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泰顺县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类别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处罚种类 | 自由裁量幅度 | 适用情节 | 细化、量化参考标准 | |
企业 | 1 |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通则》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违反规定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违反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违反规定处理国有资源的,违反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 | 《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二条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违法所得,情节较轻,在限期内改正的 | 警告 | |
无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限改期限届满未改正的 | 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
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限改期限届满未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
2 |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通则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用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的 | 《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三条 | 警告 | 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 未按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限改期限届满未改正的 | 警告 | |||||||
3 | 公司和公司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不按《企业财务通则》《 (略) 法》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 | 《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四条、《 (略) 法》第二百零二条 | 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隐瞒重要事实,但造成影响不大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八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隐瞒重要事实,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监督 | 4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十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0%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千元罚款 |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5%以上2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一百万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5 |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十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0%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千元罚款 | ||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5%以上2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一百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6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十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1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千元罚款 |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五百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40%以上5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7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十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1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千元罚款 |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15%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15%以上2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一百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8 |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非法获益在十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获益金额1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千元罚款 | ||
非法获益在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获益金额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千元罚款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法获益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获益金额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9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五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三千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罚款 | ||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五十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于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10 | 会计师事务所违法出具审计报告的 | 《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三十九条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撤销 |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略) 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重的 | 暂停其经营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 予以撤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11 | 注册会计师违法出具审计报告的 | 《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 | 警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 |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略) 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 | 给予警告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重的 | 暂停其经营业务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 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 |||||||
12 | 违法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 | 《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重的 | 暂停其经营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 暂停其经营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13 | 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其执业或吊销执业许可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执业或吊销执业许可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暂停其执行业务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执业许可 |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 警告、暂停其执业或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执业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 | 给予警告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重的 | 暂停其执行业务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 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 |||||||
14 | 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的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其执业或吊销执业许可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执业或吊销执业许可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暂停其执行业务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执业许可 |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 警告、暂停其执业或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执业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 | 给予警告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重的 | 暂停其执行业务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 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 |||||||
15 | 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的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其执业或吊销执业许可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执业或吊销执业许可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暂停其执行业务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执业许可 |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 警告、暂停其执业或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执业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 | 给予警告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重的 | 暂停其执行业务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 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 |||||||
16 | 为被审计单位编造或者伪造事由,出具虚假或者不实审计报告的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其执业或吊销执业许可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执业或吊销执业许可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暂停其执行业务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执业许可 |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 警告、暂停其执业或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执业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 | 给予警告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重的 | 暂停其执行业务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 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 |||||||
17 | 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整改、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约谈、通报等方式进行处理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警告 | 给予警告 | 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整改、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约谈、通报等方式进行处理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 | 给予警告 | |||||||
18 | 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整改、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约谈、通报等方式进行处理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警告 | 给予警告 | 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整改、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约谈、通报等方式进行处理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 | 给予警告 | |||||||
19 | 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整改、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约谈、通报等方式进行处理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警告 | 给予警告 | 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整改、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约谈、通报等方式进行处理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 | 给予警告 | |||||||
20 | 拒绝、延误、阻挠、逃避检查,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的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 | 警告、罚款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上述规定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 | 警告、罚款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 | 警告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重的 | 警告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1 | 占有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 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一)通报批评;(二)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三)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一般 | 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责令限期改正。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重 | 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恶劣 | 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 。 | |||||||
22 | 违反规定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重 | 责令限期改正,十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恶劣 | 十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采购 | 23 |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它方式采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警告、罚款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 | 给予警告 |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4 |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警告、罚款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 | 给予警告 |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5 |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警告、罚款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 | 给予警告 |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6 |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警告、罚款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 | 给予警告 |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7 |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警告、罚款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 | 给予警告 |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8 |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警告、罚款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 | 给予警告 |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9 | 与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30 |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31 |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32 | 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33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 罚款 | 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主动纠正,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未主动纠正,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未主动纠正,造成重大损失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34 |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提供非采购文件注明的资格条件或非关键技术指标、评分内容方面的虚假材料,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消除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提供非采购文件注明的资格条件或非关键技术指标、评分内容方面的虚假材料,造成不良影响或不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调查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罚款,在一年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提供采购文件注明的资格条件或关键技术指标、评分内容方面的虚假材料,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消除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罚款,在一年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提供采购文件注明的资格条件或关键技术指标、评分内容方面的虚假材料,造成不良影响或不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调查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二年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35 | 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36 |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37 | 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38 | 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39 | 供应商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40 |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 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 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一年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二年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三年 | |||||||
