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苏欧圣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00万方防火防水新材料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关于对江苏欧圣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00万方防火防水新材料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1-*
通讯地址: (略) 冠城路8号, (略) 政务服 (略) 环境局窗口?
镇环审〔2023〕75号
关于对江 (略) 年产3000万方防火防水新材料生产线项目(重新报批)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江 (略) 年产3000万方防火防水新材料生产线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 (略) 丹阳经济开发区精密制造产业园,新建5栋生产厂房及配套仓储、办公设施,建设PVC透明片生产线,PVC面层生产线、PVC底层生产线、地板生产线,年产2400万平方米PVC地板和600万平方米生物质地板。因项目生产工艺进行调整重新报批,原批文镇丹环审〔2020〕264号作废。
项目 (略) 投资项目备案证(丹开委投备〔2022〕262号)。根据《报告书》评价 (略) 环境保护服务中心评估意见(镇环服咨〔2023〕45号),我局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循环冷却水定期排水、热处理定期排水、锅炉定期排水、软水制备树脂再生废水和生活废水,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和其他废水一并接管至江苏 (略) 处理,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辊涂废气、挤出废气、热压废气、胶贴废气、覆膜废气、涂边废气、拉丝废气、粉仓废气、天然气锅炉废气等。项目辊涂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标准限值,天然气锅炉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标准限值,其他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表2标准限值,厂界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氯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表3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表1标准限值。
(四)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治理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项目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PVC边角料、生物质边角料、废布袋、废膜、收集粉尘、一般废包装物等固体废物应依法依规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贮存、转移、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要求,废漆、废胶、废活性炭、废气处理废液、检验废液、废试剂瓶、化学品包装物、废机油、废油桶、废除雾填料、废抹布等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对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按照《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三、本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39365/39365吨,化学需氧量≤11.627/1.968吨,悬浮物≤10.033/0.394吨,氨氮≤0.929/0.197吨,总磷≤0.124/0.02吨,总氮≤1.393/0.59吨,动植物油≤0.31/0.039吨,LAS≤0.248/0.02吨。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3.453吨,二氧化硫≤0.9吨,氮氧化物≤3.136吨,挥发性有机物≤4.274,氯化氢≤0.254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2.182吨,挥发性有机物≤1.058吨,氯化氢≤0.134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办理。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中填报公示。
七、 (略) 丹阳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抽查。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8日 ??
抄送: (略) 丹阳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镇江 (略)
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1-*
通讯地址: (略) 冠城路8号, (略) 政务服 (略) 环境局窗口?
镇环审〔2023〕75号
关于对江 (略) 年产3000万方防火防水新材料生产线项目(重新报批)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江 (略) 年产3000万方防火防水新材料生产线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 (略) 丹阳经济开发区精密制造产业园,新建5栋生产厂房及配套仓储、办公设施,建设PVC透明片生产线,PVC面层生产线、PVC底层生产线、地板生产线,年产2400万平方米PVC地板和600万平方米生物质地板。因项目生产工艺进行调整重新报批,原批文镇丹环审〔2020〕264号作废。
项目 (略) 投资项目备案证(丹开委投备〔2022〕262号)。根据《报告书》评价 (略) 环境保护服务中心评估意见(镇环服咨〔2023〕45号),我局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循环冷却水定期排水、热处理定期排水、锅炉定期排水、软水制备树脂再生废水和生活废水,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和其他废水一并接管至江苏 (略) 处理,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辊涂废气、挤出废气、热压废气、胶贴废气、覆膜废气、涂边废气、拉丝废气、粉仓废气、天然气锅炉废气等。项目辊涂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标准限值,天然气锅炉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标准限值,其他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表2标准限值,厂界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氯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表3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表1标准限值。
(四)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治理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项目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PVC边角料、生物质边角料、废布袋、废膜、收集粉尘、一般废包装物等固体废物应依法依规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贮存、转移、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要求,废漆、废胶、废活性炭、废气处理废液、检验废液、废试剂瓶、化学品包装物、废机油、废油桶、废除雾填料、废抹布等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对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按照《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三、本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39365/39365吨,化学需氧量≤11.627/1.968吨,悬浮物≤10.033/0.394吨,氨氮≤0.929/0.197吨,总磷≤0.124/0.02吨,总氮≤1.393/0.59吨,动植物油≤0.31/0.039吨,LAS≤0.248/0.02吨。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3.453吨,二氧化硫≤0.9吨,氮氧化物≤3.136吨,挥发性有机物≤4.274,氯化氢≤0.254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2.182吨,挥发性有机物≤1.058吨,氯化氢≤0.134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办理。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中填报公示。
七、 (略) 丹阳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抽查。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8日 ??
抄送: (略) 丹阳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镇江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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