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目录编码 | 事项名称 | 裁量基准 | 备注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情节 | 裁量标准 |
土地类(21项) |
1 | *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于九十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 | 具备以下所有情节: 1.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下; 2.涉及耕地5亩以下或总面积10亩以下; 3.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 没收违法所 得;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0%以上30%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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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以下情节之一: 1.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 2.涉及耕地5亩以上或总面积10亩以上; 3.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30%以上50%以下罚款。 |
2 | *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 | 具备以下所有情节: 1.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下; 2.涉及耕地2亩以下或总面积5亩以下; 3.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非法所得10%以上20%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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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以下情节之一: 1.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 2.涉及耕地2亩以上或总面积5亩以上; 3.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 并处非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罚款。 |
3 | * | 对未按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开发利用土地的,未按规划要求开发利用土地的,未按规定转让、转租租赁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 1.《 (略)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62号)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及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未按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开发利用土地的; (二)未按规划要求开发利用土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转让、转租租赁土地使用权的。” 2.《 (略)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62号)第二十一条“在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内,承租人转让、转租租赁土地使用权,或者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用于抵押的,必须经出租人同意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合同约定已支付租金; (二)实现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条件;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 涉及土地2亩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回土地使用权。 | 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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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土地2亩以上。 | 可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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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3.《 (略) 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未利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规定处罚。” | 公益、基础设施项目占用建设用地。 | 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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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项目占用建设用地。 | 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公益、基础设施项目占用除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 | 可以并处每平方米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其他项目占用除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 | 可以并处每平方米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公益、基础设施项目占用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
| 可以并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75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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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项目占用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
| 可以并处每平方米750元以上95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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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基础设施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
| 可以并处每平方米900元以上95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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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
| 可以并处每平方米9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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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4.《 (略) 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未利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规定处罚。” | 占用建设用地。 | 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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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除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 |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占用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9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6 | * | 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4.《 (略) 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未利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规定处罚。” | 占用建设用地。 | 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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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除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 |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占用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9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7 | *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 涉及土地2亩以下。 | 交还土地。 | 并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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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土地2亩以上。 | 并处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8 | * |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 (略) 强制执行。” 3.《 (略) 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以土地复垦费为基数处以罚款的,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确定。” | 涉及土地2亩以下。 | 责令限期拆除 | 并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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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土地2亩以上。 | 并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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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 |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 占用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涉及土地3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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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涉及土地3亩以上的 |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6.5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10 | * |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 涉及永久基本农田1亩以下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 | 可以按占用面积处以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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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永久基本农田1亩以上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可以按占用面积处以耕地开垦费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涉及破坏种植条件的。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11 | *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行政处罚 | 1.《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七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超过改正期限30日以下。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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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超过改正期限30日以上。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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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行政处罚 | 1.《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超过改正期限30日以下。 |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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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超过改正期限30日以上。 |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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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行政处罚 | 1.《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超过改正期限30日以下。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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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超过改正期限30日以上。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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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的行政处罚 | 1.《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二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2.《 (略) 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以土地复垦费为基数处以罚款的,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确定。”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超过改正期限30日以下。 | 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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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超过改正期限30日以上。 | 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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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1.《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限期15日以内,有改正但无法消除对监督检查的影响。 | 责令改正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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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限期15日至30日以内,有改正但无法消除对监督检查的影响。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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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限期30日以上未改正。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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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3.《 (略) 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以土地复垦费为基数处以罚款的,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确定。” | 应复垦土地面积2亩以下,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 | 可以处以土地复垦费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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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复垦土地面积2亩以上,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可以处以土地复垦费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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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 |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4.《 (略) 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以土地复垦费为基数处以罚款的,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确定。” | 应复垦土地面积2亩以下,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 | 可以处以土地复垦费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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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复垦土地面积2亩以上,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可以处以土地复垦费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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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提供虚假调查资料,拒绝提供调查资料,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材料的行政处罚 | 1.《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 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有以上情形之一,限期5天内未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 | 可以对单位处2.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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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有以上情形之一,阻碍调查进度,造成严重后果。 | 对单位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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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 | 对土地权属争议处理中伪造、毁灭证据和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行政处罚 | 1.《 (略) 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以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警告,或者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一)伪造、毁灭证据的; (二)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 轻微。 | 警告。 | 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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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 | * | 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行政处罚 | 1.《土地调查条例》第十七“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履行现场指界义务,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 2.《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3.《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限期5天以内未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 | 可以对单位处2.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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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造成严重后果。 | 可以对单位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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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 |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处罚 |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略) 令第248号)第十九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条件。”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略) 令第248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涉及土地面积5亩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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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土地面积5亩以上10亩以下。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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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土地面积10亩以上。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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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类(1项) |
61 | *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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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 2.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3.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上50%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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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备注 |
林业(共22项) |
