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锦木塑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广东中锦木塑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广东中锦木塑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樟木头镇华泰路8号 |
建设单位 | 广东中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广东中 (略) (略) (略) 樟木头镇华泰路8号,项目厂址其在卫星影像图上的中心坐标为:北纬22°56"38.724"、东经114°7"2.099",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占地面积2300m2,建筑面积2510m2,主要从事木塑板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木塑板174.82吨/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气:项目拟将投料、混料工序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设置集气装置对废气收集后再经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非*烷总烃、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未被收集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在厂界,非*烷总烃、颗粒物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项目拟将挤出成型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设置集气装置对废气收集后再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未被收集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在厂界,非*烷总烃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同时,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控制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DB 44/2367-2022)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项目切割、砂光、压纹工序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不设排气筒),废气无组织排放达到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限值的要求;废水:项目混料、挤出成型过程中会用到少量冷却水,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 (略) 政截污管网,经市政纳污管网最 (略) 樟木头污水处理厂处理;噪声:对于噪声污染必须采取适当的治理措施,可以使厂界噪声控制在昼间65dB(A)以内,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预计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固废: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由专业单位回收处理;员工生活垃圾按指定地点堆放,分类收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收集后的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危险废物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营运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3-09-18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樟木头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樟木头镇银河北路12号建设大厦九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1.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 2.环评文件未按照《关于广东中锦木塑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东环建〔2023〕4311号)审查意见修改完善。 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附件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广东中锦木塑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樟木头镇华泰路8号 |
建设单位 | 广东中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广东中 (略) (略) (略) 樟木头镇华泰路8号,项目厂址其在卫星影像图上的中心坐标为:北纬22°56"38.724"、东经114°7"2.099",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占地面积2300m2,建筑面积2510m2,主要从事木塑板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木塑板174.82吨/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气:项目拟将投料、混料工序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设置集气装置对废气收集后再经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非*烷总烃、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未被收集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在厂界,非*烷总烃、颗粒物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项目拟将挤出成型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设置集气装置对废气收集后再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未被收集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在厂界,非*烷总烃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同时,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控制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DB 44/2367-2022)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项目切割、砂光、压纹工序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不设排气筒),废气无组织排放达到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限值的要求;废水:项目混料、挤出成型过程中会用到少量冷却水,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 (略) 政截污管网,经市政纳污管网最 (略) 樟木头污水处理厂处理;噪声:对于噪声污染必须采取适当的治理措施,可以使厂界噪声控制在昼间65dB(A)以内,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预计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固废: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由专业单位回收处理;员工生活垃圾按指定地点堆放,分类收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收集后的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危险废物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营运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3-09-18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樟木头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樟木头镇银河北路12号建设大厦九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1.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 2.环评文件未按照《关于广东中锦木塑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东环建〔2023〕4311号)审查意见修改完善。 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附件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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