41 |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 | 罚款 | 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影响的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42 | 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警告、罚款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 | 给予警告 |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43 | 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警告、罚款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 | 给予警告 |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44 | 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警告、罚款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 | 给予警告 |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45 | 违反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警告、罚款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 | 给予警告 |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46 | 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警告、罚款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 | 给予警告 |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47 | 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警告、罚款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 | 给予警告 |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48 |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警告、罚款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 | 给予警告 |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49 | 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警告、罚款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 | 给予警告 |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50 | 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警告、罚款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 | 给予警告 |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51 | 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警告、罚款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 | 给予警告 |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52 |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 警告、罚款 | 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53 | 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54 | 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55 |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56 | 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57 |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58 |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59 |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 |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禁止其一至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二年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三年 | |||||||
60 | 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供应商)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61 | 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供应商)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62 | 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供应商)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63 |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供应商)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64 | 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供应商)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的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65 | 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供应商)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的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66 | 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供应商)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的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67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不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警告、罚款 | 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
68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
69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
70 |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八条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且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一倍、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且采购代理机构没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且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且采购代理机构没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且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
71 | 设定最低限价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违反财政部87号令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违反财政部87号令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其他违反财政部87号令规定的情形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且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一倍、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且采购代理机构没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且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且采购代理机构没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且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
72 |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禁止其一至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二年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三年 | |||||||
财政票据 | 73 |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①对单位处以五千元到十万元罚款;②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三千元到五万元罚款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 | ①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②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重的 | ①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②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二万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 | ①对单位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②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四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 |||||||
74 |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①对单位处以五千元到十万元罚款; ②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三千元到五万元罚款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 | ①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②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重的 | ①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②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二万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 | ①对单位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②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四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 |||||||
75 |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①对单位处以五千元到十万元罚款; ②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三千元到五万元罚款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 | ①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②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重的 | ①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②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二万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 | ①对单位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②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四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 |||||||
76 | 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①对单位处以五千元到十万元罚款; ②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三千元到五万元罚款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 | ①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②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重的 | ①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②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二万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 | ①对单位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②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四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 |||||||
77 | 其他违法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①对单位处以五千元到十万元罚款; ②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三千元到五万元罚款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 | ①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②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重的 | ①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②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二万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 | ①对单位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②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四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 |||||||
78 |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警告、罚款 | ①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②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③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 | ①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 ||
违反上述规定,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的 | 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的 | ①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8000元以下罚款 | |||||||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 ③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79 | 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警告、罚款 | ①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②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③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 | ①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 ||
违反上述规定,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的 | 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的 | ①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8000元以下罚款 | |||||||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 ③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80 |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警告、罚款 | ①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②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③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 | ①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 ||
违反上述规定,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的 | 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的 | ①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8000元以下罚款 | |||||||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 ③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81 | 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警告、罚款 | ①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②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③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 | ①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 ||
违反上述规定,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的 | 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的 | ①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8000元以下罚款 | |||||||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 ③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82 | 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警告、罚款 | ①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②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③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 | ①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 ||
