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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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书

当事人: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T

法定代表人:李文龙

住所: (略) 拱墅区康桥路69号2幢125室

申请人汪哲平、俞晓琴申请撤销 (略) 2010年7月30日设立登记及后续变更登记;申请人俞建初申请撤销2014年11月4日股权备案登记及后续变更登记。俞晓琴、俞建初、汪哲平提出, (略) 的股东等系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备案)。申请人汪哲平提交了申请表、承诺书等材料;申请人俞建初提交了申请表、承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材料;申请人俞晓琴提交了申请表、承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今日武义》2029年10月12日第三版复印件、武义县融媒体中心《情况说明》等材料。

经本局查明, (略) 2010年7月30日经我局登记设立。2015年3月20日变更登记后,股东为俞晓琴、俞建初, (略) 股东。2019年6月25日,因“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被我局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在2010年7月30设立登记以及后续备案登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中,汪哲平身份证复印件系其丢失身份证复印件、俞晓琴身份证复印件系其登报遗失身份证复印件;登记提交材料中汪哲平、俞建初、俞晓琴签字均不是本人签署,存在 (略) 登记的行为。但20 (略) 变更登记后, (略) 股东,变更后的股东俞晓琴、 (略) 股东知情且认可。

以上事实,有以下材料予以证实。

1.汪哲平提交的《撤销冒名登记申请书》、《承诺书》。

2.俞建初提交的《撤销冒名登记申请书》、《承诺书》、浙大司法鉴定中心〔2022〕文鉴字第046-2号,2021年12月29日我局对俞建初询问笔录。

3.俞晓琴提交的《撤销冒名登记申请书》、《承诺书》、2009年10月12日《今日武义》第3版复印件、武义县融媒体中心《情况说明》、浙大司法鉴定中心〔2022〕文鉴字第046-1号,2022年1月24日是我局对俞晓琴询问笔录。

4. (略) 西 (略) 刑事判决书(2017)浙刑0106刑初458号。

5.2016年9月 (略) 公安局西湖公安分局对汪哲平的询问笔录。

6.2016年9 (略) 公安局西湖公安分局对李文龙讯问笔录。

7.2016年9月 (略) 公安局西湖区公安分局对俞晓琴询问笔录。

8.2016年9月 (略) 公安局西湖区公安分局对俞建初的询问笔录。

9. (略) 《企业工商联络员确认通知书》。

10. (略) 与俞晓琴、俞建初等的和解协议。

11.给俞晓琴、俞建初发送的《询问通知书》及邮寄接收凭证。

本局认为: (略) 虽存在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 (略) 登记的违法事实,但涉嫌冒用汪哲平股东身份的登记已于2015年3月20日予以变更,变更后的股东俞晓琴、 (略) 股东知情且认可,不构成《 (略) 法》第198条所列的情节严重,属于《 (略) 场监督管理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操作规程》(浙市监直〔2021〕1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经查明被冒用人在该次登记、备案时知情,或事后以明示或默示方式予以追认”的情形。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不予撤销2015年3月20日 (略) 变更登记及此前关于股权变更的各项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5日


当事人: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T

法定代表人:李文龙

住所: (略) 拱墅区康桥路69号2幢125室

申请人汪哲平、俞晓琴申请撤销 (略) 2010年7月30日设立登记及后续变更登记;申请人俞建初申请撤销2014年11月4日股权备案登记及后续变更登记。俞晓琴、俞建初、汪哲平提出, (略) 的股东等系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备案)。申请人汪哲平提交了申请表、承诺书等材料;申请人俞建初提交了申请表、承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材料;申请人俞晓琴提交了申请表、承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今日武义》2029年10月12日第三版复印件、武义县融媒体中心《情况说明》等材料。

经本局查明, (略) 2010年7月30日经我局登记设立。2015年3月20日变更登记后,股东为俞晓琴、俞建初, (略) 股东。2019年6月25日,因“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被我局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在2010年7月30设立登记以及后续备案登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中,汪哲平身份证复印件系其丢失身份证复印件、俞晓琴身份证复印件系其登报遗失身份证复印件;登记提交材料中汪哲平、俞建初、俞晓琴签字均不是本人签署,存在 (略) 登记的行为。但20 (略) 变更登记后, (略) 股东,变更后的股东俞晓琴、 (略) 股东知情且认可。

以上事实,有以下材料予以证实。

1.汪哲平提交的《撤销冒名登记申请书》、《承诺书》。

2.俞建初提交的《撤销冒名登记申请书》、《承诺书》、浙大司法鉴定中心〔2022〕文鉴字第046-2号,2021年12月29日我局对俞建初询问笔录。

3.俞晓琴提交的《撤销冒名登记申请书》、《承诺书》、2009年10月12日《今日武义》第3版复印件、武义县融媒体中心《情况说明》、浙大司法鉴定中心〔2022〕文鉴字第046-1号,2022年1月24日是我局对俞晓琴询问笔录。

4. (略) 西 (略) 刑事判决书(2017)浙刑0106刑初458号。

5.2016年9月 (略) 公安局西湖公安分局对汪哲平的询问笔录。

6.2016年9 (略) 公安局西湖公安分局对李文龙讯问笔录。

7.2016年9月 (略) 公安局西湖区公安分局对俞晓琴询问笔录。

8.2016年9月 (略) 公安局西湖区公安分局对俞建初的询问笔录。

9. (略) 《企业工商联络员确认通知书》。

10. (略) 与俞晓琴、俞建初等的和解协议。

11.给俞晓琴、俞建初发送的《询问通知书》及邮寄接收凭证。

本局认为: (略) 虽存在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 (略) 登记的违法事实,但涉嫌冒用汪哲平股东身份的登记已于2015年3月20日予以变更,变更后的股东俞晓琴、 (略) 股东知情且认可,不构成《 (略) 法》第198条所列的情节严重,属于《 (略) 场监督管理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操作规程》(浙市监直〔2021〕1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经查明被冒用人在该次登记、备案时知情,或事后以明示或默示方式予以追认”的情形。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不予撤销2015年3月20日 (略) 变更登记及此前关于股权变更的各项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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