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公告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公告

  吉市监撤送告字〔2023〕2号

(略) (略) :

  本厅于2023年9月14日依法作出撤销你单位2005年10月26日关于贺超的股东登记和监事备案的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厅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吉市监撤登字〔2023〕2号),内容如下:

  2023年5月19日,本厅接到当事人贺超申 (略) (略) ( (略) )冒用其身份所作的股东登记和监事备案。依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本厅于2023年5月22日受理并展开调查。 (略) 登记档案,拨打档案记载的联系电话、赴公司登记住所地址现场调查, (略) 及其人员。向其登记住所地址邮寄《询问通知书》,无人签收被退回。查询企业档案显示,2006年10月30日,该公司因未按规定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2023年6月2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 (略) 涉嫌冒用贺超身份取得登记的公示,公示期45天。向省 (略) 、省税务局、省社保局发文征询意见,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 (略) 诉讼、行政处罚等信息。

  经查, (略) (略) 于2003年12月20日设立登记, (略) (略) ,股东为初晶莉、初晶岩。2004年8月26日 (略) (略) ,2005年10月26日变更股东为刘艳强、贺超,刘艳强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贺超为公司股东、监事。2005年12月8日 (略) (略) 。现通过公司登记住所和企业档案中的联系方式无法与该单位取得联系。公司自2006年起一直未依法公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信息。在 (略) 涉嫌冒用自然人身份虚假登记备案期间,关经营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据省 (略) 、省税务局、省社保局反馈和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该公司没有诉讼记录。

  因 (略) (略) 下落不明,本厅于2023年8月10日依法在门户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发布《关于 (略) (略) 虚假登记和备案事项的公告》,告知当事人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

  本厅认为,因 (略) (略) 和相关人员无法联系,依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厅 (略) 涉嫌冒用贺超身份作股东登记、监事备案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45日。在公示期内相关经营主体、利害关系人没有提出异议, (略) 2005年10月26日冒用当事人贺超身份进行股东登记和监事备案,其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 (略) 登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 (略) 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

  综上, (略) (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厅作出决定如下:

   (略) (略) 2005年10月26日关于贺超的股东登记和监事备案。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厅领取《 (略) 场监督管理厅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 (略) 南 (略) 提起诉讼。

  联系人:孙东峰 王玲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略) 南湖大路1088号

   (略) 场监督管理厅

  2023年9月15日

  吉市监撤送告字〔2023〕2号

(略) (略) :

  本厅于2023年9月14日依法作出撤销你单位2005年10月26日关于贺超的股东登记和监事备案的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厅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吉市监撤登字〔2023〕2号),内容如下:

  2023年5月19日,本厅接到当事人贺超申 (略) (略) ( (略) )冒用其身份所作的股东登记和监事备案。依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本厅于2023年5月22日受理并展开调查。 (略) 登记档案,拨打档案记载的联系电话、赴公司登记住所地址现场调查, (略) 及其人员。向其登记住所地址邮寄《询问通知书》,无人签收被退回。查询企业档案显示,2006年10月30日,该公司因未按规定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2023年6月2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 (略) 涉嫌冒用贺超身份取得登记的公示,公示期45天。向省 (略) 、省税务局、省社保局发文征询意见,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 (略) 诉讼、行政处罚等信息。

  经查, (略) (略) 于2003年12月20日设立登记, (略) (略) ,股东为初晶莉、初晶岩。2004年8月26日 (略) (略) ,2005年10月26日变更股东为刘艳强、贺超,刘艳强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贺超为公司股东、监事。2005年12月8日 (略) (略) 。现通过公司登记住所和企业档案中的联系方式无法与该单位取得联系。公司自2006年起一直未依法公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信息。在 (略) 涉嫌冒用自然人身份虚假登记备案期间,关经营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据省 (略) 、省税务局、省社保局反馈和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该公司没有诉讼记录。

  因 (略) (略) 下落不明,本厅于2023年8月10日依法在门户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发布《关于 (略) (略) 虚假登记和备案事项的公告》,告知当事人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

  本厅认为,因 (略) (略) 和相关人员无法联系,依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厅 (略) 涉嫌冒用贺超身份作股东登记、监事备案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45日。在公示期内相关经营主体、利害关系人没有提出异议, (略) 2005年10月26日冒用当事人贺超身份进行股东登记和监事备案,其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 (略) 登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 (略) 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

  综上, (略) (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厅作出决定如下:

   (略) (略) 2005年10月26日关于贺超的股东登记和监事备案。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厅领取《 (略) 场监督管理厅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 (略) 南 (略) 提起诉讼。

  联系人:孙东峰 王玲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略) 南湖大路1088号

   (略) 场监督管理厅

  2023年9月15日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