违反上述规定,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的 | 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的 | ①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8000元以下罚款 | |||||||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 ③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83 | 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警告、罚款 | ①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②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③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 | ①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 ||
违反上述规定,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的 | 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的 | ①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8000元以下罚款 | |||||||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 ③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84 | 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警告、罚款 | ①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②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③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 | ①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 ||
违反上述规定,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的 | 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的 | ①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8000元以下罚款 | |||||||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 ③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85 | 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警告、罚款 | ①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②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③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 | ①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 ||
违反上述规定,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的 | 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的 | ①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8000元以下罚款 | |||||||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 ③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会计 | 86 |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42条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到五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二千元到二万元的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及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87 | 私设会计账簿的 | |||||||
88 | 未能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 |||||||
89 |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较轻或影响较小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90 |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 |||||||
91 |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严重或影响较大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92 | 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记账本位币的 | |||||||
93 | 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或影响恶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
94 | 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 |||||||
95 |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 | |||||||
96 |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43条 | 罚款 | 对单位处五千元到十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千元到五万元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较轻、影响较小的 | 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 | 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 |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
97 |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44条 | 罚款 | 对单位处五千元到十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千元到五万元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较轻、影响较小的 | 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 | 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 |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
98 |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45条 | 罚款 | 可以处五千元到五万元的罚款 | 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较轻、影响较小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99 |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39条 | 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到五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二千元到二万元罚款 |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较轻或影响较小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100 | 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的方法的 |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严重或影响较大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101 | 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 |||||||
102 |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或影响恶劣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103 | 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提供有关情况的 | |||||||
104 |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40条 | 罚款 | 对企业可以并处五千元到十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三千元到五万元罚款 |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较轻或影响较小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严重或影响较大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或影响恶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105 |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的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41条 | 罚款 | 可以处五千元到五万元的罚款 |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较轻或影响较小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严重或影响较大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或影响恶劣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资产管理 | 106 |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 |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 |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重的 |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 |||||||
资产评估 | 107 |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及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108 |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 |||||||
109 |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 情节轻微,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 |||||
110 |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 | 情节严重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
111 |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 构成犯罪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没收违法所得,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112 |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
113 |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署虚假评估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五条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 | 责令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及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五年以下 | ||
情节严重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 |||||||
构成犯罪 | 没收违法所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 |||||||
114 | 资产评估机构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及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115 | 资产评估机构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 |||||||
116 | 资产评估机构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 情节轻微,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 |||||
117 | 资产评估机构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 | |||||||
118 | 资产评估机构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 情节严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119 |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 |||||||
120 | 资产评估机构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 | 构成犯罪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21 | 资产评估机构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 | |||||||
122 | 资产评估机构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 | |||||||
123 | 评估机构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定备案或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 罚款、责令停业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 | ||
拒不改正 | 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124 |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八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 | 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 ||
情节严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构成犯罪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25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定,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一条 | 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拒不改正 |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构成犯罪 | 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26 | 委托人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二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拒不改正 |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27 | 委托人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委托人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 ||||||||
128 | 委托人不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 | 构成犯罪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委托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 | ||||||||
129 | 评估行业协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三条 | 警告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登记管理机关,由其依法给予处罚 | 情节轻微 | 警告,责令改正 | ||
拒不改正 | 通报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 |||||||
130 |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第六十一条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及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轻微,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 |||||||
131 |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 | 情节严重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
构成犯罪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没收违法所得,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132 |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签署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 |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第六十二条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及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133 |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承办并出具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师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 | 情节轻微,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从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 |||||
情节严重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从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 |||||||
134 |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受理与其合伙人或者股东存在利害关系业务 | 构成犯罪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从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135 | 资产评估分支机构未在资产评估机构授权范围内,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或未以资产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造成不良后果 |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第六十四条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分别予以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资产评估机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资产评估机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同时通知资产评估 (略) 级财政部门 | 无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并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分别予以警告,处资产评估机构一万元以下罚款,同时通知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监管政部门 | ||
有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并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分别予以警告,处资产评估机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同时通知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监管政部门 | |||||||
136 | 资产评估机构未按照《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备案或者备案后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 |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第六十五条 | 责令停业、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 | ||
拒不改正 | 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
137 | 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不符合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第六十六条 | 警告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情节轻微 | 警告,责令改正 | ||
138 | 资产评估协会未依照资产评估法、本办法和其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 | 拒不改正 | 通报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 |||||
