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广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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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广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中广信(三明)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2KW3Y8Y;法定代表人:林雪松;地址: (略) 三元区红印山1号A区1层108室):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伪造自动监测数据。

**日,省生态环境厅“清水蓝天”检查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清流县金 (略) 经营的清流县氟新材料产业园(大路口片)污水处理厂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已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安装COD、总磷、氨氮、总氮自动监控设施 。其中,COD自动监控设施和总磷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管分别插入装有不明液体的塑料瓶中,未按要求与废水总排口的自动监控进水管道相连,该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设施由中广信(三明) (略) 负责运维。**日,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污水处理厂涉嫌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立案调查,并于**日移送清流县公安局。

清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日将中广信 (三明) (略) 、林雪松、彭志强以涉嫌污染环境 (略) 清流 (略) 起诉。

(略) 清流 (略) 《检察意见书》(清检意〔2023〕12号)和3份《不起诉决定书》(清检刑不诉 〔2023〕26号、清检刑不诉 〔2023〕27号、清检刑不诉 〔2023〕28号),认为中广信 (三明) (略) 、林雪松、彭志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中广信 (三明) (略) 、林雪松、彭志强不起诉,由我局予以行政处罚。

你公司的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了《 (略) 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应当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的规定。

**日, (略) 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清〉罚告字〔2023〕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清流县氟新材料产业园(大路口片)污水处理厂COD、总磷自动监测设施的采样管插入到装有不明液体的瓶中的违法事实;

2.**日现场执法人员拍摄照片8张,证明清流县氟新材料产业园(大路口片)污水处理厂COD、总磷自动监测设施的采样管插入到装有不明液体的瓶中的违法事实;

3.《 (略) 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7份,证明清流县氟新材料产业园(大路口片)污水处理厂的自动监测设施是由中广信 (三明) (略) 运维,你公司实施了COD、总磷自动监测设施的采样管插入到装有不明液体的瓶中的违法事实;

4.《清流大路口园区污水厂在线监测运营管理及福宝园污水厂运营管理项目合同书》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清流县氟新材料产业园(大路口片)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设施是由中广信(三明) (略) 运维;

5.COD、总磷在线设备运维费用报价单3份;

6. (略) 生态环境局案件移送函(明环函〔2022〕25号)1份;

7. (略) 清流 (略) 《检察意见书》(清检意〔2023〕12号)1份和《不起诉决定书》3份(清检刑不诉 〔2023〕26号、清检刑不诉 〔2023〕27号、清检刑不诉 〔2023〕28号);

7.清流县金 (略) 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清流县金 (略) 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中广信(三明) (略) 中控职员林旺泉身份证复印件1份、中广信(三明) (略)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中广信(三明) (略) 副厂长罗尚飘身份证复印件1份、中广信(三明) (略) 负责人张军恩身份证复印件1份、清流县金 (略) 职工王芳梅身份证复印件1份、 (略) 清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委员兰杰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函》(兰杰、王芳梅、罗尚飘、林旺泉、张军恩)5份、中广信(三明) (略) 法定代表人林雪松身份证复印件1份、清流县金 (略) 法定代表人王晓斌身份证复印件1份;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5份等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证明材料;

9.《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清〉罚告字〔2023〕9号)及送达回证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 (略) 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省、 (略)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且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和《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和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万元整(4万元),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5.2188万元),三年内禁止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联系人:宋群 电话:0598-*

我局地址:清流县碧林北路8幢 邮政编码:*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清流)

**日

抄送: (略) 清流 (略) 、 (略) 场监督管理局、清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清流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中广信(三明)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2KW3Y8Y;法定代表人:林雪松;地址: (略) 三元区红印山1号A区1层108室):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伪造自动监测数据。

**日,省生态环境厅“清水蓝天”检查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清流县金 (略) 经营的清流县氟新材料产业园(大路口片)污水处理厂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已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安装COD、总磷、氨氮、总氮自动监控设施 。其中,COD自动监控设施和总磷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管分别插入装有不明液体的塑料瓶中,未按要求与废水总排口的自动监控进水管道相连,该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设施由中广信(三明) (略) 负责运维。**日,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污水处理厂涉嫌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立案调查,并于**日移送清流县公安局。

清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日将中广信 (三明) (略) 、林雪松、彭志强以涉嫌污染环境 (略) 清流 (略) 起诉。

(略) 清流 (略) 《检察意见书》(清检意〔2023〕12号)和3份《不起诉决定书》(清检刑不诉 〔2023〕26号、清检刑不诉 〔2023〕27号、清检刑不诉 〔2023〕28号),认为中广信 (三明) (略) 、林雪松、彭志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中广信 (三明) (略) 、林雪松、彭志强不起诉,由我局予以行政处罚。

