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环建表字〔2023〕49号关于《板材炼铁总厂脱硫废液制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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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环建表字〔2023〕49号关于《板材炼铁总厂脱硫废液制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本环建表字〔2023〕49号

关于《板材炼铁总厂脱硫废液制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征求意见稿)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板材炼铁总厂脱硫废液制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环评专家评审意见及技术评估报告结论,经我局2023年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讨论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 (略) 现有厂区(工源厂区和东风厂区)内,总投资为9976万元,环保投资9976万元,环保投资占比100%。本项目属于技术改造项目,原有项目于2016年6月29日取 (略) 环境保护局《关于 (略) 综合改造项目环保备案审查意见》(本环建备〔2016〕06号)。本项目建成后年处理脱硫废液7.8万吨,年生产98%浓硫酸5万吨,其中4.5万吨自用于现有硫酸铵单元,0. (略) 其他厂矿循环水系统水质调节;副产0.7Mpa低压饱和蒸汽5.46万吨/年,其中4.2万吨低压饱和蒸汽装置自用,其余1.26万吨低压 (略) 低压蒸汽管网。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改单),本项目为“鼓励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严格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后,从生态环境角度,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地点、生产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风险防控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对施工现场设置封闭围挡,对施工道路及材料堆放区等进行硬化处理,对运输车辆及易产生粉尘的区域覆盖防尘布,定期洒水抑尘,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等,施工期扬尘排放浓度应满足《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表1城镇建成区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厂区内现有生活设施;通过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设置隔声屏障,合理规划运输路线,并对运输车辆限速、禁鸣,禁止夜间运输的方式降噪处理,处理后施工场界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标准限值要求;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由施工单位负责外运处置;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东风厂区预处理废气引入厂区现有煤气净化系统。预处理废气(NH3)可作为焦炉煤气脱硫碱源,经脱硫塔中反应后,最终进入脱硫废液,不外排;颗粒物入煤气净化系统经脱硫、洗氨等工序并经电捕集器处理后,均进入脱硫废液不外排;工源厂区制酸尾气经两级尾气吸收塔+电除雾器处理后,由1根40m排气筒(DA058)排放,SO2、硫酸雾排放浓度应满足《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2-2010) 表6相关限值要求;NOx、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关 (略) 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辽环综函〔2019〕212号)中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相关要求;NH3逃逸浓度应满足《氨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2001-2018)中的相关要求;本项目物料输送在全封闭管道内进行,各反应均在全封闭反应釜内进行,厂界颗粒物及氨气排放浓度应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7相关限值要求;硫酸雾应满足《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6132-2010)表8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员工厂内统一调配,无新增生活污水;循环冷却系统定期排污水排入 (略) 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回用于生产补水,不外排。处理后的出水水质应满足《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T50050-2017) 表 6.1.3“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的水质指标”要求;余热锅炉排污水用于焦化厂炼焦和煤场降尘使用。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消声器,并通过厂房隔声、基础减振及软管连接等措施进行降噪处理,处理后工源厂区东侧、南侧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西侧、北侧厂界噪声应满足4类标准要求;东风厂区南侧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要求,其余三侧厂界噪声应满足3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控措施。项目运营期新建1座180m2的危废暂存间,主要用于暂存副燃烧室沉降尘、稀酸处理工序过滤残渣、废催化剂,暂存后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清运处置,项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运输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

(六)加强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管理。项目采取分区防渗,装置区清液槽、浓缩浆液槽、循环酸槽、氨水槽、各厂房等作为重点防渗区(Mb≥6.0m,K≤1.0×10-7cm/s),焚烧工段作为一般防渗区(Mb≥1.5m,K≤1.0×10-7cm/s),公共用地、道路为简单防渗区分区。在东风厂区和工源厂区建设地点分别布置地下水、土壤监测点。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建设单位应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修,严格执行巡检制度;对生产装置区设置围堰和收集池,硫酸接收罐采用地下罐,并依托企业厂区现有事故水槽 (工源厂区2000m3事故水槽,东风厂区1500m3事故水槽),对厂区事故废水及初期雨水进行收集;建立地下水污染监控体系;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完成备案,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等。

三、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总量控制制度。企业正式投产前应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申请排污许可证。生产期间应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严格执行总量确认书认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体系,明确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文件。