类别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处罚种类 | 自由裁量幅度 | 适用情节 | 细化、量化参考标准 | |
企业 | 1 |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通则》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违反规定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违反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违反规定处理国有资源的,违反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 | 《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二条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违法所得,情节较轻,在限期内改正的 | 警告 | |
无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限改期限届满未改正的 | 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
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限改期限届满未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
2 |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通则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用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的 | 《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三条 | 警告 | 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 未按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限改期限届满未改正的 | 警告 | |||||||
3 | 公司和公司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不按《企业财务通则》《 (略) 法》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 | 《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四条、《 (略) 法》第二百零二条 | 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隐瞒重要事实,但造成影响不大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八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隐瞒重要事实,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监督 | 4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十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0%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千元罚款 |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5%以上2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一百万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5 |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十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0%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千元罚款 | ||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5%以上2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一百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6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十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1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千元罚款 |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五百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40%以上5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7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十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1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千元罚款 |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15%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15%以上2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一百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8 |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非法获益在十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获益金额1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千元罚款 | ||
非法获益在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获益金额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千元罚款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法获益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获益金额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9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五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三千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罚款 | ||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五十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于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10 | 会计师事务所违法出具审计报告的 | 《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三十九条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撤销 |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略) 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重的 | 暂停其经营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 予以撤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11 | 注册会计师违法出具审计报告的 | 《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 | 警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 |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略) 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 | 给予警告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重的 | 暂停其经营业务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 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 |||||||
12 | 违法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 | 《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重的 | 暂停其经营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 暂停其经营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13 | 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其执业或吊销执业许可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执业或吊销执业许可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暂停其执行业务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执业许可 |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 警告、暂停其执业或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执业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 | 给予警告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重的 | 暂停其执行业务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 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 |||||||
14 | 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的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其执业或吊销执业许可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执业或吊销执业许可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暂停其执行业务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执业许可 |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 警告、暂停其执业或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执业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 | 给予警告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重的 | 暂停其执行业务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 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 |||||||
15 | 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的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其执业或吊销执业许可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执业或吊销执业许可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暂停其执行业务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执业许可 |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 警告、暂停其执业或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执业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 | 给予警告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重的 | 暂停其执行业务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 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 |||||||
16 | 为被审计单位编造或者伪造事由,出具虚假或者不实审计报告的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其执业或吊销执业许可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执业或吊销执业许可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暂停其执行业务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执业许可 |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 警告、暂停其执业或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执业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 | 给予警告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重的 | 暂停其执行业务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 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 |||||||
17 | 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整改、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约谈、通报等方式进行处理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警告 | 给予警告 | 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整改、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约谈、通报等方式进行处理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 | 给予警告 | |||||||
18 | 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整改、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约谈、通报等方式进行处理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警告 | 给予警告 | 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整改、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约谈、通报等方式进行处理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 | 给予警告 | |||||||
19 | 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整改、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约谈、通报等方式进行处理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警告 | 给予警告 | 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整改、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约谈、通报等方式进行处理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 | 给予警告 | |||||||
20 | 拒绝、延误、阻挠、逃避检查,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的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 | 警告、罚款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上述规定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 | 警告、罚款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 | 警告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重的 | 警告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1 | 占有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 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一)通报批评;(二)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三)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一般 | 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责令限期改正。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重 | 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恶劣 | 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 。 | |||||||
22 | 违反规定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重 | 责令限期改正,十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恶劣 | 十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采购 | 23 |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它方式采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警告、罚款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 | 给予警告 |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4 |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警告、罚款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 | 给予警告 |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5 |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警告、罚款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 | 给予警告 |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6 |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警告、罚款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 | 给予警告 |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7 |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警告、罚款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 | 给予警告 |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8 |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警告、罚款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 | 给予警告 |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9 | 与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30 |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31 |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32 | 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33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 罚款 | 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主动纠正,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未主动纠正,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未主动纠正,造成重大损失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34 |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提供非采购文件注明的资格条件或非关键技术指标、评分内容方面的虚假材料,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消除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提供非采购文件注明的资格条件或非关键技术指标、评分内容方面的虚假材料,造成不良影响或不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调查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罚款,在一年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提供采购文件注明的资格条件或关键技术指标、评分内容方面的虚假材料,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消除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罚款,在一年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提供采购文件注明的资格条件或关键技术指标、评分内容方面的虚假材料,造成不良影响或不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调查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二年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35 | 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36 |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37 | 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38 | 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39 | 供应商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40 |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 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 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一年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二年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三年 | |||||||
