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略)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略) 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6日
(略)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根据《政府投资条例》( (略) 令第7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维修改造等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投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对市级政府事权范围内的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主要采用直接投资方式;对于经营性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本办法适用于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 (略) 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及其相关设施项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市级政府投资资 (略) 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略) 级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第六条 市级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市级政府投资应当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坚持量力而行,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区分轻重缓急、科学有序推进,严禁建设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市政府应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所需资金。
第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审批、资金计划下达以及政府投资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监督协调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筹措和年度预算安排以及负责项目投资概(预)算评审、资金拨付、决算审批等工作,并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及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住建部门负责 (略) 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及备案等工程建设阶段的管理和监督。
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国防动员、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和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承担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协调处理项目推进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建立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编制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结合各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和三年滚动计划, (略) 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编制三年滚动计划,作为项目决策和政府投资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于纳入政府投资三年项目滚动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时序组织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前期工作,确保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的需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11月底前,各行业主管部门从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中选取条件成熟的项目, (略) 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后,同步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拟列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清单。
(二)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报送的项目进行评估论证,结合评估论证情况核算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额度,于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印发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年 (略) 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调整。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以及其他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 (略) 领导组织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会商后,报市政府批准,补充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招投标核准意见)、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书),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 (略)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略) 在线平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实行网上审批,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主要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方面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社会效益、节能、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筹措方案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价评估的事项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以及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实施方案,并对招标范围、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予以明确。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项目单位应当落实资金来源,提供落实资金来源的有效文件。
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
投资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等。初步设计概算应全面、准确反映初步设计提出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
第二十条 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分管领域审批初步设计,并同步审批投资概算。其中: (略) 政建设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批; (略) 水务部门负责审批; (略)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审批;其他项目由其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项目投资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于投资规模较大或技术难度较大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时,可以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评审所需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工程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承担评审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是承担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组织项目评审,并对出具的评审报告结论负责。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咨询评估、社会公众意见,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进行完善,咨询评估、社会公众意见落实情况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内容。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简化审批程序:
(一)纳入国家、省、市相关规划的项目,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对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和部分改扩建项目,可以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合并编制报批文件、简化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应当上报国家、省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其申报工作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办理。
第四章 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作为招标人,是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应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招标、采购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明确的必须招标范围和标准,依法开展招标活动。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必须招标范围和标准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依法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电子招标、投标。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依法享有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的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性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第二十八条 招标依法需经审批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审批部门审批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划分标段招标的,应按经批准的招标方式分别进行招标。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交不高于中标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或支票,也可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机构担保函等替代。
因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招标人可以使用该履约保证金核销因中标人违约导致的损失,剩余资金上缴国库。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返还方式、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等事项予以明确。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依法解除工程合同、监理委托合同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后,未完工工程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应依法招标。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可以实行代理建设制度,鼓励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
实行代理建设制度或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单位是项目管理责任主体,代建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投资概算,加强资金管理和控制,保证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并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用地、建设管理等手续,严格依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依法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对于国家、省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 (略) 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随意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避免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中标后因情况变化确需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的,项目单位应依法履行变更程序。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工程进度依法依规拨付工程建设资金。项目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建设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地向统计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月报。
第六章? 项目变更管理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不得擅自增加、减少建设内容,不得擅自扩大、缩小建设规模,不得擅自变更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拟变更建设地点或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出较大变更的,应当在实施前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实行分类管理,依法审批。
(一)对因勘察、设计原因或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发生变化引起的技术类设计变更的,由项目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增加投资低于该工程中标价格5%(含)或减少投资的,由项目单位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将相关材料报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备案;增加投资高于该工程中标价格5%的,项目单位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报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二)对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的现场签证类工程变更的(含减少投资),由项目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变更意见,报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其中,增加投资高于该工程中标价格5%的,报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前, (略) 政府相关会议研究批准。
(三)对于扩大或缩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变更建筑材料材质和设备规格型号等工程变更(含减少投资),应当严格控制,确需变更的,报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前, (略) 政府相关会议研究批准。
以上工程变更,属于政府重大决策事项范围的,还应当履行重大决策程序。
第四十条? 工程变更应当在原设计内容实施前提出,禁止对已实施内容进行变更,避免造成投资损失。
