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镇新审批发〔2023〕21号决定的公告
关于撤销镇新审批发〔2023〕21号决定的公告
镇江 (略) :
2023年3月30日,我局以你司申请环评批复时所提交的《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与批准部门原件不符为由,对我局2021年7月14日出具的《关于对〈 (略) (略) 年产12万立方水泥实心砌块砖及12万立方道路填充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镇新审批环审〔2021〕62号)予以撤销,向你司出具了《关于撤销镇新审批环审〔2021〕62号环评批复文件的决定》(镇新审批发〔2023〕21号);你司于2023年5月22日就环评批复撤销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根据《 (略) 人民政府行政复议风险提示函》(〔2023〕镇行复第67号):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我局在作出该撤销决定前曾经告知申请人拟撤销环评批复文件的主要内容、理由和依据,曾经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经研究决定,依据《关于加强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工作的实施意见》(镇委法办〔2022〕19号),我局撤销《关于撤销镇新审批环审〔2021〕62号环评批复文件的决定》(镇新审批发〔2023〕21号),《关于对〈 (略) (略) 年产12万立方水泥实心砌块砖及12万立方道路填充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镇新审批环审〔2021〕62号)在法定时限内继续有效。
现予以公告。
镇江新区行政审批局
2023年9月17日
镇江 (略) :
2023年3月30日,我局以你司申请环评批复时所提交的《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与批准部门原件不符为由,对我局2021年7月14日出具的《关于对〈 (略) (略) 年产12万立方水泥实心砌块砖及12万立方道路填充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镇新审批环审〔2021〕62号)予以撤销,向你司出具了《关于撤销镇新审批环审〔2021〕62号环评批复文件的决定》(镇新审批发〔2023〕21号);你司于2023年5月22日就环评批复撤销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根据《 (略) 人民政府行政复议风险提示函》(〔2023〕镇行复第67号):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我局在作出该撤销决定前曾经告知申请人拟撤销环评批复文件的主要内容、理由和依据,曾经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经研究决定,依据《关于加强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工作的实施意见》(镇委法办〔2022〕19号),我局撤销《关于撤销镇新审批环审〔2021〕62号环评批复文件的决定》(镇新审批发〔2023〕21号),《关于对〈 (略) (略) 年产12万立方水泥实心砌块砖及12万立方道路填充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镇新审批环审〔2021〕62号)在法定时限内继续有效。
现予以公告。
镇江新区行政审批局
2023年9月17日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