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清溪精旺塑胶模具厂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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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清溪精旺塑胶模具厂建设项目

受理号(号) *
项目名称 东莞市清溪精旺塑胶模具厂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清溪镇清樟路清溪段58号2号楼102室
建设单位 (略) 清溪精旺塑胶模具厂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广东 (略)
项目概况 项目租用1栋3F建筑中的1F的西南角区域作为生产厂房,占地面积为500m2,建筑面积为500m2,本项目主要从事塑胶件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摄像头外壳96万件、头盔16万件、网线转换器外壳70万件,合计加工塑胶件约为105.4吨/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我单位确认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我单位确认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公示时间 2023-09-19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清溪分局
联系电话 0769-*
通讯地址 (略) 清溪镇清凤路98号城建国土大楼
初步审查意见 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工程分析、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 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受理号(号) *
项目名称 东莞市清溪精旺塑胶模具厂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清溪镇清樟路清溪段58号2号楼102室
建设单位 (略) 清溪精旺塑胶模具厂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广东 (略)
项目概况 项目租用1栋3F建筑中的1F的西南角区域作为生产厂房,占地面积为500m2,建筑面积为500m2,本项目主要从事塑胶件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摄像头外壳96万件、头盔16万件、网线转换器外壳70万件,合计加工塑胶件约为105.4吨/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我单位确认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我单位确认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公示时间 2023-09-19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清溪分局
联系电话 0769-*
通讯地址 (略) 清溪镇清凤路98号城建国土大楼
初步审查意见 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工程分析、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 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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