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环执罚〔2023〕2号周政文渝北区霆越广告设计制作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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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环执罚〔2023〕2号周政文渝北区霆越广告设计制作工作室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环执罚〔2023〕2号(周政文 渝北区霆越广告设计制作工作室))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北环执罚〔2023〕2号

被处罚个体:周政文(渝北区霆越广告设计制作工作室)

公民身份号码: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ABRDER8J

经营场所: (略) 渝北区回兴街道金锦路23号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未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室内挥发的废气由4台排风扇外排环境,上述行为构成“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3年6月13日在你单位现场所做的《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3日向渝北区霆越广告设计制作工作室发出的《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取证通知书》;

3.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3年6月19日对渝北区霆越广告设计制作工作室经营者周政文所做的《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4. 经营者周政文身份证复印件;

5. 现场影像资料;

证据1-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查得渝北区霆越广告设计制作工作室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实。

6. 经营者周政文身份证复印件;

7. 营业执照复印件;

8. 《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6-8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渝北区霆越广告设计制作工作室。

9.《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执罚告〔2023〕2号)及其送达回证;

10. 《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3〕2号)及其送达回证;

11. 《环保处罚陈述申辩书》;

12.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9-1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8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执罚告〔2023〕2号)和《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3〕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但于2023年9月4日向我队提交了《环保处罚陈述申辩书》,述称:“一是贵局对我单位存在问题批评指正,我单位表示接受并积极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进一步规范管理。二是关于“处罚*万*仟*佰**元”,我单位认为依据法律处罚过重,同时就此相关问题由贵局责令整改,希望贵局念在我单位是创业初,对环境法律法规不懂且是初犯,另,整改态度及时间的及时,恳请批评教育即可。三是因我单位属于小型广告制作单位,所用的打印机及墨水都是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且,因疫情影响,我单位一直属于亏损状态,如贵局对我单位进行此金额的处罚,我单位实属无力承担,只有关门一条路可走,万望领导研究考虑。”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事实证据确凿,你单位陈述申辩的理由不能成为免于处罚的依据,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违法情节A:个性因子:排污许可登记管理:1,管理要求:未安装设备:2,共性因子:未受过处罚:1,配合:1;B:修正因子:3个,改正已落实:-2,个体:-2,主观故意:-2;故:X=N+(M-N)×[(A-1)/4]×(1+B)=3.575万。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集体讨论决定按裁定金额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渝北区霆越广告设计制作工作室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 *万*仟*佰**元整(35,75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渝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略) 强制执行。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9月15日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环执罚〔2023〕2号(周政文 渝北区霆越广告设计制作工作室))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北环执罚〔2023〕2号

被处罚个体:周政文(渝北区霆越广告设计制作工作室)

公民身份号码: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ABRDER8J

经营场所: (略) 渝北区回兴街道金锦路23号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未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室内挥发的废气由4台排风扇外排环境,上述行为构成“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3年6月13日在你单位现场所做的《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3日向渝北区霆越广告设计制作工作室发出的《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取证通知书》;

3.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3年6月19日对渝北区霆越广告设计制作工作室经营者周政文所做的《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4. 经营者周政文身份证复印件;

5. 现场影像资料;

证据1-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查得渝北区霆越广告设计制作工作室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实。

6. 经营者周政文身份证复印件;

7. 营业执照复印件;

8. 《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6-8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渝北区霆越广告设计制作工作室。

9.《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执罚告〔2023〕2号)及其送达回证;

10. 《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3〕2号)及其送达回证;

11. 《环保处罚陈述申辩书》;

12.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9-1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8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执罚告〔2023〕2号)和《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3〕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但于2023年9月4日向我队提交了《环保处罚陈述申辩书》,述称:“一是贵局对我单位存在问题批评指正,我单位表示接受并积极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进一步规范管理。二是关于“处罚*万*仟*佰**元”,我单位认为依据法律处罚过重,同时就此相关问题由贵局责令整改,希望贵局念在我单位是创业初,对环境法律法规不懂且是初犯,另,整改态度及时间的及时,恳请批评教育即可。三是因我单位属于小型广告制作单位,所用的打印机及墨水都是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且,因疫情影响,我单位一直属于亏损状态,如贵局对我单位进行此金额的处罚,我单位实属无力承担,只有关门一条路可走,万望领导研究考虑。”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事实证据确凿,你单位陈述申辩的理由不能成为免于处罚的依据,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违法情节A:个性因子:排污许可登记管理:1,管理要求:未安装设备:2,共性因子:未受过处罚:1,配合:1;B:修正因子:3个,改正已落实:-2,个体:-2,主观故意:-2;故:X=N+(M-N)×[(A-1)/4]×(1+B)=3.575万。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集体讨论决定按裁定金额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渝北区霆越广告设计制作工作室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 *万*仟*佰**元整(35,75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渝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略) 强制执行。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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