六、项目日常环境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 (略) 生态环境服务中心、沈阳 (略)



本环建表字〔2023〕49号

关于《板材炼铁总厂脱硫废液制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征求意见稿)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板材炼铁总厂脱硫废液制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环评专家评审意见及技术评估报告结论,经我局2023年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讨论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 (略) 现有厂区(工源厂区和东风厂区)内,总投资为9976万元,环保投资9976万元,环保投资占比100%。本项目属于技术改造项目,原有项目于2016年6月29日取 (略) 环境保护局《关于 (略) 综合改造项目环保备案审查意见》(本环建备〔2016〕06号)。本项目建成后年处理脱硫废液7.8万吨,年生产98%浓硫酸5万吨,其中4.5万吨自用于现有硫酸铵单元,0. (略) 其他厂矿循环水系统水质调节;副产0.7Mpa低压饱和蒸汽5.46万吨/年,其中4.2万吨低压饱和蒸汽装置自用,其余1.26万吨低压 (略) 低压蒸汽管网。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改单),本项目为“鼓励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严格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后,从生态环境角度,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地点、生产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风险防控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对施工现场设置封闭围挡,对施工道路及材料堆放区等进行硬化处理,对运输车辆及易产生粉尘的区域覆盖防尘布,定期洒水抑尘,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等,施工期扬尘排放浓度应满足《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表1城镇建成区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厂区内现有生活设施;通过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设置隔声屏障,合理规划运输路线,并对运输车辆限速、禁鸣,禁止夜间运输的方式降噪处理,处理后施工场界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标准限值要求;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由施工单位负责外运处置;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东风厂区预处理废气引入厂区现有煤气净化系统。预处理废气(NH3)可作为焦炉煤气脱硫碱源,经脱硫塔中反应后,最终进入脱硫废液,不外排;颗粒物入煤气净化系统经脱硫、洗氨等工序并经电捕集器处理后,均进入脱硫废液不外排;工源厂区制酸尾气经两级尾气吸收塔+电除雾器处理后,由1根40m排气筒(DA058)排放,SO2、硫酸雾排放浓度应满足《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2-2010) 表6相关限值要求;NOx、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关 (略) 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辽环综函〔2019〕212号)中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相关要求;NH3逃逸浓度应满足《氨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2001-2018)中的相关要求;本项目物料输送在全封闭管道内进行,各反应均在全封闭反应釜内进行,厂界颗粒物及氨气排放浓度应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7相关限值要求;硫酸雾应满足《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6132-2010)表8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员工厂内统一调配,无新增生活污水;循环冷却系统定期排污水排入 (略) 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回用于生产补水,不外排。处理后的出水水质应满足《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T50050-2017) 表 6.1.3“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的水质指标”要求;余热锅炉排污水用于焦化厂炼焦和煤场降尘使用。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消声器,并通过厂房隔声、基础减振及软管连接等措施进行降噪处理,处理后工源厂区东侧、南侧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西侧、北侧厂界噪声应满足4类标准要求;东风厂区南侧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要求,其余三侧厂界噪声应满足3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控措施。项目运营期新建1座180m2的危废暂存间,主要用于暂存副燃烧室沉降尘、稀酸处理工序过滤残渣、废催化剂,暂存后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清运处置,项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运输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

(六)加强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管理。项目采取分区防渗,装置区清液槽、浓缩浆液槽、循环酸槽、氨水槽、各厂房等作为重点防渗区(Mb≥6.0m,K≤1.0×10-7cm/s),焚烧工段作为一般防渗区(Mb≥1.5m,K≤1.0×10-7cm/s),公共用地、道路为简单防渗区分区。在东风厂区和工源厂区建设地点分别布置地下水、土壤监测点。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建设单位应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修,严格执行巡检制度;对生产装置区设置围堰和收集池,硫酸接收罐采用地下罐,并依托企业厂区现有事故水槽 (工源厂区2000m3事故水槽,东风厂区1500m3事故水槽),对厂区事故废水及初期雨水进行收集;建立地下水污染监控体系;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完成备案,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等。

三、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总量控制制度。企业正式投产前应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申请排污许可证。生产期间应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严格执行总量确认书认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体系,明确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文件。

六、项目日常环境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 (略) 生态环境服务中心、沈阳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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