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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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3〕18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3〕 18 号

被处罚人:刘宗鑫

台湾居民来往大*通行证:10点击查看>>**7

地址:台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7日对江西高研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核实,你公司受重庆 (略) 委托,分别于2022年8月30日、2022年12月31日对 (略) 回转窑窑尾排放口DA003废气的二噁英浓度进行了采样监测,并于2022年9月16日出具了《江西高研 (略) 检测报告》(JDF*),于2023年1月31日出具了《江西高研 (略) 检测报告》(JDF*)。检测报告显示 (略) 2022年8月30日回转窑窑尾排放口DA003废气的二噁英平均浓度为0.045ng-TEQ/m3,2022年12月31日回转窑窑尾排放口DA003废气的二噁英平均浓度为0.038ng-TEQ/m3,二噁英排放均符合标准。经调查核实, (略) 2022年8月30日、2022年12月31日未进行生产,回转窑未运行,不会出现排放二噁英的情况。江西高研 (略) 在 (略) 未进行生产、回转窑未运行,不符合采样监测条件的情况下,未按规范要求进行了采样监测,并出具了二噁英排放合格的检测报告,涉嫌构成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你作为现场采样及检测报告质量负责人,应当对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 2023年7月31日对江西高研 (略) 总经理助理袁康威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7月31日对江西高研 (略) 总经理助理袁康威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7月31日对 (略) 员工张强杰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4.2023年7月31日对 (略) 员工俞杰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5.2023年7月3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6.2023年7月12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7.2023年7月21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8.2023年7月31日江西高研 (略) 提供的《检测报告》(JDF*)。

9.2023年7月31日江西高研 (略) 提供的《检测报告》(JDF*)。

10.2023年7月17日 (略) 提供的2022年8月份《运行日报表》。

11.2023年7月17日 (略) 提供的2022年12月份《运行日报表》。

12.2023年7月17日 (略) 提供的2022年8月至12月份《考勤表》。

13.2023年7月31日 (略) 提供的《证明》。

证据1、2、3、4、5、6、7、8、9、10、11、12、13证明你作为江西高研 (略) 现场采样及检测报告质量负责人,构成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事实。

14.2023年7月31日江西高研 (略) 总经理助理袁康威提供的江西高研 (略)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5JEU77W复印件。

15. 2023年7月31日江西高研 (略) 总经理助理袁康威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萧友琳台湾居民来往大*通行证复印件。

16.2023年7月31日江西高研 (略) 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17.2023年7月31日江西高研 (略) 总经理助理袁康威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8.2023年7月31日江西高研 (略) 总经理助理袁康 (略) 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19.2023年7月31日江西高研 (略) 总经理助理袁康威提供的实验室主任刘宗鑫台湾居民来往大*通行证复印件。

20.2023年7月31日江西高研 (略) 总经理助理袁康威提供的实验 (略) 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21.2023年7月31日江西高研 (略) 总经理助 (略) 与重庆 (略) 签订的《分析测试合同书》。

22. 2023年7月31日江西高研 (略) 总经理助 (略) 采样员张川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23. 2023年7月31日江西高研 (略) 总经理助 (略) 采样员唐浩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证据14、15、16、17、18、19、20、21、22、23证明你作为江西高研 (略) 现场采样及检测报告质量负责人,应当对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24.2023年7月31日现场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

25.2023年8月3日向你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37号)及送达回证。

26.2023年8月12日向你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3】19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24、25、2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江西高研 (略) 现场采样及检测报告质量负责人刘宗鑫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第一款、第二款“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单位、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当对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8月3日向你直接送达《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37号),于2023年8月12日向你直接送达《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3〕19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刘宗鑫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刘宗鑫已构成在环境服务活动中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其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江西高研 (略) 现场采样及检测报告质量负责人刘宗鑫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对刘宗鑫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0日对刘宗鑫在环境服务活动中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复查,复查时刘宗鑫已停止违法行为,完善了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质量监督计划,对员工进行了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方面的培训,建立了长效工作机制,并向我队提交了《整改报告》。鉴于刘宗鑫两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并积极配合调查,且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等情况,处罚额度参照《 (略)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予以裁量,经研究决定,对刘宗鑫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其资质管理机关”的规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刘宗鑫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零*佰**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

收款银行:中国 (略) 永川支行

户名: (略) 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刘宗鑫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 (略) 江 (略) 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 (略) 江 (略) 申请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8月24日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3〕 18 号

