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抚顺友联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乙腈项目审批公示
抚顺市—抚顺友联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乙腈项目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9月18日我局对 (略) 年产5000吨*腈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3﹞36号
关于 (略) 年产5000吨*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略) :
你单位《 (略) 年产5000吨*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 (略) 生态环境局审批委员会讨论,现批复如下:
(略) 拟投资30700万元建设年产5000吨*腈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腈生产装置区(建筑面积945m2) 内设反应器、解析塔等装置;主要包括反应、脱氨、脱水、粗分、精分五个工序;氨水装置车间(建筑面积384m2) 内设超级吸氨器等装置;*腈/醋酸罐区(建筑面积1495.68m2) 贮存*腈、醋酸; 液氨罐区(建筑面积385.4m2)贮存液氨,内设泄漏自动报警器、自动喷淋等系统;氨水罐区(建筑面积2888.64m2)贮存氨水装置车间生产的20%氨水;*类库房(建筑面积384m2)。其他辅助公用工程依托现有或新建。
建设规模: 年产成品*腈4000t,高纯*腈1000t,氨水15000t。
二、 (略) 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施工期颗粒物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城镇建成区”浓度限值。
*腈工艺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氨气、NMHC(*腈),各装置废气经密闭管路收集汇经“氨吸收塔/一级水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1;高15m)排放。
氨水工艺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氨气,各装置废气经密闭管路收集汇经“一级水喷淋”装置净化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2;高15m)排放。
*腈/醋酸罐区储罐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NMHC(*腈、醋酸)经“氮封+一级水喷淋”装置净化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2;高15m)排放。
氨水罐区储罐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氨气经“氮封+一级水喷淋”装置净化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2;高15m)排放。
燃气熔盐炉(新建;1台,60万大卡)和燃气锅炉(新建;2台4t/h,一备一用)烟气经低氮燃烧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3;高15m)排放。
*腈工艺废气中NMHC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排放限值;*腈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6排放限值;氨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值。
氨水工艺废气中氨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值。
罐区废气中NMHC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排放限值;*腈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6排放限值;氨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值。
锅炉烟气中颗粒物、SO2、NOx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排放限值。
本项目厂界无组织排放NMHC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浓度限值。氨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
本项目排气筒按规范设置采样口和采样平台。
2. 本项目*腈生产工艺废水回收送至氨水装置制成氨水出售。地面及设备冲洗废水、软化水设备浓水、真空泵废水、废气处理装置排水、锅炉排水和生活污水等集中收集送至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经园区管 (略) 东新基础 (略) 污水处理厂处理。
本项目废水污染物中pH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余污染因子执行《 (略)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排放浓度。
3.本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本项目采用低噪声设备、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
运营期厂界四周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的3类标准。
4.本项目软化水制备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为一般固废,由供应厂家回收利用。废气处置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腈生产工序产生的废催化剂、污水处理站污泥、废机油为危险废物,暂存于厂区危险废物暂存间(新建;建筑面积50m2),交由有资质单位集中处置。
危废暂存间建设及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规定。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5.本项目按规范进行分区防渗。
6.本项目新建初期雨水池(有效容积900m3)。
本项目采取“三级防控”措施。
一级防控措施:罐区、生产装置围堰及其配套设施;二级防控措施:本项目排水系统阀门;三级防控措施:在初期雨水池及围堰排口设置切换阀门,将产生的污染物利用提升泵引入事故水池(新建;有效容积2184m3)。
7.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并定期做好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8.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9.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10.本 (略) 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5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9月18日我局对 (略) 年产5000吨*腈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3﹞36号
关于 (略) 年产5000吨*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略) :
你单位《 (略) 年产5000吨*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 (略) 生态环境局审批委员会讨论,现批复如下:
(略) 拟投资30700万元建设年产5000吨*腈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腈生产装置区(建筑面积945m2) 内设反应器、解析塔等装置;主要包括反应、脱氨、脱水、粗分、精分五个工序;氨水装置车间(建筑面积384m2) 内设超级吸氨器等装置;*腈/醋酸罐区(建筑面积1495.68m2) 贮存*腈、醋酸; 液氨罐区(建筑面积385.4m2)贮存液氨,内设泄漏自动报警器、自动喷淋等系统;氨水罐区(建筑面积2888.64m2)贮存氨水装置车间生产的20%氨水;*类库房(建筑面积384m2)。其他辅助公用工程依托现有或新建。
建设规模: 年产成品*腈4000t,高纯*腈1000t,氨水15000t。
二、 (略) 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施工期颗粒物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城镇建成区”浓度限值。
*腈工艺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氨气、NMHC(*腈),各装置废气经密闭管路收集汇经“氨吸收塔/一级水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1;高15m)排放。
氨水工艺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氨气,各装置废气经密闭管路收集汇经“一级水喷淋”装置净化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2;高15m)排放。
*腈/醋酸罐区储罐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NMHC(*腈、醋酸)经“氮封+一级水喷淋”装置净化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2;高15m)排放。
氨水罐区储罐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氨气经“氮封+一级水喷淋”装置净化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2;高15m)排放。
燃气熔盐炉(新建;1台,60万大卡)和燃气锅炉(新建;2台4t/h,一备一用)烟气经低氮燃烧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3;高15m)排放。
*腈工艺废气中NMHC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排放限值;*腈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6排放限值;氨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值。
氨水工艺废气中氨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值。
罐区废气中NMHC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排放限值;*腈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6排放限值;氨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值。
锅炉烟气中颗粒物、SO2、NOx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排放限值。
本项目厂界无组织排放NMHC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浓度限值。氨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
本项目排气筒按规范设置采样口和采样平台。
2. 本项目*腈生产工艺废水回收送至氨水装置制成氨水出售。地面及设备冲洗废水、软化水设备浓水、真空泵废水、废气处理装置排水、锅炉排水和生活污水等集中收集送至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经园区管 (略) 东新基础 (略) 污水处理厂处理。
本项目废水污染物中pH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余污染因子执行《 (略)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排放浓度。
3.本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本项目采用低噪声设备、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
运营期厂界四周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的3类标准。
4.本项目软化水制备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为一般固废,由供应厂家回收利用。废气处置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腈生产工序产生的废催化剂、污水处理站污泥、废机油为危险废物,暂存于厂区危险废物暂存间(新建;建筑面积50m2),交由有资质单位集中处置。
危废暂存间建设及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规定。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5.本项目按规范进行分区防渗。
6.本项目新建初期雨水池(有效容积900m3)。
本项目采取“三级防控”措施。
一级防控措施:罐区、生产装置围堰及其配套设施;二级防控措施:本项目排水系统阀门;三级防控措施:在初期雨水池及围堰排口设置切换阀门,将产生的污染物利用提升泵引入事故水池(新建;有效容积2184m3)。
7.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并定期做好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8.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9.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10.本 (略) 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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