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8月17日—2023年9月20日期间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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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8月17日—2023年9月20日期间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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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湖州南 (略) 建设发展中心湖州南太湖新区长东未来社区路网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湖新区环建〔2023〕17号

2023年9月20日

17湖州南 (略) 建设发展中心湖州南太湖新区长东未来社区路网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3年9月21日至2023年10月7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州南太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26537-34-南太湖新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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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文号

审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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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7湖州南 (略) 建设发展中心湖州南太湖新区长东未来社区路网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湖新区环建〔2023〕17号

2023年9月20日

17湖州南 (略) 建设发展中心湖州南太湖新区长东未来社区路网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3年9月21日至2023年10月7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州南太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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