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淮安华源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4.5万吨三氯氧磷其中电子级0.5万吨、11万吨电子级五氯化磷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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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淮安华源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4.5万吨三氯氧磷其中电子级0.5万吨、11万吨电子级五氯化磷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年产14.5万吨三氯氧磷(其中电子级0.5万吨)、11万吨电子级五氯化磷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根据《报告书》结论、南京长三角绿 (略) 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3〕192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 (略) (略) 化工重点监测点。本项目不新增供地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项目环评在正式受理前已经 (略) 生态环境厅备案。

三、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应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污水管网应明管化。本项目雨、污水排口依托现有。喷淋废水、清洗废水、旁滤水处理系统反冲洗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调节PH+化学除磷+混凝沉淀)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薛行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纯水制备排水、蒸汽冷凝水回用至循环冷却系统补充水。

2、本项目新增3根排气筒。

一车间三氯氧磷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凝气、储罐废气以及二车间电子级三氯氧磷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凝气分别经管道收集,与经密闭负压收集的二车间电子级三氯氧磷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瓶装废气一起混合经三级降膜水吸收工艺处理后,再经过“一级水吸收+二级碱吸收”装置处理,通过25m高2#排气筒排放。

二车间电子级五氯化磷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进料废气、槽车充装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与经管道收集的不凝气一起混合经三级降膜水吸收工艺处理后,再经过“一级水吸收+二级碱吸收”装置处理,通过25m高3#排气筒排放。

二车间盐酸、磷酸生产线混酸分离产生的氧化反应废气、脱氯化氢废气经三级降膜水吸收工艺处理后产生的废气,与经密闭管道收集的盐酸储罐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的危废库废气以及经密闭收集的污水处理站废气混合至“一级水吸收+二级碱吸收”装置处理,通过25m高4#排气筒排放。

氯气、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磷酸雾参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排放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氯化氢、氨、硫化氢)无组织排放。厂界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限值;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

3、厂区合理布局,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音、消声或减震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是釜残、蒸馏残渣、废分子筛、废布袋、板框压滤污泥、废包装瓶/袋、化验室废液等,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一般工业固废纯水制备系统废物由厂家回收。混酸分离制得的盐酸和磷酸应按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17)《 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 1091-2020)《废无机酸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32/T4371-2022)《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置技术规范 通则》(DB32/T4370-2022)等文件的要求及时开展环境风险定性及定量评价,评价结果环境风险可接受的前提下,开展定向利用可行性评估,评估结论可行后,满足定向利用各项指标要求的盐酸、磷酸作为综合利用产物定向销售利用,否则,盐酸、磷酸全部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5、本项目建成后,需拆除危废库废气及污水处理站废气治理装置。拆除过程应满足《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环保部公告2017年第78号)要求。拆除工作实施前应编制《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拆除活动环境应急预案》。

6、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一车间、二车间、罐区一(三氯化磷、三氯氧磷储罐)、罐区二(盐酸储罐)、污水处理站、危废库、黄磷池、雨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等进行重点防腐防渗。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并落实到位。

7、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开展应急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依托现有960m3事故池,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8、加强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环境管理。项目建成后,全厂卫生防护距离设置为厂界外100m范围,卫生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9、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设置与管理排污口,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排污口附近醒目设置标志牌。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无机化学工业》(HJ 1035—20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无机化学工业》(HJ 1138-2020)、《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省排污单位自动监测监控全覆盖(全联全控)工作方案><2021年排污单位自动监测监控联网工作计划>的通知》(苏环办〔2021〕146号)等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10、按《报告书》提出的方案开展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测工作。

11、你公司应对颗粒物(五氯化磷)进行在线监测,若有组织检出,则停止五氯化磷生产并进行废气处理工艺整改,直至满足要求为止。

12、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如下:

1、本项目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2073.1吨,COD≤0.453吨、SS≤0.098吨、总磷≤0.002吨、盐分≤16.418吨。

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7746.6吨,COD≤1.699吨、SS≤0.697吨、氨氮≤0.065吨、总磷≤0.008吨、总氮≤0.127吨、盐分≤19.364吨、石油类≤0.009吨。

2、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氯气≤0.172吨、氯化氢≤0.417吨、磷酸雾≤0.012吨、氨气≤0.005吨、硫化氢≤0.0005吨。(无组织):氯化氢≤0.056吨、磷酸雾≤0.036吨、氨气≤0.005吨、硫化氢≤0.0002吨。

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氯气≤0.179吨、氯化氢≤0.434吨、磷酸雾≤0.017吨、氨气≤0.014吨、硫化氢≤0.0016吨。(无组织):氯化氢≤0.06吨、磷酸雾≤0.036吨、氨气≤0.015吨、硫化氢≤0.0006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全厂主要污染物总量不新增。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你公司应当在本项目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 (略)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 (略) 涟水生态环境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市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略) 涟水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3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207-*-07-02-*)

