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兴坤隧道机械有限公司台车制造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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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洛阳兴坤隧道机械有限公司台车制造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嵩环审表(2023)16号

  根据河南 (略) 编制的《洛阳 (略) 台车制造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 的分析结论和专家技术函审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的《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该项目位于嵩县车村镇311国道北。项目占地面积6500平方米,主要建设生产车间、办公楼等辅助工程及配套的环保工程,生产工艺为切割下料-卷板-打孔-焊接-装配-抛光-喷漆等,年加工台车100台。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26.9万元。

  二、该项目属未批先建,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已经县环保局立案查处。建设单位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要求如下:

  1、废气污染防治。喷漆房密闭,焊接烟尘经集气罩收集至引风管与通过收尘管收集的切割烟尘一起连接至袋式除尘器处理,最终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打磨、抛光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通过引风管连接至袋式除尘器处理,最终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抛丸废气经抽风管引至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最终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喷漆、晾干废气经“纸箱过滤器+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最终经一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4)排放;颗粒物排放要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非*烷总烃排放要满足《 (略) 地方标准 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排放标准》(DB41/1951-2020)及《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要求。

  2、废水污染防治。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抽吸肥田,不得外排。

  3、噪声污染防治。激光切割机、车床、抛光机等高噪声设备采取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项目厂界噪声要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要求。

  4、固废污染防治。废边角料、废钢丸等一般固废在一般固废暂存区暂存后,定期外售;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润滑油、废活性炭、废UV灯管在厂区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在厂区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5、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做好分区防渗,水性漆储存区设置防渗池体,四周设置围堰,做好“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措施;危险废物暂存间要做到“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措施,避免造成污染。

  三、该项目涉及国土、林业、水利、规划、安监、文物保护等事项,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如本项目占用地因规划需要或规划变更,需要项目搬迁的,本项目应无条件搬迁。

  四、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

  六、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对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 (略) 颁布新的国家或地方标准,项目执行新的标准。

  八、嵩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三同时”的落实。

  2023年9月19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嵩县环保局

  邮编:*

  联系电话:0379-*

  抄送:环境监察大队、河南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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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嵩环审表(2023)16号

  根据河南 (略) 编制的《洛阳 (略) 台车制造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 的分析结论和专家技术函审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的《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该项目位于嵩县车村镇311国道北。项目占地面积6500平方米,主要建设生产车间、办公楼等辅助工程及配套的环保工程,生产工艺为切割下料-卷板-打孔-焊接-装配-抛光-喷漆等,年加工台车100台。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26.9万元。

  二、该项目属未批先建,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已经县环保局立案查处。建设单位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要求如下:

  1、废气污染防治。喷漆房密闭,焊接烟尘经集气罩收集至引风管与通过收尘管收集的切割烟尘一起连接至袋式除尘器处理,最终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打磨、抛光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通过引风管连接至袋式除尘器处理,最终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抛丸废气经抽风管引至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最终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喷漆、晾干废气经“纸箱过滤器+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最终经一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4)排放;颗粒物排放要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非*烷总烃排放要满足《 (略) 地方标准 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排放标准》(DB41/1951-2020)及《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要求。

  2、废水污染防治。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抽吸肥田,不得外排。

  3、噪声污染防治。激光切割机、车床、抛光机等高噪声设备采取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项目厂界噪声要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要求。

  4、固废污染防治。废边角料、废钢丸等一般固废在一般固废暂存区暂存后,定期外售;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润滑油、废活性炭、废UV灯管在厂区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在厂区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5、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做好分区防渗,水性漆储存区设置防渗池体,四周设置围堰,做好“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措施;危险废物暂存间要做到“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措施,避免造成污染。

  三、该项目涉及国土、林业、水利、规划、安监、文物保护等事项,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如本项目占用地因规划需要或规划变更,需要项目搬迁的,本项目应无条件搬迁。

  四、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

  六、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对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 (略) 颁布新的国家或地方标准,项目执行新的标准。

  八、嵩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三同时”的落实。

  2023年9月19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嵩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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