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路基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虹吸排水板、100万米软式透水管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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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路基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虹吸排水板、100万米软式透水管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前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安徽 (略) 《年产1000吨虹吸排水板、100万米软式透水管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项目名称: 年产1000吨虹吸排水板、100万米软式透水管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略) 琅琊区琅琊经济开发区南京路83号

建设单位: 安徽 (略)

环评机构: 江苏 (略)

项目概况: 安徽 (略) 拟投资1000万元,租赁安徽 (略) 已建闲置1#厂房部分区域建设“年产1000吨虹吸排水板、100万米软式透水管生产项目”,项目建成后,年产虹吸排水板1000吨、软式透水管100万米。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本项目用水主要为生活用水、设备循环冷却用水。其中生活污水产生量为720m3/a,经厂区化粪池预处理;循环冷却废水产生量为921.6m3/a,和经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起 (略) 第二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2)废气

本项目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虹吸排水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挤出有机废气、涂胶有机废气;软式透水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包塑和烘干有机废气,以非*烷总烃、臭气浓度计。

挤出、涂胶、包塑、烘干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臭气浓度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可以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

本项目无组织排放废气为未捕集的1#厂房产生的非*烷总烃和臭气浓度,其中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可以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 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的臭气浓度可以满足《恶臭污染物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二级标准要求。

(3)噪声

本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车间内设备、设施运行过程,采用合理布局、基础减振等措施后厂界噪声排放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4)固废

本项目投产后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为废包装袋、废边角料、不合格品、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废活性炭、含油抹布、废桶、生活垃圾。废包装材料、废边角料、不合格品收集置于一般固废仓库,定期外售处理;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废活性炭、废桶、含油抹布收集后暂存危废仓库,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垃圾清运车定期进行清运。本项目产生的固废均得到妥善处理,不外排,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相关文件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办理部门: (略) 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 0550-*

通讯地址: (略) 南谯南路和同乐路交叉口西南角、政务中心 (略) 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安徽 (略) 《年产1000吨虹吸排水板、100万米软式透水管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项目名称: 年产1000吨虹吸排水板、100万米软式透水管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略) 琅琊区琅琊经济开发区南京路83号

建设单位: 安徽 (略)

环评机构: 江苏 (略)

项目概况: 安徽 (略) 拟投资1000万元,租赁安徽 (略) 已建闲置1#厂房部分区域建设“年产1000吨虹吸排水板、100万米软式透水管生产项目”,项目建成后,年产虹吸排水板1000吨、软式透水管100万米。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本项目用水主要为生活用水、设备循环冷却用水。其中生活污水产生量为720m3/a,经厂区化粪池预处理;循环冷却废水产生量为921.6m3/a,和经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起 (略) 第二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2)废气

本项目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虹吸排水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挤出有机废气、涂胶有机废气;软式透水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包塑和烘干有机废气,以非*烷总烃、臭气浓度计。

挤出、涂胶、包塑、烘干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臭气浓度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可以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

本项目无组织排放废气为未捕集的1#厂房产生的非*烷总烃和臭气浓度,其中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可以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 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的臭气浓度可以满足《恶臭污染物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二级标准要求。

(3)噪声

本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车间内设备、设施运行过程,采用合理布局、基础减振等措施后厂界噪声排放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4)固废

本项目投产后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为废包装袋、废边角料、不合格品、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废活性炭、含油抹布、废桶、生活垃圾。废包装材料、废边角料、不合格品收集置于一般固废仓库,定期外售处理;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废活性炭、废桶、含油抹布收集后暂存危废仓库,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垃圾清运车定期进行清运。本项目产生的固废均得到妥善处理,不外排,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相关文件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办理部门: (略) 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 0550-*

通讯地址: (略) 南谯南路和同乐路交叉口西南角、政务中心 (略) 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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