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清流县裕农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清流县裕农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清流县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点击查看>>点击查看>>**6232X0;法定代表人:许烺官;地址:清流县灵地镇群英街36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规设置排污口。
2023年6月1日, (略) 清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 (略) 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养殖,检查发现,你公司生化处理设施东侧的坑塘(企业的旧氧化塘)内废水通过一根直径约16厘米的白色PVC管流入旁边的农田(非企业所有),农田内未种植农作物,废水约到三分之二位置,在第二丘农田内有个疑似近期封堵的缺口,缺口外为水沟,水沟最终在青*村流入小溪。
根据你公司的排污许可登记信息显示,你公司的养殖废水需经综合污水站处理后用于农地灌溉,不外排。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2023年8月17日, (略) 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清〉罚告字〔2023〕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6月1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坑塘内设置管道将废水引入农田的违法事实;
2.2023年6月1日现场执法人员拍摄照片7张,证明你公司坑塘内设置管道将废水引入农田的违法事实;
3.2023年6月 (略) 清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1份,证明坑塘内的水属于污水;
4.清流县 (略) 排污许可登记信息1份;
5.2023年7月7日 《 (略) 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坑塘内设置管道将废水引入农田的违法事实;
6.清流县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函1份、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等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证明材料;
8.《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清〉罚告字〔2023〕6号)及送达回证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和《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四类“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第16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2.2667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联系人:宋群 电话:0598-*
我局地址:清流县碧林北路8幢 邮政编码:*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清流)
2023年9月1日
清流县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点击查看>>点击查看>>**6232X0;法定代表人:许烺官;地址:清流县灵地镇群英街36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规设置排污口。
2023年6月1日, (略) 清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 (略) 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养殖,检查发现,你公司生化处理设施东侧的坑塘(企业的旧氧化塘)内废水通过一根直径约16厘米的白色PVC管流入旁边的农田(非企业所有),农田内未种植农作物,废水约到三分之二位置,在第二丘农田内有个疑似近期封堵的缺口,缺口外为水沟,水沟最终在青*村流入小溪。
根据你公司的排污许可登记信息显示,你公司的养殖废水需经综合污水站处理后用于农地灌溉,不外排。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2023年8月17日, (略) 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清〉罚告字〔2023〕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6月1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坑塘内设置管道将废水引入农田的违法事实;
2.2023年6月1日现场执法人员拍摄照片7张,证明你公司坑塘内设置管道将废水引入农田的违法事实;
3.2023年6月 (略) 清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1份,证明坑塘内的水属于污水;
4.清流县 (略) 排污许可登记信息1份;
5.2023年7月7日 《 (略) 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坑塘内设置管道将废水引入农田的违法事实;
6.清流县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函1份、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等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证明材料;
8.《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清〉罚告字〔2023〕6号)及送达回证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和《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四类“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第16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2.2667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联系人:宋群 电话:0598-*
我局地址:清流县碧林北路8幢 邮政编码:*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清流)
2023年9月1日
清流县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点击查看>>点击查看>>**6232X0;法定代表人:许烺官;地址:清流县灵地镇群英街36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规设置排污口。
2023年6月1日, (略) 清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 (略) 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养殖,检查发现,你公司生化处理设施东侧的坑塘(企业的旧氧化塘)内废水通过一根直径约16厘米的白色PVC管流入旁边的农田(非企业所有),农田内未种植农作物,废水约到三分之二位置,在第二丘农田内有个疑似近期封堵的缺口,缺口外为水沟,水沟最终在青*村流入小溪。
根据你公司的排污许可登记信息显示,你公司的养殖废水需经综合污水站处理后用于农地灌溉,不外排。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2023年8月17日, (略) 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清〉罚告字〔2023〕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6月1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坑塘内设置管道将废水引入农田的违法事实;
2.2023年6月1日现场执法人员拍摄照片7张,证明你公司坑塘内设置管道将废水引入农田的违法事实;
3.2023年6月 (略) 清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1份,证明坑塘内的水属于污水;
4.清流县 (略) 排污许可登记信息1份;
5.2023年7月7日 《 (略) 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坑塘内设置管道将废水引入农田的违法事实;
6.清流县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函1份、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等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证明材料;
8.《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清〉罚告字〔2023〕6号)及送达回证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和《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四类“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第16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2.2667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联系人:宋群 电话:0598-*
我局地址:清流县碧林北路8幢 邮政编码:*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清流)
2023年9月1日
清流县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点击查看>>点击查看>>**6232X0;法定代表人:许烺官;地址:清流县灵地镇群英街36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规设置排污口。
2023年6月1日, (略) 清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 (略) 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养殖,检查发现,你公司生化处理设施东侧的坑塘(企业的旧氧化塘)内废水通过一根直径约16厘米的白色PVC管流入旁边的农田(非企业所有),农田内未种植农作物,废水约到三分之二位置,在第二丘农田内有个疑似近期封堵的缺口,缺口外为水沟,水沟最终在青*村流入小溪。
根据你公司的排污许可登记信息显示,你公司的养殖废水需经综合污水站处理后用于农地灌溉,不外排。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2023年8月17日, (略) 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清〉罚告字〔2023〕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6月1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坑塘内设置管道将废水引入农田的违法事实;
2.2023年6月1日现场执法人员拍摄照片7张,证明你公司坑塘内设置管道将废水引入农田的违法事实;
3.2023年6月 (略) 清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1份,证明坑塘内的水属于污水;
4.清流县 (略) 排污许可登记信息1份;
5.2023年7月7日 《 (略) 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坑塘内设置管道将废水引入农田的违法事实;
6.清流县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函1份、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等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证明材料;
8.《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清〉罚告字〔2023〕6号)及送达回证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和《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四类“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第16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2.2667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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