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固废处置中心污水站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的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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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固废处置中心污水站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的审批意见

(略) (略) 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固 (略) 政配套工程-污水处理站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以及相关材料已收悉,我局组织专家对《论证报告》进行了技术评估,并对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批复如下:

一、同意固 (略) 政配套工程-污水处理站尾水经崇明生活垃圾焚烧厂现有排污口排入堡镇港,地理坐标东经 121°41′8.14″,北纬 31°38′16.75″,所在水功能区为III类水质功能区,排污口类型为工业排污口,排放方式采取DN400 HDPE双壁缠绕管泵排输水,八字口岸边连续排放。

二、固 (略) 政配套工程-污水处理站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座处理规模为1800m3/d的污水处理站以及2.335km的配套污水管网。本项目污水处理站服务范围为崇明区固体废弃物处置中心园区的所有外排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按照分质收集、分质处理原则,①“企业排水1”设计规模为650m3/d,主要来自崇明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冷却塔排污水、河水净化系统反冲洗水与排泥水、化学水处理系统浓水等,采取“预处理(调节池+沉淀池+过滤+超滤)+反渗透+消毒”工艺;②“企业排水2”设计规模为1150m3/d,主要来自崇明生活垃圾焚烧厂其它污水、崇明区固体废弃物处置中心园区内其他企业污水,采取“预处理(调节池+沉淀池+水解酸化池)+生化处理(AAO+内置式超滤)+深度处理(纳滤+反渗透)+消毒”工艺。尾水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1排放限值;PH、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氮、总磷、氯化物、溶解性总固体等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2一级标准。主要污染物CODCr、BOD5、SS、NH3-N、TP、TN、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的排放量不超过31.83t/a、6.37t/a、6.37t/a、0.95t/a、0.19t/a、6.37t/a、0.00078t/a、0.0031t/a、0.07775t/a、0.02135t/a、0.01551t/a、0.03066t/a。

三、你单位应采取措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和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加强对废污水的监测,禁止超标超量排放。

四、你单位应加强风险防控管理,确保事故防控工程体系正常运行,不断优化改进事故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防止各类污染事故发生。

五、你单位应严格落实《论证报告》要求,在入河排污口处设置标志牌,加强入河排污口水质和水量的在线监测和人工监测,保证监控排污的在线流量计等监测仪器设备运行正常,将实时监测数据接入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监控平台,并定期向我局报送入河排污口监测统计有关信息。

六、当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域发生严重干旱或水质严重恶化等紧急情况时,建设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水资源保护、污染物处理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七、该入河排污口设置经批准后,若排污口废水排放规模、地点及排放的污染物等发生重大变更时,你单位应当重新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进行论证报批。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2、固 (略) 政配套工程-污水处理站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公示版)

(略) 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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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固 (略) 政配套工程-污水处理站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以及相关材料已收悉,我局组织专家对《论证报告》进行了技术评估,并对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批复如下:

一、同意固 (略) 政配套工程-污水处理站尾水经崇明生活垃圾焚烧厂现有排污口排入堡镇港,地理坐标东经 121°41′8.14″,北纬 31°38′16.75″,所在水功能区为III类水质功能区,排污口类型为工业排污口,排放方式采取DN400 HDPE双壁缠绕管泵排输水,八字口岸边连续排放。

二、固 (略) 政配套工程-污水处理站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座处理规模为1800m3/d的污水处理站以及2.335km的配套污水管网。本项目污水处理站服务范围为崇明区固体废弃物处置中心园区的所有外排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按照分质收集、分质处理原则,①“企业排水1”设计规模为650m3/d,主要来自崇明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冷却塔排污水、河水净化系统反冲洗水与排泥水、化学水处理系统浓水等,采取“预处理(调节池+沉淀池+过滤+超滤)+反渗透+消毒”工艺;②“企业排水2”设计规模为1150m3/d,主要来自崇明生活垃圾焚烧厂其它污水、崇明区固体废弃物处置中心园区内其他企业污水,采取“预处理(调节池+沉淀池+水解酸化池)+生化处理(AAO+内置式超滤)+深度处理(纳滤+反渗透)+消毒”工艺。尾水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1排放限值;PH、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氮、总磷、氯化物、溶解性总固体等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2一级标准。主要污染物CODCr、BOD5、SS、NH3-N、TP、TN、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的排放量不超过31.83t/a、6.37t/a、6.37t/a、0.95t/a、0.19t/a、6.37t/a、0.00078t/a、0.0031t/a、0.07775t/a、0.02135t/a、0.01551t/a、0.03066t/a。

三、你单位应采取措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和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加强对废污水的监测,禁止超标超量排放。

四、你单位应加强风险防控管理,确保事故防控工程体系正常运行,不断优化改进事故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防止各类污染事故发生。

五、你单位应严格落实《论证报告》要求,在入河排污口处设置标志牌,加强入河排污口水质和水量的在线监测和人工监测,保证监控排污的在线流量计等监测仪器设备运行正常,将实时监测数据接入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监控平台,并定期向我局报送入河排污口监测统计有关信息。

六、当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域发生严重干旱或水质严重恶化等紧急情况时,建设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水资源保护、污染物处理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七、该入河排污口设置经批准后,若排污口废水排放规模、地点及排放的污染物等发生重大变更时,你单位应当重新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进行论证报批。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2、固 (略) 政配套工程-污水处理站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公示版)

(略) 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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