41 |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 | 罚款 | 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影响的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42 | 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警告、罚款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 | 给予警告 |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43 | 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警告、罚款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 | 给予警告 |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44 | 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警告、罚款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 | 给予警告 |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45 | 违反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警告、罚款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 | 给予警告 |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46 | 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警告、罚款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 | 给予警告 |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47 | 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警告、罚款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 | 给予警告 |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48 |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警告、罚款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 | 给予警告 |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49 | 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警告、罚款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 | 给予警告 |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50 | 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警告、罚款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 | 给予警告 |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51 | 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警告、罚款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 | 给予警告 |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52 |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 警告、罚款 | 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53 | 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54 | 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55 |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56 | 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57 |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58 |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59 |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 |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禁止其一至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二年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三年 | |||||||
60 | 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供应商)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61 | 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供应商)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62 | 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供应商)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63 |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供应商)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64 | 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供应商)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的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65 | 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供应商)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的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66 | 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供应商)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的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67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不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警告、罚款 | 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
68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
69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
70 |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八条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且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一倍、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且采购代理机构没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且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且采购代理机构没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且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
71 | 设定最低限价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违反财政部87号令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违反财政部87号令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其他违反财政部87号令规定的情形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且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一倍、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且采购代理机构没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且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且采购代理机构没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且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
72 |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禁止其一至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二年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三年 | |||||||
财政票据 | 73 |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①对单位处以五千元到十万元罚款;②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三千元到五万元罚款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 | ①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②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重的 | ①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②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二万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 | ①对单位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②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四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 |||||||
74 |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①对单位处以五千元到十万元罚款; ②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三千元到五万元罚款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 | ①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②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重的 | ①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②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二万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 | ①对单位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②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四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 |||||||
75 |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①对单位处以五千元到十万元罚款; ②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三千元到五万元罚款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 | ①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②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重的 | ①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②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二万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 | ①对单位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②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四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 |||||||
76 | 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①对单位处以五千元到十万元罚款; ②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三千元到五万元罚款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 | ①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②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重的 | ①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②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二万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 | ①对单位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②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四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 |||||||
77 | 其他违法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①对单位处以五千元到十万元罚款; ②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三千元到五万元罚款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 | ①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②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重的 | ①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②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二万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 | ①对单位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②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四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 |||||||
78 |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警告、罚款 | ①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②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③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 | ①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 ||
违反上述规定,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的 | 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的 | ①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8000元以下罚款 | |||||||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 ③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79 | 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警告、罚款 | ①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②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③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 | ①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 ||
违反上述规定,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的 | 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的 | ①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8000元以下罚款 | |||||||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 ③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80 |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警告、罚款 | ①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②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③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 | ①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 ||
违反上述规定,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的 | 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的 | ①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8000元以下罚款 | |||||||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 ③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81 | 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警告、罚款 | ①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②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③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 | ①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 ||
违反上述规定,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的 | 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的 | ①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8000元以下罚款 | |||||||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 ③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82 | 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警告、罚款 | ①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②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③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 | ①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 ||