你公司的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了《 (略) 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应当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的规定。

**日, (略) 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清〉罚告字〔2023〕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清流县氟新材料产业园(大路口片)污水处理厂COD、总磷自动监测设施的采样管插入到装有不明液体的瓶中的违法事实;

2.**日现场执法人员拍摄照片8张,证明清流县氟新材料产业园(大路口片)污水处理厂COD、总磷自动监测设施的采样管插入到装有不明液体的瓶中的违法事实;

3.《 (略) 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7份,证明清流县氟新材料产业园(大路口片)污水处理厂的自动监测设施是由中广信 (三明) (略) 运维,你公司实施了COD、总磷自动监测设施的采样管插入到装有不明液体的瓶中的违法事实;

4.《清流大路口园区污水厂在线监测运营管理及福宝园污水厂运营管理项目合同书》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清流县氟新材料产业园(大路口片)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设施是由中广信(三明) (略) 运维;

5.COD、总磷在线设备运维费用报价单3份;

6. (略) 生态环境局案件移送函(明环函〔2022〕25号)1份;

7. (略) 清流 (略) 《检察意见书》(清检意〔2023〕12号)1份和《不起诉决定书》3份(清检刑不诉 〔2023〕26号、清检刑不诉 〔2023〕27号、清检刑不诉 〔2023〕28号);

7.清流县金 (略) 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清流县金 (略) 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中广信(三明) (略) 中控职员林旺泉身份证复印件1份、中广信(三明) (略)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中广信(三明) (略) 副厂长罗尚飘身份证复印件1份、中广信(三明) (略) 负责人张军恩身份证复印件1份、清流县金 (略) 职工王芳梅身份证复印件1份、 (略) 清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委员兰杰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函》(兰杰、王芳梅、罗尚飘、林旺泉、张军恩)5份、中广信(三明) (略) 法定代表人林雪松身份证复印件1份、清流县金 (略) 法定代表人王晓斌身份证复印件1份;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5份等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证明材料;

9.《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清〉罚告字〔2023〕9号)及送达回证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 (略) 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省、 (略)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且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和《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和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万元整(4万元),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5.2188万元),三年内禁止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联系人:宋群 电话:0598-*

我局地址:清流县碧林北路8幢 邮政编码:*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清流)

**日

抄送: (略) 清流 (略) 、 (略) 场监督管理局、清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清流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中广信(三明)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2KW3Y8Y;法定代表人:林雪松;地址: (略) 三元区红印山1号A区1层108室):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伪造自动监测数据。

**日,省生态环境厅“清水蓝天”检查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清流县金 (略) 经营的清流县氟新材料产业园(大路口片)污水处理厂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已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安装COD、总磷、氨氮、总氮自动监控设施 。其中,COD自动监控设施和总磷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管分别插入装有不明液体的塑料瓶中,未按要求与废水总排口的自动监控进水管道相连,该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设施由中广信(三明) (略) 负责运维。**日,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污水处理厂涉嫌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立案调查,并于**日移送清流县公安局。

清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日将中广信 (三明) (略) 、林雪松、彭志强以涉嫌污染环境 (略) 清流 (略) 起诉。

(略) 清流 (略) 《检察意见书》(清检意〔2023〕12号)和3份《不起诉决定书》(清检刑不诉 〔2023〕26号、清检刑不诉 〔2023〕27号、清检刑不诉 〔2023〕28号),认为中广信 (三明) (略) 、林雪松、彭志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中广信 (三明) (略) 、林雪松、彭志强不起诉,由我局予以行政处罚。

你公司的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了《 (略) 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应当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的规定。

**日, (略) 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清〉罚告字〔2023〕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清流县氟新材料产业园(大路口片)污水处理厂COD、总磷自动监测设施的采样管插入到装有不明液体的瓶中的违法事实;

2.**日现场执法人员拍摄照片8张,证明清流县氟新材料产业园(大路口片)污水处理厂COD、总磷自动监测设施的采样管插入到装有不明液体的瓶中的违法事实;

3.《 (略) 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7份,证明清流县氟新材料产业园(大路口片)污水处理厂的自动监测设施是由中广信 (三明) (略) 运维,你公司实施了COD、总磷自动监测设施的采样管插入到装有不明液体的瓶中的违法事实;

4.《清流大路口园区污水厂在线监测运营管理及福宝园污水厂运营管理项目合同书》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清流县氟新材料产业园(大路口片)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设施是由中广信(三明) (略) 运维;

5.COD、总磷在线设备运维费用报价单3份;

6. (略) 生态环境局案件移送函(明环函〔2022〕25号)1份;

