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茹艺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钢结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公示
济源市茹艺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钢结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公示
按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规定,本项目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项目审批、环境管理、环保工程设计等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令 第4号)及《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48号)等相关规定,对本项目的环评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敬请广大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及时与我们联系,具体如下:
一、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建设项目名称: (略) (略) 年产8000吨钢结构项目
建设地点: 济源 (略) 轵城镇西轵城村西轵城工业园区内
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项目概况:项目利用轵城工业园区闲置土地新建工业厂房及钢结构生产线一条,年加工生产钢结构8000t。
二、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略) (略)
联 系 人:郑总
联系电话:*
三、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略) 烨林安全 (略)
联 系 人:任工
联系电话:*
E-mail:*@*q.com
四、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工作程序为:建设单位委托→文件资料收集、研究→环境现状监测调查→工程分析→环境影响预测→公众参与调查→编制报告书→环保主管部门审查。
主要工作内容为:详细分析本工程的建设内容,通过工程分析预测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对外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其范围和程度,评价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区域污染源排放现状,预测外环境对本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根据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分析其技术经济可行性,提出相应的措施建议,从水、气、声、生态几方面的影响预测,并结合总量控制、公众参与等方面分析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给出最终的结论。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本次公示主要征求公众对拟建项目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的看法,对目前区域环境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的认识,对项目建设的态度(支持或反对),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解决的建议,以及对本次公众意见调查工作的建议,公众提出意见应本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自己的意见所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公众意见表的可下载一下网络连接附录一进行填写。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公众可自本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向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来函、来电、传真、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不接受与环境保护无关的问题)。
(略) (略)
2023年9月19日
按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规定,本项目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项目审批、环境管理、环保工程设计等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令 第4号)及《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48号)等相关规定,对本项目的环评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敬请广大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及时与我们联系,具体如下:
一、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建设项目名称: (略) (略) 年产8000吨钢结构项目
建设地点: 济源 (略) 轵城镇西轵城村西轵城工业园区内
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项目概况:项目利用轵城工业园区闲置土地新建工业厂房及钢结构生产线一条,年加工生产钢结构8000t。
二、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略) (略)
联 系 人:郑总
联系电话:*
三、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略) 烨林安全 (略)
联 系 人:任工
联系电话:*
E-mail:*@*q.com
四、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工作程序为:建设单位委托→文件资料收集、研究→环境现状监测调查→工程分析→环境影响预测→公众参与调查→编制报告书→环保主管部门审查。
主要工作内容为:详细分析本工程的建设内容,通过工程分析预测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对外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其范围和程度,评价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区域污染源排放现状,预测外环境对本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根据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分析其技术经济可行性,提出相应的措施建议,从水、气、声、生态几方面的影响预测,并结合总量控制、公众参与等方面分析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给出最终的结论。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本次公示主要征求公众对拟建项目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的看法,对目前区域环境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的认识,对项目建设的态度(支持或反对),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解决的建议,以及对本次公众意见调查工作的建议,公众提出意见应本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自己的意见所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公众意见表的可下载一下网络连接附录一进行填写。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公众可自本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向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来函、来电、传真、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不接受与环境保护无关的问题)。
(略) (略)
202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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