第四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增、减不作变更调整,在工程结算(决算)时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据实计算工程量,并依据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 工程变更实施前,项目单位应向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变更申请,包括变更的内容及范围、原因、依据以及工程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
(二)工程变更意见,包括会议纪要、签批意见等。
(三)工程变更概算书,包括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情况和合同价款调整意见。
(四)工程变更备忘录,需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字盖章确认。
(五)技术联系单及设计单位出具的图纸、说明等资料。
第四十三条? 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自受理工程变更申请之日起,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如遇技术复杂等特殊变更,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四十四条? 工程变更批准后,项目单位应留存完整的工程变更纸质资料和影像资料。对于软基处理、土方挖填等工程变更,应当严格进行现场抄测,并留存抄测记录。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依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的审批(备案)意见,直接或通过监理单位向施工单位发出工程变更指令,并组织实施。原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项目单位应依法重新选择施工单位。变更内容的施工任务依法依规需招投标的,必须履行招投标程序。
第四十六条? 工程变更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价款计算方式进行重新计算,经评审认定后计入项目总投资,随工程进度款一同支付。
由于工程变更引起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等费用增加的,按照合同有关约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由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核定后调整概算。核定前, (略) 政府相关会议研究批准。
第七章 项目竣工验收、财务决算及资产移交
第四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开展(交)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工作。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总结算后三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总决算编制工作。
第四十九条 竣工验收应当重点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执行、投资概算、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程质量、目标完成及与项目竣工验收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项目竣工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五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账目、资产及物资的核转、清理和移交。资产接收单位应当依据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规定,及时确认资产价值,办理国有资产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缺陷责任期内,施工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缺陷责任期到期后,施工单位可向项目单位申请返还保证金。
项目单位在接到施工单位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施工单位。
第五十四条 项目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应当组织和监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工程文件及资料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做到专业人员全程参与、管理到位,确保工程有关档案真实准确、完整齐全、手续完备,并与工程建设同步。
第五十五条 项目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竣工图编制单位和工程档案的编制套数、编制费用、质量要求、移交时间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五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将施工单位工程档案编制完成情况作为拨付工程进度款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建设工程合同内容。
第五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关报送工程档案。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住建、交通运输、国防动员、水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六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于每月5日前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填报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形象进度、完成投资、竣工验收等基本信息,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依法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六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项目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与项目建设管理有关的政府部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的监督。
对各类举报反映的项目手续办理、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等方面的问题线索,发展改革、住建、交通运输、国防动员、水务、农业农村、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进行调查处理,对查实的问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招投标、建设、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等全过程,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六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批、监管政府投资项目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由政府有关部门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六十六条 项目单位有未经批准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或扩大投资规模等情形的,责令整改,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整改,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十七条? 对于以工程变更形式为中标企业低于成本报价的分部分项工程调整合同价格的行为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造成不必要投资支出的行为,应当严格审查、严肃处理。
第六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需加强中介机构管理,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或未按行业业务规范开展工作的,以及所提供的咨询评估、设计、勘探、监理等成果或意见严重失实的,应当按照中介机构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项目审批、项目建设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争取中央、省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中央、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相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建三江管委会)投资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略)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略) 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6日
(略)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根据《政府投资条例》( (略) 令第7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维修改造等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投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对市级政府事权范围内的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主要采用直接投资方式;对于经营性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本办法适用于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 (略) 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及其相关设施项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市级政府投资资 (略) 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略) 级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第六条 市级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市级政府投资应当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坚持量力而行,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区分轻重缓急、科学有序推进,严禁建设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市政府应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所需资金。
第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审批、资金计划下达以及政府投资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监督协调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筹措和年度预算安排以及负责项目投资概(预)算评审、资金拨付、决算审批等工作,并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及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住建部门负责 (略) 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及备案等工程建设阶段的管理和监督。
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国防动员、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和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承担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协调处理项目推进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建立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编制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结合各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和三年滚动计划, (略) 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编制三年滚动计划,作为项目决策和政府投资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于纳入政府投资三年项目滚动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时序组织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前期工作,确保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的需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11月底前,各行业主管部门从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中选取条件成熟的项目, (略) 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后,同步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拟列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清单。
(二)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报送的项目进行评估论证,结合评估论证情况核算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额度,于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印发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年 (略) 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调整。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以及其他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 (略) 领导组织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会商后,报市政府批准,补充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招投标核准意见)、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书),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 (略)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略) 在线平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实行网上审批,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主要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方面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社会效益、节能、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筹措方案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价评估的事项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以及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实施方案,并对招标范围、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予以明确。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项目单位应当落实资金来源,提供落实资金来源的有效文件。
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
投资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等。初步设计概算应全面、准确反映初步设计提出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
第二十条 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分管领域审批初步设计,并同步审批投资概算。其中: (略) 政建设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批; (略) 水务部门负责审批; (略)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审批;其他项目由其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项目投资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于投资规模较大或技术难度较大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时,可以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评审所需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工程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承担评审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是承担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组织项目评审,并对出具的评审报告结论负责。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咨询评估、社会公众意见,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进行完善,咨询评估、社会公众意见落实情况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内容。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简化审批程序:
