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山之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工业清洗剂生产及研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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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山之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工业清洗剂生产及研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穗环管影(增)〔2023〕136号


广东山 (略) 广州分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东山 (略) 广州分公司工业清洗剂生产及研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东山 (略) 广州分公司租赁现有厂房进行生产经营,建设地 (略) 增城区宁西街创建路105号之一102厂房、502厂房。项目占地面积3060平方米,建筑面积5927平方米,主要包括1栋五层厂房的1楼102厂房和5楼502厂房。项目年产碱性水剂清洗剂1500吨、酸性水剂清洗剂500吨。项目员工人数30人,均不在项目内就餐住宿,全年工作280天,每天工作8小时。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2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中大环技〔2023〕131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营运期,项目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分别经预处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营运期,项目投料(含配料)过程中产生的少量粉尘经收集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颗粒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后期密闭收集处理后引至1楼无组织排放,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

  (三)项目南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余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化学需氧量为0.0061吨/年,氨氮为0.0008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化学需氧量0.0122吨/年、氨氮0.0016吨/年,来源于广州增 (略) 。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地址: (略) 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 (略) 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 (略) 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 (略) 提起行政诉讼。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 (略)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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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山 (略) 广州分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东山 (略) 广州分公司工业清洗剂生产及研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东山 (略) 广州分公司租赁现有厂房进行生产经营,建设地 (略) 增城区宁西街创建路105号之一102厂房、502厂房。项目占地面积3060平方米,建筑面积5927平方米,主要包括1栋五层厂房的1楼102厂房和5楼502厂房。项目年产碱性水剂清洗剂1500吨、酸性水剂清洗剂500吨。项目员工人数30人,均不在项目内就餐住宿,全年工作280天,每天工作8小时。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2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中大环技〔2023〕131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营运期,项目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分别经预处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营运期,项目投料(含配料)过程中产生的少量粉尘经收集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颗粒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后期密闭收集处理后引至1楼无组织排放,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

  (三)项目南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余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化学需氧量为0.0061吨/年,氨氮为0.0008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化学需氧量0.0122吨/年、氨氮0.0016吨/年,来源于广州增 (略) 。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地址: (略) 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 (略) 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 (略) 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 (略) 提起行政诉讼。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 (略)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略)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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