7. (略) 清流 (略) 《检察意见书》(清检意〔2023〕12号)1份和《不起诉决定书》3份(清检刑不诉 〔2023〕26号、清检刑不诉 〔2023〕27号、清检刑不诉 〔2023〕28号);

7.清流县金 (略) 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清流县金 (略) 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中广信(三明) (略) 中控职员林旺泉身份证复印件1份、中广信(三明) (略)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中广信(三明) (略) 副厂长罗尚飘身份证复印件1份、中广信(三明) (略) 负责人张军恩身份证复印件1份、清流县金 (略) 职工王芳梅身份证复印件1份、 (略) 清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委员兰杰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函》(兰杰、王芳梅、罗尚飘、林旺泉、张军恩)5份、中广信(三明) (略) 法定代表人林雪松身份证复印件1份、清流县金 (略) 法定代表人王晓斌身份证复印件1份;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5份等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证明材料;

9.《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清〉罚告字〔2023〕9号)及送达回证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 (略) 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省、 (略)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且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和《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和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万元整(4万元),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5.2188万元),三年内禁止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联系人:宋群 电话:0598-*

我局地址:清流县碧林北路8幢 邮政编码:*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清流)

**日

抄送: (略) 清流 (略) 、 (略) 场监督管理局、清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清流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中广信(三明)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2KW3Y8Y;法定代表人:林雪松;地址: (略) 三元区红印山1号A区1层108室):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伪造自动监测数据。

**日,省生态环境厅“清水蓝天”检查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清流县金 (略) 经营的清流县氟新材料产业园(大路口片)污水处理厂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已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安装COD、总磷、氨氮、总氮自动监控设施 。其中,COD自动监控设施和总磷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管分别插入装有不明液体的塑料瓶中,未按要求与废水总排口的自动监控进水管道相连,该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设施由中广信(三明) (略) 负责运维。**日,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污水处理厂涉嫌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立案调查,并于**日移送清流县公安局。

清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日将中广信 (三明) (略) 、林雪松、彭志强以涉嫌污染环境 (略) 清流 (略) 起诉。

(略) 清流 (略) 《检察意见书》(清检意〔2023〕12号)和3份《不起诉决定书》(清检刑不诉 〔2023〕26号、清检刑不诉 〔2023〕27号、清检刑不诉 〔2023〕28号),认为中广信 (三明) (略) 、林雪松、彭志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中广信 (三明) (略) 、林雪松、彭志强不起诉,由我局予以行政处罚。

你公司的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了《 (略) 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应当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的规定。

**日, (略) 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清〉罚告字〔2023〕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清流县氟新材料产业园(大路口片)污水处理厂COD、总磷自动监测设施的采样管插入到装有不明液体的瓶中的违法事实;

2.**日现场执法人员拍摄照片8张,证明清流县氟新材料产业园(大路口片)污水处理厂COD、总磷自动监测设施的采样管插入到装有不明液体的瓶中的违法事实;

3.《 (略) 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7份,证明清流县氟新材料产业园(大路口片)污水处理厂的自动监测设施是由中广信 (三明) (略) 运维,你公司实施了COD、总磷自动监测设施的采样管插入到装有不明液体的瓶中的违法事实;

4.《清流大路口园区污水厂在线监测运营管理及福宝园污水厂运营管理项目合同书》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清流县氟新材料产业园(大路口片)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设施是由中广信(三明) (略) 运维;

5.COD、总磷在线设备运维费用报价单3份;

6. (略) 生态环境局案件移送函(明环函〔2022〕25号)1份;

7. (略) 清流 (略) 《检察意见书》(清检意〔2023〕12号)1份和《不起诉决定书》3份(清检刑不诉 〔2023〕26号、清检刑不诉 〔2023〕27号、清检刑不诉 〔2023〕28号);

7.清流县金 (略) 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清流县金 (略) 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中广信(三明) (略) 中控职员林旺泉身份证复印件1份、中广信(三明) (略)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中广信(三明) (略) 副厂长罗尚飘身份证复印件1份、中广信(三明) (略) 负责人张军恩身份证复印件1份、清流县金 (略) 职工王芳梅身份证复印件1份、 (略) 清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委员兰杰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函》(兰杰、王芳梅、罗尚飘、林旺泉、张军恩)5份、中广信(三明) (略) 法定代表人林雪松身份证复印件1份、清流县金 (略) 法定代表人王晓斌身份证复印件1份;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5份等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证明材料;

9.《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清〉罚告字〔2023〕9号)及送达回证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 (略) 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省、 (略)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且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和《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和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万元整(4万元),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5.2188万元),三年内禁止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联系人:宋群 电话:0598-*

我局地址:清流县碧林北路8幢 邮政编码:*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清流)

**日

抄送: (略) 清流 (略) 、 (略) 场监督管理局、清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清流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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