(备案证号:淮工信备﹝2022﹞26号)

抄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市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略) 涟水生态环境局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年产14.5万吨三氯氧磷(其中电子级0.5万吨)、11万吨电子级五氯化磷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根据《报告书》结论、南京长三角绿 (略) 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3〕192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 (略) (略) 化工重点监测点。本项目不新增供地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项目环评在正式受理前已经 (略) 生态环境厅备案。

三、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应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污水管网应明管化。本项目雨、污水排口依托现有。喷淋废水、清洗废水、旁滤水处理系统反冲洗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调节PH+化学除磷+混凝沉淀)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薛行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纯水制备排水、蒸汽冷凝水回用至循环冷却系统补充水。

2、本项目新增3根排气筒。

一车间三氯氧磷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凝气、储罐废气以及二车间电子级三氯氧磷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凝气分别经管道收集,与经密闭负压收集的二车间电子级三氯氧磷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瓶装废气一起混合经三级降膜水吸收工艺处理后,再经过“一级水吸收+二级碱吸收”装置处理,通过25m高2#排气筒排放。

二车间电子级五氯化磷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进料废气、槽车充装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与经管道收集的不凝气一起混合经三级降膜水吸收工艺处理后,再经过“一级水吸收+二级碱吸收”装置处理,通过25m高3#排气筒排放。

二车间盐酸、磷酸生产线混酸分离产生的氧化反应废气、脱氯化氢废气经三级降膜水吸收工艺处理后产生的废气,与经密闭管道收集的盐酸储罐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的危废库废气以及经密闭收集的污水处理站废气混合至“一级水吸收+二级碱吸收”装置处理,通过25m高4#排气筒排放。

氯气、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磷酸雾参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排放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氯化氢、氨、硫化氢)无组织排放。厂界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限值;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

3、厂区合理布局,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音、消声或减震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是釜残、蒸馏残渣、废分子筛、废布袋、板框压滤污泥、废包装瓶/袋、化验室废液等,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一般工业固废纯水制备系统废物由厂家回收。混酸分离制得的盐酸和磷酸应按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17)《 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 1091-2020)《废无机酸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32/T4371-2022)《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置技术规范 通则》(DB32/T4370-2022)等文件的要求及时开展环境风险定性及定量评价,评价结果环境风险可接受的前提下,开展定向利用可行性评估,评估结论可行后,满足定向利用各项指标要求的盐酸、磷酸作为综合利用产物定向销售利用,否则,盐酸、磷酸全部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5、本项目建成后,需拆除危废库废气及污水处理站废气治理装置。拆除过程应满足《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环保部公告2017年第78号)要求。拆除工作实施前应编制《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拆除活动环境应急预案》。

6、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一车间、二车间、罐区一(三氯化磷、三氯氧磷储罐)、罐区二(盐酸储罐)、污水处理站、危废库、黄磷池、雨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等进行重点防腐防渗。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并落实到位。

7、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开展应急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依托现有960m3事故池,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8、加强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环境管理。项目建成后,全厂卫生防护距离设置为厂界外100m范围,卫生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9、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设置与管理排污口,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排污口附近醒目设置标志牌。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无机化学工业》(HJ 1035—20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无机化学工业》(HJ 1138-2020)、《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省排污单位自动监测监控全覆盖(全联全控)工作方案><2021年排污单位自动监测监控联网工作计划>的通知》(苏环办〔2021〕146号)等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10、按《报告书》提出的方案开展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测工作。

11、你公司应对颗粒物(五氯化磷)进行在线监测,若有组织检出,则停止五氯化磷生产并进行废气处理工艺整改,直至满足要求为止。

12、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如下:

1、本项目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2073.1吨,COD≤0.453吨、SS≤0.098吨、总磷≤0.002吨、盐分≤16.418吨。

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7746.6吨,COD≤1.699吨、SS≤0.697吨、氨氮≤0.065吨、总磷≤0.008吨、总氮≤0.127吨、盐分≤19.364吨、石油类≤0.009吨。

2、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氯气≤0.172吨、氯化氢≤0.417吨、磷酸雾≤0.012吨、氨气≤0.005吨、硫化氢≤0.0005吨。(无组织):氯化氢≤0.056吨、磷酸雾≤0.036吨、氨气≤0.005吨、硫化氢≤0.0002吨。

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氯气≤0.179吨、氯化氢≤0.434吨、磷酸雾≤0.017吨、氨气≤0.014吨、硫化氢≤0.0016吨。(无组织):氯化氢≤0.06吨、磷酸雾≤0.036吨、氨气≤0.015吨、硫化氢≤0.0006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全厂主要污染物总量不新增。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你公司应当在本项目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 (略)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 (略) 涟水生态环境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市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略) 涟水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3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207-*-07-02-*)

(备案证号:淮工信备﹝2022﹞26号)

抄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市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略) 涟水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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