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海镇东海村保障性租赁用房-五甲路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附海镇东海村保障性租赁用房-五甲路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项目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 (略) 土壤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办公室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专题座谈会纪要的函》、 (略) 生态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地块变更前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附海镇东海村保障性租赁用房-五*路项目地 (略) (略) 附海镇东海村,占地面积为1496m2。本地块目前为西侧东海村文化礼堂(实为老年活动中心)配套的绿化用地,内有凉亭、卫生间、绿化植物及硬化路面,后期拟变更为居住用地,为保障地块的环境质量、人民群众的环境安全和避免后期因规划调整带来风险, (略) 附海镇东海股份经济合作社委托,创瑞世屹(宁波) (略)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等相关技术导则于2023年7月对地块进行现场踏勘和周边人员访谈,结合辅助采样数据编制了调查报告。
地块土壤污染情况
根据地块内及周边土地历史及现状用途分析,结合周边人员访谈及辅助性采样数据可知,地块内及周边地块历史用地性质早期作为农用地使用,主要种植青菜、土豆等蔬菜;后地块西侧建成东海文化礼堂(实为老年活动中心),本地块开始种植绿化植物、搭建凉亭、卫生间及硬化路面至今。使用用途未涉及“ (略) 生态环境厅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21〕21号)第十四条中提及的“工矿企业用途、规模化畜禽养殖、有毒有害物质贮存或输送、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废水排放、固体废物堆放、固体废物倾倒或填埋”等条件。地块内及周边均无可能的污染源。
表1.1-1 与浙环发〔2021〕21号文件第十四条对照表
序号 | 地块使用历史 | 五项条件 | 是否 满足 |
1 | 附海镇东海村保障性租赁用房-五*路项目地块历史用地性质早期为农用地,主要种植一些青菜、土豆等蔬菜,后因地块西侧建设东海文化礼堂(实为老年活动中心),本地块作为配套使用,搭建了凉亭、建设了卫生间、硬化了部分地面、进行了绿化至今 | 历史上未曾涉及工矿企业用途、规模化畜禽养殖、有毒有害物质贮存或输送的 | 满足 |
2 | 经人员访谈、现场踏勘及影像资料获悉:地块内不曾发生过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废水排放、固体废物堆放、固体废物倾倒或填埋等事件。 | 历史上未曾涉及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废水排放、固体废物堆放、固体废物倾倒或填埋的 | 满足 |
3 | 地块历史调查明确,主要以农用地、凉亭、绿化植物、卫生间及硬化路面存在至今,基本不会对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影响 | 历史调查表明不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的 | 满足 |
4 | 地块及地块周边为基本为住宅、河道和道路等,地块外西南侧有德凯电器、花样电子和月亮企业,主要以冲压件和注塑为主,基本不会对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影响 | 现场检查或踏勘表明不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迹象的,或者不存在紧邻周边污染源直接影响的 | 满足 |
5 | 地块及周边历史发展过程中主要以居民区、河道、道路和农田为主,使用用途简单,无大污染性企业存在,基本可排除污染可能性。 | 相关用地历史、污染状况等资料齐全,能够排除污染可能性的 | 满足 |
结论与建议
调查结果表明,本场地内的土壤满足居住用地的开发要求,不需启动第二阶段调查等工作。建议业主单位及相关部门在地块开发利用前须做好监管工作,严禁外来污染物倾倒、堆放等现象。
项目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 (略) 土壤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办公室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专题座谈会纪要的函》、 (略) 生态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地块变更前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附海镇东海村保障性租赁用房-五*路项目地 (略) (略) 附海镇东海村,占地面积为1496m2。本地块目前为西侧东海村文化礼堂(实为老年活动中心)配套的绿化用地,内有凉亭、卫生间、绿化植物及硬化路面,后期拟变更为居住用地,为保障地块的环境质量、人民群众的环境安全和避免后期因规划调整带来风险, (略) 附海镇东海股份经济合作社委托,创瑞世屹(宁波) (略)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等相关技术导则于2023年7月对地块进行现场踏勘和周边人员访谈,结合辅助采样数据编制了调查报告。
地块土壤污染情况
根据地块内及周边土地历史及现状用途分析,结合周边人员访谈及辅助性采样数据可知,地块内及周边地块历史用地性质早期作为农用地使用,主要种植青菜、土豆等蔬菜;后地块西侧建成东海文化礼堂(实为老年活动中心),本地块开始种植绿化植物、搭建凉亭、卫生间及硬化路面至今。使用用途未涉及“ (略) 生态环境厅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21〕21号)第十四条中提及的“工矿企业用途、规模化畜禽养殖、有毒有害物质贮存或输送、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废水排放、固体废物堆放、固体废物倾倒或填埋”等条件。地块内及周边均无可能的污染源。
表1.1-1 与浙环发〔2021〕21号文件第十四条对照表
序号 | 地块使用历史 | 五项条件 | 是否 满足 |
1 | 附海镇东海村保障性租赁用房-五*路项目地块历史用地性质早期为农用地,主要种植一些青菜、土豆等蔬菜,后因地块西侧建设东海文化礼堂(实为老年活动中心),本地块作为配套使用,搭建了凉亭、建设了卫生间、硬化了部分地面、进行了绿化至今 | 历史上未曾涉及工矿企业用途、规模化畜禽养殖、有毒有害物质贮存或输送的 | 满足 |
2 | 经人员访谈、现场踏勘及影像资料获悉:地块内不曾发生过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废水排放、固体废物堆放、固体废物倾倒或填埋等事件。 | 历史上未曾涉及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废水排放、固体废物堆放、固体废物倾倒或填埋的 | 满足 |
3 | 地块历史调查明确,主要以农用地、凉亭、绿化植物、卫生间及硬化路面存在至今,基本不会对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影响 | 历史调查表明不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的 | 满足 |
4 | 地块及地块周边为基本为住宅、河道和道路等,地块外西南侧有德凯电器、花样电子和月亮企业,主要以冲压件和注塑为主,基本不会对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影响 | 现场检查或踏勘表明不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迹象的,或者不存在紧邻周边污染源直接影响的 | 满足 |
5 | 地块及周边历史发展过程中主要以居民区、河道、道路和农田为主,使用用途简单,无大污染性企业存在,基本可排除污染可能性。 | 相关用地历史、污染状况等资料齐全,能够排除污染可能性的 | 满足 |
结论与建议
调查结果表明,本场地内的土壤满足居住用地的开发要求,不需启动第二阶段调查等工作。建议业主单位及相关部门在地块开发利用前须做好监管工作,严禁外来污染物倾倒、堆放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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