被处罚人:刘宗鑫

台湾居民来往大*通行证:10点击查看>>**7

地址:台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7日对江西高研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核实,你公司受重庆 (略) 委托,分别于2022年8月30日、2022年12月31日对 (略) 回转窑窑尾排放口DA003废气的二噁英浓度进行了采样监测,并于2022年9月16日出具了《江西高研 (略) 检测报告》(JDF*),于2023年1月31日出具了《江西高研 (略) 检测报告》(JDF*)。检测报告显示 (略) 2022年8月30日回转窑窑尾排放口DA003废气的二噁英平均浓度为0.045ng-TEQ/m3,2022年12月31日回转窑窑尾排放口DA003废气的二噁英平均浓度为0.038ng-TEQ/m3,二噁英排放均符合标准。经调查核实, (略) 2022年8月30日、2022年12月31日未进行生产,回转窑未运行,不会出现排放二噁英的情况。江西高研 (略) 在 (略) 未进行生产、回转窑未运行,不符合采样监测条件的情况下,未按规范要求进行了采样监测,并出具了二噁英排放合格的检测报告,涉嫌构成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你作为现场采样及检测报告质量负责人,应当对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 2023年7月31日对江西高研 (略) 总经理助理袁康威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7月31日对江西高研 (略) 总经理助理袁康威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7月31日对 (略) 员工张强杰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4.2023年7月31日对 (略) 员工俞杰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5.2023年7月3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6.2023年7月12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7.2023年7月21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8.2023年7月31日江西高研 (略) 提供的《检测报告》(JDF*)。

9.2023年7月31日江西高研 (略) 提供的《检测报告》(JDF*)。

10.2023年7月17日 (略) 提供的2022年8月份《运行日报表》。

11.2023年7月17日 (略) 提供的2022年12月份《运行日报表》。

12.2023年7月17日 (略) 提供的2022年8月至12月份《考勤表》。

13.2023年7月31日 (略) 提供的《证明》。

证据1、2、3、4、5、6、7、8、9、10、11、12、13证明你作为江西高研 (略) 现场采样及检测报告质量负责人,构成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事实。

14.2023年7月31日江西高研 (略) 总经理助理袁康威提供的江西高研 (略)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5JEU77W复印件。

15. 2023年7月31日江西高研 (略) 总经理助理袁康威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萧友琳台湾居民来往大*通行证复印件。

16.2023年7月31日江西高研 (略) 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17.2023年7月31日江西高研 (略) 总经理助理袁康威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8.2023年7月31日江西高研 (略) 总经理助理袁康 (略) 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19.2023年7月31日江西高研 (略) 总经理助理袁康威提供的实验室主任刘宗鑫台湾居民来往大*通行证复印件。

20.2023年7月31日江西高研 (略) 总经理助理袁康威提供的实验 (略) 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21.2023年7月31日江西高研 (略) 总经理助 (略) 与重庆 (略) 签订的《分析测试合同书》。

22. 2023年7月31日江西高研 (略) 总经理助 (略) 采样员张川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23. 2023年7月31日江西高研 (略) 总经理助 (略) 采样员唐浩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证据14、15、16、17、18、19、20、21、22、23证明你作为江西高研 (略) 现场采样及检测报告质量负责人,应当对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24.2023年7月31日现场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

25.2023年8月3日向你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37号)及送达回证。

26.2023年8月12日向你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3】19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24、25、2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江西高研 (略) 现场采样及检测报告质量负责人刘宗鑫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第一款、第二款“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单位、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当对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8月3日向你直接送达《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37号),于2023年8月12日向你直接送达《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3〕19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刘宗鑫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刘宗鑫已构成在环境服务活动中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其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江西高研 (略) 现场采样及检测报告质量负责人刘宗鑫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对刘宗鑫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0日对刘宗鑫在环境服务活动中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复查,复查时刘宗鑫已停止违法行为,完善了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质量监督计划,对员工进行了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方面的培训,建立了长效工作机制,并向我队提交了《整改报告》。鉴于刘宗鑫两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并积极配合调查,且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等情况,处罚额度参照《 (略)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予以裁量,经研究决定,对刘宗鑫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其资质管理机关”的规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刘宗鑫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零*佰**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

收款银行:中国 (略) 永川支行

户名: (略) 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刘宗鑫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 (略) 江 (略) 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 (略) 江 (略) 申请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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