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广昌县城乡购房需求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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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广昌县城乡购房需求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索 引 号:GCX0005/2023-17491

    发文机关: 广昌县房管局

  •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09-20

广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广昌县城乡购房需求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20 10:15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城市社区管委会,翠雷山垦殖场,县政府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关于支持广昌县城乡购房需求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广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支持广昌县城乡购房需求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促进 (略) 场平稳健康发展, (略) 场活力,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入学问题,在落实好《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县2023年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措施》(广府办字〔2023〕11号,下称“发展措施”)基础上,根据《 (略) (略) 场会商协调暨涉稳风险范处置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略) 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 (略) 中心城区购房需求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补贴政策顺延半年。将《发展措施》中购房补贴、契税补贴的政策实施期限顺延半年。

(一)购房补贴。对在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我县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的,且在2026年6月30日前(精装修商品住房在2026年9月30日前)缴清契税的购房人,由县财政按购房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购买我县乡镇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的,且在2026年6月30日前(精装修商品住房在2026年9月30日前)缴清契税的购房人,由县财政按购房面积给予15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对现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指在编消防救援人员和入职满3年政府专职消防员)及其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和子女)购房的、我县户籍居民家庭在2021年5月31日(即国家实施三孩政策)之后,同一对夫妇按照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三孩购房的,由县财政按购房面积另外再给予1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上述补贴不重复享受和叠加,最高可享受30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对2022年12月31日前已网签备案的房源再退房的,不享受购房补贴。(责任单位:县住房保障中心、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委、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二)契税补贴。对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我县城乡新建商品住房的,且在2026年6月30日前(精装修商品住房在2026年9月30日前)缴清契税的购房人,由县财政给予其所缴纳契税50%的补贴,契税补贴实行先征后补。对2022年12月31日前已网签备案的房源再退房的,不享受契税补贴。(责任单位:县住房保障中心、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二、购房促销不再实施。《发展措施》中的“买房抽大奖”活动取消,不再实施。

三、其他政策继续执行。《发展措施》中其他措施不变,仍按照原文件执行。

四、新增部分支持政策。

(一)对商业用房实行契税补贴。对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我县中心城区和乡镇范围内新建商业用房的,且在2026年6月30日前缴清契税的购房人,由县财政给予其所缴纳契税50%的补贴,契税补贴实行先征后补。对2023年6月30日前已网签备案的房源再退房的,不享受契税补贴。(责任单位:县住房保障中心、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二)落实居民个人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对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我县范围内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我县重新购买商品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县住房保障中心、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

(三)优化入学政策。县城区学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就读的适龄儿童和初中学生,不需要提供入住水电费发票,仅需购房人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房产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增值税发票后,适龄儿童便可在对应学校就近入学,初中学生由县教体局统筹安排到有学位的中学入学。以上仅限2023年秋季就读的适龄儿童及学生,具体以县教体局的招生方案为准。(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保障中心、 (略) 社区管委会、旴江镇政府)

以上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遇国家和上级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 索 引 号:GCX0005/2023-17491

    发文机关: 广昌县房管局

  •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09-20

广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广昌县城乡购房需求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20 10:15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城市社区管委会,翠雷山垦殖场,县政府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关于支持广昌县城乡购房需求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广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支持广昌县城乡购房需求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促进 (略) 场平稳健康发展, (略) 场活力,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入学问题,在落实好《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县2023年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措施》(广府办字〔2023〕11号,下称“发展措施”)基础上,根据《 (略) (略) 场会商协调暨涉稳风险范处置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略) 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 (略) 中心城区购房需求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补贴政策顺延半年。将《发展措施》中购房补贴、契税补贴的政策实施期限顺延半年。

(一)购房补贴。对在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我县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的,且在2026年6月30日前(精装修商品住房在2026年9月30日前)缴清契税的购房人,由县财政按购房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购买我县乡镇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的,且在2026年6月30日前(精装修商品住房在2026年9月30日前)缴清契税的购房人,由县财政按购房面积给予15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对现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指在编消防救援人员和入职满3年政府专职消防员)及其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和子女)购房的、我县户籍居民家庭在2021年5月31日(即国家实施三孩政策)之后,同一对夫妇按照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三孩购房的,由县财政按购房面积另外再给予1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上述补贴不重复享受和叠加,最高可享受30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对2022年12月31日前已网签备案的房源再退房的,不享受购房补贴。(责任单位:县住房保障中心、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委、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二)契税补贴。对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我县城乡新建商品住房的,且在2026年6月30日前(精装修商品住房在2026年9月30日前)缴清契税的购房人,由县财政给予其所缴纳契税50%的补贴,契税补贴实行先征后补。对2022年12月31日前已网签备案的房源再退房的,不享受契税补贴。(责任单位:县住房保障中心、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二、购房促销不再实施。《发展措施》中的“买房抽大奖”活动取消,不再实施。

三、其他政策继续执行。《发展措施》中其他措施不变,仍按照原文件执行。

四、新增部分支持政策。

(一)对商业用房实行契税补贴。对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我县中心城区和乡镇范围内新建商业用房的,且在2026年6月30日前缴清契税的购房人,由县财政给予其所缴纳契税50%的补贴,契税补贴实行先征后补。对2023年6月30日前已网签备案的房源再退房的,不享受契税补贴。(责任单位:县住房保障中心、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二)落实居民个人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对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我县范围内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我县重新购买商品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县住房保障中心、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

(三)优化入学政策。县城区学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就读的适龄儿童和初中学生,不需要提供入住水电费发票,仅需购房人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房产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增值税发票后,适龄儿童便可在对应学校就近入学,初中学生由县教体局统筹安排到有学位的中学入学。以上仅限2023年秋季就读的适龄儿童及学生,具体以县教体局的招生方案为准。(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保障中心、 (略) 社区管委会、旴江镇政府)

以上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遇国家和上级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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