(一)纳入国家、省、市相关规划的项目,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对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和部分改扩建项目,可以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合并编制报批文件、简化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应当上报国家、省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其申报工作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办理。
第四章 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作为招标人,是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应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招标、采购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明确的必须招标范围和标准,依法开展招标活动。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必须招标范围和标准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依法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电子招标、投标。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依法享有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的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性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第二十八条 招标依法需经审批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审批部门审批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划分标段招标的,应按经批准的招标方式分别进行招标。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交不高于中标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或支票,也可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机构担保函等替代。
因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招标人可以使用该履约保证金核销因中标人违约导致的损失,剩余资金上缴国库。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返还方式、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等事项予以明确。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依法解除工程合同、监理委托合同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后,未完工工程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应依法招标。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可以实行代理建设制度,鼓励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
实行代理建设制度或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单位是项目管理责任主体,代建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投资概算,加强资金管理和控制,保证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并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用地、建设管理等手续,严格依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依法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对于国家、省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 (略) 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随意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避免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中标后因情况变化确需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的,项目单位应依法履行变更程序。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工程进度依法依规拨付工程建设资金。项目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建设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地向统计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月报。
第六章? 项目变更管理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不得擅自增加、减少建设内容,不得擅自扩大、缩小建设规模,不得擅自变更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拟变更建设地点或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出较大变更的,应当在实施前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实行分类管理,依法审批。
(一)对因勘察、设计原因或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发生变化引起的技术类设计变更的,由项目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增加投资低于该工程中标价格5%(含)或减少投资的,由项目单位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将相关材料报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备案;增加投资高于该工程中标价格5%的,项目单位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报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二)对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的现场签证类工程变更的(含减少投资),由项目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变更意见,报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其中,增加投资高于该工程中标价格5%的,报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前, (略) 政府相关会议研究批准。
(三)对于扩大或缩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变更建筑材料材质和设备规格型号等工程变更(含减少投资),应当严格控制,确需变更的,报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前, (略) 政府相关会议研究批准。
以上工程变更,属于政府重大决策事项范围的,还应当履行重大决策程序。
第四十条? 工程变更应当在原设计内容实施前提出,禁止对已实施内容进行变更,避免造成投资损失。
第四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增、减不作变更调整,在工程结算(决算)时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据实计算工程量,并依据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 工程变更实施前,项目单位应向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变更申请,包括变更的内容及范围、原因、依据以及工程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
(二)工程变更意见,包括会议纪要、签批意见等。
(三)工程变更概算书,包括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情况和合同价款调整意见。
(四)工程变更备忘录,需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字盖章确认。
(五)技术联系单及设计单位出具的图纸、说明等资料。
第四十三条? 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自受理工程变更申请之日起,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如遇技术复杂等特殊变更,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四十四条? 工程变更批准后,项目单位应留存完整的工程变更纸质资料和影像资料。对于软基处理、土方挖填等工程变更,应当严格进行现场抄测,并留存抄测记录。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依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的审批(备案)意见,直接或通过监理单位向施工单位发出工程变更指令,并组织实施。原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项目单位应依法重新选择施工单位。变更内容的施工任务依法依规需招投标的,必须履行招投标程序。
第四十六条? 工程变更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价款计算方式进行重新计算,经评审认定后计入项目总投资,随工程进度款一同支付。
由于工程变更引起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等费用增加的,按照合同有关约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由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核定后调整概算。核定前, (略) 政府相关会议研究批准。
第七章 项目竣工验收、财务决算及资产移交
第四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开展(交)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工作。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总结算后三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总决算编制工作。
第四十九条 竣工验收应当重点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执行、投资概算、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程质量、目标完成及与项目竣工验收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项目竣工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五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账目、资产及物资的核转、清理和移交。资产接收单位应当依据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规定,及时确认资产价值,办理国有资产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缺陷责任期内,施工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缺陷责任期到期后,施工单位可向项目单位申请返还保证金。
项目单位在接到施工单位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施工单位。
第五十四条 项目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应当组织和监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工程文件及资料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做到专业人员全程参与、管理到位,确保工程有关档案真实准确、完整齐全、手续完备,并与工程建设同步。
第五十五条 项目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竣工图编制单位和工程档案的编制套数、编制费用、质量要求、移交时间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五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将施工单位工程档案编制完成情况作为拨付工程进度款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建设工程合同内容。
第五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关报送工程档案。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住建、交通运输、国防动员、水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六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于每月5日前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填报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形象进度、完成投资、竣工验收等基本信息,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依法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六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项目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与项目建设管理有关的政府部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的监督。
对各类举报反映的项目手续办理、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等方面的问题线索,发展改革、住建、交通运输、国防动员、水务、农业农村、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进行调查处理,对查实的问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招投标、建设、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等全过程,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六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批、监管政府投资项目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由政府有关部门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六十六条 项目单位有未经批准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或扩大投资规模等情形的,责令整改,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整改,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十七条? 对于以工程变更形式为中标企业低于成本报价的分部分项工程调整合同价格的行为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造成不必要投资支出的行为,应当严格审查、严肃处理。
第六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需加强中介机构管理,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或未按行业业务规范开展工作的,以及所提供的咨询评估、设计、勘探、监理等成果或意见严重失实的,应当按照中介机构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项目审批、项目建设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争取中央、省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中央、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相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建三江管委会)投资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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