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7期

内容
 
发送至邮箱

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7期

(略) 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信息公示(2023年第7期)中涉及我师辖区内2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北屯额河 (略) 涉嫌生产经营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8日, (略) 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新疆维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8日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 (略)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报告,编号:GZC*21、产品名称:牛肉粒辣椒酱(北屯额河 (略) 生产),生产加工日期:2023-05-30共计1个产品,产品中邻苯二*酸二*酯(DBP)为问题项目。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3年8月8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向北屯额河 (略) 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风险隐患告知书》(GZC*21)并进行了约谈,于2023年8月14日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牛肉粒辣椒酱(产品中邻苯二*酸二*酯(DBP)为问题项目)。

(三)核查处置情况

经调查,该公司严格按照产品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在该产品的原料方面不涉及邻苯二*酸二*酯(DBP),经分析出现邻苯二*酸二*酯(DBP)问题项目,可能是由于该批次产品外包装所使用的瓶盖表面由于存在灰尘,经高温清洗后,经瓶盖内塑料垫片带入,该公司没有主观违法动机,且自接到通知后,立即进行自查,实施食品召回,进行整改并报告相关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并未作为当事人法律责任条款,属《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不予立案。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并在区域实施二级召回。

二、 (略) (略) 经营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7月10日,新疆 (略) (略) (略) 按规定抽取了生姜6kg(2023年7月10日购进),2023年8月8日新疆 (略) 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3-HBJC-BG-7776G)表明: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3年8月10日, (略) 场监督管 (略) (略) 送达《检验报告》(No:2023-HBJC-BG-7776G)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生姜。经查,上述批次生姜共购进13kg对外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上述批次生姜非当事人生产加工,是从别处购进,当事人在购进销售期间对上述批次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情况并不知情,当事人向检查人员提供了上述批次生姜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进货单据,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食品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经研究 (略) (略) 不予处罚。根据调查,该批次生姜已溯源至乌 (略) 场。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4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信息公示(2023年第7期)中涉及我师辖区内2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北屯额河 (略) 涉嫌生产经营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8日, (略) 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新疆维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8日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 (略)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报告,编号:GZC*21、产品名称:牛肉粒辣椒酱(北屯额河 (略) 生产),生产加工日期:2023-05-30共计1个产品,产品中邻苯二*酸二*酯(DBP)为问题项目。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3年8月8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向北屯额河 (略) 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风险隐患告知书》(GZC*21)并进行了约谈,于2023年8月14日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牛肉粒辣椒酱(产品中邻苯二*酸二*酯(DBP)为问题项目)。

(三)核查处置情况

经调查,该公司严格按照产品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在该产品的原料方面不涉及邻苯二*酸二*酯(DBP),经分析出现邻苯二*酸二*酯(DBP)问题项目,可能是由于该批次产品外包装所使用的瓶盖表面由于存在灰尘,经高温清洗后,经瓶盖内塑料垫片带入,该公司没有主观违法动机,且自接到通知后,立即进行自查,实施食品召回,进行整改并报告相关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并未作为当事人法律责任条款,属《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不予立案。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并在区域实施二级召回。

二、 (略) (略) 经营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7月10日,新疆 (略) (略) (略) 按规定抽取了生姜6kg(2023年7月10日购进),2023年8月8日新疆 (略) 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3-HBJC-BG-7776G)表明: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3年8月10日, (略) 场监督管 (略) (略) 送达《检验报告》(No:2023-HBJC-BG-7776G)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生姜。经查,上述批次生姜共购进13kg对外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上述批次生姜非当事人生产加工,是从别处购进,当事人在购进销售期间对上述批次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情况并不知情,当事人向检查人员提供了上述批次生姜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进货单据,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食品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经研究 (略) (略) 不予处罚。根据调查,该批次生姜已溯源至乌 (略) 场。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4日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登录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