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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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39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3〕 39 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 (略)

法定代表人:侯湘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

法定代表人身份号码:14232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510

公司住所: (略) 小店区体育北街7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9日对 (略) 承建的重庆水利电力 (略) 新校区二期工程学生宿舍G栋建设项目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成立于1995年11月28日,法定代表人是侯湘东, (略) (略) 小店区体育北街7号,主要从事建筑施工;现场检查时,该项目工地正在露天对型钢进行刷漆作业,大约使用了十余桶油漆,露天刷漆面积约40平方米,在刷漆的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也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也没有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属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 2023年8月29日对 (略) 承建的重庆水利电力 (略) 新校区二期工程学生宿舍G栋项目的项目经理周洪云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3年8月29日对 (略) 承建的重庆水利电力 (略) 新校区二期工程学生宿舍G栋项目的项目经理周洪云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 2023年8月29日对 (略) 承建的重庆水利电力 (略) 新校区二期工程学生宿舍G栋项目的项目经理周洪云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3年9月6日 (略) 承建的重庆水利电力 (略) 新校区二期工程学生宿舍G栋项目的项目经理周洪云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5、2023年9月7日 (略) 承建的重庆水利电力 (略) 新校区二期工程学生宿舍G栋项目的项目经理周洪云提供的《 (略) 销售单》。

6、2023年8月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重庆水利电力 (略) 新校区二期工程学生宿舍G栋项目的影视资料。

证据1、2、3、4、5、6证明 (略) 已构成“在对型钢进行刷漆作业的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也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也没有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环境违法行为。

7、2023年9月6日 (略) 承建的重庆水利电力 (略) 新校区二期工程学生宿舍G栋项目的项目 (略) 《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8、2023年9月7日 (略) 承建的重庆水利电力 (略) 新校区二期工程学生宿舍G栋项目的项目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9、2023年8月29日周洪云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7、8、9证明违法主体是 (略)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

责令: (略) 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做到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服务活动必须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 (略) 江 (略) 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9月12日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3〕 39 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 (略)

法定代表人:侯湘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

法定代表人身份号码:14232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510

公司住所: (略) 小店区体育北街7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9日对 (略) 承建的重庆水利电力 (略) 新校区二期工程学生宿舍G栋建设项目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成立于1995年11月28日,法定代表人是侯湘东, (略) (略) 小店区体育北街7号,主要从事建筑施工;现场检查时,该项目工地正在露天对型钢进行刷漆作业,大约使用了十余桶油漆,露天刷漆面积约40平方米,在刷漆的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也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也没有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属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 2023年8月29日对 (略) 承建的重庆水利电力 (略) 新校区二期工程学生宿舍G栋项目的项目经理周洪云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3年8月29日对 (略) 承建的重庆水利电力 (略) 新校区二期工程学生宿舍G栋项目的项目经理周洪云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 2023年8月29日对 (略) 承建的重庆水利电力 (略) 新校区二期工程学生宿舍G栋项目的项目经理周洪云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3年9月6日 (略) 承建的重庆水利电力 (略) 新校区二期工程学生宿舍G栋项目的项目经理周洪云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5、2023年9月7日 (略) 承建的重庆水利电力 (略) 新校区二期工程学生宿舍G栋项目的项目经理周洪云提供的《 (略) 销售单》。

6、2023年8月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重庆水利电力 (略) 新校区二期工程学生宿舍G栋项目的影视资料。

证据1、2、3、4、5、6证明 (略) 已构成“在对型钢进行刷漆作业的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也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也没有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环境违法行为。

7、2023年9月6日 (略) 承建的重庆水利电力 (略) 新校区二期工程学生宿舍G栋项目的项目 (略) 《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8、2023年9月7日 (略) 承建的重庆水利电力 (略) 新校区二期工程学生宿舍G栋项目的项目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9、2023年8月29日周洪云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7、8、9证明违法主体是 (略)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

责令: (略) 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做到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服务活动必须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 (略) 江 (略) 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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