1 | * | 对未按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的行政处罚 | 《种子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逾期未改正,造林面积不足10亩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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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未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逾期未改正,造林面积10亩以上50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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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逾期未改正,造林面积50亩以上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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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 对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内生产特定农产品的行政处罚 | 《 (略) 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 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内生产特定农产品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内生产特定农产品,拒不改正的,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责令改正,对生产的农产品进行销毁;拒不改正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对农产品生产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内生产特定农产品,拒不改正的,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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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内生产特定农产品,拒不改正的,并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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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拒不改正且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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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 对违规借展大熊猫的行政处罚 | 《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在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给予处罚;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 (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二)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可以责令终止借展活动,限期将大熊猫送返借出方。 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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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拒不改正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可以责令终止借展活动,限期将大熊猫送返借出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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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 对销售林草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政处罚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未限期改正,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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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未限期改正,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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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 给予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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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给予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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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 | 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行政处罚 |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林木种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0000元。 | 一般 | 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含复印件),没有违法所得的 | 予以没收;并可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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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含复印件),有违法所得的 | 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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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 | 对违规生产、加工、包 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行政处罚 |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没有违法所得,属于非经营活动的 | 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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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没有违法所得,属于经营活动的 | 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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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有违法所得的 | 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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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 | 对违法开展林木转基因活动的行政处罚 |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违法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没有违法所得,属于非经营活动的 | 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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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法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没有违法所得,属于经营活动的 | 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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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法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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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行政处罚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 一般 | 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设施占地面积在200m2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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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设施占地面积在200m2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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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 | 对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 馆、招待所、培训中心、 (略) 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行政处罚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 (略) 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 一般 | 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 (略) 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在500m2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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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 (略) 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在500m2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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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 一般 |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造成毁坏面积2.5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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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造成毁坏面积2.5亩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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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行政处罚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在1000m2以下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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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在1000m2以上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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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 | 对违法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行政处罚 | 《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开(围)垦、填埋湿地面积2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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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开(围)垦、填埋湿地面积2亩以上4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处每平方米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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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2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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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2亩以上4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六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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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4亩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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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 |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湿地保护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一般 | 初次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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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多次初次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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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 | 对违法开采泥炭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的行政处罚 | 《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采泥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每立方米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非法开采泥炭在10m3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每立方米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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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非法开采泥炭在10m3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每立方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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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造成泥炭沼泽湿地破坏面积2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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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造成泥炭沼泽湿地破坏面积2亩以上4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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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造成泥炭沼泽湿地破坏面积4亩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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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 | 对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照规定恢复重建湿地的行政处罚 | 《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照本法规定恢复、重建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重建湿地;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恢复、重建湿地面积2亩以下的 | 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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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未恢复、重建湿地面积2亩以上4亩以下的 | 处每平方米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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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恢复、重建湿地面积4亩以上的 | 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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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 | 对在红树林湿地内挖塘的毁坏树木投放种植妨碍红树林生长的行政处罚 | 《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红树林湿地内挖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树木造成毁坏的,责令限期补种成活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无法确定毁坏株数的,按照相同区域同类树种生长密度计算株数。 违反本法规定,在红树林湿地内投放、种植妨碍红树林生长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红树林内挖塘,破坏湿地面积在1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树木造成毁坏的,责令限期补种成活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树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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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在红树林内挖塘,破坏湿地面积在1亩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树木造成毁坏的,责令限期补种成活毁坏株数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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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在红树林内投放、种植妨碍红树林生长物种,影响红树林生长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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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在红树林内投放、种植妨碍红树林生长物种,造成红树林死亡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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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 | 对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行政处罚 | 《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占用国家重要湿地面积2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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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占用国家重要湿地面积2亩以上4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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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占用国家重要湿地面积4亩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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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 | 对破坏、损毁古道资源和设施等的行政处罚 | 《 (略) 古道保护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略) 古道保护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禁止涉及古道的下列行为: (一)破坏、损毁路基、路面路石、古亭、古桥、古驿站、关隘、人文遗迹等资源和设施; | 一般 | 破坏、损毁路基、路面路石、古亭、古桥、古驿站、关隘、人文遗迹等资源和设施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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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破坏、损毁路基、路面路石、古亭、古桥、古驿站、关隘、人文遗迹等资源和设施,难以修复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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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 | 对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开矿活动的行政处罚 |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对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造成破坏的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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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对自然保护区缓冲区造成破坏的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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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造成破坏的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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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 | 对施工单位在开矿、修路、筑坝、建设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行政处罚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 一般 |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经教育及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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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经教育不及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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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 | 对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木材的行政处罚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50元至2000元的罚款。
| 较轻 | 未按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未携带危险性病、虫、杂草的 |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可以处以50元至5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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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未按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且携带危险性病、虫、杂草的(不含检疫对象) |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可以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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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按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且携带危险性病、虫、杂草(不含检疫对象),多次违法的 |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可以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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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准中的“以上”、“以内”、裁量标准中的“以下”,包括本数;违法违规情节中的“以下”、“以外”,除法律法规条款中有具体规定的外,不包括本数。 2.对于存量且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未发生变化的,按照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