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威博科动物医疗诊断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实验室项目拟审查项目
维威博科动物医疗诊断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实验室项目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大兴区黄 (略) 3号楼(6)层(3、5、6)号
公示时间:2023-09-22
受理时间:2023-09-11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废气:项目运营后主要为实验检测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非*烷总烃。环保措施:项目产生的废气经通风橱负压100%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吸附净化后排由一根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排气筒位于病理室1北侧;微生物检测过程中产生的生物性废气,经生物安全柜收集处置后,排至室内,排放气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中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Ⅱ时段限值。 2.废水:项目废水主要为实验废水与生活污水。环保措施:实验废水仅为制纯废水排放,制纯废水与生活污水一同排入化粪池,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天堂河再生水厂,排放废 (略)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表3“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3.噪声:本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为污水处理设施,检测设备噪声以及风机运行噪声。环保措施:采用低噪声设备,在噪声较大的水泵基础上安装防震垫,建筑物隔声、距离衰减。产生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昼间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物。环保措施: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由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间内,定期 (略) 进行处理处置,签订《危险废物处理合同》,并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做好各项申报登记工作。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统一收集后由物资部门回收再利用。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建友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智郡泰翔 (略)
审批部门: (略) 大兴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大兴区黄村镇兴政南巷8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维威博科动物医疗诊断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略) 大兴区黄 (略) 3号楼(6)层(3、5、6)号
公示时间:2023-09-22
受理时间:2023-09-11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废气:项目运营后主要为实验检测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非*烷总烃。环保措施:项目产生的废气经通风橱负压100%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吸附净化后排由一根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排气筒位于病理室1北侧;微生物检测过程中产生的生物性废气,经生物安全柜收集处置后,排至室内,排放气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中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Ⅱ时段限值。 2.废水:项目废水主要为实验废水与生活污水。环保措施:实验废水仅为制纯废水排放,制纯废水与生活污水一同排入化粪池,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天堂河再生水厂,排放废 (略)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表3“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3.噪声:本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为污水处理设施,检测设备噪声以及风机运行噪声。环保措施:采用低噪声设备,在噪声较大的水泵基础上安装防震垫,建筑物隔声、距离衰减。产生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昼间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物。环保措施: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由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间内,定期 (略) 进行处理处置,签订《危险废物处理合同》,并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做好各项申报登记工作。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统一收集后由物资部门回收再利用。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建友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智郡泰翔 (略)
审批部门: (略) 大兴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大兴区黄村镇兴政南巷8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维威博科动物医疗诊断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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