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慈溪市人民医院医疗健康集团慈溪市人民医院新增燃气锅炉项目拟批准公告慈溪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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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慈溪市人民医院医疗健康集团慈溪市人民医院新增燃气锅炉项目拟批准公告慈溪分局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慈溪市人民医院医疗健康集团(慈溪市人民医院)新增燃气锅炉项目拟批准公告(慈溪分局)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略) (略) 医疗健康集团( (略) (略) )新增燃气锅炉项目

(略) 浒山街道南二环路999号

(略) (略) 医疗健康集团( (略) (略) )

本项目新增9台燃气热水锅炉(单台额定热功率1.02MW), (略) 内供热。

/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及批复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一)排水实行雨污分流。锅炉排水和软化处理废水经 (略) 政污水管网, (略) 教场山污水处理厂处理,纳管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溶解性总固体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要求。

(二)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效率。锅炉天然气燃烧废气经收集后通过高于8米的排气筒排放,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厂区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其中东侧和北侧厂界执行4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利用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9月15日至2023年9月22日(5个工作日)。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

联系电话:0574-* 0574-*

通讯地址: (略) 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行政审批科( (略) 政务服务中心221室)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函或其他方式,向我局咨询相关信息,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慈溪市人民医院医疗健康集团(慈溪市人民医院)新增燃气锅炉项目拟批准公告(慈溪分局)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略) (略) 医疗健康集团( (略) (略) )新增燃气锅炉项目

(略) 浒山街道南二环路999号

(略) (略) 医疗健康集团( (略) (略) )

本项目新增9台燃气热水锅炉(单台额定热功率1.02MW), (略) 内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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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及批复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一)排水实行雨污分流。锅炉排水和软化处理废水经 (略) 政污水管网, (略) 教场山污水处理厂处理,纳管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溶解性总固体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要求。

(二)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效率。锅炉天然气燃烧废气经收集后通过高于8米的排气筒排放,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厂区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其中东侧和北侧厂界执行4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利用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9月15日至2023年9月22日(5个工作日)。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

联系电话:0574-* 0574-*

通讯地址: (略) 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行政审批科( (略) 政务服务中心221室)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函或其他方式,向我局咨询相关信息,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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