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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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3〕19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3〕 19 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 (略)

法定代表人:文华东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51022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59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XY

地址: (略) 永川区三教镇云龙村新庙子村民小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 2023年5月11日对重庆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取得《 (略)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303-*-07-02-*,项目名称为荣福玻璃制品生产项目,项目投资100万元,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100万元对项目进行技术改造,项目年产值不变,主要安装全自动数控制瓶机、天然气窑炉、全自动温控天然气退火炉等设备,年产玻璃瓶1290万只/年。建设工期:2023年4月至2023年6月。执法 (略) 全自动数控制瓶机、天然气窑炉、全自动温控天然气退火炉等设备正在进行安装。该公司技改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属“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中“玻璃制品制造305”类,属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该公司技改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重庆 (略) 构成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5月11日对重庆 (略) 现场负责人文华翔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5月11日对重庆 (略) 现场负责人文华翔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5月1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3年5月11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证据1、2、3、4、5证明重庆 (略) 构成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事实。

6、2023年5月11日重庆 (略) 现场负责人文华翔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2023年5月11日重庆 (略) 现场负责人文华翔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8、2023年5月11日重庆 (略) 现场负责人文华翔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9、2023年5月11日重庆 (略) 现场负责人文华翔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0、2023年5月11日重庆 (略) 现场负责人文华翔提供的《 (略) 企业投资备案证》复印件;

11、2023年5月11日制作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5、6、7、8、9、10、11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 (略) ,同时证明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100万元。

12、2023年5月26日向重庆 (略) 直接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22号)及送达回证;

13、2023年7月20日向重庆 (略) 直接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3】13号)及送达回证;

14、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

证据12、13、1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 (略) 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及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 (略) 直接送达了《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22号)。于2023 (略) 直接送达了《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3】13号),告知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对于重庆 (略) 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予以处罚。202 (略) 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 (略) 已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处罚额度参照《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一、常见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因子(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的规定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 (略) 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大写:*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

收款银行:中国 (略) 永川支行


户名: (略) 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重庆 (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 (略) 江 (略) 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 (略) 江 (略) 申请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8月29日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3〕 19 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 (略)

法定代表人:文华东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51022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59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XY

地址: (略) 永川区三教镇云龙村新庙子村民小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 2023年5月11日对重庆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取得《 (略)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303-*-07-02-*,项目名称为荣福玻璃制品生产项目,项目投资100万元,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100万元对项目进行技术改造,项目年产值不变,主要安装全自动数控制瓶机、天然气窑炉、全自动温控天然气退火炉等设备,年产玻璃瓶1290万只/年。建设工期:2023年4月至2023年6月。执法 (略) 全自动数控制瓶机、天然气窑炉、全自动温控天然气退火炉等设备正在进行安装。该公司技改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属“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中“玻璃制品制造305”类,属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该公司技改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重庆 (略) 构成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5月11日对重庆 (略) 现场负责人文华翔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5月11日对重庆 (略) 现场负责人文华翔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5月1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3年5月11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证据1、2、3、4、5证明重庆 (略) 构成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事实。

6、2023年5月11日重庆 (略) 现场负责人文华翔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2023年5月11日重庆 (略) 现场负责人文华翔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8、2023年5月11日重庆 (略) 现场负责人文华翔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9、2023年5月11日重庆 (略) 现场负责人文华翔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0、2023年5月11日重庆 (略) 现场负责人文华翔提供的《 (略) 企业投资备案证》复印件;

11、2023年5月11日制作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5、6、7、8、9、10、11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 (略) ,同时证明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100万元。

12、2023年5月26日向重庆 (略) 直接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22号)及送达回证;

13、2023年7月20日向重庆 (略) 直接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3】13号)及送达回证;

14、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

证据12、13、1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 (略) 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及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 (略) 直接送达了《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22号)。于2023 (略) 直接送达了《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3】13号),告知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对于重庆 (略) 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予以处罚。202 (略) 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 (略) 已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处罚额度参照《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一、常见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因子(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的规定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 (略) 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大写:*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

收款银行:中国 (略) 永川支行


户名: (略) 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重庆 (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 (略) 江 (略) 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 (略) 江 (略) 申请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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