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宁国市人民医院肿瘤放疗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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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宁国市人民医院肿瘤放疗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宁国市人民医院肿瘤放疗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信息来源: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发布日期:2023-09-15 15:27点击次数:
索引号: */*-00119 组配分类: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发布机构: 省生态环境厅 主题分类:
名??称: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宁国市人民医院肿瘤放疗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关键词: 文??号:
信息来源: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 发布日期: 2023-09-15 15:27:06
发文日期: 2023-09-15 15:27:06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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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发布机构: 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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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宁国市人民医院肿瘤放疗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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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生态环境厅

皖环函〔2023〕937号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宁国市人民医院肿瘤放疗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略) (略) :

《 (略) (略) 肿瘤放疗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报告表》、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评估意见(环评估函〔2023〕159号)和专家组技术评审意见,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建设项目内容

该项目建设地 (略) (略) (略) 内中间预留空地处(地址: (略) 津河东路76号)。项目建设内容为建设肿瘤放疗中心,购置医用直线加速器1台、CT模拟定位1台及相关辅助设备,开展放射治疗工作,肿瘤放疗中心为地上二层建筑。该项目 (略) 发改委批复(发改审批〔2022〕161号),项目代码2212-*-04-01-*。

该项目符合辐射实践正当性原则,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辐射防护措施后,对周边环境、公众和辐射工作人员的环境影响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我厅同意《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辐射防护、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期间应重点关注的事项

(一)加强施工和运行期间环境管理,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施工扬尘、噪声、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的管理和控制措施,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二)各辐射工作场所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的防护设计要求建设。项目建成后,各机房辐射监测结果达到屏蔽防护相关标准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三)按照《报告表》要求正确设置机房门机联锁装置、紧急停机开关、紧急开门按钮、固定式剂量率报警仪、声光报警装置、工作状态指示灯、警示标志等辐射安全设施,相关设施应符合《放射治疗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HJ1198-2021)等技术要求。

(四)该项目应至少配置1台X-γ辐射剂量巡测仪、1台固定式辐射剂量报警仪。按监测方案对核技术应用场所及周围辐射水平进行日常监测,并做好记录分析工作。

(五)加强辐射安全管理,根据新增项目修订完善辐射管理制度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充足的辐射事故应急物资,定期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按时上报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加强辐射工作人员培训考核管理,通过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考核后方可上岗。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辐射从业人员个人剂量监测、体检等管理制度。

三、该项目投入运行前,向我厅申请重新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开展验收监测、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按规定报送(填报)验收信息。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厅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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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生态环境厅

皖环函〔2023〕937号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宁国市人民医院肿瘤放疗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略) (略) :

《 (略) (略) 肿瘤放疗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报告表》、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评估意见(环评估函〔2023〕159号)和专家组技术评审意见,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建设项目内容

该项目建设地 (略) (略) (略) 内中间预留空地处(地址: (略) 津河东路76号)。项目建设内容为建设肿瘤放疗中心,购置医用直线加速器1台、CT模拟定位1台及相关辅助设备,开展放射治疗工作,肿瘤放疗中心为地上二层建筑。该项目 (略) 发改委批复(发改审批〔2022〕161号),项目代码2212-*-04-01-*。

该项目符合辐射实践正当性原则,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辐射防护措施后,对周边环境、公众和辐射工作人员的环境影响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我厅同意《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辐射防护、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期间应重点关注的事项

(一)加强施工和运行期间环境管理,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施工扬尘、噪声、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的管理和控制措施,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二)各辐射工作场所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的防护设计要求建设。项目建成后,各机房辐射监测结果达到屏蔽防护相关标准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三)按照《报告表》要求正确设置机房门机联锁装置、紧急停机开关、紧急开门按钮、固定式剂量率报警仪、声光报警装置、工作状态指示灯、警示标志等辐射安全设施,相关设施应符合《放射治疗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HJ1198-2021)等技术要求。

(四)该项目应至少配置1台X-γ辐射剂量巡测仪、1台固定式辐射剂量报警仪。按监测方案对核技术应用场所及周围辐射水平进行日常监测,并做好记录分析工作。

(五)加强辐射安全管理,根据新增项目修订完善辐射管理制度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充足的辐射事故应急物资,定期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按时上报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加强辐射工作人员培训考核管理,通过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考核后方可上岗。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辐射从业人员个人剂量监测、体检等管理制度。

三、该项目投入运行前,向我厅申请重新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开展验收监测、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按规定报送(填报)验收信息。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厅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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