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管理委员会《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循环经济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提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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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管理委员会《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循环经济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提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安徽(淮北) 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管理委员会:

你公司报送的《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管理委员会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循环经济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该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南部片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南部综合污水处理厂一期、浓盐水处理厂一期、南部公共管廊工程一期等。其中南部综合污水处理厂一期设计处理量10000m3/d(有机处理系统依托淮兴路污水厂,无机处理系统10000m3/d),建设污水处理预处理系统和中水回用系统以及配套应急罐、污泥、加药系统等。浓盐水处理厂一期设计建设处理规模为3000m3/d,主要建设规模为10000m3应急系统、综合楼、杂盐库、检维修仓库、3000m3/d预处理、配套40t/h蒸发分质结晶。南部公共管廊工程一期位于淮北煤化工基地城镇开发边界以内,建设地上式综合管廊,干线、次干线等管廊总长度约8545m,主要包括内架空管廊管架工程、管廊基础工程、入廊污水管道工程、监控等弱电工程、防撞护栏工程以及管廊配套辅助道路工程等。项目总投资9031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37300万元,环保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41.31%。

二、该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环境风险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受理与批前公示期内均未收到公众对该项目建设的反对意见。从环境影响角度考虑,该项目按《报告书》中位置、内容、工艺、规模、环境保护措施及下列要求建设可行。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制定严格的施工环境保护方案。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防治措施。污水预处理废气经密闭收集后由生物除臭+除湿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硫酸钠蒸发结晶单元颗粒物经管道收集后进入旋风除尘+湿式除尘+捕沫除尘设备后排放;氯化钠蒸发结晶单元、杂盐蒸发结晶单元颗粒物经管道收集后进入旋风除尘+湿式除尘+捕沫除尘设备后排放;盐酸和硫酸储罐大、小呼吸废气在呼吸阀处微负压收集至酸雾吸收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粉状物料料仓呼吸粉尘经料仓自带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烷废气通过IC厌氧反应器配套沼气焚烧系统处理后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2697-1996)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排放限值等相关要求。

3、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原则同意《报告书》提出的污水处理方案,项目营运期产生的生活废水和生产废水在项目区处理后全部回用于园区内企业,不外排;有机废水预处理后满足淮兴路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限值后,进淮兴路污水处理厂进一步深度处理达标后回用于园区企业;无机废水采用高密度沉淀池+砂滤+超滤+RO的处理工艺处理后,再生水回用于园区内企业,不外排;高盐水经项目区浓盐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再生水回用于园区内企业,不外排。

4、妥善处理处置固体废弃物。强化固废在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采取有效地防护措施,严格按照固废法和固废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5、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项目选低噪设备、消声器、合理布局、建筑隔声、加强管理。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6、加强日常风险防范工作,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几率及危害程度。

7、采纳《报告书》中的其他建议,落实其它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四、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六、我局将加强该项目的环境监管,监督你公司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各项要求,并将污染防治落实情况和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作为检查重点。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61-*

通讯地址: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管理委员会

邮 编:*

安徽(淮北) 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管理委员会:

你公司报送的《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管理委员会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循环经济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该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南部片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南部综合污水处理厂一期、浓盐水处理厂一期、南部公共管廊工程一期等。其中南部综合污水处理厂一期设计处理量10000m3/d(有机处理系统依托淮兴路污水厂,无机处理系统10000m3/d),建设污水处理预处理系统和中水回用系统以及配套应急罐、污泥、加药系统等。浓盐水处理厂一期设计建设处理规模为3000m3/d,主要建设规模为10000m3应急系统、综合楼、杂盐库、检维修仓库、3000m3/d预处理、配套40t/h蒸发分质结晶。南部公共管廊工程一期位于淮北煤化工基地城镇开发边界以内,建设地上式综合管廊,干线、次干线等管廊总长度约8545m,主要包括内架空管廊管架工程、管廊基础工程、入廊污水管道工程、监控等弱电工程、防撞护栏工程以及管廊配套辅助道路工程等。项目总投资9031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37300万元,环保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41.31%。

二、该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环境风险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受理与批前公示期内均未收到公众对该项目建设的反对意见。从环境影响角度考虑,该项目按《报告书》中位置、内容、工艺、规模、环境保护措施及下列要求建设可行。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制定严格的施工环境保护方案。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防治措施。污水预处理废气经密闭收集后由生物除臭+除湿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硫酸钠蒸发结晶单元颗粒物经管道收集后进入旋风除尘+湿式除尘+捕沫除尘设备后排放;氯化钠蒸发结晶单元、杂盐蒸发结晶单元颗粒物经管道收集后进入旋风除尘+湿式除尘+捕沫除尘设备后排放;盐酸和硫酸储罐大、小呼吸废气在呼吸阀处微负压收集至酸雾吸收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粉状物料料仓呼吸粉尘经料仓自带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烷废气通过IC厌氧反应器配套沼气焚烧系统处理后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2697-1996)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排放限值等相关要求。

3、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原则同意《报告书》提出的污水处理方案,项目营运期产生的生活废水和生产废水在项目区处理后全部回用于园区内企业,不外排;有机废水预处理后满足淮兴路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限值后,进淮兴路污水处理厂进一步深度处理达标后回用于园区企业;无机废水采用高密度沉淀池+砂滤+超滤+RO的处理工艺处理后,再生水回用于园区内企业,不外排;高盐水经项目区浓盐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再生水回用于园区内企业,不外排。

4、妥善处理处置固体废弃物。强化固废在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采取有效地防护措施,严格按照固废法和固废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5、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项目选低噪设备、消声器、合理布局、建筑隔声、加强管理。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6、加强日常风险防范工作,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几率及危害程度。

7、采纳《报告书》中的其他建议,落实其它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四、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六、我局将加强该项目的环境监管,监督你公司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各项要求,并将污染防治落实情况和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作为检查重点。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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