违反上述规定,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的 | 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的 | ①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8000元以下罚款 | |||||||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 ③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83 | 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警告、罚款 | ①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②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③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 | ①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 ||
违反上述规定,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的 | 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的 | ①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8000元以下罚款 | |||||||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 ③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84 | 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警告、罚款 | ①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②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③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 | ①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 ||
违反上述规定,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的 | 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的 | ①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8000元以下罚款 | |||||||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 ③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85 | 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警告、罚款 | ①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②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③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 | ①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 ||
违反上述规定,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的 | 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的 | ①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8000元以下罚款 | |||||||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 ③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会计 | 86 |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42条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到五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二千元到二万元的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及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87 | 私设会计账簿的 | |||||||
88 | 未能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 |||||||
89 |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较轻或影响较小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90 |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 |||||||
91 |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严重或影响较大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92 | 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记账本位币的 | |||||||
93 | 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或影响恶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
94 | 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 |||||||
95 |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 | |||||||
96 |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43条 | 罚款 | 对单位处五千元到十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千元到五万元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较轻、影响较小的 | 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 | 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 |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
97 |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44条 | 罚款 | 对单位处五千元到十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千元到五万元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较轻、影响较小的 | 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 | 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 |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
98 |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45条 | 罚款 | 可以处五千元到五万元的罚款 | 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较轻、影响较小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99 |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39条 | 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到五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二千元到二万元罚款 |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较轻或影响较小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100 | 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的方法的 |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严重或影响较大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101 | 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 |||||||
102 |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或影响恶劣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103 | 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提供有关情况的 | |||||||
104 |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40条 | 罚款 | 对企业可以并处五千元到十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三千元到五万元罚款 |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较轻或影响较小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严重或影响较大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或影响恶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105 |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的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41条 | 罚款 | 可以处五千元到五万元的罚款 |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较轻或影响较小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严重或影响较大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或影响恶劣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资产管理 | 106 |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 |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 |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重的 |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 |||||||
资产评估 | 107 |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及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108 |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 |||||||
109 |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 情节轻微,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 |||||
110 |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 | 情节严重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
111 |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 构成犯罪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没收违法所得,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112 |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
113 |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署虚假评估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五条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 | 责令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及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五年以下 | ||
情节严重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 |||||||
构成犯罪 | 没收违法所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 |||||||
114 | 资产评估机构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及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115 | 资产评估机构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 |||||||
116 | 资产评估机构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 情节轻微,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 |||||
117 | 资产评估机构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 | |||||||
118 | 资产评估机构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 情节严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119 |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 |||||||
120 | 资产评估机构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 | 构成犯罪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21 | 资产评估机构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 | |||||||
122 | 资产评估机构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 | |||||||
123 | 评估机构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定备案或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 罚款、责令停业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 | ||
拒不改正 | 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124 |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八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 | 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 ||
情节严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构成犯罪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25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定,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一条 | 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拒不改正 |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构成犯罪 | 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26 | 委托人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二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拒不改正 |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27 | 委托人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委托人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 ||||||||
128 | 委托人不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 | 构成犯罪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委托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 | ||||||||
129 | 评估行业协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三条 | 警告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登记管理机关,由其依法给予处罚 | 情节轻微 | 警告,责令改正 | ||
拒不改正 | 通报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 |||||||
130 |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第六十一条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及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轻微,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 |||||||
131 |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 | 情节严重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
构成犯罪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没收违法所得,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132 |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签署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 |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第六十二条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及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133 |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承办并出具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师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 | 情节轻微,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从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 |||||
情节严重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从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 |||||||
134 |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受理与其合伙人或者股东存在利害关系业务 | 构成犯罪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从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135 | 资产评估分支机构未在资产评估机构授权范围内,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或未以资产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造成不良后果 |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第六十四条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分别予以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资产评估机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资产评估机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同时通知资产评估 (略) 级财政部门 | 无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并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分别予以警告,处资产评估机构一万元以下罚款,同时通知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监管政部门 | ||
有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并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分别予以警告,处资产评估机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同时通知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监管政部门 | |||||||
136 | 资产评估机构未按照《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备案或者备案后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 |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第六十五条 | 责令停业、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 | ||
拒不改正 | 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
137 | 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不符合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第六十六条 | 警告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情节轻微 | 警告,责令改正 | ||
138 | 资产评估协会未依照资产评估法、本办法和其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 | 拒不改正 | 通报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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