳酸钙(1250~1500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11.82千克标准煤/吨;改性重质碳酸钙(1500~2000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14.77千克标准煤/吨;改性重质碳酸钙(2000~2500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16.97千克标准煤/吨;塑料母粒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5.09千克标准煤/吨,PVC板材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1.65千克标准煤/平方米,人造岗石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0.34千克标准煤/平方米,建材材料(助剂)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3.15千克标准煤/吨;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不高于0.9510吨标准煤/万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审查意见加强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落实各项节能措施,确保项目能效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要切实加强用能管理,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和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要及时向节能审查机关申请节能验收。

四、请你局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将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作为节能验收重要内容。要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五、能耗双控工作是落实党中央、 (略) 生态文明要求,促进节能降耗、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性安排。项目投产 (略) 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有一定影响。平桂区要加大节能挖潜力度,确保完成下达的能耗双控目标任务。

六、我委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跟踪检查。

七、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我委提交变更申请。我委依据实际情况,提出同意变更的意见或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12388。收信地址: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邮编:*)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工信局。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9月11日印发


平桂区发展和改革局:

报来《关于审批年产50万吨碳酸钙粉、5万吨母粒、100万平方米PVC板材、200万平方米人造岗石、3万吨建筑材料(助剂)生产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贺平发改报〔2023〕5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受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委托实施节能审查,经评审,提出如下节能审查意见:

一、项目利用大理石原矿为主要原料,生产改性重质碳酸钙、塑料母粒、PVC板材、人造岗石等,是推动高端碳酸钙精深加工及下游应用的项目,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对碳酸钙产业及经济高质量发展有积极作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桂发改环资〔2017〕635号)和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原则同意项目节能报告。项目代码为2020-*-30-03-*,项目建设单位 (略) (略) ,建设地点位于广西贺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项目建设规模:年产50万吨碳酸钙粉、5万吨母粒、100万平方米PVC板材、200万平方米人造岗石、3万吨建筑材料(助剂)。建设内容:重质碳酸钙生产线、塑料母粒生产线、PVC板材生产线、人造岗石生产线、建筑材料(助剂)生产线及厂房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项目计划于“十四五”期间投产。

二、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超过10931.82吨标准煤(当量值)/25742.69吨标准煤(等价值);项目改性重质碳酸钙(1250~1500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11.82千克标准煤/吨;改性重质碳酸钙(1500~2000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14.77千克标准煤/吨;改性重质碳酸钙(2000~2500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16.97千克标准煤/吨;塑料母粒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5.09千克标准煤/吨,PVC板材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1.65千克标准煤/平方米,人造岗石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0.34千克标准煤/平方米,建材材料(助剂)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3.15千克标准煤/吨;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不高于0.9510吨标准煤/万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审查意见加强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落实各项节能措施,确保项目能效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要切实加强用能管理,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和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要及时向节能审查机关申请节能验收。

四、请你局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将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作为节能验收重要内容。要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五、能耗双控工作是落实党中央、 (略) 生态文明要求,促进节能降耗、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性安排。项目投产 (略) 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有一定影响。平桂区要加大节能挖潜力度,确保完成下达的能耗双控目标任务。

六、我委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跟踪检查。

七、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我委提交变更申请。我委依据实际情况,提出同意变更的意见或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12388。收信地址: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邮编:*)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工信局。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9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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