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龙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启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点位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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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龙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启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点位的公示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创造文明和谐的交通环境,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现将启用的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点位及采集的违法行为公示如下:

一、电子警察监控设备点位

夷齐大街福满家卢龙生活购物广场路口。

上述监控设备,对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采集。

二、智能卡口设备点位

新城大街第三实验小学西路段。

上述监控设备,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采集。

新城大街北小广场南路段。

上述监控设备,对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采集。

三、区间测速设备

1. (略) 道49公里947米(大岭村路段) (略) 道55公里974米(前进村路段),检测机构区间标定距离5.8公里,限速值60公里每小时,双向测速。

2.京哈线233公里405米(白庄子村路段)至京哈线238公里350米(朱庄村路段),检测机构区间标定距离4.9公里,限速值70公里每小时,双向测速。

上述监控设备,对机动车超速违法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采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将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实施监控,所获得的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的交通违法行为照片、数据及相关资料是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直接证据。

以上交通违法监控点位,自发布之日起5日后,于2023年9月21日零时启动抓拍,请广大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规范、安全出行,为营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特此公告

卢龙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9月15日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创造文明和谐的交通环境,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现将启用的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点位及采集的违法行为公示如下:

一、电子警察监控设备点位

夷齐大街福满家卢龙生活购物广场路口。

上述监控设备,对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采集。

二、智能卡口设备点位

新城大街第三实验小学西路段。

上述监控设备,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采集。

新城大街北小广场南路段。

上述监控设备,对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采集。

三、区间测速设备

1. (略) 道49公里947米(大岭村路段) (略) 道55公里974米(前进村路段),检测机构区间标定距离5.8公里,限速值60公里每小时,双向测速。

2.京哈线233公里405米(白庄子村路段)至京哈线238公里350米(朱庄村路段),检测机构区间标定距离4.9公里,限速值70公里每小时,双向测速。

上述监控设备,对机动车超速违法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采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将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实施监控,所获得的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的交通违法行为照片、数据及相关资料是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直接证据。

以上交通违法监控点位,自发布之日起5日后,于2023年9月21日零时启动抓拍,请广大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规范、安全出行,为营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特此公告

卢龙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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