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关于防城港市堤路园项目盖板涵防洪影响评价的批复防审批农林水〔2023〕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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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关于防城港市堤路园项目盖板涵防洪影响评价的批复防审批农林水〔2023〕116号

(略) 中铁堤 (略) :

你单位提出的《 (略) 堤路园项目(盖板涵)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申请已受理。根据专家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及复核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基本同意《 (略) 堤路园项目(盖板涵)防洪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防洪综合评价及结论。

二、基本同意工程设计方案及防洪标准:本工 (略) 堤路园项目的新增子项工程, (略) 防城区文昌大道与伏波大道交汇处南面50m,设置盖板涵一座,洞身尺寸4.0×2.5m(宽×高),全长83m,上部由77块盖板组成,其中异形板2块,带孔盖板2块,标准板73块,盖板涵设计进口底板高程1.86m、出口底板高程1.61m,底坡降3‰,出口处设C35砼阶梯急流槽,洞口设4.0×2.5m(宽×高)的铸铁单向水阀门。盖板涵按20年一遇洪(潮)水设计,50年一遇洪(潮)水校核;对应的20年一遇、50年一遇洪(潮)水位分别为5.60m、6.02m。

三、基本同意《报告》提出的工程影响防治措施。请建设单位做好专家审定的工程影响防治措施及建议。

四、拟建涉河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施工文件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工程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必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施工场地的弃土、废料应及时清运,不得堆入河中或弃置河岸;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施工场地,并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

五、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建设单位要妥善维护好堤防、护岸等水利工程设施,如有损毁要及时按原标准予以恢复;承担所占用岸线范围内的防汛任务,并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

六、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2023年9月1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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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中铁堤 (略) :

你单位提出的《 (略) 堤路园项目(盖板涵)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申请已受理。根据专家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及复核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基本同意《 (略) 堤路园项目(盖板涵)防洪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防洪综合评价及结论。

二、基本同意工程设计方案及防洪标准:本工 (略) 堤路园项目的新增子项工程, (略) 防城区文昌大道与伏波大道交汇处南面50m,设置盖板涵一座,洞身尺寸4.0×2.5m(宽×高),全长83m,上部由77块盖板组成,其中异形板2块,带孔盖板2块,标准板73块,盖板涵设计进口底板高程1.86m、出口底板高程1.61m,底坡降3‰,出口处设C35砼阶梯急流槽,洞口设4.0×2.5m(宽×高)的铸铁单向水阀门。盖板涵按20年一遇洪(潮)水设计,50年一遇洪(潮)水校核;对应的20年一遇、50年一遇洪(潮)水位分别为5.60m、6.02m。

三、基本同意《报告》提出的工程影响防治措施。请建设单位做好专家审定的工程影响防治措施及建议。

四、拟建涉河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施工文件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工程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必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施工场地的弃土、废料应及时清运,不得堆入河中或弃置河岸;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施工场地,并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

五、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建设单位要妥善维护好堤防、护岸等水利工程设施,如有损毁要及时按原标准予以恢复;承担所占用岸线范围内的防汛任务,并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

六、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202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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