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宝应县教育局新城实验学校新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宝应县教育局新城实验学校新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4-* 通讯地址:宝应县宝应大道77号 邮编:* |
扬环审批〔2023〕01-54号
?????????????????????项目代码:2104-*-89-01-*
宝应县教育局:
你单位报送的《新城实验学校新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投资44998.64万元,拟在宝应县安宜镇郭庄村、望直港镇国强村建设新城实验学校新建工程项目,项目占地约91621平方米,设小学6轨36班、初中12轨36班。根据你单位委托 (略) 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能够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为此,在符合相关法定规划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施工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确保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废水、废气、噪声等达标排放,固废规范化处置;同时采取必要的生态保护措施,减缓对周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1、项目施工过程中须优化施工组织管理,强化施工人员的环保意识,倡导绿色施工,文明施工,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⑴生活污水经场地内临时化粪池预处理后定期清掏外运,工业废水排入沉淀池沉淀澄清处理后回用。
⑵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强化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切实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大气污染防治应急响应措施,确保施工期扬尘排放达到《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表1排放浓度限值。
⑶优先采用低噪声、低振动的机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规范设置各类施工机械,严格控制噪声污染。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⑷产生的建筑垃圾须按规定进行集中处置,避免产生二次污染;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处理。
⑸优化工程设计,注重生态保护。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对施工期造成的生态影响须采取必要的修复和补偿措施。
⑹装修期间使用的油漆、内外墙涂料、室内的各种材料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期间应注意通风换气,待空气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后方可运营。
2、项目在运营期间须做好以下工作:
⑴生活污水接管至宝应县仙荷污水处理厂处理,接管水质执行宝应县仙荷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⑵对配套的公建设施等采取必要的消声、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要求。
⑶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规范建设厂内固体废物暂存场所,一般固废暂存场所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包装、贮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要求,并落实相关安全、消防防范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⑷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实验室产生的非*烷总烃、酸雾、地下车库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地下车库内NOX、CO排放参照执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标准。餐饮产生的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表2中大型饮食单位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率,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放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量COD≤16.46吨/年,NH3-N≤1.18吨/年,TP≤0.15吨/年,TN≤1.45吨/年;外排量COD≤2.35吨/年,NH3-N≤0.235吨/年,TP≤0.0235吨/年,TN≤0.706吨/年。
2、大气污染物:颗粒物≤0.03494吨/年,SO2≤0.01456吨/年:NOX≤0.09173吨/年。
3、固体废物:全部按规范要求处理、处置或综合利用。
四、本项目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
五、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保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0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4-* 通讯地址:宝应县宝应大道77号 邮编:* |
扬环审批〔2023〕01-54号
?????????????????????项目代码:2104-*-89-01-*
宝应县教育局:
你单位报送的《新城实验学校新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投资44998.64万元,拟在宝应县安宜镇郭庄村、望直港镇国强村建设新城实验学校新建工程项目,项目占地约91621平方米,设小学6轨36班、初中12轨36班。根据你单位委托 (略) 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能够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为此,在符合相关法定规划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施工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确保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废水、废气、噪声等达标排放,固废规范化处置;同时采取必要的生态保护措施,减缓对周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1、项目施工过程中须优化施工组织管理,强化施工人员的环保意识,倡导绿色施工,文明施工,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⑴生活污水经场地内临时化粪池预处理后定期清掏外运,工业废水排入沉淀池沉淀澄清处理后回用。
⑵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强化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切实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大气污染防治应急响应措施,确保施工期扬尘排放达到《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表1排放浓度限值。
⑶优先采用低噪声、低振动的机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规范设置各类施工机械,严格控制噪声污染。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⑷产生的建筑垃圾须按规定进行集中处置,避免产生二次污染;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处理。
⑸优化工程设计,注重生态保护。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对施工期造成的生态影响须采取必要的修复和补偿措施。
⑹装修期间使用的油漆、内外墙涂料、室内的各种材料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期间应注意通风换气,待空气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后方可运营。
2、项目在运营期间须做好以下工作:
⑴生活污水接管至宝应县仙荷污水处理厂处理,接管水质执行宝应县仙荷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⑵对配套的公建设施等采取必要的消声、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要求。
⑶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规范建设厂内固体废物暂存场所,一般固废暂存场所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包装、贮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要求,并落实相关安全、消防防范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⑷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实验室产生的非*烷总烃、酸雾、地下车库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地下车库内NOX、CO排放参照执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标准。餐饮产生的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表2中大型饮食单位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率,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放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量COD≤16.46吨/年,NH3-N≤1.18吨/年,TP≤0.15吨/年,TN≤1.45吨/年;外排量COD≤2.35吨/年,NH3-N≤0.235吨/年,TP≤0.0235吨/年,TN≤0.706吨/年。
2、大气污染物:颗粒物≤0.03494吨/年,SO2≤0.01456吨/年:NOX≤0.09173吨/年。
3、固体废物:全部按规范要求处理、处置或综合利用。
四、本项目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
五、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保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0日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